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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合同

时间:2020-04-26 12:04:05 运输合同

2020公路运输合同范文

2020公路运输合同范文1

  订立合同双方:甲方:

2020公路运输合同范文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公路道路运输服务管理规定,为确保公路运输服务质量,维护双方权益,规范相互合作行为,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产品运输服务事项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基本合作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承运公路运输业务,托运货物主要为及其他附属广告品、促销品等;甲方按照单据实际数量予以结算,乙方应在运输能力、运输时间及运输安全可靠性等方面满足甲方的要求,并根据甲方的运量快速配备运输工具,确保运输服务质量;

  2、乙方在接到甲方运输业务委托时,应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道路运输任务,并对甲方的运输业务全过程安全负责;

  3、运输价格和运输时间按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i《运输时间价格表》内容执行,合同期限内不得单方面随意改变运输价格,包括门对门的一切费用,否则视为违约;

  第二条:乙方须具备的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主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照及财务结算凭证;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的;

  5、具有三年以上公路运输和配送经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通讯设施;

  6、具有相应的运输能力和必备的信息监控手段,有完整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风险保证金

  1、乙方承担货物风险责任:在货车的挡板处接受货物时起,至货物到达卸货地卸货完毕止。

  2、乙方同意在签署合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人民币__万元风险保证金,该保证金不计息,如货物在乙方承运期间完好无损、保持原样,甲方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30天内返回给乙方。若继续合作,风险金直接转入下一次合作合同。如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则按销售发票价格和因乙方原因甲方客户对甲方的索赔金额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拥有受损货物的所有权,乙方在不影响甲方销售市场和甲方公司及产品声誉的产前提下处理受损货物。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运输地点、价格及时间

  见本协议附件i:《运输价格表》

  第五条:运输服务管理要求及事项约定

  1、甲方有运输任务时提前一天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乙方固定的联系人确认运输委托内容,包括要求车辆到达甲方工厂的时间日期,要求承运的货物数量,建议使用的车型、卸货城市等。乙方接到甲方发货任务通知时起,必须在一小时内给予答复并明确告知车辆号码、司机姓名、电话等,并保证车辆按时到厂装车,否则,甲方有权另行选择承运单位;

  2、乙方提供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甲方的装载要求;车况良好,货厢内壁无凹凸不平之处,无水渍、油渍,干燥清洁、无渗漏、无毒、无异味及其他污染物,敞车必须配备蓬布、绳索及捆绑用的竹片等保护材料;

  3、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甲方工厂仓库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准与甲方发货人员发生争吵、打架、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

  4、乙方到达甲方指定提货地点时,司机或提货人员必须携带有效证件,经过甲方许可后驶入指定区域等待装车,甲乙双方在货车的挡板处交接货物、乙方须对所承运的货物做好清点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办理签收及发货手续,双方办理完发货手续后,货物的数量和安全以及完好性有出入的,均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5、甲方发货清单为一式五份,经双方清点货物数目签字确认无误后,甲方留存一份,乙方所执四份货物清单,一份交收货人作为收货凭证。其余三份交收货人签字/盖章后返回甲方,作为有效运输结算凭证;

  6、捆绑绳索和产品软性包装箱之间必须垫有木板片等保护材料,以确保产品不会因为捆扎而变形,凡因装车后任何因素导致甲方货物失落破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自甲方货物装上乙方指派车辆后,其货物保管之责随之转到乙方,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货物丢失或损毁、污染、被雨淋湿或受潮、包括整车被盗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责任协助提供乙方理赔所需的相关材料;

  8、乙方承运甲方货物时,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安全送达甲方指定的客户收货地,乙方单方面延迟承运时间等原因造成甲方客户拒收或退货,造成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9、货到客户处,如发生找不到收货人、客户拒收等异常情况,乙方应及时联系甲方运输负责人解决,乙方不得擅自卸货或将货物拉回仓库。没有甲方的书面单据认可,乙方不得随意从甲方客户处拉回货物,对于乙方擅自拉回的货物甲方有权拒收,且无论甲方是否收货,由此而产生的运输等费用甲方不予结算;

