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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时间:2021-03-22 13:28:23 保险合同

【推荐】保险合同范文集锦七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保险合同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推荐】保险合同范文集锦七篇

保险合同 篇1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

  保单号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

  工程分包人

  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物质损失

  项目

  投保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

  (1)工程承包价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

  安装项目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

  清除残骸费用

  灭火费用

  专业费用

  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

  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

  洪水、风暴、暴雨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6.保险期限

  6.1建筑期:__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试用期

  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

  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费率及保险费

  8.工程详细情况

  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

  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

  8.2地基施工方法及其起止时间

  8.3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及起止时间

  8.4拆除项目

  9.工地及附近的自然条件

  9.1地形特点

  9.2地质及底土条件

  9.3地下水水位

  9.4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

  9.5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9.6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洪水、台风)记录

  10.工程承包人是否有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或同类施工方法的经验及工程承包人专业等级

  专业等级

  11.工程监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12.建筑工地附近他人财产的分布情况

  13.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保险公司保险种类保险金额

  14.特别条款

  15.备注

  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

  (2)承保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地概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经办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核保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2.中国XXXX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器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

  ……………………

保险合同 篇2

  保险单位: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厂家: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种类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用途_________________

  总吨位/马力/客位:_________________

  载重吨: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尺寸:(总长)_________________

  船质结构: _________________

  (型宽)_________________

  (型深)_________________

  船籍港: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航行区域: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止

  基本保费:_________________

  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_

  费率:_____%

  总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签章):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合同 篇3

  保险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主要内容是: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附注条件等等。

  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缴给保险人(保险公司)的费用。保险费一般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乘积来计算。对保险费最简单的理解,就是买保险的人交的钱。

  保险费率:单位保险金所应该支付的保险费,是保险金同保险费的'比率,通常用千分率来表示。

  保险金: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受益人的钱。

  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金额。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通常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条款:指规定有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

  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和范围

  被保险人: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投保单:又称“投保书”,“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投保单有保险公司事先准备,具有同意的格式。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保单持有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是“投保人交的部分未使用掉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指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范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监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职责是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保险合同 篇4

  一、保险合同生效要件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

  —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①主体合格。

  ②内容合法。

  ③思表示真实。

  ④采用书面形式。

  二、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保险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①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塑庭受丝会公共利益。

  ②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保险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③无效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无效保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与保护。

  三、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

  1.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

  2;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主要包括: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保险合同。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险合同。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保险合同。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

  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⑥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财产保险合同。

  ⑦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⑧父母以外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等。

  3.形式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四、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

  无效保险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

保险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作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把兄弟活塞11号厂房工程承包人给乙方施工,为了尽快地把该厂房按期、按质、按量顺利的完成,特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该厂房钢结构、土建、防雷承包给乙方施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元整。按图纸面积计算(。

  二、工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总工期 天,必须按甲方的工期进度计划完成,否则甲方有权辞退并不给乙方办理任何结算手续。

  三、付款方式:出基础付总价的10%,钢结构进场付35%,墙体地坪结束后付25%;验收合格后付35%,余款5%一年后付清。

  四、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否则,甲方有权辞退乙方。乙方一定要按图纸规范进行施工,把好质量关,并要为项目节约料、算好料、有意浪费材料的,按项目部处罚条例执行。

  五、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及目标

  1、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强制性标准。

  2、杜绝伤亡事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五、乙方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安全,一切工伤事故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自负。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望甲、乙双方相互遵守,签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 篇6

  为了保障公司员工个人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使员工对公司有归属感,根据公司现阶段发展需求。双方本着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 养老保险的定义: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

  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 养老保险的缴纳办法: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养老保险金是由企业和员工

  个人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公司为了切实保障员工的养老权益,真正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公司决定为员工100%缴纳养老保险金。

  三、参加保险人员范围:

  1、在公司必须工作满半年以上的岗位熟练工和技术工种人员;

  2、公司各中层骨干人员;

  3、公司确定为参保人员的,但个人不愿意参保的,公司将与个人单独签订合同协议;保险金额须每年底一次性兑现给个人。

  4、详细参保情况见公司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

  四、本协议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协议生效 日至按照法律规定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交付期。被保险 人开始领取保险金至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五、员工应承担的责任:

  1、 员工因辞职或违反公司制度致使公司开除和辞退的公司自开除或辞退之日起停止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

  2、 员工未在公司服务满一年(含一年)提出辞职或因违规被公司开

  除和辞退的,公司将从员工工资中全额扣除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3、 员工未在公司服务满两年(含两年)提出辞职或因违规被公司开除和辞退的,公司将从员工工资中半额扣除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4、 员工在公司服务满三年(含三年)的公司将不再扣除公司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员工可依据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自由流通。

  六、本协议只约定公司为员工缴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养老保险金,涉及 到保险金的领取和其它事项均与公司无关,员工与保险金发放机构一 旦发生争执或诉讼公司只负责协调和出具相应的证明。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生效日为协议签订日本协议 由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签订地点:

  山东华岳达铝业有限公司(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员工(签字):

  年月 日 年 月 日

保险合同 篇7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三、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到期后的1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此调整支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五、赔款

  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将详细情况通知本公司。

  2.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4.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1年。

  六、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对其经营的业务,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

  2.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单,保险费照上述四项调整,按日计算退费。

  3.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

  附加医药费保险条款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论遭受意外伤害与否,因患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除另有约定外,本保单只限于在中国境内的医院或诊疗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单证赔付。医疗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论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人累计以不超过本保险单附加医药费的保险金额为限。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的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对人身伤亡的赔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5万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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