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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原产地的证明书稿

时间:2019-01-23 08:07:35 证明书

普惠制原产地的证明书稿

  篇一: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填制说明

普惠制原产地的证明书稿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填制说明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以下简称 FORM A证书) 共有十二栏, 各栏的填写方法如下:

  产地证标题栏(右上角),填上签证当局所规定的证书号。具体规定如下:

  A、证书号码示意图如下:

  * ** ********* **** ┬ ┬ ─┬─ ─┬─ │ │ │ └──── 企业自编流水号(4位) │ │ │ │ │ │ │ │ └──── 企业注册号(9位) │ │ │ │ │ │ │ └───────── 年份末二位数(2位) │ └─────── 证书识别代码:FORM A证书为G(1位)

  例如:证书号G063800000050045是注册号为380000005的单位2006年办理的第45票FORM A证书。

  B、签证当局已经签发的证书,申报单位如需要更改,须提出更改申请,并退还原签发证书。更改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C、如原签发的证书遗失,经签证当局同意重发证书,重发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D、出口日本产品采用日本原料的证书,其附件《从日本国进口原料的证明书》(CERTIFICATE OF MATERIALS IMPORTED FROM JAPAN)的号码为原产地证书号码后加“A”(A即为ANNEX之意),如:G063800000050045A。

  第一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别

  例如:NINGBO SKYLAND GROUP CO.,LTD.

  ROOM 1209,ZHONGSHAN MANSION,93 EAST ZHONGSHAN

  ROAD,NINGBO CHINA

  注意: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产地注册的企业,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的一致。此栏切勿有香港、台湾等中间商出现。

  第二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例如:JENSON & JESSON,

  LANGE MUHREN 9, F-2000,

  HAMBURG, GERMANY

  注意:一般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此栏不能填香港、台湾等其他中间商的名称,在特殊情况下,此栏也可填上TO ORDER 或 TO WHOM IT MAY CONCERN。

  第三栏:运输路线及方式(已知)

  例如:SHIPMENT FROM NINGBO TO HAMBURG BY SEA

  注意:运输路线始发地应填中国大陆最后一道离境地,如系转运货物,应加上转运港,如:FROM NINGBO TO PIRAEUS, GREECE VIA HONGKONG BY SEA。运输方式有海运,陆运,空运,海空联运等。

  第四栏:供签证当局使用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申请单位应将此栏留空。签证当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下内容:

  1. 如属“后发”证书,签证当局会在此栏加打“ISSUED RETROSPECTIVELY”;

  2. 如属签发“复本”(重发证书),签证当局会在此栏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DATED…… WHICH IS CANCELLED,并加打“DUPLICATE”。

  3. 出口日本产品采用日本原料的,签证当局会在此栏加打 “SEE THE ANNEX NO……;

  4. 出口欧洲联盟国家或挪威、瑞士的产品采用上述国家原料的,签证当局会在此栏加打“EC CUMULATION”、“NORWAY CUMULATION”或“SWITZERLAND CUMULATION”。

  第五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编号

  例如:JENSON,

  ORDER NO。325952065

  L/C E766896505

  C/N 1-270

  此栏按实际货物和发票上的唛头, 填写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唛头中处于同一行的内容不要换行打印。

  注意:

  1. 唛头不得出现 "HONGKONG", "MACAO", "TAIWAN", "R.O.C."等中国以外其它产地制造字样;

  2. 此栏不得留空。货物无唛头时, 应填"N/M"。如唛头过多,可填在第7、8、9、10栏的空白处。

  3. 如唛头为图文等较复杂的唛头,则可在该栏填上 " SEE ATTACHMENT ", 并另加附页。附页需一式三份,附页上方填上“ATTACHMENT TO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NO......(证书号码),参照FORM A 证书, 附页下方两边分别打上签证地点、签证日期和申报地点、申报日期,右下方盖上申报单位签证章并由申报单位申报员签名。附页应与 FORM A证书大小一致。

