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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时间:2021-03-16 18:24:45 买卖合同

实用的买卖合同集合7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买卖合同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用的买卖合同集合7篇

买卖合同 篇1

  为强化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控制,确保合同条款准确、完备,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房产集团综合管理部根据房地产建筑市场特点,对购销合同条款风险因素进行了归纳总结,对各条款起草中应注意问题予以提示,形成本指引,供合同经办人员起草合同时参考借鉴。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通常有类,一类是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合同约定不明、理解不同产生的争议,一类是履行过程中违约导致的争议。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的争议属合同签订阶段风险控制因素,该风险因素可通过合同主要条款的设计予以降低。

  根据《合同法》第12条和第13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条款体现的是缔结合同双方的主体身份。合同经办人员在起草该条款时应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各种类型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合同的卖方或卖方,但是“项目部”、“工程部”等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主体。同时,该处的合同主体应当与在合同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单位或个人一致。当事人的住所与发生纠纷后管辖法院有关,当事人是自然人时应考虑在合同中标明住所,企业住所地一般可通过工商档案确定,可考虑不填。

  2、标的物条款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货物,标的物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体现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标的物通常通过品牌、规格、型号等内容来体现。签订合同时,要使用标的物的学名并使用全称,名称的约定必须规范、明确、具体,不得使用俚语、俗称或方言。如果交易的是特定货物,必须要写明它的详细特征,比如型号、出厂时间等。如果一次性购买不同种类和规格的商品,则应在合同中写明每一种类或者规格货物的基本情况。需要特别主要的是,对于机电等配套产品,不仅要写明主机(主物)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和花色,必要时还应写明随主机的辅机、配件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内容。

  3、数量条款

  标的物的数量是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中的量除了通常所理解的量以外,还包含计量方式(单位)的约定。合同的数量有多种约定方式,有的是明确约定具体的量,有的是约定计算方式。数量争议往往因计量方式约定不明产生,比如说用“一车”、“一批”等字眼。因此,约定数量条款时必须采用规范的计量单位。

  4、质量 条款

  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决定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质量条款也是合同的重要条款。质量的约定应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和机电设备产品,可通过约定适用的规范标准达到明确质量要求的目的;天然的出产物或质量受原材料影响较大的石材、瓷砖等产品以及无法用文字表述的产品,可通过双方共同封样的方式明确质量标准;非标准的加工定做产品则可以通过明确原材料、技术参数要求等对质量要求予以明确。合同约定采用规范来明确质量时应注意不同规范的产品质量要求不同,应选择质量要求高的规范。合同约定采用封样的方式明确质量要求的,在封样同时可要求卖方出具样品品质的书面说明。

  5、验收条款

  验收条款是买卖双方对卖方交货后如何检验以及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期限的约定。卖方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是需要通过验收来确定,货物的验收条款通常应包含数量如何验收,如采用称重、理算还是其他方式,以及质量如何检验的约定。验收条款中还应注意的是验收期(又称质量异议期)的问题。通常的情况下,作为卖方来说,希望买方能够尽快检验,检验合格后就能免除其质量担保责任,而对买方而言,交货后立即检验通常只能查明表面是否存在瑕疵,其内在是否瑕疵是很难判断的,特别是对于批量交付的材料,要求交货后立即检验是不现实的。因此,关于质量检验期应约定充分的时间,应在合同中载明交货验收只限于表观验收,内在质量问题可在一定的期限或两年内提出等。

  6、价款条款

  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是指买受人取得标的物而向出卖人支付的货币,即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代价。价款一般是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大宗货物在异地交付时,会产生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一切额外的相关费用。买方应当对价款及其是否包含相关费用写清楚,同时如果是进口产品要特别注明价款所使用的货币单位。

  7、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条款

  买卖合同所指的履行期限就是卖方交付货物(或单证)及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约定明确有利的履行期限能给当事人带来期限利益,如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比货到付款能推迟付款期限,有利于买方更充分地利用资金。买卖合同中对卖方履行期限的设定必须明确期间或期日,防止卖方以期限不明拖延交货。买方付款义务的履行则可以约定以卖方提供产品的检验检疫文件、单证以及税务发票为前提,以争取达到履行期限延长,迟延付款的效果。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地点通常是指卖方交付货物的地点。履行地点在买卖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履行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的主要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的依据。另外,履行地点还涉及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为避免异地交货产生货物运输风险及运输费用的问题,合同履行地点多数情况下以约定买方所在地或项目现场为宜。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方式主要是指交货方式。交货方式通常有三种,一种是送货上门,一种是买方自提,还有一种就是代办运输(委托第三方运输),代办运输还分为汽运、水运、航空运输等等。不同交货方式的风险转移时间和运输风险的责任承担是不同的。对买方而言,通常情况下卖方送货上门风险最小,买方自提次之,代办运输风险最大。

