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快淘范文网>范文>合同范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投诉建议

保险合同

时间:2021-03-14 09:50:19 保险合同

精选保险合同集锦十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10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精选保险合同集锦十篇

保险合同 篇1

  正文:

  中保人寿一生安康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但以交费期满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岁为限。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条 若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交付保险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全数;若选择趸交(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第十个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全数。返还保险费全数后,本公司仍承担第八条所述保险责任。

  第十条 在返还保险费全数前,被保险人发生第八条所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同时,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红利事项

  第十一条 本保险单为分红保险单。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须按期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根据资金运用情况,对满2年的有效保单于每一会计年度计算可分配的保单红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保单红利:

  一、提取现金;

  二、抵交保险费;

  三、购买交清保险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积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单内没有明确红利领取方式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第四项方式办理,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为止。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殴斗及酗酒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付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和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付保险费。

  第十六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付的保险费。

  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本条款所述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生存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 )项方式处理:(1)通过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保险合同 篇2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自动放弃权益。

  附件

  一、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_________

  ┏━━━━━━━━┯━━━┯━━━━━━━━━━━━━━━━━━━━━┓

  ┃ 投保人 │ │投保险别 ┃

  ┠────────┼───┼───┬───┬──┬─────┬──┬─┨

  ┃ 被保险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职业│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况 │ ┃

  ┠────────┼─────────────────────────┨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

  ┠────────┼─────────────────────────┨

  ┃ 保险金额 │ ┃

  ┠────────┼─────────────────────────┨

  ┃ 附加医疗险 │ ┃

  ┠────────┼─────────────────────────┨

  ┃ 保险费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储金金额 │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被保险人签章 ┃

  ┃说│2.被保险人如有病残情况,应在健康 │ ┃

  ┃ │ 情况栏内据实填写。 │ ┃

  ┃明│3.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中小学生 │ ┃

  ┃ │ 平安保险不慎。 │ 年 月 日 ┃

  ┗━┷━━━━━━━━━━━━━━━━━┷━━━━━━━━━━━━━━┛

  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

  ┃ 投保人 │ │ 承保险别 ┃

  ┠────────┼───┼───┬───┬──┬─────┬──┬─┨

  ┃ 被保险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职业│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况 │ ┃

  ┠────────┼─────────────────────────┨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

  ┠────────┼─────────────────────────┨

  ┃ 保险金额 │ ┃

  ┠────────┼─────────────────────────┨

  ┃附加医疗险金额 │ ┃

  ┠────────┼─────────────────────────┨

  ┃ 保险费率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附加医疗险每仟元 元 角┃

  ┠────────┼─────────────────────────┨

  ┃ 保险费合计 │人民币(大写) ┃

  ┠────────┼─────────────────────────┨

  ┃│按第 档次每仟元保险金额储金 ┃

  ┃保险储金金额 ├─────────────────────────┨

  ┃ │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期限 │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备│ │保险公司签章 ┃

  ┃注│ │ 年 月 日┃

  ┗━┷━━━━━━━━━━━━━━━━━┷━━━━━━━━━━━━━━┛

  签章: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

保险合同 篇3

  申领流程调整的有关事项

  按照北京市社保中心的统一要求,自20xx年9月起对外埠城镇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流程调整如下:

  一、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工选择“在京领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到征缴部门办理在职人员减少后,单位和个人填写《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表》,并持户口证明材料及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到支付部门办理外埠城镇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农民工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核准手续。

  二、外埠城镇人员选择“转回原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到征缴部门办理在职人员减少后,单位和个人填写《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表》、《外埠城镇人员失业保险金划转信息表》,并持户口证明材料及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到支付部门办理外埠城镇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手续。

  三、由于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工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补助费核准流程变更,自20xx年10月1日起,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业务办理时间调整为每月5日至20日,遇节假日不顺延,请提前办理。

保险合同 篇4

  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其订立过程往往是一个反复要约(协商)的过程,最终达成协议,即一方(通常是保险人)作出承诺,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文就介绍了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订立程序

  1、填写投保单。保险人为了业务上的需要,印好各种单证备用。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向保险人索取单证并如实、完整地填写其想得到相应保险险种的投保单。

  2、将投保单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在认可保险人设计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将保险单交付给保险人,便构成了要约。