  如进口国为俄罗斯,附页下方左侧还需加注直属检验检疫局的英文全称,例如“NINGBO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4. 此栏内容及格式必须与实际货物的外包装箱上所刷的内容一致。

  第七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

  例如:SIX HUNDRED (600)CTNS OF SHRIMPS

  *** *** *** *** ***

  注意:请勿忘记填写包件数量及种类,并在包装数量的英文数字描述后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商品名称应填写具体,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如果信用证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必须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外商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截止线下方,并以“REMARKS:"作为开头。例如:

  FIVE HUNDRED (500)CTNS OF SHRIMPS

  *** *** *** *** ***

  REMARKS:

  L/C:2846905067640

  第八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 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应认真审核。现将一般情况说明如下:

  1.完全原产的,填写“P”;

  2.含有进口成分,但符合原产地标准,输往下列国家时,填写如下: a. 欧盟、挪威、瑞士、列支敦士登、日本、土耳其:填“W”,其后填明出口产品的四位数税则号(如:“W”96.18);属于给惠国成分的进口原料部分可视作本国原料,所以,如果产品的进口成分完全采用给惠国成分,则该产品的原产地标准仍填“P”;

  b.加拿大:进口成分占产品出厂价的40%以下,填“F”;

  c.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进口成分不得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填“Y”,其后填明进口原料和部件的价值在出口产品离岸价中所占百分率(如:“Y”35%)

  d.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本国原料和劳务不低于产品出厂成本的50%,第8栏留空。

  第九栏:毛重及其他数量

  例如:1200KGS

  注意: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 如"只","件","匹","双","台","打"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也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第十栏:发票号及日期

  例如:SDAKF0522

  MAY. 22, 2006

  注意:发票内容必须与正式商业发票一致,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般用英文缩写JAN.、FEB.、MAR.等表示,发票日期年份要填全,如"2006"不能为"06"。发票日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和申报日期。

  篇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填制要求

  由于给惠国实行减免关税产生的差额,使受惠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具有更大的竞争能力,吸引进口商购买更多的受惠产品,从而扩大了受惠国制成品和半制品的出口,增加外汇收入,促进工业化。(就像中国的有些产品比如丝绸,以普惠制就吸引了国外的一些进出口商到中国来进口中国的丝绸。有了普惠制证明进口商就可以减免关税降低成本)。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填制要求

  1.1证书号: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证书号编定规则ZC314*/070001

  zc314*-公司注册号07-2007年0001-企业流水号

  1.2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出口商公司名称应与注册时相同。必须打上国名、地址。 例:SHENZHEN HUAYELONG IMPORTS & EXPORTS LTD. SHENZHEN,CHINA

  1.3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除欧盟25国、挪威外,此栏须填上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此栏须打上国名欧盟25国、挪威对此栏是非强制性要求,若第二栏进口商国家和第12栏最终目的国都是欧盟国家,则可以与第12栏国家不同,也可以不填详细地址,只填上:To Order。 36个给惠国及输入代码为:欧盟25国(305法国France、303英国United Kingdom、306爱尔兰Ireland、304德国Germany、302丹麦Denmark、307意大利Italy、301比利时Belgium、309荷兰Netherlands、308卢森堡Luxembourg、310希腊Greece、312西班牙Spain、311葡萄牙Portugal、315奥地利Austria、330瑞典Sweden、318芬兰Finland、327波兰Poland、321匈牙利Hungary、350斯洛文尼亚Slovenia Rep、352捷克Czech Rep、353斯洛伐克Slovak Rep、334爱沙尼亚Estonia、335拉脱维亚Latvia、336立陶宛Lithuania、108塞浦路斯Cyprus、324马耳他Malta)、137土耳其Turkey、331瑞士Switzerland、326挪威Norway、116日本Japan、601澳大利亚Australia、609新西兰New Zealand、501加拿大Canada、344俄罗斯Russia、347乌克兰Ukraine、340白俄罗斯Byelorussia、341哈萨克斯坦Kazakhstan。

