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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时间:2021-03-16 10:40:18 保险合同

有关保险合同汇总十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10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有关保险合同汇总十篇

保险合同 篇1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_______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保险合同 篇2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自动放弃权益。

  附件

  一、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_________

  ┏━━━━━━━━┯━━━┯━━━━━━━━━━━━━━━━━━━━━┓

  ┃ 投保人 │ │投保险别 ┃

  ┠────────┼───┼───┬───┬──┬─────┬──┬─┨

  ┃ 被保险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职业│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况 │ ┃

  ┠────────┼─────────────────────────┨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

  ┠────────┼─────────────────────────┨

  ┃ 保险金额 │ ┃

  ┠────────┼─────────────────────────┨

  ┃ 附加医疗险 │ ┃

  ┠────────┼─────────────────────────┨

  ┃ 保险费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储金金额 │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被保险人签章 ┃

  ┃说│2.被保险人如有病残情况,应在健康 │ ┃

  ┃ │ 情况栏内据实填写。 │ ┃

  ┃明│3.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中小学生 │ ┃

  ┃ │ 平安保险不慎。 │ 年 月 日 ┃

  ┗━┷━━━━━━━━━━━━━━━━━┷━━━━━━━━━━━━━━┛

  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

  ┃ 投保人 │ │ 承保险别 ┃

  ┠────────┼───┼───┬───┬──┬─────┬──┬─┨

  ┃ 被保险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职业│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况 │ ┃

  ┠────────┼─────────────────────────┨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

  ┠────────┼─────────────────────────┨

  ┃ 保险金额 │ ┃

  ┠────────┼─────────────────────────┨

  ┃附加医疗险金额 │ ┃

  ┠────────┼─────────────────────────┨

  ┃ 保险费率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附加医疗险每仟元 元 角┃

  ┠────────┼─────────────────────────┨

  ┃ 保险费合计 │人民币(大写) ┃

  ┠────────┼─────────────────────────┨

  ┃│按第 档次每仟元保险金额储金 ┃

  ┃保险储金金额 ├─────────────────────────┨

  ┃ │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期限 │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备│ │保险公司签章 ┃

  ┃注│ │ 年 月 日┃

  ┗━┷━━━━━━━━━━━━━━━━━┷━━━━━━━━━━━━━━┛

  签章: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

保险合同 篇3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1.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一次性给付养老金。

  2.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给付养老金直 至身故。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XX年止。

  以上养老金的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被保险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不再负身故保险责任,仅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

  四、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间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五、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

  红利事项

  第八条本保险单为分红保险单。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须按期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根据资金运用情况,对满2年的有效保单于每一会计年度计算可分配的保单红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保单红利:

  一、提取现金;

  二、抵交保险费;

  三、购买交清保险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积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单内没有明确红利领取方式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第四项方式办理,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为止。

  责任免除

  第九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欧斗及酗酒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 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申领养老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本条款所述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七条被保 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八条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养老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项方式处理:(1)通过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四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 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娶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保险合同 篇4

  一、保险财产

  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

  二、责任范围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

  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

  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

  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

  五、保险金额

  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六、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七、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八、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限内,购房人还贷完毕,由贷款人出具证明,贷款人的保险权益丧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人继续负责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_________项办法解决: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法院提出诉讼。

保险合同 篇5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

  保单号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

  工程分包人

  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物质损失

  项目

  投保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

  (1)工程承包价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

  安装项目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

  清除残骸费用

  灭火费用

  专业费用

  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

  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

  洪水、风暴、暴雨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6.保险期限

  6.1建筑期:__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试用期

  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

  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费率及保险费

  8.工程详细情况

  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

  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

  8.2地基施工方法及其起止时间

  8.3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及起止时间

  8.4拆除项目

  9.工地及附近的自然条件

  9.1地形特点

  9.2地质及底土条件

  9.3地下水水位

  9.4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

  9.5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9.6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洪水、台风)记录

  10.工程承包人是否有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或同类施工方法的经验及工程承包人专业等级

  专业等级

  11.工程监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12.建筑工地附近他人财产的分布情况

  13.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保险公司保险种类保险金额

  14.特别条款

  15.备注

  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

  (2)承保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地概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经办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核保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2.中国XXXX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器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

  ……………………

保险合同 篇6

  案情:

  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于20xx年2月28日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双方20xx年3月1日签订的《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书》中有“本保险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单明细’、‘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保险单明细上,投保人一项为工程公司;投保范围一项内容为: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属于投保单位的工作人员或由投保单位管理的临时用工及劳务工人员及该项目施工活动的相关人员等均在该保险范围内,都属于被保险人。本保险为无记名投保;保险责任一栏为包括“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从事与本工程相关的工作,由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和残疾”在内的5项内容;保险期限为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1月20日;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20万元/每人。20xx年10月28日,工程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称:20xx年10月27日下午,挖掘机操作人员王某在操作挖掘机过程中,山体垮塌,挖掘机被掩埋,驾驶员王某来不及跳离而被埋其中,工程公司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施救,但驾驶员王某还是不幸死亡。因保险合同书上没有指定受益人,后王某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20万元的索赔请求。

  保险公司受理该案件后,认为根据20xx版《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以及第五十三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因为工程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同意工程公司为其投保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所以工程公司对于王某没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当对于王某的死亡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保险合同效力到底应如何认定呢?

