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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合同

时间:2021-03-14 15:47:15 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集锦8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承包经营合同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承包经营合同集锦8篇

承包经营合同 篇1

  发包方: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

  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职责制暂行条例》,经____xx政府批准,将____厂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由____管理局、____财政局、____税务局、____劳动局和中国工商银行____分行组成的____工业发包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包方透过规定的招标程序最终确定以____为代表的(个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法人)投标者中标,作为本合同规定承包期限内____厂的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招标承包经营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透过公开招标,选拔经营者,并以承包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承包方、企业职工三者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务必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

  第三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四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务必坚持生产____产品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能够实行多种经营。

  第二章承包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五条本厂本次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的期限为____年,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六条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挂钩的承包经营职责制。

  第七条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上缴利润、技术改造投资、贷款归还、企业上等级目标。具体如下:

  1、以“包死基数、逐年递增、不足自补、超交分成”为原则,承包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____万元,其中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

  2、承包经营期间,保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技术改造投资总额为____万元。其中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

  3、承包经营期间,归还银行贷款总额为____万元。其中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

  4、本厂企业上等级目标为____年底以前到达国家(市)级企业标准。

  第三章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承包方的权利

  第八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个人或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以下简称:第一承包人)为该厂法人代表,担任厂长,享受厂长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厂长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其全部义务,如企、事业法人承包则由其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仅限一人)作为本厂的法人代表,行使厂长的职权,并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1、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厂长及副厂级行政干部,组成本厂的领导机构,并报主管局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2、有权决定本厂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3、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职工。

  4、有权改革本厂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

  5、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

  6、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发新产品。

  第十条承包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节承包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1、对本厂的物质礼貌建设和精神礼貌建设负有全面职责。

  2、务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

  3、务必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

  4、在承包期间,应保证本厂厂房设备的完好,并按国家规定,分类按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5、应完成国家给本厂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计划。

  6、应负责继续履行本厂与其它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并应承担本厂与其它单位一切原有合法债权、债务。

  7、自觉理解本厂党组织和本厂职工的监督,尊重和保护本厂职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本厂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推荐。

  8、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本厂职工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承包方须以必须的自有资金做抵押(或担保)。承包方的抵押金(或担保金)额为____元。

  第十三条承包方务必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本厂利益不受损害。

  2、有权监督本厂的产品经营方向。

  3、对本厂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产品质量检查权。

  4、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1、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

  2、不得平调本厂资产。

  3、务必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4、务必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六条承包经营者(系指承包个人、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企、事业法人承包所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下同),在承包期间享受经营者收入,原有工资级别存入档案。本次承包结束后,承包经营者如不继续承包,按国家有关工资政策重新核定其工资级别。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享受本厂职工的福利待遇,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照发。

  第十七条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的收入按与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附加指标系指:销售收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此项指标按____主管局每年下达的计划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承包经营者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其收入以本厂职工当年人均收入为基数,所得是基数的两倍,上缴利润每超当年指标1%,再累加相当基数____%的收入,直至基数的四倍。

  2、发包方如认为承包经营者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予特殊奖励。

  3、承包经营者因病、事假实际工作不足九个月,只发给预支生活费。

  4、职工人均年收入的计算范围按______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承包,如超额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其单位承包收入为超承包指标上缴利润财政返还地方部分的50%,另外50%归还本厂作为生产发展基础。

  第十九条承方包的收入每年底结算一次,年底结算之前,承包经营者只能按每月____元的标准预支生活费(不含国家规定的补贴)。年底结算以后,承包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和企、事业法人收入,由发包方一次发给。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条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能够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本厂造成重大损失或连续两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职责,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职责。

  第二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承包方应理解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状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违约职责

  第二十七条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职责。

  第二十八条承包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年度附加指标,应承担违约职责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1、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按每降低1%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预支生活费额的7%,直至扣减其档案工资额的50%。

  2、承包方如未成本合同规定的其它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当年收入总额,但最多不超过其当年收入总额的____%。

  3、承包经营者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未完成上缴利润指标,除分别按本条一至三款扣减收入以外,还须以本人(含保人)抵押金抵补,直至抵清或全部抵尽为止。

  4、企、事业法人承包,如未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须用本单位自有资金补足。

  5、企、事业法人承包,如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但未完成其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单位超上缴利润分成收入,但最多不超过该收入的____%。

  6、本条第一至五款所指扣减数额和抵补数额,即为承包方违反本条所应缴纳的违约金额数。此项违约金由承包方负责在违约的年度的次年三月底以前交付发包方,承包方对此项违约金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万分之三向发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承包方自理。

  第二十九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职责,赔偿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向承包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发包方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年度的次年一月底以前交付承包方。发包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向承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发包方自理。

  第三十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发包、承包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合伙承包的原定第一承包人(或企、事业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经营者)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承包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厂仍实行招标承包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状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发包方的《招标书》、承包方的《投标书》、《答辩材料》(合伙人承包者《承包合伙人协议书》),均为本合同附件,上述文件材料如与本合同正文有矛盾之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由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正本____份,发包方、承包方和____公证处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承包指导委员会、发包方成员单位备案。本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________代表________(签字盖章)