  3、保险人承诺后合同成立。保险人经过对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进行必要的审核,没有其他疑问的,通常表示接受并在投保单上签章,构成承诺,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 篇5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如果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 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需注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灭。

保险合同 篇6

  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申请,同意按下列条件承保。

  no:_________

  保险单号码

  投保单号码被投保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住所邮编投保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姓名住所邮编与被保险人关系受益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 所 受益份额* 如无指定受益人,则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保险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项目(给付责任)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交费期交费方式份数保险费加费保险费合计生存给付领取年龄领取方式特别约定 公司提示:

  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更改保单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的约定书共同构成。在保险有效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请按条款规定及时与我公司签单机构联系。签单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业务员:_____________(签字)

  出单员: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复核员: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单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险合同 篇7

  【案例】:

  李某20xx年11月1日入职到某报社处任广告业务员工作。李某入职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xx年1月20日,双方才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20xx年1月20日,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没有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李某继续上班。20xx年2月29日,李某与报社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工作期间,报社直至20xx年5月才开始为李某购买五项社保。李某离职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约20xx元,离职时,报社没有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离职后,李某提起仲裁要求报社为其补缴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期间的五项社保、合同到期后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评析】:

  1、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社保是法定义务,只要在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内,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社保,单位都有义务为其补缴。目前一般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都不直接支持补缴社保请求,而是需要职工朋友通过确认劳动关系的方式,来向社保机构投诉,从而达到补缴社保的目的。

  2、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要求,单位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是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签订。实际上,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单位就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样会产生双倍工资。

  3、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求,而与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本案中,其实报社存在违法用工行为,李某完全可以以报社违法用工为由而提出辞职,这样就可以享有经济补偿金。这提醒我们职工朋友,不同的离职方式,在经济补偿金问题上,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劳动能力鉴定

  区分工伤待遇的前提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也就是我们说的伤残级别,它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不同的伤残级别和护理级别,享有不同标准的工伤待遇,接下来我们会一一来进行介绍。

  二、住院治疗期间的待遇,这个不论级别

  1、住院期间因医疗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没有进行认定工伤前,有单位垫付,认定工伤后,单位可向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2、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至24个月。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保持原来的工资待遇不变,如果是计件工资的,按工伤前的6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3、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由单位负责支付。

  4、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参照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

  5、残疾器具费及康复费,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伤职工经工伤医疗机构建议,转往外地治疗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参照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一至四级伤残,享有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比例共同负担。扣除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月伤残津贴低于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五至六级伤残的

  1、职工五至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当延续。是否保留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在于工伤职工的选择。但是不论是否保留劳动关系,都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工伤职工选择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能安排工作的,拿正常工资,单位不能安排工作的,拿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保险合同 篇8

  ()________代字第____号

  委托方: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代理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代理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范围

  (一)业务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一);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二)地域范围___________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对在甲方核保权限内且单证齐全、符合甲方业务管理规定的投保单,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决定;

  4.乙方新单保费划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责任赔偿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

  5.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规定,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6.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有权从甲方处获取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4.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

  (二)乙方的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甲方现有的业务渠道或业务关系单位发生团体的、同险种的业务往来;

  2.承担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的员工、个人代理人或专管员,不得聘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后六个月内的员工、个人代理人;

  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协议;

  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

  6.接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7.在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管理要求;

  8.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各种表格等资料文件,且不得修改;

  9.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

  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及时将所有的客户资料、各种单证、未交接的保险费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缴甲方,并通知相关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客户的利益;

  12.不得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

  第六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中国_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的规定,保险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证管理(附件二);

  (二)新单业务操作流程(附件三);

  (三)续期业务操作流程(附件四);

  (四)首期暂收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的划转;

  1.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开设独立的'保险费帐户,在交接投保资料的同时,将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暂收保险费划入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帐户;

  3.保险费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根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款金额。

  (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代理业务电脑编号,以方便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本合同解除。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终局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涉及保险业的专用名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法律法规无规定的,按保险行业惯例解释。

  3.本协议附件包括:附件一至四(略)。

  系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5.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6.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险合同 篇9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别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两者都是与“保证”相关的合同,很显然的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所不同,那么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别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虽然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都与保证有关,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但本质上二者有着很大区别。表现在:

  一、合同的主体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本案购车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涉及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则无需对价条件。

  二、合同的内容不同。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

  三、合同的性质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则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作为购车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购车借款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状态。

  四、保证的范围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五、保证的程度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中,首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责任事实是否发生;其次,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对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如战争、行政执法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资信调查等情况均可免除保险责任。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检索抗辩权。除了法律或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保证人一般没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

  六、适用的法律不同。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其法律性质区别于保证担保,不属于担保的范畴。相应地,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而不是《担保法》。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处理保证担保关系则应适用《担保法》。因此,在保证保险中,除了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外,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必须先处置抵押物后才能行使索赔权。当然,目前《保险法》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尚是一片空白,尽快完善《保险法》显然是当务之急,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中业已考虑到该问题。

  综上,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在主体、内容、性质、保证范围、保证程度以及适用的法律这六个方面都有所不同。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 篇10

  一、区法院近五年来受理保险合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受理案件逐年增长,争议金额逐年递增。自20xx年以来,该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xx年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6件,占全院商事受案数的0.8%,涉案标的额32.3万元;20xx年,受理57件,涉案标的额93.7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了256%和190.1%;20xx年,受理21件,标的额127.6万元,同比分别-63.2%和+36.2%。20xx年,受理23件,标的额200.3万元,同比上升了9.5%和56.9%。20xx年,受理31件,标的额298.2万元,同比上升了34.8%和48.9%。

  20xx年至20xx年区法院受理保险合同案件情况

  2、案件调解率低,判决率高。许多保险合同纠纷争执的焦点往往是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之间调解、和解的空间小,加之许多保险公司认为调解往往涉及到内部责任承担,对调解设置了繁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和严格的权限,导致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不强,调解率远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20xx年以来共审结的142件保险合同案件中,判决结案79件,占结案总数的55.6%;调解23件,仅占16.2%;撤诉及其他结案40件,占28.2%。

  3、案情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20xx年以前受理的案件,案由较为单一,大多是以机动车保险、火灾险和运输险等普通财产保险和各类人寿保险为主,且多因保险人拒赔保险金而由被保险人发动的诉讼。而近年来,案由趋于多样化,消费信贷保险、兼有委托理财性质和保险合同性质的理财型保险等新类型保险合同纠纷不断出现,且既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起诉保险人的,也有保险人起诉投保人的(保证保险纠纷、保险代位权纠纷及追索保险费纠纷);既有给付之诉,也有确认之诉;既有继续履行合同之诉,也有解除合同之诉。

  4、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或缺乏核查证据,过错责任难以认定。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往往就关键事实各执一词,但又难以提供有效证据。纠纷发生后,双方极易产生争执,双方矛盾仍主要集中在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上,特别是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承保、理赔范围条款理解不一的争议。财产保险案件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证明保险标的价值的发票、账册等相关证据灭失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赔偿金数额也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较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较多,结案周期长。20xx年该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按照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共6件,占总结案数的19.4%;按普通程序结案的25件,占总结案数的80.6%。鉴于保险合同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初期虽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但在审理过程中,往往因遗漏加当事人或案情复杂而不得不转为普通程序予以审理。此外往往还需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或需进行重新鉴定、评估或当事人要求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有的案件存在多次调查、多种鉴定,如当事人申请进行保险合同事故调查追加当事人等事由,甚至为了进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投保人亲自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等,因此,审理周期长的情况较为突出。

  二、保险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

  1、投保人、保险人诚信缺失。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双方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争论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但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保险人常采用“擦边球”的方式规避“诚信”义务,主要表现为:投保人缺乏诚信,不愿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司法统计结果显示,区法院在20xx年审结的案件中,由于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不履行赔偿义务而产生纠纷的约占保险合同案件的40%。此外,保险人为多发展客户,保险代理人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不利的不说或轻描淡写的进行解释,不能让客户正确认识和知晓合同内容,从而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现象普遍存在。