  8、包装方式条款

  在货物买卖中,要将货物由所在地移到买受人指定的地点,一般要经过搬运、运输等多种环节。如果对货物的包装达不到一定的要求,很可能就会对货物造成损坏。因此,合同中最好对货物的包装方式作出约定。包装方式应当根据保护货物的质量、品质、性能和表面涂漆等不受损害来确定。其内容包括对具体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的约定。应当特别注意的是,除卖方送货这一交货方式外,上门自提和代办运输情况下运输过程中破损的风险都是由卖方承担的,这两种交货方式下必须提高卖方包装要求。

  9、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指买方或者卖方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买卖合同中卖方常见的违约有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或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供货以及毁约等情形,买方常见的违约是迟延付款。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定金责任等方式。上述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即使合同中未约定也可根据违约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但违约金和定金只有在合同中约定了才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金的约定方式有两种,一是约定固定数额的违约金,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逾期付款违约金通常是逾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几的约定。违约条款的目的不在于追求对方违约时从该条款中获利,而是增加对方违约的成本。因此,如果合同相对方违约属大概率事件,可考虑约定相对高额的违约金以遏制违约的冲动。应注意的是,由于合同违约金属买卖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发生争议时法院调整幅度有限,约定的己方违约责任不宜过重。

  定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注意的是约定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超过部分无效。根据担保法定金罚则的规定,交付定金一方发生合同约定承担定金责任的违约情形时,收受定金一方可全额没收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是一把双刃剑,应谨慎使用。

  10、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争议发生时通常有三种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三人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法院诉讼。其中,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第三人调解都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解决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往往还需通过仲裁或者法院诉讼解决。

  仲裁和法院诉讼作为两种有法律强制效力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了避免发生冲突,合同双方只能择其一。仲裁与法院诉讼的区别在于法院诉讼即使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也是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则只有双方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时才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约定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

  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仲裁是一裁终局而非像法院诉讼不服还可以上诉,因此仲裁的公正性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二是仲裁机构是在地级

  市设立,区县一级并无经济纠纷的仲裁机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应当是有效存在的仲裁机构,三是仲裁和诉讼不能同时约定,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仲裁的约定就是无效的约定。

  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时应当注意,我国的法院也是可以选择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的一个法院作为纠纷管辖法院。如未约定的,一方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经办人员在约定合同纠纷管辖时应考虑买卖双方是否在同一区域、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违约概率等因素选择对我司有利的诉讼法院。

  一份完整、规范的合同可以尽可能减少因条款约定不明产生的争议,但合同的生命在于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及合同签订后情况的变化都会导致纠纷的发生。因此,光有一份好的合同是不够的,还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补充合同约定。没有一个交易是完全相同的,一份好的合同必须根据当次的交易情况认真起草,期望凭合同范本一劳永逸地解决合同起草工作是不现实的,合同经办人员对此应有正确的认识。本起草指引所附文本仅供起草参考用,合同经办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增改删减。

买卖合同 篇2

  一、买卖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间,主要表现形式为: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b.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在买卖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导致合同的无效。

  4.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a.质量约定不明确;b.履行地点不明确;c.付款期限不明确;d.违约责任不明确;e.付款方式不明确;f.履行方式不明确;g.计量方法不明确;h.检验标准不明确。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字眼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5.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

  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a.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b.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c.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d.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6.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二、买卖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对于买卖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及欺诈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意提高业务人员及领导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切实反映和保护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行为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可以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避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若有条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鉴证。一方面可以对内容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5.对恶意履行的防范。

  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

  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6.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买卖合同 篇3

  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国《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衔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一、风险的含义