  10、货到甲方客户处,发生部分货物损坏、短少的,由收货人将破损情况写在送货单上,并注明是否收下,双方签字确认;甲方与乙方协商处理破损赔偿,并由甲方决定是否将货物拉回至甲方仓库,所有返回货物拉回仓库后必须通知甲方仓库验收并由甲方仓库出具收货证明;

  11、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或交通事故,预计不能按时到达的,乙方应立即电话通知甲方并说明情况,以便甲方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谅解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2、对于乙方接触到甲方客户的各种商业信息或运输业务,乙方不得透露,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的责任

2020公路运输合同范文2

  托运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

  收货人: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规格:________,数量:________,重________公斤,价值:________人民币元。

  第二条货物起运地点:成都市________街________号

  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市________街________号

  第三条货物承运日期:xx年月日,货物运到期限:xx年6月日前。

  第四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承运人必须保证货物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

  第五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货物起运及到达后的装卸均由承运人负责,承运人应在托运人指定的地点完成货物装卸。

  第六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货物运达后承运人应立即通知收货人,由收货人指定卸货地点,在卸货地当场进行验收,并对货物是否完好等情况开具验收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承运人,一份交托运人存底)。

  第七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本次运输运费元,本合同签订后托运人预付定金元,货物到达卸货并由收货人确认货物完好无损后7日内支付剩余的费用。

  第八条货物托运后,托运人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人,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人所需费用。

  承运人应在货物到达以后,收货人未验收前妥善保管货物。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托运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按其价值的5%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

  2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并且不能超过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货物运到期限。如造成货物逾期到达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人违约金元。

  3、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任何情况,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并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条本合同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交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托运人:________(盖章)承运人:(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签字)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本合同签订时间:xxxx年xx月xx日。

2020公路运输合同范文3

  甲方(托运方):

  地址:

  传真:

  乙方(承运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运输服务,公路运输合同。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1、 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属性:化工产品

  1.2、 货物的起运地点:

  1.3、 到达地点:永红化工指定的送货地点。

  1.4、 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

  第二条:操作流程

  (1) 甲方发出运输指令(2)乙方回复认可书(3)甲方装货(4)双方验货签收(5)发往目的地交货(6)收货单位验签(7)验收后取回单(8)将回单交回甲方(9)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1、甲方至少提前8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在乙方派出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3.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3、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3.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5、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门。

  4.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4.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合同范本《公路运输合同》。

  4.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

  4.5、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6、甲方若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担全部的责任。

  4.7、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赠送财务,若经发现,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未结运费。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5.1、费用的结算标准为:详见附件《志成物流货物运输报价表》

  5.2、结算方法为:每月5日前结算上月发生的运输费用,乙方需交付有效作业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有扣除的款项,应在运费中扣除。货到提付运费的甲乙双方都备有底根,以便于查账。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6.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6.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公路运输价格表》上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00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6.4、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在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运费。

  第七条:文本及时效

  7.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法人资格文件合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为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

  7.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5、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试用期,试用期内,如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未结运费。

  7.6、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8.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8.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纠纷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

  签署日期:

2020公路运输合同范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个人或联户与法人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必须持有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营业执照。军事运输,公路与水路、铁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三条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计划的要求。根据运输能力与国家物资调拨计划和公路运输管理的规定签订。

  第二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五条承、托双方根据需要,可订立年度、季度、月度货物运输合同,亦可按货物的批量订立运输合同。年、季、月度货物运输合同签订后,托运方应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向承运方提送履行合同的月、旬、日运输计划。运输计划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调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必须根据国家平衡下达的指标签订;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调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承、托双方的实际情况签订。

  第七条代订运输合同,要有委托单位证明。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名义签订,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运输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

  二、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三、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四、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五、货物的交接手续;

  六、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

  七、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最大限量;

  八、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九、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2020公路运输合同范文5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运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它相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范围