  1.4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道而言)一般应填上装货、到货地点(始启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

  例:FROM DONGGUAN TO SHENZHEN BY TRUCK,THENCE TRANSHIPPED TO HAMBURG BY SEA. 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例:FROM SHENZHEN TO HONGKONG BY TRUCK, THENCE TRANSHIPPED TO HAMBURG BY SEA。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奥地利,由于这些国家没有海岸,因此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填证时应注明。例:BY VESSEL FROM SHENZHEN TO HAMBURG,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

  1.5第4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特殊情况下,签证当局在此栏加注,例:(1)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起,签发“后发”证书时,此栏盖上“ISSUED RETROSPECTIVELY”红色印章。(2)证书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签发“复本”证书时盖上“DUPLICATE”红色印章,并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

  注意:在录入后发证书时,请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申请后发”,否则计算机退回。

  1.6第5栏:商品顺序号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

  1.7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填具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的唛头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和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原产地字样(例如:MADE IN TAIWAN,HONG KONG PRODUCTS等);如货物无唛头应填“N/M”。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则打上(SEE THE ATTACHMENT),用附页填打所有唛头(附页的纸张要与原证书一样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当局授权签字人分别在附页末页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签、盖印。附页手签的笔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11、12栏相一致

  的。

  注意:有附页时,请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唛头见附页”,否则计算机退回。

  1.8第7栏: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包件数量必须有英国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

  例如:ONE HUNDRED AND FIFYE(150)CARTONS OF WORKING GLOVES;

  注意:

  1)如果包件数量上了千以上,则千与百单位之间不能有“AND”连词,否则计算机退回。应填:TWO THOUSAND ONE HUNDRED AND FIFEYE(2150)CARTONS OF WORDING GLOVES

  2)数量、品名要求在一页内打完,如果内容过长,则可以合并包装箱数,品名合并.例:ONE HUNDRED AND FIFYE(150)CARTONS OF GLOVE,SCARF,TIE,CAP.

  3)包装必须打具体的包装种类(例:POLYWOVEN BAG, DRUM, PALLET, WOODEN CASE等),不能只填写“PACKAGE”。如果没有包装,应填写“NUDE CARGO”(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S”(挂装)。

  4)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具体到能找到相对应的4位HS编码),不能笼统填“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等。对一些商品,例如:玩具电扇应注明为“TOYS:ELECTRIC FANS”,不能只列“ELECTRIC FANS”(电扇)。

  5)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ICLE NUMBER)一般可以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填在此栏空白处。

  1.9第8栏:原产地标准

  1.9.1完全原产品,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写“P”;

  1.9.2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出口到欧盟、挪威、瑞士和日本,填写“W”,其后加上出口产品的HS品目号,例如“W”42.02。条件:(1)产品列入了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2)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原材料和零部件经过充分的加工,产品的HS品目号不同于所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HS品目号。

  1.9.3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填写“F”。条件: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

  1.9.4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出口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六国,填写“Y”,其后加上非原产成分价值占该产品离岸价格的百分比,例如“Y”38%。条件:非原产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1.9.5输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货物,此栏可以留空。

  1.10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注: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例如“只”、“件”、“双”、“台”、“打”等。例如:3200 DOZ.或6270 KGS.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这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1.11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注: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可用缩写)表示,例如:PHK50016 Apr.6,2007此栏的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具,发票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

  1.12第11栏:签证当局的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例如:SHENZHEN CHINA APR.6,2007检验检疫局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注: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第12栏),而且应早于货物的出运日期(第3栏)。

  1.13第12栏:出口商的声明

  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进口国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的国别一致。

  另外,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标上申报地点、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中英文印章。手签人笔迹

  必须在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并保持相对稳定。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最早是同日)。盖章时应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本证书一律不得涂改,证书不得加盖校对章。

  篇三:《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填制要求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填制要求

  1、《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填制要求

  1.1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在证头横线上方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必须填打英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国内印制的证书,已将此印上,无须再填打。)

  1.2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例:

  CHINA ARTEX (HOLDING) COPR. GUANGDONG CO.

