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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时间:2021-11-04 13:26:06 保险合同

实用的保险合同范文8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8篇,欢迎大家分享。

实用的保险合同范文8篇

保险合同 篇1

  合同货物交付过程中的风险分担———货物运输保险

  如果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货物损毁灭失风险而不能交付时,卖方可以通过货物运输保险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的损失。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公司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包括: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同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卖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卖方仍然可以免责,不向买方承担因此引起的合同责任。

  合同货物交付后的风险分担———商业综合责任险,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

  卖方向买方交付合同货物之后,买方或第三方(合称“第三者”)在使用货物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卖方可以通过商业综合责任保险分担风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企业的场所和经营责任、产品和完工操作责任、广告侵害责任、人身侵害责任和部分契约赔偿责任等,基本上涵盖了生产制造业和商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方面的一般责任风险。“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必须由“意外事故”引起。保险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对请求上述损害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对损失以“保险赔偿限额”中列明的金额为限进行赔付。当产品缺陷等风险未引发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坏时,此类情况就不在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内。但此类风险却又导致其他利益方的经济损失,这时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就可以发挥其作用,并弥补这一保障空缺。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承保的是由于制造商的疏忽过失所导致的其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所引起的第三者(主要包括产品的使用者、制造商的客户、制造商客户的客户)的经济损失和索赔费用。它所保障的内容不同于产品责任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更多的是针对产品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保障。制造商疏忽责任险是产品责任险的补充,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后者保障的是由产品质量缺陷引起的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坏而导致的索赔。如果产品的质量缺陷并未引发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坏,而是导致其他经济利益的损失,那么,在产品责任保险项下就得不到补偿了。而制造商疏忽责任险却能弥补这一保障空缺,承保由于非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坏(如产品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引起的第三者的经济损失。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在快速增长的繁荣背景下,隐藏在设计、生产、销售及售后等商业链条上各个环节的风险也日益凸显。单一产品责任保险已无法覆盖此类企业可能面临的所有责任风险。在此情况下,商业综合责任保险和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则为“中国制造”提供了较为全面的风险管理方案,使这些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得以稳健发展。是否购买过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及产品召回保险,成为“中国制造”进入海外市场的重要通行证。

  企业作为雇主的风险分担———雇主责任险

  除了上述与企业的销售业务环节息息相关的各种保险外,企业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定制其它保险来分散运营风险,例如医疗保险、交通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人身保险,机动车保险等财产保险。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各地规定的赔偿标准也不尽相同。雇主可以通过参加工伤保险和购买雇主责任保险转嫁雇主责任风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可以帮助企业转嫁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但根据条例规定,部分赔偿责任特别是评残为五级以上的,雇主还需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因此工伤保险不能完全转嫁雇主责任,还需要雇主责任险的补充。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除医疗部分不能和工伤保险重复赔偿外,死亡赔偿、残疾赔偿可以对雇员重复赔偿。例如雇员因工伤死亡后,除工伤保险赔偿外,雇主责任险也会按照购买的伤亡责任限额对其进行赔付。因此雇主责任险不仅转嫁了雇主的赔偿责任,对工伤保险不予赔偿的部分给予补充,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工伤赔偿标准,增加了员工福利。

  综上所述,无论是发展对外贸易的企业还是立足于本国客户的企业,都需要一套完整的保险方案来分担其业务和发展中的各种风险。企业可以与保险公司就某一险种达成长期协议,涵盖一段保险期间内的全部风险,而不需要就单一标的逐单购买该项保险,既方便快捷又更加经济实用。在迅速发展的国内国际经济形式下,企业实现生存与发展任重而道远。企业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分散风险,放下包袱,抓住机遇,实现长期生存和稳定发展。

保险合同 篇2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附件1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

  投保险别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健康情况受益人姓名及称谓保险金额附加医疗险保险费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总计人民币(大写)保险储金金额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总计人民币(大写)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说明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2.被保险人如有病残情况,应在健康情况栏内据实填写。3.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不慎。被保险人签章年 月 日

  附件2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投保人

  承保险别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健康情况受益人姓名及称谓保险金额附加医疗险金额保险费率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附加医疗险每件仟元 元 角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储金金额按第 档次每仟元保险金额储金黄色 $总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备注保险公司签章年 月 日签章:_____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 篇3

  只交养老保险没签劳动合同对吗? 近日,内江读者江某来电话咨询,我是公司职员,公司没和我签合同,而且只交了养老保险,而我了解过,社保是包括五险一金,只给我交养老保险对吗?没签合同对吗?