  1、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由甲方指定的起运点至目的地的货物运输。

  2、具体货物的托运内容,以出货时甲方发出的《派车单》为准。

  3、甲方将合同区域的货物全部委托给乙方运输,不论货物多少统一以合同价为准。

  第二条服务要求

  1、乙方负责提供充足的车辆资源用于甲方货物的运输,运输车辆的车况和车型应符合甲方货物的安全要求。

  2.1承运司机与车辆:

  (1)乙方需确保承运车辆、司机的身份证、驾驶证、司机上岗证、行驶证、营运证、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保险卡真实有效;

  (2)如因上述证件不齐全或伪造,由此带来的相关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2业务操作指令的安排:

  (1)甲方提前用传真方式向乙方发出《派车单》,乙方应在收到《派车单》后一小时内盖章确认,并确定司机姓名、手机号码、车牌号码一并回传给甲方。

  (2)乙方接到甲方托运通知及《派车单》一小时后,如不能派车装货,甲方有权自行调派车辆,如甲方自行调派车辆的成本高于与乙方的合同价格,此高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3装货的要求:

  (1)乙方必须保证在于确认《派车单》当日履行运输责任,并在合同约定的运输时效内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

  (2)乙方司机在装车时应负责对所装货物的品种、数量、包装,认真清点、把关。对于残缺或包装损坏的货物必须在装车时向仓库提出更换。对于机未履行以上约定致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装车完毕,乙方人员必须当场与甲方工作人员或仓库办理货物移交手续,并承担货物的安全保管及承运责任、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失的完全赔偿责任。

  2.4运输:

  (1)乙方在运输途中,不许中途换车,确因特殊原因(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需换车,必须经甲方书面(或传真)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甲方货物损失或延误送达时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必须确保做好防火、防盗、防雨、防潮等工作,货物从装车后直到货物交付甲方指定收货人签收之前发生的损毁、被盗、丢失、淋湿、残损、交货不清、短缺等以及由此导致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按货物价格1.3倍予以赔偿(赔款在运费中扣除)。

  (3)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时,必须及时电话通知甲方,如出现货物损坏时,必须及时按甲方的相关指令要求报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及保险公司,并保护好现场及货物,及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有关理赔手续,并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剩余损失部分,如因乙方不及时报案、报保险公司和通知甲方,致甲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负全部责任。

  (4)如乙方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需甲方人员出面协调处理事故时,其差旅费用(包括甲方委派人员食宿费、通讯费、交通费、处理事故应交费用和应酬费等),凭发票或收据由乙方负责承担.

  2.5卸货:

  (1)将货物准时送达甲方指定之收货人,否则每延误24小时按人民币500元罚款。该罚款在乙方运费中扣除。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送货单》地址送货,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许可擅自改换送货地点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3)乙方需确保收货单位和经手收货人的身份真实无误;核实收货人后,协助卸货,并在场监督,由于运输途中出现的货损、货差等情况当场确认清楚,并予当场赔付。

  (3)卸货完毕,必须由收货人在收货单上加盖公章及收货人签名,如因特珠情况无法盖到公章,则需收货人签字的同时并签上身份证号码。

  2.6签收单的返还:

  (1)每月1-15日的签收单必须在当月20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员;每月15-30日的回单在次月的5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员,由甲方登记签收。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完整提报相关文件的,当月不予结算,延迟至下一个帐期进行结算。

  (2)若乙方无法如期将运输签收单交付甲方,并按每批次100元/天罚款。

  (3)凡出现签收单单据丢失或涂改或损毁,乙方负责复印件的补签,并确保能正常与客户办理结算。否则,不予结算当次运费,并罚款500元/单。

  2.7信息反馈:

  (1)任何异常情况出现时,乙方必须于1小时之内,以各种有效途径反馈到甲方;

  (2)乙方需确保司机的通讯畅通,如甲方客服人员在跟单查询时每出现一次手机关机或无法联系到司机,则罚款100元/次(特殊情况需书面解释)。

  (3)次日早上8:00前,乙方必须将运输情况真实地反馈给甲方。

  第三条运输价格

  1、运输价格:按双方确定的附件《价格表》执行,附件中未列明地区的运价,以双方操作前书面确认的价格执行。

  2、价格时效:价目表所述价格的时效与本合同一致,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运输。(如遇市场行情大的变化,应不少于7天提前和甲方协商解决,协商期间内按合同约定价格执行)