  NO.119, LIUHUA ROAD, GUANGZHOU, CHINA

  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音。如GUANGDONG (广东)、GUANGZHOU (广州)、SHANTOU (汕头)等等。

  1.3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该栏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

  欧洲联盟、挪威对此栏是非强制性要求,如果货物直接运往上述给惠国,而且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时,则可以不填详细地址,但须填:To Order。

  1.4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例: ON/AFTER NOV.6, 2000 FROM GUANGZHOU TO HONG K0NG BY TRUCK, THENCE TRANSHIPPED T0 HAMBURG BY SEA.

  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VIA HONGKONG。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日期,日期必须真实,不得捏造。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奥地利,由于这些国家没有海岸,因此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填证时应注明。例ON/AFTER NOV.6,2000 BY VESSEL FROM GUANGZHOU TO HAMBURG W/T HONG KONG,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

  1.5 第4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签证机构填写,申请签证的单位应将此栏留空。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特殊情况下,签证机构在此栏加注。如:

  (1)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期,签发“后发”证书时,此栏盖上“ISSUED RETROSPECTIVELY”红色印章。

  (2)证书遗失、被盗或损毁,签发“复本”证书时盖上“DUPLICATE”红色印章,并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 DATED? WHICH IS CANCELLED”。

  1.6 第5栏:商品顺序号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

  1.7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填具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原产地字样〈如MADE IN TAIWAN,HONG KONG PRODUCTS等〉;如货物无唛头应填“无唛头”、即“N/M”或“NO MARK”。

  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可填打在第7、8、9、10栏截止线以下的空白处。如还不够,此栏打上〈SEE THE ATTACHMENT〉,用附页填打所有唛头〈附页的纸张要与原证书一般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机构授权签字人分别在附页末页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签、盖印。附页手签的笔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11、12栏相一致。

  1.8 第7栏: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

  包件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例:

  ONE HUNDRED AND FIFTY〈150〉CARTONS 0F WORKING GLOVES。

  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等。对一些商品,如:玩具电扇应注明为“TOYS:ELECTRIC FANS”,不能只列“ELECTRIC FANS”(电扇)。

  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ICLE NUMBER)一般可以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填在此栏空白处。

  1.9 第8栏:原产地标准

  完全原产品,不含任何非原产成份,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P”;

  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出口到欧盟、挪威、瑞士和日本,填“W”,其后加上出口产品的HS品目号,如“W”42.02。条件:(1)产品列入了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

  (2)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原材料和零部件要经过充分的加工,产品的HS品目号不同于所用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HS品目号;

  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填“F”。条件:非原产成份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

  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出口到波兰,填“W”,其后加上出口产品的HS品目号,如“W”42.02。条件:非原产成份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出口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填“Y”,其后加上非原产成份价值占该产品离岸价格的百分比,如“Y”38%。条件:非原产成份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输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货物,此栏可以留空。

  1.10 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注: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双”、“台”、“打”等。例:3200 DOZ.或6270 KG.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 (NET WEIGHT)。

  1.11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注: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可用缩写)表示, 例:PHK50016 Nov.2, 2000 此栏的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具,发票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

  1.12 第11栏:签证机构的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例: GUANGZH0U NOV..3, 2000

  检验检疫局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注: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第12栏),而且应早于货物的出运日期(第3栏)。

  1.13 第12栏:出口商的申明

  在生产国横线上填英文的“中国”(CHINA)。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进口国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的国别一致。凡货物运往欧盟十五国范围内,进口国不明确时,进口国可填EU。 另外,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标上申报地点、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中英文印章。手签人手迹必须在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并保持相对稳定。

  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最早是同日)。盖章时应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本证书一律不得涂改,证书不得加盖校对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填制要求

  2.1 证号栏 应在证书右上角填上证书编号,不得重号。

  2.2 第1栏(出口方) 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此栏不得留空。出口方名称是指出口申报方名称,一般填写有效合同的卖方或发票出票人。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转口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示例:

  SINOCHEM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 TRADING CORP.