  承包方________代表________(签字签章)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

  承包经营合同范本(五):

  承包经营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促进植树造林植业,加速绿化速度,满足对苗源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资料、苗圃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_________树苗、_________树苗的栽培发包给乙方承担,乙方根据承包任务划出_________亩_________分土地作为______苗圃,地点在_________。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在承包期内,乙方共为甲方栽培_________树苗_________株,_________树苗_______株。其中,第一年出圃______树苗______株,_________树苗_________株;第二年_________。

  2、甲方向乙方带给_________树种_________斤,_________树种_________斤、_________,树种的出苗率应到达_________%以上;在承包期间,甲方应向乙方带给栽培树苗资金_________元,其中,第一年拨给_________元,第二年拨给_________元,_________;甲方每年为乙方带给化肥_________斤。甲方向乙方拨款和带给化肥时间,均为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

  3、甲方应向乙方无偿传授各种树苗的栽培技术,带给有关育苗的参考资料,每季度派技术员指导不少于_________次。

  4、苗木出圃时,乙方应保证_________树苗高不低于_________米,地表直径不少于_________公分;______树苗高不低于_______米,地表直径不少于_________公分,_________。各种树苗均不得有烂根、黑根,无严重病虫害。

  5、乙方负责按品种、按量、按质、按时出圃树苗,由甲方于每年的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负责包销完。每株权苗价格为________树苗_________元,_________树苗_________元,_________,价款由甲方与购方统一结算,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发苗提单向购方发苗,出圃树苗的包捆由乙方负责。

  6、购方购买数量较多的树苗时,由甲、乙、购三方对出圃树苗作抽样检查,对质量不符部分,由乙方按比例补齐。

  7、树苗销售完毕,双方应于_________天以内办完结算手续,销售树苗款按______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___%,乙方得_________%。树苗售价如因有关部门调价而上升或下降,双方应按比例增加或减少。

  第四条违约职责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向乙方带给合格的树种树秧,应按不合格部分树种树秧价值的___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须相应减少乙方栽培树苗的数量。如果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带给栽培树苗资金和化肥,应比照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

  约金,并相应减少或免除乙方栽培树苗的义务。甲方如不能按时按量销售树苗,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树苗售价,按乙方就应得到的提成比例,向乙方给付酬金。

  3、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生产出合格的树苗,少生产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__元;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购方发放树苗,每一百株树苗迟发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__元;乙方如私自出售树苗,出售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__元。

  第五条不可抗力

  各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栽培树苗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甲方应据实减、免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双方议定的其它事项

  本合同从承包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失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务必重新订立承包合同。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不因双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在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承包经营合同范本(六):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多次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客房部事项达成以下合同:

  一、承包项目及承包经营管理范围

  1、甲方客房套及前台大厅、地面停车场(公共使用)。

  2、客房及前台现有设备、设施及客用物品(清单附后)。

  3、保安室及保安人员的配备和费用。

  4、电话总机、网络、酒店软件、监控。

  二、承包经营期限和承包金额及付款方式

  1、承包期限:为_____年。自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承包金额:第一年万元整(人民币_____万元,每季度_____万元);第二年万元整(人民币万元,每季度万);第三年开始每年承包金递增百分之二(2%)。

  3、承包金采取交一季押一季的方式,乙方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前向甲方交付下季的全额承包金。乙方用支票或现金方式交付均可。

  4、承包金应按完税后交付甲方。

  5、乙方不得拖延承包金交付时间。每拖延一天,除应交承包金外,须另付承包金的2%作为滞纳金。

  6、在承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冷、热水费、电费由乙方自付。水、电用量按双方认可安装的计量器记录为准,水、电费按当月实际发生数字计算费用。冷水_____/吨,热水_____/吨,电_____/度,由甲方代收代缴。乙方接到收费单后三日内将此费交甲方财务,逾期七日,甲方有权停止供给。

  8、总机电话每月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负责代收代缴。

  9、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公共区域卫生及垃圾倾倒等费用3000元。

  10、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前交纳人民币壹佰零捌万伍仟元整(108、5万元)作为押金。

  11、本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后,乙方将设备、设施、家具等物品、物资还清后,甲方在十日内退还乙方押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自行解除合同,本押金不予退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保证在现有状况的状况下,应将上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家具及现有部分低值易耗品(清单详见附件)无偿给乙方使用,合同终止后,按清单退回甲方,如损坏丢失乙方照价赔偿,低值易耗品除外。

  2、乙方逾期十天未交付承包金,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全部房屋及所有设备、设施和物品,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发生的装修、装饰投入,当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对乙方不予补偿,并且,乙方应完好的交给甲方。

  4、甲方保证乙方承包之前的客房部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

  5、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承包经营带给税务票据。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2、乙方在承包期间,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对所辖管部门的员工自主聘用和管理,负责员工的工资、保险及所发生的其他全部费用。