  第四条费用结算

  1、乙方需于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相关单据(签收单,回执、各项票据、结算书),交予甲方,甲方于10日内核对无误后予以确认,乙方按照确认无误的运输费开具统一的《内陆河运输统一发票》。

  2、甲方在收到乙方正式运输发票并审核无误后安排请款,每月25-30日为付款日(逢节假日顺延)。

  3、付款方式:支票、银行电汇。

  第五条履约风险保证金

  1、为确保本合同的严格履行,在本合同签定之时,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履约风险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该风险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双方结帐时予以统一清算,并于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结清;

  3、履约风险押金不计利息。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本合同服务标准的,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对乙方采取减少运输数量、暂停乙方运输资格、立即终止合同等处罚。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对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对于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3、因乙方责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造成货物逾期到达,产生收货单位拒收货物或退货,所有产生的费用及其它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3、乙方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未经甲方同意对承运之货物行使留置权,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特别约定条款

  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货物,如出现此种情况乙方将承担该货物价值2倍的责任赔偿。

  第八条合同的时效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日至月

  2、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补充协议书,确认之后作为本合同的必要补充,

  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均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深圳市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0公路运输合同范文6

  托运方(甲方) 承运方(乙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甲方现委托乙方承运甲方的运输业务,乙方同时具备相应能力完成甲方的运输业务。根据国家的有关运输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为:__________.甲方应保证委托承运的货物不含有任何违法物品,甲方委托运输货物属易燃易爆、易挥发、有毒、易碎商品时,甲方应在委托单中明确注明。

  第二条 货物起运地、到达地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单的指令将货物从甲方指定地点运送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若起运地和目的地有变更的,甲方应在货物起运前书面通知乙方。

  (货运委托单见附件)

  第三条 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

  乙方承运货物到达目的地经甲方指定验收人验收后,乙方应要求收货人在甲方的货物验收单上注明验收完毕字样,加盖收货单位公章并签字,填写收货数量及收货日期。

  6.以上事项,若由于不可抗力而发生的,可减轻或免除乙方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发生诉讼的,双方约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4.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

  托运方: 承运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签约时间:xxxx年xx月x日 签约时间:xxxx年xx月xx日

2020公路运输合同范文7

  序言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于_______________)

  鉴于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1.以营运车辆的公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

  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

  4.本公约不适用于:

  (a)按照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

  (b)丧葬运送;

  (c)家俱搬迁。

  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境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殊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第二条

  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然适用于全程。如果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方式承运的原因而发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根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而应按照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公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

  2.如果公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则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来确定,但就其以公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运人负责的对象

  第三条

  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为履行运输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负责。

  第三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

  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第二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

  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

  1.运单应包括下列事项:

  (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

  (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c)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d)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

  (e)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

  (g)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

  (h)货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

  (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

  (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须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须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

  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下列事项:

  (a)不允许转运的说明;

  (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

  (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

  (d)货物价值和交货优惠利息金额的声明;

  (e)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给予承运人的指示;

  (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

  (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

  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1.发货人应对由于下列事项不确切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a)在第六条第1款(b)(d)(e)(f)(g)(h)和(j)项所列事项;

  (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

  (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给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2.如果应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

  3.如果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k)项所列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第八条

  1.当接管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

  (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准确性;

  (b)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

  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a)项所述的准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留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他应对货物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说明理由。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留所制约,否则此种保留对发货人不应有约束力。3.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也可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行核对。承运人应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第九条

  1.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如运单中未包含承运人的特殊保留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当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货物和包装外表状况良好,件数、标志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说明相符。

  第十条

  除非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其包装不良是明显的或承运人知道其缺陷却未对此作出保留,否则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对人员、设备或其它因素不予负责,他仅应对本条中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他应负责范围内的那些因素负责。

  1.为在交付货物前办妥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附必需单证或将其交承运人支配和提供承运人所需全部情况。

  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情况是否准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情况的短缺或不正规所引起的损坏,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