  No.40,FUCHENG ROAD,BEIJING,CHINA

  VIA HONGKONG DAMING CO.LTD

  NO.656, GUANGDONG ROAD,HONGKONG

  2.3 第2栏(收货方) 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但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不得留空。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2.4 第3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应填写从装货港到目的港的详细运输路线。如经转运,应注明转运地。示例:FROM SHANGHAI TO HONGKONG ON APR.1,1999,THENCE TRANSHIPPED TO ROTTERDAM BY VESSEL或FROM SHANGHAI TO ROTTERDAM BY VESSEL VIA HONGKONG。

  2.5 第4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应填写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得填写中间商国别。

  2.6 第5栏(签证机构用栏) 此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重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2.7 第6栏(运输标志) 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AS PER INVOICE NO.?”(按照发票)或者“AS PER B/L NO.?”(按照提单)。包装无唛头,应填写“N/M”或者“NO MARK”。此栏不得留空。如唛头较多本栏填写不下,可填写在第7、8、9栏的空白处或用附页填写。

  2.8 第7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应填写具体商品名称,例如:“TENNIS RACKET”(网球拍);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SPORTING GOODS”(运动用品)。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例如:100箱彩电,填写为“ONE HUNDRED (100)CARTONS ONLY OF COLOUR TV SETS”,在英文表述后注明阿拉伯数字。如货物系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加注“IN BULK”(散装)。如需要加注合同号、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如证书有一页以上须注明“TO BE CONTINUED”(待续);本栏的内容结束处要打上表示结束的截止线(* * * * ), 以防加添内容。

  2.9 第8栏(四位商品编码) 此栏要求填写商品H.S.品目号。若同一份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品H.S..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2.10 第9栏(量值) 填写出口货物的量值并与商品的计量单位联用。 如果填重量的,应该以KGS为单位,同时应该注明N.W.或G.W.。

  2.11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应按照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该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实际出口日期。此栏不得留空。

  2.12 第11栏(出口方声明) 该栏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申领员签字并加盖单位中英文印章,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2.13 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 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并填写签证地点、日期。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请日期(第11栏)。

  2.14 有关一般原产地证的其它注意事项是:中国原产地证明书一律用打字机缮制,证面要保持整齐、清洁。缮制证书一般使用英文,如信用证有特殊要求必须使用其它文种的,也可接受。为避免对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文字表述,例如:“APR.10,1999”,不得表述为“4.10.1999”。

  3、《<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要求

  3.1 《<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共有12栏,除第8栏及签发到印度的证书第七栏外,其余各栏填法与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相同。

  3.2 《<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第8栏填制方法如下:

  3.2.1 完全原产于出口成员国的货物,填写“P”

  3.2.2 含有非原产成分的货物:

  3.2.2.1货物出口到韩国的,填写“W”,并在字母下面标上产品的六位数编码,如: “W”

  9503.70

  3.2.2.2 货物出口到斯里兰卡的,填写“Y”,并在字母下面标上非原产成份占产品FOB(离岸价)的百分比率,如:

  “ Y”

  45%

  3.2.2.3 货物出口到印度的:

  符合《曼谷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一段第2款规定,即部分/完全原产自中国的货物,第8栏填写大写字母“P”;

  在中国完成最后加工工序的货物,证书第8栏填写大写字母“FP”;

  对于在中国的生产和劳务支出不少于产品出厂价50%的货物,证书第8栏填写大写字母“V≥50%”;

  对在生产中使用了一个或多个《曼谷协定》成员国原料并取得中国原产资格的货物,证书第8栏填写大写字母“SC”。

  3.3根据印度的原产地规则,对印度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时,证书第7栏货物描述的截止符下方应根据证书第8栏原产地标准的情况作相应的描述:

  3.3.1如果货物符合关税税则第1976号(《曼谷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货物完全原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书第8栏填大写字母“P”(即pure)的,证书7栏描述如下:

  The goods describ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ve been wholly produced/manufactured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3.2如果货物符合关税税则第1976号(《曼谷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货物部分/完全原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书第8栏填大写字母“P”(即pure)的,证书7栏描述如下:

  The goods describ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ve been partially/wholly manufactur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3.3如果货物符合关税税则第1976号(《曼谷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货物的最后加工工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证书第8栏填大写字母“FP”(即final processing)的,证书7栏描述如下:

  The finial process of manufacture of the goods describ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s been performed with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3.4如果货物符合关税税则第1976号(《曼谷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货物的生产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产生的生产和劳务支出不少于货物出厂价的50%,证书第8栏填大写字母“V≥50%”的,证书7栏的描述如下:

  The expenditure on all goods produced and labor performed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manufacture of the goods described in this certificate is not less than fifty per cent of the ex-–factory or ex-works cost of the goods in their finished state;

  3.3.5如果货物符合关税税则第1976号(《曼谷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货物在生产中使用来自于一个或多个成员国的货物,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资格,证书第8栏填大写字母“SC”(即《曼谷协定》成员国累计cunulation)的,证书7栏的描述如下:

  The goods originating from??[name(s)of the Member State(s)] which have been used in the manufacture of the goods described in this certificate,satisfied the requirements of orig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required under the Bangkok Agreement.

  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的填制说明

  4.1 Form E必须用英文填制。

  4.2 证书应由下列颜色的一份正本及三份复写副本组成:

  正 本 — 米黄色(颜色代码:727c)

  第一副本 — 浅绿色(颜色代码:622c)

  第二副本 — 浅绿色(颜色代码:622c)

  第三副本 — 浅绿色(颜色代码:622c)

  4.3 每份原产地证书应注明其发证单位的单独编号。

  4.4 证书的证号栏及第1、2、3、5、6、9、10、11栏内容和填制要求参见B.1《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相应各栏的填制要求。

  4.5 第4栏 官方使用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成员国海关必须在第4栏作出相应的标注。

  4.6 第7栏 货物名称和HS品目号

  此栏必须填货物名称和进口国HS品目号

  货品名称必须详细,以使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生产商的名称及任何商标也应列明; HS品目号为国际上协调统一的HS品目号,填4位数HS品目号。

  4.6 第8栏 原产地标准

  -货物为出口国完全生产的,不含任何非原产成份,填“X”;

  -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未使用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该国家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的,使用了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中国-东盟累计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4.7 第12栏 官方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

  检验检疫局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当申请单位申请后发证书时,须在此栏加注“ISSUED RETROACTIVELY”; 当申请单位申请重发证书时,须在此栏加注“CERTIFIED TRUE COPY”。

  5、《〈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

  5.1 《〈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暂时使用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除第8栏外,其余各栏填法与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相同。

  篇四: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

  GZ7/80060/0682

  铲 YSM999C 日本 410箱

  7216.61 15880

  410打

  香港

  √ √

  广东中山金辉农具厂

  张三

  徐丽丽

  GUANGDONG MACHINERY IMPORT AND EXPORT CORP.(GROUP)

  726 DONG FENG ROAD EAST, GUANGZHOU,CHINA.

  SHITAYA KINZOKU CI.,LTD.

  6-11 7-CHOME UENO TAITO-KU TOKYO, JAPAN.