  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我国《合同法》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这个问题在德国法上被称为价格风险。把风险视为价格风险,并没有揭示出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义。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领受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卖方出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风险则由违约方承担,许多国际公约和贸易规则以及国内立法都是这样规定。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应当由违约方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时,风险似乎就是价格风险,但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不仅仅指价格风险。风险转移与价格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风险的真正含义应是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规定风险,不是将风险规定为价格风险。《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从国际民间习惯发展起来的贸易规则和许多国家国内立法如《经互会交货共同条件》、《法国民法典》等都是从广义上看待风险这一概念的。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个问题是一个最有实践价值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问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合同订立结合在一起,即订立主义;有的学者则将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结合在一起,即所有权主义;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货物交付结合在一起,即交付主义。每一种理论都影响着立法和司法实践,如现代瑞士法和罗马法采用订立主义,英国法和法国法以所谓“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采用所有权主义;美国、德国、奥地利以及我国的《合同法》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采用交付主义。相比较而言,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与以货物所有权转移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更为合理和明智。因为,所有权的移转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而且,所有权的移转与货物的实际占有控制并不一致。在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货物却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要对货物已失去实际占有、控制的一方对货物的毁损和灭失风险来承担责任,不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易的发展。因此,现代货物买卖规则以及多数学者们的看法,都是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时间,不采用货物所有权转移这一瞬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我国《合同法》也采用交付主义原则,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三、风险转移的条件

  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这是风险转移的基本条件。那么,什么是货物交付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因此,货物风险移转的基本条件是货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价值的是货物风险转移基本条件之上的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问题。

  (一)货物的特定化条件。

  卖方交付货物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将货物特定化。所谓货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虽然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但在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上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同一卖方把交付给不同买方的货物存放于一起发生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而这些不同的买方都是逾期未领受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不同买方的风险责任承担的划分问题。应当认为,货物特定化也应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卖方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货物实际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货物未实际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情况下,货物未特定化,就不发生风险的转移。如卖方将货物存放于仓库由买方提货,按通常的认为,货物的风险自约定的买方提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在约定的提货时间后,卖方仓库的货物发生部分毁损或灭失,那么,到底是卖方自己的货物还是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到底由谁来承担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这就涉及到货物特定化问题。货物特定化不仅有利于防止卖方将自己毁损、灭失的货物称作交付给买方的货物而进行的欺诈,而且,有利于促使买方注意风险的转移,适时履行合同。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卖方在货物交付时间到来以前,将货物的数量、存放地点等书面通知买方,并在准备交付的货物上打上标志如买方的单位名称等,将货物特定化,即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特定化的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时间时就转移给买方。

  一些国际公约或贸易规则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也作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第二款对货物特定化条件作了这样规定,“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我国《合同法》对货物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并没有作出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这里的置于交付地点,是否可以看作是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前提条件所作的规定?置于交付地点实际上是卖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不应认为是对货物特定化所作的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在卖方仓库交货,卖方仓库的库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前生产,也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后生产,在卖方尚未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库存商品并没有划拨到与买方订立的合同项下,仍是卖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确定买方的待发运商品。因此,置于交付地点的意义不是将货物特定化。在司法实践中,强调货物特定化就成为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问题。因此,货物特定化应当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这里,卖方负有将货物特定化,书面通知买方已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的义务。

  (二)货物的品质担保条件。

  如果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条规定的含义,应是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况下,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前提条件是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买受人没有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风险是否应无条件地由买受人承担呢?

  品质担保是卖方的一项重要义务。卖方应当保证交付货物的品质符合合同要求。因为,货物的品质直接关系到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因此,卖方的品质担保应是无条件的。只要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无论买方是否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一概由卖方承担。对于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买方接受,实际上是合同双方变更了合同的品质条款,而不是履行原合同条款。因此,不涉及到原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问题。因货物的品质问题而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前提是买方对货物的验收确认。没有验收确认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无疑可能会是一种违约。因此,解除合同是否提出不应是由买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条件。特别是在货交承运人等情况下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并对货物品质检验确认以前,发生货物毁损灭失,这些风险由买方来承担是极不公平和合理。

  我们认为,卖方始终对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的风险承担责任,直到买方同意变更合同的品质条款接受卖方提供的这些品质不符合原合同品质条款的货物。这样,有利于促使卖方诚实地提供符合品质要求的货物,促进交易的公平和安全,防止卖方将不符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取得符合品质要求的货物相等对价的商业欺诈行为。而且,从交易公平来说,卖方不能因为提供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而取得品质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同等价值的对价。因此,我们认为,货物符合约定品质要求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采用风险应于交货时转移这一基本原则,就应当认为卖方品质担保是风险转移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卖方没有提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具有商业适销品质的货物,不能认为卖方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虽然交货义务与货物交付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但从有利于交易的公平与安全,避免商业欺诈的原则出发,可以这样认为,卖方交付货物所发生的风险转移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转移,这些货物的风险在卖方交付时转移给买方。也就是说,卖方提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与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是两类不同货物的风险。卖方履行合同所交付货物的风险转移,只能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所能发生。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即使在形式上是卖方交付了货物,但仍不能认为卖方按合同要求交付了货物。既然卖方未交付约定货物,约定货物的风险就不能随着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交付,转移到这个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买方。因此,就双方已订立的合同来看,货物的风险转移,双方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确定的,那就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只有这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才能转移到买方。至于买方同意卖方提供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前面已述,那是双方变更了合同的品质条款。这与我们要讨论的货物风险转移,不是基于这样一个确定的明确的合同的前提,不是同一回事。