  3.承运人对运单所规定的和跟随运单的或交存承运人的这些单证,由于灭失或不正确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担一个代理所负的责任,但承运人所支付的赔偿以不超过如货物灭失所支付的赔偿为条件。

  第十二条

  1.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别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改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2.当第二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1款行使其权利时,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此自以后,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指令。

  3.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如果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说明。4.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示将货物交给另一方,那末其它人无权再指定其它收货人。

  5.行使处置权应遵照下列条件:

  (a)发货人或如在本条第3款所述情况下拟行使权利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运单和向承运人赔偿由于执行该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b)当指示到达执行人手中时执行该指示是可能的,同时既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工作的进行,也不妨碍其它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

  (c)该指示并不造成货物的分票。

  6.由于本条第5款(b)项的规定,当承运人不能执行收到的指示时,他应立即通知给他该指示的人。

  7.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条件中所给予的指示,或已执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运单的承运人,应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向有权提赔人负责。

  第十三条

  1.当货物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第二份运单和货物交给他。如果货物灭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货物并未到达,收货人对承运人有权以其自己名义享受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权利。

  2.援引本条第1款所授权利的收货人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但就此事如有争执,除非收货人已担保,否则不应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第十四条

  1.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根据运单规定的条件,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执行合同已经或成为不可能,承运人应按第十二条规定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况允许按不同于运单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输和如果承运人不能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他应采取他认为对有权处置货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条

  1.如果货物到达指定交付地点后的情况妨碍货物交付,承运人应要求发货人给予指示。如果收货人拒绝接货,发货人应有权处置货物而无需出示第一份运单。

  2.即使收货人已拒绝接货,但只要承运人未从发货人处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货人仍可要求交货。

  3.当收货人行使第十二条第3款的权利而指示将货物交付另一人后发生交货受阻的情况,本条第1、2款应适用,一如该收货人是发货人,另一人是收货人。

  第十六条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执行该项指示而发生的费用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所引起,否则承运人应有权享受偿还该费用的权利。

  2.在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为有权处置货物者立即卸货,自此以后运输应视作终结。然后,承运人应代表有权处置货物者掌管货物。但承运人也可将货物委托给第三方掌管,在那种情况下,他除履行合理谨慎选择第三方的责任外,不负任何其它责任。在运单中应付的费用和所有其它费用应以货物担保。

  3.如果货物易腐或货物的状况证明如此、或当栈租费将超过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可出售货物而无需等待有权处置货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况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承运人未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收到要求他合理执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将货物进行出售。

  4.如货物已

  按照本条被出售,在出售的货款中扣除由货方承担之费用后的余额应归有权处置货物者所支配。如果这些费用超过货款,承运人应有享受其差额的权利。

  5.出售货物的手续应由货物所在地的法律或习惯来确定。

  第四章承运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1.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

  2.但如果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是由于索赔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

  3.对由于为履行运输而使用之车辆的不良状况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4.遵照第十八条第2至第5款,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

  (a)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

  (b)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

  (c)由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d)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特易造成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

  (e)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

  (f)承运活动物。

  5.根据本条,承运人对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的某些因其它货物的损坏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1.对第十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2.当承运人确定案情中的灭失或损坏能归因于第十七条第4款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殊风险,则应推定就是这样引起的。但索赔人有权证明灭失或损坏事实上不是全部或部分归因于这些风险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灭失,此种推定不应适用于第十七条第4款(a)项中所述情况。4.如货物由装有特殊设备以便保护货物不受热、冷、温度变化或空气湿度影响的汽车承运,除非承运人证明他对这种设备的选择、维修和使用的情况均已采取了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索赔第十七条第4款(d)项规定的利益。

  5.除非承运人证明,根据情况他已采取了一般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第十七条第4款(f)项的利益。

  第十九条

  当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或虽无此种议定时效期限,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后,运输的实际期限,特别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超过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

  第二十条

  1.在议定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六十天之内货物未交付的事实应视为货物灭失的最终证明,所以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视货物已经灭失。2.有权提赔人在收到对灭失货物的赔偿时,可提出书面要求--在赔偿支付后一年期间如货物被找到,应立即给他通知。对他的此种要求应给予书面确认。