  ON/AFTER JAN.25,2002

  FROM GUANGZHOU TO YOKOHAMA W/T HONGKONG BY VESSEL

  A98JP1906 1 FOUR HUNDRED AND TEN (410) CARTONS OF RABBIT YOKOHAMA BRAND SHOVEL WITH METAL HANDLE NO.1-410 ***********************************

  GZ7/80060/0682

  “P” 410DOZ

  YSM999C JAN.20,2002

  CHINA

  JAPAN

  GUANGZHOU JAN.21,2002 GUANGZHOU JAN.20,2002

  篇五: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以下简称 FORM A证书) 共有十二栏,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以下简称 FORM A证书) 共有十二栏, 各栏的填写方法如下:

  产地证标题栏(右上角),填上签证当局所规定的证书号。具体规定如下:

  A、证书号码示意图如下:

  例如:证书号G063800000050045是注册号为380000005的单位2006年办理的第45票FORMA证书。

  B、签证当局已经签发的证书,申报单位如需要更改,须提出更改申请,并退还原签发证书。更改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C、如原签发的证书遗失,经签证当局同意重发证书,重发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D、出口日本产品采用日本原料的证书,其附件《从日本国进口原料的证明书》(CERTIFICATE OF MATERIALS IMPORTED FROM JAPAN)的号码为原产地证书号码后加“A”(A即为ANNEX之意),如:G06380000005004A。

  第一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别

  例如:NINGBO SKYLAND GROUP CO.,LTD.

  ROOM 1209,ZHONGSHAN MANSION,93 EAST ZHONGSHAN ROAD,NINGBO CHINA 注意: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产地注册的企业,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的一致。此栏切勿有香港、台湾等中间商出现。

  第二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例如:JENSON & JESSON,

  LANGE MUHREN 9, F-2000,

  HAMBURG, GERMANY

  注意:一般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此栏不能填香港、台湾等其他中间商的名称,在特殊情况下,此栏也可填上TO ORDER 或 TO WHOM IT MAY CONCERN。

  第三栏:运输路线及方式(已知)

  例如:SHIPMENT FROM NINGBO TO HAMBURG BY SEA

  注意:运输路线始发地应填中国大陆最后一道离境地,如系转运货物,应加上转运港,如:FROM NINGBO TO PIRAEUS, GREECE VIA HONGKONG BY SEA。运输方式有海运,陆运,空运,海空联运等。

  第四栏:供签证当局使用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申请单位应将此栏留空。签证当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下内容:

  1.如属“后发”证书,签证当局会在此栏加打“ISSUED RETROSPECTIVELY”;

  2.如属签发“复本”(重发证书),签证当局会在此栏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DATED?? WHICH IS CANCELLED,并加打“DUPLICATE”。

  3.出口日本产品采用日本原料的,签证当局会在此栏加打 “SEE THE ANNEX

  NO??;

  4.出口欧洲联盟国家或挪威、瑞士的产品采用上述国家原料的,签证当局会在此栏加打“EC CUMULATION”、“NORWAY CUMULATION”或“SWITZERLAND CUMULATION”。

  第五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编号

  例如:JENSON,

  ORDER NO。325952065

  L/C E766896505

  C/N 1-270

  此栏按实际货物和发票上的唛头, 填写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唛头中处于同一行的内容不要换行打印。

  注意:

  1.唛头不得出现 "HONGKONG", "MACAO", "TAIWAN", "R.O.C."等中国以外其它产地制造字样;

  2.此栏不得留空。货物无唛头时, 应填"N/M"。如唛头过多,可填在第7、8、9、10栏的空白处。

  3.如唛头为图文等较复杂的唛头,则可在该栏填上 " SEE ATTACHMENT ", 并另加附页。附页需一式三份,附页上方填上“ATTACHMENT TO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证书号码),参照FORM A证书, 附页下方两边分别打上签证地点、签证日期和申报地点、申报日期,左下方盖上申报单位签证章并由申报单位申报员签名。附页应与FORM A证书大小一致。

  如进口国为俄罗斯、哈萨克斯坦,附页下方左侧还需加注直属检验检疫局的英文全称,例如

  “NINGBO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4.此栏内容及格式必须与实际货物的外包装箱上所刷的内容一致。

  第七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

  例如:SIX HUNDRED (600)CTNS OF SHRIMPS

  *** *** *** *** ***

  注意:请勿忘记填写包件数量及种类,并在包装数量的英文数字描述后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商品名称应填写具体,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如果