  3、按时向甲方交纳承包金及其他各种费用。不得逾期,否则,每日按承包金或其他费用全额的2%向甲方交付滞纳金。

  4、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破坏房屋结构,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辖区内的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均由乙方负责,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认真执行酒店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与甲方签订“防火安全职责书”,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杜绝一切火灾,治安刑事案件及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由于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职责和一切经济后果,甲方因此有权终止合同。

  6、乙方承包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解决,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赔偿。

  7、乙方每月免费向甲方带给标准间客房8间/日

  六、违约职责

  1、未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中途终止合同执行,视为违约。凡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负责经济赔偿。

  2、乙方若没按合同规定时限,向甲方交纳承包金,视为违约,经甲方三次催缴未果,甲方按乙方自动解除本合同处理。

  3、乙方不得用承包经营房屋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他人,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职责,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经营场所。

  4、凡因政府行为和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执行,双方各自承担风险和损失,视为本合同终止。

  七、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在签署地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签署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签署地:

  甲方所在地

  九、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2、乙方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签字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交甲方存档。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商定,作为本合同补充条款,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承包经营合同 篇2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创造的包产到户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经过20余年的实践,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同时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第一轮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陆续到期,进入第二轮的土地延包阶段,这些问题的实际意义更为凸显。我认为,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本文拟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对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制度创新。

  一、制度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根据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同样存在着路径依赖机制。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首先必须清楚地了解该制度演变的路径,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来进行制度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个体农民所有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在一阶段,农民逐步失去了对土地的各项权利,集体获得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并实行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由于农民据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丧失殆尽,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劳动报酬又极其有限,没有在市场独立活动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隶属于村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以终生从事农业劳动,而没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自由。农民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身份。

  (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通过与农户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下放给农户,而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为了换取对土地使用权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农户必须分摊原来由集体承担的粮食征购任务和农村税收,以及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之下,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的自主权和对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按劳分配的难题,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来自农村基层的自发性制度创新,而不是源于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只不过是对该制度进行事后的认可或者调整。与这一特点相适应,全国各地产生了多样化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实际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均田承包。这是指将土地根据质量,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到户,由农户在承担农业税、粮食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的条件下,独立进行土地经营。

  2、两田制。基本做法是将承包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口粮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负担农业税,其他收入归农户,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为责任田,实现土地的收益功能,除农业税外还要承担集体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购任务,这部分土地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

  3、湄潭模式。这种模式以贵州省湄潭县为代表,主要内容是:(1)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94年起算延长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长60年;(3)农民有权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有权在土地承包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有权以土地承包使用权入股合作经营,有权转包;(4)土地承包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但继承者限于农业人口。

  4、“四荒”使用权拍卖。为鼓励农民治理“四荒”,村集体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将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权一次性长期拍卖给农民。

  5、苏南模式的规模经营。这种形式以苏南无锡县为代表,其特点是通过社区组织的统一调整,建立村办集体农场,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

  6、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较为普遍,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将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然后向村集体成员无偿配股,配股后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则发包,使土地适当集中形成规模。

  除了以上6种模式之外,实践中还出现了温州模式土地租赁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农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经济合同说三种不同的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民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其收益直接与劳动成果挂钩,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民事合同说认为,农地承包合同如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经济合同说认为,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异化的合同”,即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一定经济目的,直接体现政府意志,由政府规定基本合同条件的合同。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立论的根据,似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实际上,之所以对这个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在于论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观点忽视了制度变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变动历史来看,包产到户是其最早的形态。在这个阶段,虽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年终的收获物全归集体,集体按承包规定和各户的实际产量进行统一分配,农户无权直接在市场交换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只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农户与集体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浓的行政合同或者经济合同色彩。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户不再仅仅提供劳力,往往还要自己购买农药、种子、化肥、各种生产工具等物品来满足土地生产经营的需要。相应地,集体组织的角色也发生了转换,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风险的承担者也由发包人转向了承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主要不是经营责任问题,而是土地使用关系问题。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呈现了明显的民事合同的特点。随后,国家通过陆续出台的政策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强化农户的经营自主权,比如从尊重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质方面不断增强的轨迹。

  第二,上述观点体现的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法律观。在形式主义法律观的指导下,论者认为法律的概念是一个自足的体系,所有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都能为这些概念涵摄,然后根据事先对某一概念所归纳的一类法律现象的特征,将其类推于被认为属于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现象之上。这种思维方式隐含着一个前提,即所有法律现象都能在现有的概念体系中找到相应的位置。事实上,这个前提是虚幻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还有与经济合同相同的特点,我们很难将其归入这三类合同中的任何一类。比如,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大都听命于上级行政指令,村集体认为必要时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动地接受等,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从农户获得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这一角度看,它的确又是一种设立用益物权的民事合同。从它具有强烈的公法干预色彩来看,与纯粹的民事合同确实有一定差异,不能说它不是“异化的合同”-经济合同。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种具体的权利,我们没有必要简单地从抽象的宏观概念上予以定性,重点应放在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具体构成上。在这方面,霍

