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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

时间:2021-03-01 09:13:12 集体合同

【推荐】集体合同四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集体合同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推荐】集体合同四篇

集体合同 篇1

  本合同由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x'x、 、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条、工会代表公司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

  第二章、职工聘用

  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第六条、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制订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法定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公司应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

  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日、法定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制度。公司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工资和津贴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三条、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章、职工福利

  第十四条、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x'x%的福利费用和xx%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 %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五条、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十六条、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劳动保险

  第十七条、公司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八条、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养老、医疗补充保险制度。

  第二十条、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七章、劳动保护

  第二十一条、公司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建议。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七条、公司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职业技能。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的教育及培训。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第九章、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革、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留厂察看等行政处分,情况严重的可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公司作出决定。开除职工,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决定会议。

  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得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并依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2)制定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

  (3)公司因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而停产、转产、破产或面临破产边缘,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4)因出现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5)其他约定的事项。

  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须经双方协商,协调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当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由原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代表人签字。

  第十一章、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合同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十三章、期限和变更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xx年。

  合同期满前、 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

集体合同 篇2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目标。

  第二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

  第三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四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 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定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第八条 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不得转为待聘或富余人员。

  第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实际,可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保护设施,定期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补贴。

  第十四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百分之八十。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企业积极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假6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加发5元奖励费,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产假期满上班,给予 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七条 企业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按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没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怀孕,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单位报销,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 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第十九条 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条件允许应每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条 3月8日“三八 ”妇女节,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为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二十一条 企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要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监督,并将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按劳动争议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单位名称(章) 工会名称(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_____ 工会法人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集体合同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发挥广大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事)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于**(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企(事)业简称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单位内所有在职的女性职工。

  本合同有关照顾孕妇、产妇的条款,不适用于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二章 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第四条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五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 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 由于正常工作调动,女职工到新的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岗位时,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八条 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与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整个孕期检查次数约为8次,高危孕妇检查次数由医生掌握)。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三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三十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满七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对待。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者,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满24岁晚育年龄,享受晚育假的,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5天。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第十五条 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含七个月),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婴儿在一周岁之前,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在哺乳期内请长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延长请假期,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十八个月。经批准在哺乳期休假的女职工,其工资由所在单位按其标准工资的75%左右发给,若发给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生活费的,按最低生活费发给。

  第十七条 经批准照顾生育二胎的女职工,除享受产假90天外,不再休双保假。怀孕七个月后由所在部门安排,不再上夜班。

  第十八条 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或折发人民币*元),此项开支,企业在职工福利经费或企业留利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女职工怀孕、分娩时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的由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有条件的企业,可为女职工购买特种疾病保险(《女职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第四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 为实施对单位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企(事)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讨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半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联席会议通报检查结果。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或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十五条 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履行的。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本合同期满六个月,经双方协商拟定新的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 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安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合同由甲方(企业或事业)和乙方(企业女职工代表或事业女职工代表)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甲方代表(企业或事业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与乙方代表(工会主席)签订,由甲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作为本单位集体合同的附件,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乙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以厂报、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至年月 日为止。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章) 工会名称(章)

  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合同 篇4

  单位名称: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

  职工人数:

  甲方(单位方):

  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协商代表人数: 乙方(职工方): 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协商代表人数: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劳动合同管理

  1、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甲方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2、甲方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甲方提出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应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4、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5、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集体协商代表不同意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 劳动报酬

  1、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和支付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甲方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情况、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情况,依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单位经济效益每增长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

  3、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与乙方进行协商,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4、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甲方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5、甲方安排职工加班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按照职工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甲方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当在 日内支付加班工资。

  6、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标准。

  7、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期间,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2、对部分岗位(工种)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双方协商制定本单位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保障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1、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落实劳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2、甲方应落实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劳

  动安全培训,其中从事特种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检查。

  3、工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和支持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

  4、甲方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对职工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

  五、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等规定,实施女职工特殊保护。

  2、甲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

  3、甲方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对怀孕、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和从事禁忌范围内的劳动。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甲方批准,可按规定休半年以内的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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