  信用证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必须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外商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截止线下方,并以“REMARKS:"作为开头。例如:

  FIVE HUNDRED (500)CTNS OF SHRIMPS

  *** *** *** *** ***

  REMARKS:

  L/C:2846905067640

  第八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 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应认真审核。现将一般情况说明如下:

  1.完全原产的,填写“P”;

  2.含有进口成分,但符合原产地标准,输往下列国家时,填写如下:

  a.挪威、瑞士、欧盟、日本、土耳其:填“W”,其后填明出口产品在《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中的四位数税则号(如:“W”96.18);但属于给惠国成分的进口原料部分可视作本国原料,所以,如果产品的进口成分完全采用给惠国成分,则该产品的原产地标准仍填“P”;

  b.加拿大:进口成分占产品出厂价的40%以下,填“F”;

  c.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进口成分不得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填“Y”,其后填明进口原料和部件的价值在出口产品离岸价中所占百分率(如:“Y”35%)

  d.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本国原料和劳务不低于产品出厂成本的50%,第8栏留空。 第九栏:毛重及其他数量

  例如:1200KGS

  注意: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 如"只","件","匹","双","台","打"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也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第十栏:发票号及日期

  例如:SDAKF0522

  MAY. 22,2006

  注意:发票内容必须与正式商业发票一致,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般用英文缩写JAN.、FEB.、MAR.等表示,发票日期年份要填全,如"2006"不能为"06"。发票号太长需换行打印,应使用折行符“—”。发票日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和申报日期。

  第十一栏:签证当局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地址和日期,一般情况下与出口商申报日期、地址一致,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在此栏手签, 并加盖签证当局印章。

  例如:NINGBO,CHINA MAY 24,2006。

  如进口国为俄罗斯,需在此栏加注直属检验检疫局的英文全称,例

  如:“NINGBO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注意:签证当局只在证书正本加盖印章。

  第十二栏:出口商声明

  生产国的横线上应填上"CHINA"(证书上已印制)。进口国横线上的国名一定要填写正确, 进口国必须是给惠国,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目的港的国别一致。凡货物发往欧盟25国的,进口国不明确时,进口国可填:E.U.。

  申请单位的申报员应在此栏签字, 加盖已注册的中英文合璧签证章, 填上申报地点、时间,印章应清晰,例如:NINGBO,CHINA MAY 24,2006。

  注意:申报日期不要填法定休息日, 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一般也不要迟于提单日期,如迟于提单日期,则要申请后发证书。在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上盖章签字时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原产国名称、申报地址和申报时间。更改证申报日期一般与原证一致,重发证申报日期应为当前日期。

  其他说明:

  1. 凡申请办理普惠制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 FORM A 证书中所有内容除第2栏,第6栏不受文种限制,其余栏目都要用英文或法文填写。

  3. 在申报FORM A 证书时, 申报单位需提交用“原产地电子签证系统企业端软件”打印出的商定发票(加盖公章及法人章)和一正二副的FORM A 证书。

  4. 如出口商品含有进口成份,但符合原产地标准,如系宁波大市范围以内厂家生产,需提供含进口成份商品成本明细单;如系宁波大市范围以外厂家生产,则需提供GSP异地调查结果单。

  5. 如申报日期迟于出运日期, 申请后发的需提供正本提单复印件。

  6. 如果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可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先在《国门时报》登报声明作废,同时提供申请单位和丢证方书面说明及原证的复印件,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通过,予以重发。

  7. 出口商品系宁波大市范围以外厂家生产的, 并在异地调查商品清单内, 需提供GSP异地调查结果单。

  8.从日本进口原料加工制作后又出口到日本的(即采用日本给惠国成分),需提供“从日本进口原料证书”(CERTIFICATE OF MATERIALS IMPORTED FROM JAPAN)一式三份,并提供日本进料发票。

  9.从欧盟及挪威、瑞士的原料加工制作后又出口到上述国家的(即采用给惠国成分),但需提供进口发票或欧洲1号流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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