  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值得借鉴。根据该理论,对复杂的、非典型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其析分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就像化学家对化合物进行的元素分析一样。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尽管该理论中的一些具体的法律概念暂时还很难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其中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看成是权利束-一组权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样可以适用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农民形象地将包干到户称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据此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国家、村集体和农户。我认为,这种看法有欠妥当。所谓“交够国家的”是指农户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这是在任何一个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产经营合同的当事人都要向国家履行的税法上的义务,我们不能因为对合同的当事人征税就认为国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否则,国家几乎可以成为任何一种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无所谓双方合同的说法了。

  下面,为了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构造,我将对双方在合同中拥有的各种权利(权利束)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1、承包方的权利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对在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占有权是承包权人实现使用、收益等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约定用途进行使用的权利。例如在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养鱼等。

  在实际上,承包方的使用权是残缺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所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农民对种植作物种类的选择只能听命于国家。虽然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统购统销的范围已大为缩减,但各种形式的统购统销制度仍然广泛存在。目前,尤其在产粮区,农民选择种植作物的权利仍然受到各种限制。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承包人获取土地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种植、养殖、畜牧的农牧渔业产品,其所有权应为承包人拥有。

  承包方的收益权在实际上是不确定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则,只是确定了国家、集体、农户的收益分配顺序,而没有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农民除了交纳国家税收之外,还要负担乡、村两极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都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征收的数量、时间和方式都非常不确定。事实上,很多地区土地上的负担已经超过了土地的经营收入,农民的收益权完全得不到体现。

  (4)转让权

  转让权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转移给他人的权利。承包权发生转移,由受让人向发包方履行义务,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予等方式。

  1993年的《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要经发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说明,转让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体内部进行,转让权是受到相当程度限制的。据调查,对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权利人身份的“转包”村集体一般持宽松态度,而对于永久性的转让村集体则给予较为严厉的限制。

  (5)出租权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围内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交与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再由承包方向原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权与转让权一样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须经发包方的同意。

  (6)设定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是指承包方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将承包的土地作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的担保,承诺当债务不履行时,用承包经营权变价或折价抵偿。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只有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作为抵押物,从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发包方的权利

  (1)承包金的收取权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的作为使用承包土地的对价的费用。在土地租税制度改革以前,通过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只须向发包方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即可,无须另行交纳承包金。换言之,承包金是以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则应支付承包金。

  (2)调整土地的权利

  村集体是否拥有此项权利,视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体一般均有权对土地的分配进行调整,在规模经营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体甚至有权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体则不具有调整土地的权利。

  当然,村集体调整土地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数集体领导人违背村民意愿的情况外,多数情况下是集体与村民共同的选择。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制度的困境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农业的经济结构、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的收入来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阶段中释放出来的效率,但是它在运行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适应新形势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体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但是,集体究竟是指乡(镇)级、村级还是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则比较含糊。这直接导致两个后果:第一,本来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发包方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承包方自觉按照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法律没有对发包方到底是哪一级农民集体作出明确的规定,结果导致承包方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为集体经济组织,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权的动机。少数干部凭借集体所有权,或任意摊派,加重农民负担,或任意处分土地,造成大量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或以权谋私,导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这已成为导致耕地严重流失,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即谁有权与发包方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这里又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是以农民个体还是农户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体是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打破这一界限,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通过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的实现,危及公平原则的贯彻。

  (二)合同关系不稳定

  传统理论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自然拥有土地承包权利。问题在于:应该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我国《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的“村农民集体”可以理解为全村农民人口,当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内。这样,村农民集体成员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变的。如果农村土地的分配随着成员数量的变动而变动,频繁调整承包土地直接影响到政策的稳定和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容易引发农业用地经营中的短期经营行为。另一方面,我国农民的耕地面积本来就已经非常有限,如果随着人口的增长而不断调整,非要平均化,势必使目前超小规模的承包土地继续零碎化,不便耕作,影响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学技术的推广受到限制,经济效益下降。

  (三)合同权利义务失衡

  由于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谈判地位是不对等的,承包方几乎没有多少发言权,合同条款大部分由发包方事先拟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实上,农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赖于农村的土地,不得不对全部合同条款一一接受。承包经营合同呈现出不均衡的状态表现在:首先,几乎村集体作为发包方除了进行统一经营这样一些法律约束力较弱的义务外,几乎不负什么义务,而农户除了负有对于因为农地而产生的义务外还附加了三提、五统、两工等义务。其次,发包方拥有过大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农民肩负的承包义务过重,违约的事由范围也就过大,往往无法按时全部履行,发包方动辄以承包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挟。即使承包方没有违约,发包方也会以规模经营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价发包,或者以公共建设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却没有任何对抗的权利。最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无法自由转让、转包、抵押,因为发包方是否同意成为承包经营权能否得以流转的关键。结果,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难以成为一项完整的财产权。