  本案中,保险合同签订于20xx年3月1日,根据前述20xx版《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如保险公司认为,工程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同意工程公司为其投保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所以工程公司对于王某没有保险利益,该案保险合同无效。但根据20xx版《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以及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工程公司对于作为其劳动者的王某,是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 篇7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5、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三),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骗或违约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3、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四章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

  第六条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育金减半。

  第七条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数,如果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

  第五章生效、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第九条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手续的,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

  第十条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

  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第十一条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须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1、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险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婚嫁金,保险责任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单位代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单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 篇8

  一、保险合的同生效

  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

  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二、种类

  1、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2、按保险标的的分合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3、按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4、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5、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

  6、按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篇9

  安全保障义务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经营者保证安全义务的责任类型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经营者保证安全义务的责任类型:

  1、直接责任。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此,《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直接责任。

  例如,饭店服务人员没有擦干净地板,留有污渍,顾客踩在上面滑倒,造成伤害;某商场在通道上安装的玻璃门未设置警示标志,一般人很难发现这是一扇门,顾客通过时撞在门上,造成伤害,饭店和商场经营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种责任类型的特征为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不是由于直接加害人的行为,而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是因为这种未尽注意义务的行为而直接产生的损害,这时候的责任,就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直接责任。按照《法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形态的界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就是直接责任,以区别对他人的行为所致损害负责或者对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责的替代责任。

  经营者对自己的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所致损害负责,原则上是为自己的行为所致损害负责,因此应当是直接责任。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引起正当信赖,例如信赖其环境设施的正常利用符合安全性要求。

  (2)损害发生于经营者的危险控制范围。

  (3)对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经营者能够合理予以控制。

  (4)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

  2、补充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解释》明确了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例如第三人在旅店将住店的旅客杀害,抢劫犯在银行营业场所抢劫顾客的钱财或伤害顾客的身体,顾客到餐厅用餐、与他人发生争执而遭到毒打,顾客在商场购物时被偷、被打等,是此类案件常见的表现形式。其含义是:首先,受害人在旅馆、饭店、银行等从事特殊经营活动的场地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后,应当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受到其妻子伤害的丈夫,直接加害人就是其妻,应当由其妻承担责任。

  要准确理解补充赔偿责任的涵义,要抓住以下两个要领:一是顺位的补充,即首先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责任人时,才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实体的补充,即补足差额。但必须注意的是,经营者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经营者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是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而是根据其自己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

  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2)经营者对侵权的发生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成立的条件,但非原因。

  (3)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发生竞合。符合上述条件,经营者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营者在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获得对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这是一种单向的追偿权,即实际承担责任的经营者可以向终局责任人、直接侵权的第三人追偿。这一责任设计完全符合侵权的原因力理论分析。所谓“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起主要作用的原因为主要原因,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起次要作用的原因为次要原因,其中主要原因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具有较大的原因力,而次要原因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具有较小的原因力。分析原因力的作用主要是用以确定加害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和承担多大的民事责任。由于这种类型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介入导致损害的发生,从原因力分析,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才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而经营者的不作为并非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只是加大了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或者说如果经营者勤勉积极地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则极有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经营者违背此义务只是侵权成立的条件,而非原因。

保险合同 篇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协办乙方保险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参加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入境和国内团队旅游者以及随畴的XXX导游,领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代办投保。

  二、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参加XXX安排的旅___程开始,直至该旅___程结束并办理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XXX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XXX安排的交通工肯时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XXX安排的旅___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___程时止。

  三、保险责任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四、责任免除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五、赔付比例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六、投保手续

  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传真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专用传真机收到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

  七、保险费的结算与支付及劳务的支付

  甲方为乙方代收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每个月____日前(节假日顺延)统计前____月保险费并通知乙方,经核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方。乙方每月收互保险费后,按实收保险费的5%支付给甲方作为劳务报酬。

  八、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甲方应事发后三天内通知乙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或结案后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包括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医疗证明、原因、地点、估计损失或赔偿金额等),积极协助乙方处理赔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九、本协议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事件。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年。有效期满。如双方无异议则继续生效。

  十

  一、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随时修改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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