  再说我国《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品质问题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前提条件是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能够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只有两种:即预期违约和根本违约。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对货物风险转移有关的只有根本违约。在这种因品质问题而构成的根本违约情况下,在买方检验确认货物品质同意接受货物之前,货物的风险实质仍由卖方承担。因为一旦发生货物毁损、灭失,任何一个理性的买方都会以根本违约解除合同或拒绝接受货物。这样,货物的品质问题构成货物风险转移的障碍。但是,虽然第148条也是把卖方的品质担保作为货物风险转移的一个前提条件,我们仍以为这样的表述是不妥当的。品质保证始终是卖方的一项义务。第148条规定最好能表述为:“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买受人同意接受标的物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我们这里强调的是同意而不是实际占有、控制。强调品质保证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有利于促使卖方诚实、谨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促进交易的安全与公平,而且,从货物风险转移这方面来保障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三)关于单证交付的条件问题。

  卖方交付货物,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有关单证或资料,货物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要看单证或资料的性质而定。对于资料,不构成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障碍,应当认为不是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即使卖方没有交付资料,不影响货物风险在卖方交付货物时转移。

  对于单证来说,单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所不必需的单证,如空运单、保险单证等;另一类是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所必需的单证,如提单;对于前者来说,与卖方交付货物所附的资料一样,不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因为是否随货物交付不影响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对于后者来说,应该认为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如果卖方交付货物给承运人而未交付提单给买方,仍对货物保留形式意义上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买方就不能实际取得对货物的占有、控制权。因为,提单是货物运输的证明,更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提单所载明的货物所有权,谁就有权取得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权利。我们把代表所有权凭证的提单交付,作为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之一,并不意味着我们在货物风险转移上采用所有权主义。提单交付之所以成为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是因为提单是否交付,关系到买方能否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关系到卖方是否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给买方,即卖方是否向买方交付货物。在不需要凭单证提货的货物运输中,买方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不存在任何障碍,卖方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给买方,卖方已向买方交付货物,风险当然发生转移。因此,卖方没有交付提单,占有权不发生转移。对货物风险转移来说,没有交付提单,买方始终不能实际占有、控制货物。买方投有提单,承运人不可能无单放货给买方自找麻烦。在这种情况下,取得提单是买方取得货物实际占有控制的前提条件。一般都认为,交货应定义为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卖方没有交付提单,就不能认为卖方已交货。因为没有交付提单,实质上没有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卖方可以持提单提取自己交运的货物或者将提单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卖方原意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无论货物是否仍在运输途中或是在承运人处买方逾期未提取货物,只要卖方未实际交付提单类单证,货物的风险不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提单类单证的物权凭证性质,决定这类单证应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从条文的含义来[[看,只规定了按约定未交付单证和资料的情况下货物风险的转移情况。对于交付单证和资料没有约定,货物的风险转移又将如何呢?实际上,《合同法》将卖方交付单证和资料的情况分为按约定或没有约定是没有实质的意义。对于单证和资料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力来说,应当是从单证和资料的性质来说。不影响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单证和资料,无论是否按约定有否交付都不影响货物的风险转移。卖方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买方能够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卖方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经完成,货物的风险随交货而转移。这些不影响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单证和资料,是否按约定有否交付,只是卖方在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上是否构成违约。对于那些构成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障碍的单证如提单,无论是否按约定未交付,都影响货物的风险转移。卖方即使是按照约定未交付这些单证,由于这些单证代表货物的占有权,表明了卖方未自愿移转实际的货物,买方不能实际占有、控制货物。这说明卖方未交付货物。对于采用交付主义的立法和司法来说,卖方未交付货物,货物的风险自然不发生转移,因此,这些单证是否交付,无论卖方是按约定还是未按约定,都影响到货物风险的转移。我国《合同法》的这一条规定很有加以完善的必要。