  (四)权利义务不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纳国家、集体的税金、提留、承包费,完成粮油定购任务和义务工的约定,但对各个项目的数量却很少有明确的规定。村提留、乡统筹往往由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自行决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约。近年来,各地又因修建学校和地方公共设施,任意摊派集资,下达义务工任务,层层加码,形成所谓“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而负担重就重在统筹提留、义务工、集资摊派罚款上面,用农民的话说,就是“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更为严重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数情况下,连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许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项完全由村社来规定,或者说由习惯法来规范,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担的义务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遭到侵犯。

  随着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期限的陆续到来和第二轮承包合同的续签,如何对原来的承包合同制度进行完善,实在是摆在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四、制度构建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讨论,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物权还是债权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是完全的物权性质的权利,应予以物权化。对物权化的思路我不反对,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万事大吉、不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范了呢?我认为,即使物权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排除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设立作为物权的承包经营权的基本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规定取得的,需要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也仍然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确定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权利规定具体化。事实上,在承包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后,法院都是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处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的基本法律。这说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调整。

  其次,物权法过于僵化的缺陷需要灵活的合同制度来缓解。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差距甚大,地方条件的差异导致村民间的

  利益结构发生变化,从而产生不同的制度创新。不同的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适用于不同的地域,几乎没有一种模式是能够有效地适用于全国各个千差万别的地区的。在经济比较贫困的地区,土地对村民的价值相对较大,村民对土地要求公平均分的愿望就较强烈,均田制就较符合人心。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由于第二、第三产业更吸引农村的劳动力,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关注土地制度的效率问题,因而规模经营就比较适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权利,比如抵押权、转让权和转包权。各种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实际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尽相同,对它们的共性纳入到物权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各自不同的部分应由合同制度来调整。

  最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广泛性是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规范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双方具有身份隶属性,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承包方义务的社会性等等,这是与现行《合同法》中合同的显著不同之处。这些特殊的特点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等方面有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事关8亿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对这么广泛存在着的事项进行规范,任其游离于法律之外,法律与社会的缺口将会愈来愈大。

  (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具体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是土地所有人处分权的一个体现,理论上只有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处分权的人才有发包的资格。对农村土地享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无疑有发包的权利,但也不排除农民集体将发包的权利授予他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有经营管理的权利,1999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还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也有发包的权利。我认为,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并没有天然的对农村土地进行处分的发包权,但是经过村农民集体的授权,可以被委托行使对土地的发包权。如果法律不尊重农民集体的意愿就将发包权直接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势必造成非所有者对所有者的剥夺,有悖于社会的正义。

  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可见,村民会议是农民集体行使发包权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不过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我们可以按照法律类推的方法,确定农民集体与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即后者也没有擅自发包的权利。这样一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与农民集体的关系就是委托代理的关系,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农民集体手中,可以避免农民在承包土地过程中被随意侵犯权益的后果。

  承包方应为农村最小的经济核算单位-农户,而不是单个的农民个体,因为:第一,农村承包经营户已经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一种(《民法通则》第27条),没有法律的障碍;第二,以农户为单位,可以减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缔约、履行和监督成本;第三,农户成为一个整体承包经营土地,可以防止土地过分细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规模经营的作用。至于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劳均分还是按人劳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会议选择具体的分配方式,没有必要一刀切。

  有权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劳动力,一般应是农民集体内的人员,集体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为承包主体。因为,承包土地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福利权,也是一种农民集体的成员权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实现。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体现了与一般不动产用益权设立合同的不同之处:承包方支付的对价一般比较低或者是无偿的,但是承包方经营所得的收益却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缴农民集体。如果农民集体以外的人与参与农村土地的分配,无形中与本农民集体的成员争夺本来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资源,这在人均农用地面积较少而非农产业有不发达的地方容易加剧人地矛盾。但毕竟农民集体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包括将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非成员的人,只要这种决定是符合集体的利益并是集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了保证发包土地给集体成员以外的人行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的起因是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条款过于模糊。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一些任意条款,如果合同双方未就这些方面作出约定,就应径行适用任意条款。比如,法律可以规定承包方要缴纳的费用包括那些项目以及费用的总额不超过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发包方不得单方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针对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称的问题,我们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发包方过多的权利:

  第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成更完整的财产权。目前,承包方的转包权、转让权和抵押权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后,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前景还不是很明朗。学术界对此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反映在物权法的制订上,就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提交的《物权法草案建议案》虽然允许转包但禁止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而中国人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拟订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却对上述三种形式的处分毫无保留地给予允许.我认为,这两种立法建议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虑到经济富裕或贫穷地区的制度需求,并将其推而广之而去适用于全国,结果只能是削足适履。比如,第一