  3.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十天之内,在交付运单上应付费用和退还他收到的赔偿金(减运其中包括的费用)后,上述有权提赔人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但不损害第二十三条中交货延迟赔偿的任何索赔和如可适用的第二十六条。

  4.如无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间无任何指示或在赔款支付超过一年后货物仍未找到,承运人有权根据货物所在地的法律处理该货物。

  第二十一条

  如果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此种赔偿不妨碍他对收货人的诉讼权利。第二十二条

  1.当发货人把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交付承运人,他应将危险的确切性质通知承运人和如有必要时指出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如此种情况并未列入运单,发货人或收货人可通过一些其它方式负责举证证明承运人了解由该货物运输所造成危险的确切性质。

  2.在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下,承运人不知道货物的危险性质,则危险货物可能随时随地由承运人卸载、销毁或使之无害而无需给予赔偿;再者,发货人应对接管或运输引起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负责。

  第二十三条

  1.如果根据本公约规定,承运人负责赔偿货物的全部和部分灭失时,这种赔偿应参照接运地点和时间货物的价值进行计算。

  2.货物的价值应根据商品交易所价格,或无此种价格则根据现行市价,或如无商品交易所价格或现行市份,则参照同类、同品质货物的通常货价决定。

  3.但该短缺的赔偿额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5法郎。“法郎”意指重10/31克,其黄金纯度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如果货物全部灭失,运输费用、关税和有关货物运输发生的

  其它费用应全部偿还;如货物部分灭失,则按遭受灭失部分的比例偿还,但不付另外的损坏费用。

  5.在延迟情况下,如索赔人证明损坏是由此引起的,承运人应支付该损坏不超过运输费用的赔偿。

  6.只有在货物的价值或交货的优惠利息已根据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作申报时,才可索赔较高赔偿额。

  第二十四条

  发货人凭支付双方议定的附加费,可在运单上申报超过第二十三条第3款所规定的限额的货物价值。在此情况下,申报的金额应代替该限额。

  第二十五条

  1.如果货物损坏,承运人应对货物降低价值的该部分金额负责,其计算则参照第二十三条第1、2和4款确定的货物价值。

  2.但赔偿不可超过:

  (a)如整票货物损坏,在全部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b)如仅部分货物损坏,在部分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第二十六条

  1.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或超过议定时效期限,则发货人凭支付议定的附加费,可以将金额列入运单的方式来确定交货时的优惠利息的金额。

  2.不论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条中关于赔偿如何规定,如交货优惠利息一经申报,已证明的额外灭失或损坏的赔偿直至申报利息的全部金额可予索赔。

  第二十七条

  1.索赔人应有权索赔应付赔偿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应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索赔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赔则从法律诉讼之日起计算。

  2.计算赔偿额如不是按提赔国家的货币来表示时,则应按照赔偿支付地当天所采用的兑换率来换算。

  第二十八条

  1.根据适用的法律,本公约内运输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导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赔,承运人可援引免除其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

  2.按第三条规定,如承运人对应予负责的某一方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合同以外的责任有争议,该承运人也可援引免除承运人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1.如损坏不是由承运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该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认为相当于故意不当行为的承运人的过失所引起,则承运人无权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责任或推卸举证责任的本章的规定。

  2.如果故意不当行为或过失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或为履行运输他所利用其服务的其它人所作,当这些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则同样规定应予适用。再者,在这种情况下,该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无权就其个人责任援引第1款本章的规定。

  第五章索赔和诉讼

  第三十条

  1.如果收货人接管货物时未与承运人及时检验货物状况或如有明显的灭失或损坏,在不迟于交货的时候,如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在交货后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运人提出保留说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则接收货物的事实应作为他收到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的初步证据。如货物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所述保留应用书面作出。

  2.当货物的状况已经收货人和承运人及时检验,只有在灭失或损坏不明显而且收货人在检验之日起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运人及时提出书面保留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出与本检验结果相反的证据。

