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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时间:2021-03-10 10:55:51 保险合同

精选保险合同集合10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保险合同10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选保险合同集合10篇

保险合同 篇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拖拉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拖拉机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拖拉机;

  (五)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拖拉机;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险期限为一年,收割机保险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拖拉机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三)拖拉机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拖拉机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拖拉机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拖拉机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为10%,负主要责任的免为8%,负同等责任的免为5%,负次要责任的免为3%。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为1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拖拉机发生第五条(一)的1、2、3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为10%。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当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拖拉机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或保险拖拉机发生全部损失时,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拖拉机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条 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合同 篇2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自动放弃权益。

  附件

  一、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_________

  ┏━━━━━━━━┯━━━┯━━━━━━━━━━━━━━━━━━━━━┓

  ┃ 投保人 │ │投保险别 ┃

  ┠────────┼───┼───┬───┬──┬─────┬──┬─┨

  ┃ 被保险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职业│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况 │ ┃

  ┠────────┼─────────────────────────┨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

  ┠────────┼─────────────────────────┨

  ┃ 保险金额 │ ┃

  ┠────────┼─────────────────────────┨

  ┃ 附加医疗险 │ ┃

  ┠────────┼─────────────────────────┨

  ┃ 保险费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储金金额 │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被保险人签章 ┃

  ┃说│2.被保险人如有病残情况,应在健康 │ ┃

  ┃ │ 情况栏内据实填写。 │ ┃

  ┃明│3.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中小学生 │ ┃

  ┃ │ 平安保险不慎。 │ 年 月 日 ┃

  ┗━┷━━━━━━━━━━━━━━━━━┷━━━━━━━━━━━━━━┛

  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

  ┃ 投保人 │ │ 承保险别 ┃

  ┠────────┼───┼───┬───┬──┬─────┬──┬─┨

  ┃ 被保险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职业│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况 │ ┃

  ┠────────┼─────────────────────────┨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

  ┠────────┼─────────────────────────┨

  ┃ 保险金额 │ ┃

  ┠────────┼─────────────────────────┨

  ┃附加医疗险金额 │ ┃

  ┠────────┼─────────────────────────┨

  ┃ 保险费率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附加医疗险每仟元 元 角┃

  ┠────────┼─────────────────────────┨

  ┃ 保险费合计 │人民币(大写) ┃

  ┠────────┼─────────────────────────┨

  ┃│按第 档次每仟元保险金额储金 ┃

  ┃保险储金金额 ├─────────────────────────┨

  ┃ │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期限 │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备│ │保险公司签章 ┃

  ┃注│ │ 年 月 日┃

  ┗━┷━━━━━━━━━━━━━━━━━┷━━━━━━━━━━━━━━┛

  签章: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

保险合同 篇3

  第一章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 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第三章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第四章 保险产量、保险价格

  第六条 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

  第五章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第六章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1.收获期前:

  (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

  (2)保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

  │ 生长阶段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

  │ 返青至拔节期前 │ 保险金额×30% │

  ├─────────────┼──────────────┤

  │ 拔节期至抽穗期前 │ 保险金额×40% │

  ├─────────────┼──────────────┤

  │ 抽穗期至收获期前 │ 保险金额×80% │

  ├─────────────┼──────────────┤

  │ 收获期 │ 保险金额×100% │

  └─────────────┴──────────────┘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 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七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遭受其他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协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 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_________作物种植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户数:_________

  ┌────────────────────────────────┐

  │鉴于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__作物保险基本险以及附│

  │加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

  │照__作物种植基本险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 │

  │__作物的保险责任。 │

  ├───────┬────────────────────────┤

  │种植时间 │ 年 月 旬 │

  ├───────┼────────────────────────┤

  │ │ │

  │种植地点及方位├────────────────────────┤

  │ │ 东经:°′″--°′″;北纬:°′″--°′″ │

  ├───────┴────────────────────────┤

  │总保险面积(亩): │

  ├─┬──────┬──────┬─────┬────┬─────┤

  │基│保险产量 │约定单价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保险费 │

  │本│(千克/亩)│(元/千克)│(元/亩)│(%) │(元/亩)│

  │险├──────┼──────┼─────┼────┼─────┤

  │ │ │ │ │ │ │

  ├─┼──────┼──────┼─────┼────┼─────┤

  │附│ │ │ │ │ │

  │加├──────┼──────┼─────┼────┼─────┤

  │险│ │ │ │ │ │

  ├─┴──────┴──────┴─────┴────┴─────┤

  │总保险金额(大写): (小写): │

  ├────────────────────────────────┤

  │总保险费(大写): (小写): │

  ├────────────────────────────────┤

  │保险责任期限: │

  ├────────────────────────────────┤

  │特别约定: │

  ├────────────────────────────────┤

  │被保险人地址: 保险公司(签章) │

  │ │

  │联系人: 地址: │

  ├────────────────────────────────┤

  │电话: 邮码: │

  │ │

  │邮政编码: 电话: │

  │ │

  │ 年 月 日 │

  └────────────────────────────────┘

  经(副)理:_________会计:_________复核:_________制单:_________

保险合同 篇4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1.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一次性给付养老金。