  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贫困地区的情况,土地依然是农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占有是那里的农民最为关注的问题,假若允许土地转让、抵押,容易出现少地或无地的农民,重演社会两极分化的悲剧;第二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情况,那里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大为降低,对土地流转的要求就比较强烈。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将土地处分权的规定作为任意性规定,通过合同法来规制,由当地的农民集体自由选择是否允许承包方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限制发包方任意调整土地的权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内,是否应当允许发包方对土地进行调整,也是制定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一个难点。一种看法认为,要真正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就要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另一种看法是,绝对的不允许对土地进行调整,在实际中很难办得到,应该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微调。其实,上述两种看法的矛盾实质上就是公平与效率的冲突。我认为,公平与效率都是法律考虑的目标,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的首要目标是公平,当公平与效率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公平应优先于效率。换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较尖锐的地方,不公平比低效率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更大,为了维护安定的社会局面进

  行一定程度的调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那么突出的地方,公平与否不成为一个首要的问题,如何使农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则成为优先考虑的问题,禁止调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选择。

  第三,规范承包费的范围。我认为,应该将不是作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价的承包费部分从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农业税是每一个有农业收入必须向国家交纳的一种所得税,应按税法规定的方式收缴,发包方最多只能代承包方缴纳,但没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对乡镇政府的统筹费中完全属于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应由每一个享受公共服务的农户来分担,而不应将其分摊到承包户身上,因为作为公共产品的对价与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代价本质上不属于同一范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负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与乡镇统筹一样,都是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户来分担。但村提留里还可能包含一部分实质意义上的承包费,即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对价,这一部分承包费可以保留下来。

  这里有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是:能否认为承包费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费不可与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种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纳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但在于承包费,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格,而是促进资源充分利用的杠杆,一般是低于市场价格的。甚至在有些农村,承包方根本无需交纳承包费。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们也不宜将承包费等同于地租,因为农村土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所有,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还要交地租,岂不滑稽?

  第四,赋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权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从事农业生产、粮食生产,但是发包方不能对使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过于狭隘。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则,承包方就会随意抛荒、撂耕,或者本应种植粮食作物,却种植收益高的经济作物,结果危害国家的粮食安全。为了顾及国家整体的利益,必须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种植范围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经营和生产自由,将利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太死。

  3、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发生的变化。主体的变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换、转包、转让和继承等而退出原承包关系,新的主体加入承包合同;客体的变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调整或自然原因的减少或者增加;内容的变更指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如期限、承包费、种植范围等的改变。承包经营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国家政策发生变动、发生如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等,适用一般合同的变更规则。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一定要谨慎,符合法定的程序,并要充分保护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变更应加以以下两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转让、转包承包土地时不得超过最小经营规模。这是当今许多国家行之有效的农业法律制度,但我国的目前立法尚未对最小承包面积作出规定。我认为,该项最低耕种面积制度对于保证适度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绩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鉴。第二,恰当地确定承包土地转让价格的上限和下限。确定转让价格的上限目的在于,防止过度炒作和暴利行为,使受让人有力接受转让条件,促进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达;而价格下限的作用是为了充分补偿转让人的前期投资和预期收益。至于具体的转让价格可以由地方法规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

  合同的终止指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主要包括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于合同目的消灭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三种情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言,当然也存在这三种合同终止的情形,例如,发包方与承包方可以协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灭失的情况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而终止,在承包期限届满而承包方放弃继续承包时合同关系也不能持续下去。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发包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将发包方的解除权严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违约的条件下,而不能让发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轻微违约-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费的情况下就动辄行使解除权,使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显失衡。比较公平的做法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发包方解除权的条件明确订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费达到一定数额和迟延时间达到一定期间,使用土地偏离合同约定的用途而破坏土地的肥力,或者闲置土地达到较长的时间。目前,承包方没有单方面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农民一旦成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终身务农,很难有从农业职业中解脱出来,不利于鼓励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其实,允许承包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还有助于减缓农村土地严峻的供需矛盾,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

承包经营合同 篇3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以租赁形式将坐落 ,面积 ( )亩的承包地流转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

  第二条:土地流转年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流转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收益权,并接受发包方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流转期内,乙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损害。

  第四条:乙方交纳甲方的土地租赁费以原粮(稻谷)为依据折价计算,每亩每年租赁费折原粮 斤 ,价格以当年国家公布的中籼稻最低保护收购价为标准计算。乙方在承包期内应于每年收割后一次性支付当年的土地租赁费,最迟不超过11月底,该款项以转账方式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土地流转最后一年,乙方应于10月 30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土地租赁费,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流转给乙方的土地。

  第五条:流转期满,乙方应保证流转的土地达到流转时的土地等级和质量。

  第六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双方约定条款。

  1、以上土地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经营,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乙方依法享有各级政府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其他有关惠农补贴属于农户所有。

  2、租赁期内,上述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有权获得青苗赔偿、土地附作物赔偿。其他土地赔偿、安置补偿等归甲方所有。