  3.除非自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置时起二十一天内已向承运人提出书面保留,否则交货延迟不予赔偿。

  4.在计算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限时,根据实际情况,交货日或检验日或将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理之日,不应包括在时效期限内。

  5.承运人和收货人应相互为进行必需的调查和检验提供各种合理的方便。

  第三十一条

  1.本公约中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原告可在双方协议约定的缔约国的任何法院和法庭提起,也可以在下列地点所属的国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

  (a)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要营业所、或者经手订立合同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所在地;或

  (b)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或指定的交货地点。

  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诉。

  2.关于本条第1款所述索赔,如已向根据该款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诉讼或此类法院或法庭已就此项索赔作出判决,除非受理第一次诉讼的法院或法庭的判决在提起新诉讼的国家不能执行,否则相同当事人之间不得基于相同理由提起新的诉讼。

  3.如果就本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诉讼,由一个缔约国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决在该国已经生效而可以执行,一旦在任何其它缔约国办妥所需手续,该判决也可以在该缔约国执行。所需手续不应涉及审理案件的实质问题。

  4.本条第3款规定适用于审理后的判决、缺席判决和法院裁定所确认的和解,但不适用于临时判决或使全部或部分败诉的原告赔偿诉讼费用以外的损失的决定。

  5.对本公约运输所引起的诉讼,不应向在缔约国之一有住所或营业所的任何缔约国国民要求费用担保。

  第三十二条

  1.按照本公约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其时效期限是一年,但如是故意的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认为过失与故意的不当行为相等同时,时效期限为三年。时效期

  限开始起算的时间是:

  (a)如货物系部分灭失、损坏或交货延迟,自交货之日起算;

  (b)如系全部灭失,以议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后第三十天,或如无议定的交货期限,则从承运人接管货物之日起第六十天开始起算;

  (c)在所有其它情况下,在运输合同订立后满期三个月时起算。

  时效期限开始之日不应计算在期限内。

  2.时效期限因提出书面索赔而中止,直至承运人以书面通知拒绝索赔并将所附单据退回之日为止。如索赔的一部分已承认,则时效期限仅应对有争议部分的索赔恢复计算。收到索赔或答复和退回单据的举证应由援引这些事实的当事人负责。时效期限的计算不应被具有同一标的的进一步主张所中止。

  3.除上述的第2款的规定外,时效期限的延长应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决定。该法律也应制约新的诉讼权利的产生。

  4.时效已过的诉讼权利不可以通过反索赔或抵销的方式行使。

  第三十三条

  运输合同可以包含给予仲裁庭管辖权的条款,如果该条款规定仲裁庭应适用本公约。

  第六章连续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如受单一合同所制约的运输是由连续公路承运人履行,则其每一承运人为全部营运负责。鉴于其接受货物和运单,第二承运人和每个连续承运人即成为在运单条款中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第三十五条

  1.从前一承运人处接受货物的承运人应给前一承运人载有日期和签字的收据,他应在第二份运单上登记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适用,他应在第二份运单和收据上列入第八条第2款的规定的那种保留。

  2.第九条的规定应适用于连续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除基于同一运输合同索赔的诉讼中提出的反索赔或抵销以外,有关灭失、损失或延迟的责任的法律诉讼只可向第一承运人、最后承运人或在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迟的这一段运输中履行那段运输的承运人提起,一个诉讼可以同时向这些承运人的几个提起。

  第三十七条

  已根据本公约规定支付赔偿的承运人应有权从参加运输的其它承运人处享受取得该赔偿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赔发生的所有费用,并遵守下列规定:

  (a)对灭失或损坏负责的承运人应单独负责赔偿,不管此赔偿是否由他或另一承运人支付;

  (b)当灭失或损坏是由二个或二个以上承运人的行为所造成时,每个承运人应按其所负责部分按比例进行分摊。

  (c)如不能确定属于那个承运人的责任,灭失或损坏则应在上款(b)项规定的所有承运人之间按比例分担赔偿。

  第三十八条

  如某一承运人无力偿还,应按支付给其它承运人的运费按比例在其它承运人中分摊他应支付和支未付的赔偿部分。

  第三十九条

  1.如赔偿金是在诉讼通知书已递交给被告承运人并已给予法庭之后司法当局所决定的,则根据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条,被告承运人无权对提赔的承运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争议。

