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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外文本

时间:2017-05-11 18:53:26 房地产商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外文本

  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权与________国外交部(以下简称“fm”)就建造________国驻________(地名)领事馆馆舍的土地临时使用权签订本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外文本

  第一条
  1.1  公司同意将________市________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的第________号分块基地提供给fm作为建造________国领事馆馆舍之用。该基地的使用期限为________年。该基地正确的位置和界线以及有关数据均在附图上标明,该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见附件1)。
  1.2  为使用该基地,fm同意向公司支付地皮处置费每平方米为____________美元,总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
    fm应在本合同签字之日后的两个月内将第一笔付款,即上述地皮处置费总额的50%汇给公司(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中国银行______分行),第二笔付款即另外的________%应在该基地交付给fm后的两个月内汇交。
  1.3 公司收到上述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一笔付款之后,应在一个月内按照下述状况向fm交付第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分块基地:
  (1)拆除一切现有的建筑物和构造物;
  (2)按照自然的地形高度用推土机推平。

  第二条
  2.1 fm对第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分块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该基地只能作为建造________国领事馆馆舍之用。
  2.2在该基地上建造的________国领事馆馆舍将是fm的财产。
  2.3 fm只能在获得公司的许可下,方可转让、出租或出售该领事馆馆舍。

  第三条
  3.1 未经公司的同意,fm不得将该基地供作本合同所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或将该基地出租、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开采、动用或损坏地下资源。
  3.2 fm必须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使用土地,除第五条第二款所述与市政公用主管线的衔接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范围以外的土地。

  第四条
  4.1 fm建造的领事馆馆舍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________市________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见附件2)。
  4.2 领事馆馆舍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________市房屋建筑、安全、卫生和与建筑有关的其他通用的现行法规的规定。
    4.3 fm应取得____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发给的建筑施工执照后方可开工。

    第五条
    5.1 领事馆馆舍的建造费用应由fm承担。
    5.2 fm并应承担该基地范围内的勘察、所有附属设施的.建造费用,以及其与用地范围外邻近的市政公用主管线的衔接费用。fm应向________市有关市政公用管理部门按现行规定申请该基地内的管线与市政公用主管线的衔接。
  5.3 该基地范围外的附图所示的公共道路和市政公用主管线应由公司建造和承担费用(见附件3)。

  第六条
  6.1 fm应尊重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及与________市________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7.1 fm应在本合同签字之后的一年半内,向____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提交附有一切必要文件(包括由合格的建筑师和工程师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设计的建筑设计图、施工图、说明书等)的建筑施工执照的申请书。fm应在取得建筑施工执照之日起的三年内动工建造领事馆馆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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