  (四)关于海上路货的条件问题。

  海上路货是一种特殊的货物交易,货物的风险转移有其特殊性。

  所谓海上路货,是指这样一种货物买卖,当卖方先把货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主订立买卖合同,这种交易就是运输途中进行的货物买卖,在外贸业务中称之为海上路货。一般认为,海上路货,简单说就是出卖运输途中的货物。对这类货物交易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4条也作了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一般认为,海上路货的风险转移自合同成立时发生。但这种风险转移仍是有前提条件的。首先,卖方必须将海上路货的货物特定化,即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是全部货物或者是哪一部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实际上从某种意义来说,特定化是将哪些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由买方来承担风险责任。

  其次,卖方对海上路货的货物品质担保义务是有限度的。这考虑到海上路货特殊的交易流转。因为卖方买受的可能是正在海运中的货物,后来又把仍在海运中的货物转卖给买方。因此,货物的风险自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就转移给潜在的买方。上述这样的卖方,无法对货物品质进行检验确认,而存在的品质问题又不是这样的卖方所应承担的。因此,从有利于海上路货的正常流转,促进交易和公平,卖方对海上路货的货物品质担保义务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品质担保义务。即使货物存在品质问题,货物的风险自货物交付时就发生转移,货物交付的标志是合同的订立。但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存在品质问题而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货物的风险不发生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没有明确这类货物买卖的品质问题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但第68条仍规定了卖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在买卖运输途中货物时,卖方的品质担保的有限度,对买方来说也是公平的。买方是在明知在途货物的风险存在的情况仍接受卖方的要约或给卖方以要约,表明买方自愿承担在途货物包括品质风险在内的风险。这种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可能存在品质问题的货物。即使标的物的确存在品质问题或遗失,也不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条款。但是,如果卖方明知货物存在品质问题或已经遗失,仍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而与买方订立合同,这已是商业欺诈行为,违背合同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无效,货物的风险责任也由卖方来承担。

  第三,合同成立是这种交易的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海上路货的风险转移采用订立主义。合同未成立前,货物的风险自然不发生转移。合同订立意味着卖方将在承运人实际占有、控制的在途货物划到合同项下,完成货物的交付。这与货物需要运输,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就完成货物交付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合同订立,特别是通过合同订立将承运人实际占有控制的在途货物划到合同项下,由买方享有在途货物的所有权,标志着卖方完成了交付货物给买方的行为,货物的风险随着这一交货过程发生转移。这一交货过程形式上以合同订立为标志或者说以合同订立为载体。因此,我们说,海上路货的风险转移在合同订立时发生。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在途货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仍是采用交付主义而不是采用订立主义。所以说,货物的特定化仍是海上路货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买卖合同 篇4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地 址: 地 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地皮买卖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地皮基本情况

  1、 乙方购买甲方合法拥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界,宗地编号_________号,宗地面积__________m。

  2、 甲方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乙方确保该地真的容积率小于等于2.5,绿化率不少于30%,建筑密度小于等于35%,高度不得高于30米。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

  第二条:付款方式

  1、 双方协定上述地皮出售价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此地皮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2、 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_____%,计人民币_______(大写),其余款项应在甲方办妥相关产权交易后_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

  3、 买卖上述地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三条:双方责任

  1、 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 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一式二份共二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签 订 时 间: 签 订 时 间:

买卖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

  1.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方向、色泽、数量见下表:

  2. 其他配置:

  二、合同内容

  1. 甲方负责向乙方制作、交付并提供安装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上述产品(安装须在具备安装条件(门洞坚固规则统一)的前提下安装)。

  2. 甲方向乙方交付的上述产品适用在乙方的工程名称是:在 。

  三、质量技术标准 本合同甲方所提供 产品严格参照 技术条件生产,并经甲方检测合格,包装按甲方标准。

  四、交(提)货时间及地点:

  1. 甲方收到定金,并在接到乙方的供货计划书后开始组织生产和按照供货计划书的要求进行交货,乙方应给甲方留足合理的产品生产、交付和安装周期;如有任何变动,交货时间顺延。

  2. 交货地点:;接货人:

  五、运输方式:

  1、 运输方式:□自提;□甲方送货,费用由 方承担;□甲方代办运输,费用由 方承担。

  2、运输工具:□汽运;□火车运输;□船运;□其他。

  六、付款方式:

  略

  七、甲方责任

  1. 在保证甲方生产周期的前提下,按乙 方供货计划书供货及安装;

  2. 与乙方共同落实洞口规格及开启方向,对不符合安装条件的门洞及时书面提出整改意见。

  3.灵活;