  2、保险合同条款专业性太强、不易理解且内容分散。主要表现为:(1)保险条款语言不够通俗,内容复杂,合同附件太多。现行的保险合同普遍不易让人看懂,在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均有一定困难,法官也要对保险合同条款前后对照阅读方能理解。(2)保险合同内容分散性强,重点不集中且互相否定。保险合同中,常常同一个内容的描述会在不同的地方、甚至一些偏僻的地方多次出现,并且这些内容互相之间有相互否定的作用,所以一旦不注意否定项,则可能会因此而遭受损失。

  3、保险人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烦琐。保险人往往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即承保,出险后却想尽一切办法进行审查拒赔。一方面以内部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设置繁琐的理赔手续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花费大量人力去调查与免责相关的事项,动辄提出免责。

  三、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因分析

  1、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1)内部管理不善。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代理人管理不到位。特别是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内容甚至代签名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出现诸如带病投保情形而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以保险代理人未履行条款说明义务为由抗辩,从而形成纠纷;二是保险公司内部各部门协调不够。(2)履行说明义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一是保险条款本身没有体现明确说明义务的要求。二是没有对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提示或特殊印制。三是对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概念理解过于狭隘,认为仅指除外责任条款,没有认识到限制保险人责任的免赔额(率)条款和被保险人违反义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拒赔条款也属于责任免除条款的一部分,因而未予以明确说明。

  2、保险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解释较少,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分歧。随着新型保险业务和新类型保险案件的不断出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认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保险立法滞后于保险业务实践,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原因。

  3、监管缺位。尽管我国有保监会专门行使对保险业的监督权,但是,现行的保监会在监管业务上仍然存在较多的缺位,这是导致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理因由。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侧重于检查保险公司的义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却不能对商业保险合同中非主要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有效的监管,特别是对合同陷阱、规避义务和责任的保险合同内容的监管方面,还停留在理论阶段。监管缺位,导致许多投保人、保险受益人明显感觉到受到了欺骗,但却苦于无处可申,于是不得已只能选择诉讼的途径,从而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四、对策和建议

  1、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完善和修订作为规范保险活动基础的保险法律法规,是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根本之策。但是,法律有其自身的滞后性和稳定性,使得法律滞后于现实,法律也不可能随时修订。因此,在成文法传统中,常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及时回应现实对法律的新期望和新要求。法律法规的完善,不应要求是全面的完善,而是针对当前保险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缺位,通过立法加以填补,使保险合同行为有法可依。

  2、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审判人员应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由于保险合同纠纷具有与普通商事合同案件所不同的所特有特征,在审理过程中,如果稍有不慎,就会使原本已经“倾斜”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不平衡,从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进而危及法律和法制的尊严。因此审判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平等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的理念,按照保险合同特有的规律和规则,结合商法的原则与精神以及保险原理,妥善处理保险纠纷。

  3、规范保险公司的企业行为。一是规范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特别是规范保险行业的管理,加强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相关组织的管理,通过有效的制约措施,规范保险中介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责、权、利。二是完善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角色,强化其社会责任。主要是明确其作为救济人一方的救济义务。同时,通过加强监管的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理保险公司的亏损经营行为,使得投保人免受其经营不善的影响。三是规范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目前的保险合同纠纷,主要还是理赔难的问题引起。理赔难重点体现在理赔无门、理赔成本高、时间长、理赔不公平等。因此,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必须明确规定保险理赔的程序及理赔期限,通过规范化的保险理赔行为,公开化理赔程序和标准,改变目前理赔属于保险公司内部行为的不合理现象。

  4、保监会的监管意识、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需要进一步增强。一是变事后监管为事前监管。二是应把监管和服务结合起来。作为保险业专门监管机构,保监会不仅要依法约束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也要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和帮助,尽力帮助排除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障碍。三是保险监管机构在对保险公司制订的保险条款履行审批和审查备案程序时应坚持合法原则,这是从源头上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重要举措。

【精选保险合同集锦十篇】相关文章:

精选寒假计划集锦十篇12-27

【精选】寒假计划集锦十篇10-26

精选教师工作计划集锦十篇02-27

精选团委工作计划集锦十篇03-18

【精选】个人自我鉴定集锦十篇03-09

精选保密承诺书模板集锦十篇03-29

【精选】初二作文集锦十篇09-23

【精选】贫困申请书模板集锦十篇07-01

精选环保倡议书模板集锦十篇01-08

【精选】银行工作总结集锦十篇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