  3、土地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4、乙方不得私自将上述耕地再以出租、互换等方式进行流转,如要流转必须甲方同意才可实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擅自终止合同,必须按时交清合同期内租赁费,并交纳当年租赁费总额三倍的违约金。如因甲方人为因素给乙方造成损失应给予乙方响应的赔偿。甲方如擅自终止合同须交纳乙方当年租赁费总额三倍的违约金。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租赁费,逾期不交每日按租赁费总额的千分之2收取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且甲方可终止合同。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十条: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鉴证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承包经营合同 篇4

  出租方(商铺业主):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承租企业):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的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备出租发包给乙方,由乙方按照商业规划的用途有范围进行承包经营或对外招商、招租、联营等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商铺的基本情况

  该商铺房屋位于北京市延庆县东外大街原中心市场旧址的金锣湾商业中心第______座______号商铺,该商铺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商铺承包经营合同。甲方对该商铺房产享有所有权,该商铺房屋用途为商业营业用房。(注:商铺建筑面积按房管局实测的实际使用面积为标准)

  第二条:租赁承包期限和租金承包费

  租赁期限共计五年,起租日为金锣湾商业中心开业日(20xx年7月1日,即在商铺交付使用的两个月内),双方约定年租金承包费按合同价款的8%计算,租金承包费额为 元/年(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三条:租金承包费支付时间和支付办法

  1、双方计算租金承包费的起租时间以金锣湾商业中心开业日,即20xx年7月1日,(商铺交付使用的两个月内)起算,商场提前开业,则以实际提前开业的时间为起租时间。

  2、每年租金分两次支付,乙方每半年向甲方支付一次租金。首次租金承包费的支付时间,为直接从甲方首次交纳商铺购房款中扣除,以后每期租金交付时间为上期计租时间往后顺延六个月的对应日七日内支付(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若无正当理由超过七日,则从第八日起,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而未付的当期租金的万分之3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合同范本《商铺承包经营合同》。

  3、租金承包费应由乙方直接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该笔收入需要纳税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申报纳税。

  第四条:在租赁承包经营期内,乙方享有对该商铺拥有承包、转包、出租、转租、使用和收益的经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将该商铺用于自主经营;

  2、将该商铺用于对外招商,交由商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营运,开发商作为担保;

  3、利用该商铺与他人进行合作经营;

  4、将该商铺对外出租,并可允许承租方转租。

  5、其他法律所不禁止的经营方式;

  上述转承包经营期、出租租赁期、合作经营期未经甲方同意均不得超过本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租赁承包期限,否则超出该期限部分无效。

  第五条: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履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1、 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将该商铺转让、赠与、抵押,但甲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确保该商铺的受让人、受赠人、抵押权人同时遵守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同意遵守乙方与第三人就该商铺所签订的所有合同(如租赁合同、合作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等)。

  2、 合同期限内,乙方或经乙方书面授权的第三人有权对该商铺进行装修、修缮、添加其他设备设施和隔断,更改商铺内部装修和设施等,无需征得甲方同意。在商铺到期还甲方时,乙方应将该商铺恢复原状(因自然损耗无法修复者除外)。

  3、 合同期限内,如该商铺需要进行大型修缮需要动用物业维修基金的,乙方有权代表甲方该商铺所享份额对维修基金使用事宜进行投票和行使表决权。

  4、 合同期限内,甲方同意将其所享有的一切与商铺物业管理有关的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一并委托给乙方行使。包括但不代表甲方办理该商铺及配套设备、设施的交接验收、交钥匙手续,签署商铺物业管理合同等事项。但乙方在行使该项权利时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利益。

  5、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的租赁承包经营活动。否则,应构成严重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甲方赔偿相当于六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6、在该商铺正式移交退还给甲方前,乙方应结清使用该商铺所欠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等应由乙方或第三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样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延庆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包经营合同 篇5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将位于×××镇中心南路的×××宾馆承包给乙方经营,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内容:×××宾馆经营业务(含餐饮、住宿)。

  二、承包期限:暂定五年零一个月,自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金及支付方式:承包金每年万元,乙方必须于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当年度的承包金。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承包金。

  2.将×××宾馆移交给乙方经营。

  3.将宾馆内现有设备、设施、家具及其它一些零星物资移交给乙方使用(具体以(财产移交清单)为准)。

  4.协助乙方办理各类经营所需的证照。

  5.甲方如需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合同在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2个月后即告解除。对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剩余承包期内应交承包金总额的 %计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依照法律及合同,自主经营×××宾馆。

  2.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纳承包金。

  3.负责办理各类证照,确保宾馆正常营业。

  4.承包期内必须爱护甲方移交的财物,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5.负责承包期内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及保养。

  6.不得随意更改宾馆建筑结构及用途,如需小范围更改,必须先与甲方商量,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动工。

  7.不得经营(营业执照)所确定的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如发生超范围经营业务,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8.承包期内,乙方保证依法经营宾馆,如有违法犯罪活动,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宾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第三方经营。