  4. 本合同产品自乙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提供24小时售后服务,属甲方自身产品质量的问题,甲方免费维修,并确保两天内到现场解决所出现问题;

  八、乙方责任:

  1. 在保证甲方生产周期的前提下,向甲方出具书面的产品供货计划书;

  2. 在货物到达约定的交货地点后验收,并有责任对货物采取妥善的保管措施;

  2. 为甲方安装人员免费提供必要的工作面、作业用电和水、垂直运输、门洞补灰及放置材料的堆置场所,并由甲方自行管理;与第三方协调配合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3. 乙方的门洞规格必须符合甲方的安装条件(门洞坚固规则,门洞规格大于合同约定产品规格1㎝~2㎝),与甲方共同落实洞口规格及开启方向;在甲方门框安装完毕后,乙方立即补灰,以确保门框坚固不变形;

  4. 产品安装验收合格后,其成品保护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在成品保护过程中出现人为损坏情况,由乙方负责;禁止用腐蚀性物品清洗或擦拭产品;

  5. 在多家施工队伍施工中,乙方应搞好平衡协调工作。

  九、验收方式、验收期限及异议期限

  1. 产品到达交货地点3日内,乙方应当对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方向、色泽、数量等情况进行清点和验收,5日内乙方不进行验收的,视为乙方确认甲方提供的产 甲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承诺安装后产品表面良好、开关品合格。

  2. 产品安装完毕后3日内,乙方应当进行对产品安装情况进行验收,5日内未进行验收的,视为乙方确认甲方安装的产品合格。

  3. 乙收如发现产品或安装存在质量问题或产品配置不齐应立即提出,否则甲方将视所交付产品的质量及配置符合合同要求。

  4. 乙方对甲方交付的产品提出质量异议期的时间为收到该批产品之日起的5日内。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产品,以及未能按工期完成安装的,每迟延一日,按该批次产品总金额的2承担违约金;

  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每迟延一日,按未能按期付款金额的2承担违约金,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未按期验收的,每迟延一日,按该批次总金额的2承担违约金。

  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十一、附则

  1.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应向起诉。

  2. 本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甲方所在地。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3. 本合同仅供甲方销售其自行制作的美心系列门产品使用。

  4.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

  十二、其它

  1. 相同材质装饰套,如因现场原因不能安装,价格不变;

  2. 在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前,乙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门体、配件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

  3. 除质保金外的所有款项结清后,甲方应将产品钥匙、保修单交付乙方,由乙方按规定填写后交予住户。

  4. 本合同所约定的产品所有权自乙方付清全部价款时发生转移;但乙方未履行支付价款的,标的物属于甲方所有;

  5.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年日止。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_______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______________

  电 话: 电 话: ______________

  传 真:

  地 址:

  开户银行: ________

  帐 号: _______

  年 月 日

  传 真: ______________

  地 址: 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

  帐 号: 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6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希共同信守。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 住房壹套,结构,楼层 ,面积㎡,户型,卖给乙方,并由乙方享受其一切权益,成交价格人民币 (小写:元整)。

  二、房屋产权证号: ,土地使用证号 等证件齐全。

  三、付款方式:甲方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原件)交给乙方保管,乙方一次性支付房款人民币 ( 元整),甲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以前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一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违约责任:

  1、乙方中途悔约,并赔付违约金(小写:元整)。

  2、甲方中途悔约,并赔付违约金(小写:元整)。

  3、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甲、乙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买卖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本工程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大理石安装工程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大理石安装

  四、承包方式:单包工,其中甲方负责大理石、水泥、沙及安装,负责水电供应,施工场地塔架材料。

  六、工程单价(不含税):墙体干挂人工费 元/㎡,方柱干挂人工费/米,角钢/米

  七、付款方式:甲方首先预付乙方进场费元。安装费按施工进度支付80%,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合格一次性付清。

  八、工程期限定为合同签字之日起,乙方应在 天内按质按量完成。

  九、工程按国家标准施工。

  十、甲方责任

  1、及时组织水电供应,及施工所需材料,不得影响施工正常运行。

  2、提供生产用水、用电场地,提供乙方工作人员的生活场地。

  3、负责提供施工设计图给乙方,落实专人负责督促乙方按技术规范施工。对乙方施工存在问题提出调整意见,共同把关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4、负责筹措工程资金按合同要求及时兑现工程款,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若甲方不及时兑现进度款或不及时提供施工材料的,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待料或等待工程款的兑现。

  (二)乙方责任

  1、负责有计划地组织按技术规范施工,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2、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规范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十一、附注: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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