  本报政策咨询台就江某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首先,公司没和你签劳动合同是不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的规定,公司应当和你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只参加养老保险是不正确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及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五险一金

  是一个整体,只要用工关系成立,公司就应当为职工缴纳保险费,保障职工参保的权利。

  最后,你可以追究公司不签合同,不买保险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你可以向公司主张二倍的工资。

  对公司不买社保的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

  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公司应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公司补交社保费。

保险合同 篇4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别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两者都是与“保证”相关的合同,很显然的.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所不同,那么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别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虽然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都与保证有关,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但本质上二者有着很大区别。表现在:

  一、合同的主体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本案购车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涉及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则无需对价条件。

  二、合同的内容不同。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

  三、合同的性质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则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作为购车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购车借款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状态。

  四、保证的范围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五、保证的程度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中,首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责任事实是否发生;其次,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对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如战争、行政执法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资信调查等情况均可免除保险责任。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检索抗辩权。除了法律或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保证人一般没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

  六、适用的法律不同。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其法律性质区别于保证担保,不属于担保的范畴。相应地,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而不是《担保法》。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处理保证担保关系则应适用《担保法》。因此,在保证保险中,除了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外,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必须先处置抵押物后才能行使索赔权。当然,目前《保险法》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尚是一片空白,尽快完善《保险法》显然是当务之急,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中业已考虑到该问题。

  综上,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在主体、内容、性质、保证范围、保证程度以及适用的法律这六个方面都有所不同。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 篇5

  【案例】:

  李某20xx年11月1日入职到某报社处任广告业务员工作。李某入职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xx年1月20日,双方才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20xx年1月20日,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没有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李某继续上班。20xx年2月29日,李某与报社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工作期间,报社直至20xx年5月才开始为李某购买五项社保。李某离职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约20xx元,离职时,报社没有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离职后,李某提起仲裁要求报社为其补缴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期间的五项社保、合同到期后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评析】:

  1、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社保是法定义务,只要在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内,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社保,单位都有义务为其补缴。目前一般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都不直接支持补缴社保请求,而是需要职工朋友通过确认劳动关系的方式,来向社保机构投诉,从而达到补缴社保的目的。

  2、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要求,单位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是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签订。实际上,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单位就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样会产生双倍工资。

  3、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求,而与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本案中,其实报社存在违法用工行为,李某完全可以以报社违法用工为由而提出辞职,这样就可以享有经济补偿金。这提醒我们职工朋友,不同的离职方式,在经济补偿金问题上,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劳动能力鉴定

  区分工伤待遇的前提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也就是我们说的伤残级别,它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不同的伤残级别和护理级别,享有不同标准的工伤待遇,接下来我们会一一来进行介绍。

  二、住院治疗期间的待遇,这个不论级别

  1、住院期间因医疗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没有进行认定工伤前,有单位垫付,认定工伤后,单位可向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2、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至24个月。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保持原来的工资待遇不变,如果是计件工资的,按工伤前的6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3、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由单位负责支付。

  4、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参照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

  5、残疾器具费及康复费,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伤职工经工伤医疗机构建议,转往外地治疗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参照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一至四级伤残,享有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比例共同负担。扣除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月伤残津贴低于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五至六级伤残的

  1、职工五至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当延续。是否保留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在于工伤职工的选择。但是不论是否保留劳动关系,都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工伤职工选择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能安排工作的,拿正常工资,单位不能安排工作的,拿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保险合同 篇6

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兹退还贵公司上述保险合同,并申请终止该保险合同中所有的主合同和附加合同。

  请贵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相应金额予保险合同投保人。若另有其他附加金额也请一并退还。贵公司于收到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次日零时起,所负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投保人声明:本保险合同并无任何转让、抵押的事实;本人未有破产和涉及与本保险合同的诉讼、仲裁事项。

  注:

  一、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勿在空白申请书上签署。签署前,请慎重核对所填写的资料。

  二、 签名须本人亲笔并与本公司存档的投保单或经本公司认可的签名相符。

  三、 若投保人通讯地址已更改,请按新通讯地址正确填写,否则原通讯地址将被视为无更改或无错误。

  四、 请将保险合同和有效证件复印件连同此申请书一并递交。

  五、 银行账户必须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有。

  六、 现金直接给付适用于支付金额小于1000元(含)的退费。

  七、 支付金额大于1000元的退费以现金支票形式支付,并且必须由投保人本人持身份证于3日内前往

  银行解款领取现金。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保险合同 篇7

  中国××保险公司 公司

  终止保险代理合同通知书(样本)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你方不能履行(违反)与我公司依法订立的第 号《保险代理合同书(保险代理公司)》第____ 条第_____ 款,有关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自____年 _____月_____日起,提前终止与你方的委托保险代理关系,解除第_____ 号保险代理合同。并请你方按原合同第__条第__款规定,于__年 月__日前办理好如下事宜:

  一、将为我公司代收的保费及利息等相关款项划缴我公司____银行帐户,超过规定日期,按每日___%收缴利息。

  二、将使用我公司的单证、条款、宣传材料等交回我公司。

  三、到我公司 部门办理清算交接手续,填写《终止保险代理合同清算交接单》。

  如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内没有回复,视为默示同意,我公司将依法按本通知书执行。自终止之日起,你方不得再以我方名义和使用我公司业务单证或条款开展代理业务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你方承担。

  特此通知。

  保险公司负责人签字:

  保险公司盖章 年 月

保险合同 篇8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九条 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 告知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条款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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