  10.乙方不得无故停止营业。

  11.乙方不得做有损于甲方及×××宾馆声誉和形象的事。

  12.承包期内所有发生的工商、卫生、消防、治安、安全及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等事项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因此而产生的责任亦由乙方全部承担。

  13.承包期内发生的水电费、治安费、各类管理费等与本宾馆经营有关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4.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甲方按原移交清单进行财产清点验收,如有短缺或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乙方必须按时搬出乙方自有的全部物资,搬迁后3日内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15.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五、宾馆所有印章由甲方负责刻制、保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刻与宾馆有关的印章,乙方对外联系业务原则上以个人名义开展工作,确因业务需要盖具与宾馆有关的印章,必须先征得甲方同意。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能按期交纳承包金,则按每迟交一天支付滞纳金50元计算。如逾期超过十天仍未足额交纳承包金,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宾馆及其它财物,并追索乙方所欠的全部承包金和滞纳金。

  2.承包期内,如乙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其它损害甲方及×××宾馆形象和声誉的活动,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七、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承包经营合同 篇6

  甲方(出让方):

  地址:

  乙方(受让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规定,经 村 村民小组同意,本着自愿、平等、有偿、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承包土地经营权、林地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以下条款。

  一、土地转让期30年,甲方共出让土地经营权1.4 亩,出让金250元/年;

  付租方式:一年付一次,每年农历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在承包区域内,如乙方需在耕地上建房,甲方不得干涉,待承包期满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其恢复;

  三、承包期满后,如果乙方需要再继续承包,甲方只能要求在土地承包金上按当年土地流转的市场价格调整而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继续承包。

  四、在承包期内,如果乙方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经营,乙方在付清当年承包金后可随时撤出;

  五、假如遇到国家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征用承包区域内的土地,土地征用补偿费以及原有未采伐的林木补偿费归甲方所

  有,凡是乙方承包后修建的设施及种植的植物补偿费都归乙方所有。

  六、承包区域内的任何东西,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方可进入采集使用。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承包经营合同 篇7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____县_____公社(乡)_______大队(村)_________生产队,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公社(乡)________大队(村)________生产队社员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展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央(83),(84)一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座落在____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________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东至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期

  承包期为______年零_________个月,从一九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到一九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三,林木收益分配

  ⒈ 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幼林实行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_成.

  ⒉ 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成,乙方得_____成.

  ⒊ 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_成,乙方得___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四,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⒈ 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⒉ 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⒊ 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五,双方的义务

  ⒈ 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⒉ 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其他毁林行为.

  ⒊ 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但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⒋ 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地分配给乙方.

  ⒌ 承包期内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乙方承担_______%.

  六,奖惩

  ⒈ 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_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______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_____元给对方.

  ⒉ 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______%的违约金.

  ⒊ 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七,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部分林木,双方均不负责.

  八,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公社管委会(乡政府),大队(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

  …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公社(乡)____________大队(村)

  ______生产队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公社(乡)__________大队(村)

  _______生产队社员__________(盖章或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订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承包经营合同 篇8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户主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央(83)、(84)一号文件精神,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点、等级

  甲方将____亩土地(田)发包给乙方,该土地位于________,东至_______,西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_,北至______。其中,一等地____亩,二等地______亩,三等地_______亩,四等地______亩,……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乙方只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荒芜,不准转作宅基地和构筑其他建筑物。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时间共__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获得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他农业物资。

  2.乙方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种植计划,在完成种植计划的前提下,可以自己决定种植经营。

  3.乙方必须完成按土地亩数摊派的统购指标任务和上缴农业税的任务,每年向国家交售______斤,______,______斤______,______斤______……。交售时间是_______。每年向国家缴纳农业税_____元,纳税时间是_______。乙方必须每年向甲方上交公积金______元,公益金______元,管理费______元,上交时间为每年的_______月_____日以前。乙方必须完成甲方按承包土地亩数摊派的义务工日,或上交按义务工日折价的金额。

  (本条亦可采取列表形式,见后)

  4.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自找对象转包土地,可以与转承包户协商,平价购买生活用粮。土地转包后,转包户必须承担原由乙方承担的所有统购任务和缴纳农业税任务,承担向甲方上交“三全”和完成义务工作任务。

  5.乙方如遇生(不能违背计划生育规定)、死、嫁、娶,承包土地一般不变动但必须按规定调整所承担的义务。乙方如因劳动力减少无法继续承包土地又无人愿转承包时,可向甲方提出退回承包土地的一部或全部,由甲方另行统一安排。乙方对国家、集体承担的义务相应减少或免除。

  6.乙方有责任保险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通电等国家或集体设施。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完成国家下达的种植主划、统购任务和纳税任务,有权敦促乙方完成对集体的义务。

  2.国家按计划分配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他农用物资,甲方应及时按承包土地的数量和等级分配给乙方。

  3.甲方应定期公布集体财务帐目和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乙方如不按时履行对国家和集体的义务,除应继续履行外,还应按迟延项目价值的___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仍然拒不履行义务的,甲方除可请求有关部门处理外,有权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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