  2.要提起诉讼而行使其追索权的承运人可向有关承运人之一常驻国家的或合同是通过有关承运人在该地的主要营业所或分支机构或代理订立的国家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赔。所有有关承运人均可作为一诉讼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条第3、4款的规定应适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所述的判决。

  4.第三十二条规定应适用于承运人之间的索赔,但时效期限应从按本公约规定确定支付赔偿金的最终司法判决之日开始计算或如无此种司法判决,则从实际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条

  承运人应有权在他们中间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以外的其它规定。

  第七章违反公约的规定无效

  第四十一条

  1.遵照第四十条规定,直接或间接违背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概属无效。该规定的无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规定的无效。

  2.特别是给予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任何其它类似条款或任何转嫁举证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

  第八章最终条款

  第四十二条

  1.本公约向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和按委员会职权范围第8款以咨询身份接纳入委员会的国家开放,以供签字或加入。

  2.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职权范围第11款可能参加委员会某些活动的国家,在本公约生效后通过加入公约可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3.本公约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开放以便签字。自此以后,则本公约开放,以便加入。

  4.本公约须经批准。

  5.批准或加入书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保管。

  第四十三条

  1.本公约在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五个国家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生效。

  2.对在五个国家交存其批准和加入书后批准或加入的任何国家,本公约应在该国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1.任何缔约国将其退出要求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即可退出本公约。

  2.在秘书长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退出应予生效。

  第四十五条

  如果在本公约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缔约国数目减少到不足五个,本公约应自最后一个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

  第四十六条

  1.任何国家可在交存其批准或加入书时或在此后任何时间,以向联合国秘书长通知的方式宣布本公约应扩展到所有或任何国际关系由其负责的地区。本公约应从秘书长收到通知后第九十日或如当天在本公约还未生效,则自生效之日起,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通知书指定的地区。

  2.已按前款作出声明将本公约适用范围扩展到国际关系由它负责的任何地区的任何国家,可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声明该地区分别退出本公约。

  第四十七条

  在二个或二上以上缔约国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议,在当事各方不能通过谈判或其它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可应有关缔约国任何一方的要求,递交国际法庭解决。

  第四十八条

  1.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每个缔约国可声明其不受本公约第四十七条所约束,其它缔约国不受有关作出这样保留的缔约国的第四十七条所约束。

  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规定之保留的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撤销此种保留。

  3.对本公约不能允许有其它保留。

  第四十九条

  1.在本公约生效三年后,任何缔约国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审议公约为目的的会议。秘书长应将此要求通知所有缔约国。如果在秘书长通知后四个月之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缔约国通知秘书长赞同此要求,则应由秘书长召集重新审议的会议。2.如果根据上款召开会议,秘书长应通知所有缔约国和要求他们在为期三个月之内提出他们希望会议考虑的这种提案。秘书长应至少在该会议召开之日前三个月将会议的临时议程连同这些提案的文本分发给所有缔约国。

  3.秘书长应邀请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国家和按第四十二条第2款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参加按照本条召开的任何会议。

  第五十条

  除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述事项通知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国家和第四十二条第2款所述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

  (a)第四十二条中的批准和加入;

  (b)根据第四十三条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c)第四十四条中的退出;

  (d)根据第四十五条本公约的中止;

  (e)根据第四十六条收到的通知书;

  (f)根据第四十八条第1、2款收到的声明和通知书。

  第五十一条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后,本公约正本将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他应将已被证明的真实文本分发给第四十二条第1、2款提到的每一国家。

  为此,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于__________。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签字议定书在进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签字时,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同意下述声明和解释:

  1.本公约不应适用于大不列颠及北受尔兰联合王国和受尔兰共和国之间的货运。

  2.关于第一条第4款,下列签署人负责谈判制定家俱搬迁和多式联运合同的公约。

  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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