  2.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给付养老金直 至身故。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xx年止。

  以上养老金的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被保险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不再负身故保险责任,仅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

  四、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间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五、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

  红利事项

  第八条本保险单为分红保险单。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须按期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根据资金运用情况,对满2年的有效保单于每一会计年度计算可分配的保单红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保单红利:

  一、提取现金;

  二、抵交保险费;

  三、购买交清保险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积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单内没有明确红利领取方式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第四项方式办理,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为止。

  责任免除

  第九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欧斗及酗酒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合同 篇5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保险合同中,有时保险公司会加入一些特别约定。特别约定的效力如何呢?为此,我们特意选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就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案例】

  20xx 年7 月, 吴某从4S 店购买了一辆某品牌小轿车,并于当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保险期间自20xx 年7 月17 日起至20xx 年7 月16 日止。其中,投保的盗抢险保险金额与该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相同。此外,在该保险单的特别约定处还载明:“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起开始,至本保险所载保险期限的终止日24 时终止。”7 月18 日,吴某向机动车辆登记机关领取了临时号牌,有效期至7 月26 日。7月22 日,吴某发现停在其住所地小区内的车辆丢失,后当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车辆被盗时,被保险人机动车仍未领取正式号牌。报案后60 日内,公安机关未找到被盗车辆,吴某遂向A 保险公司索赔。但A 保险公司认为,之所以要求被保险人机动车办理正式号牌,是因为一旦丢失后,能够被找回。而吴某的车辆被盗时未办理正式号牌使车辆不易被找回,故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拒绝赔偿。吴某遂将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A 保险公司的合同系双方自愿订立,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但其中的特别约定其性质属于责任免除条款,根据相关规定,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应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本案中,吴某按约定支付了全部保险费,并依法领取了机动车临时号牌,在有效期内。由此认定A 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判决A保险公司按盗抢险保险金额赔偿吴某全部损失。

  【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对吴某是否有约束力。虽然吴某与A 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强制性规定,保单中的特别约定系保险合同组成部分,在通常情况下特别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规定各方权利义务。”而本案中,特别约定为A保险公司预先拟定,且未与吴某进行协商而直接打印在保险单上的,应属《合同法》中规定的格式条款。此外,该特别约定压缩了盗抢险实际保险期间,存在免除A 公司责任,加重吴某责任排除其全力的情形,A 保险公司也没能举证证明其曾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吴某注意该特别约定。所以法院依据《合同法》认定该特别约定无效,对吴某不具有约束力的判决正确。

保险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协办乙方保险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参加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入境和国内团队旅游者以及随畴的XXX导游,领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代办投保。

  二、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参加XXX安排的旅___程开始,直至该旅___程结束并办理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XXX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XXX安排的交通工肯时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XXX安排的旅___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___程时止。

  三、保险责任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四、责任免除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五、赔付比例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六、投保手续

  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传真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专用传真机收到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

  七、保险费的结算与支付及劳务的支付

  甲方为乙方代收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每个月____日前(节假日顺延)统计前____月保险费并通知乙方,经核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方。乙方每月收互保险费后,按实收保险费的5%支付给甲方作为劳务报酬。

  八、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甲方应事发后三天内通知乙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或结案后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包括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医疗证明、原因、地点、估计损失或赔偿金额等),积极协助乙方处理赔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九、本协议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事件。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年。有效期满。如双方无异议则继续生效。

  十

  一、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随时修改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 篇7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须在合同订立时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合同 篇8

  ()________代字第____号

  委托方: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代理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代理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范围

  (一)业务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一);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二)地域范围___________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对在甲方核保权限内且单证齐全、符合甲方业务管理规定的投保单,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决定;

  4.乙方新单保费划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责任赔偿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

  5.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规定,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6.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有权从甲方处获取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4.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

  (二)乙方的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甲方现有的业务渠道或业务关系单位发生团体的、同险种的业务往来;

  2.承担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的员工、个人代理人或专管员,不得聘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后六个月内的员工、个人代理人;

  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协议;

  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

  6.接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7.在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管理要求;

  8.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各种表格等资料文件,且不得修改;

  9.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

  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及时将所有的客户资料、各种单证、未交接的保险费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缴甲方,并通知相关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客户的利益;

  12.不得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

  第六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中国_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的规定,保险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证管理(附件二);

  (二)新单业务操作流程(附件三);

  (三)续期业务操作流程(附件四);

  (四)首期暂收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的划转;

  1.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开设独立的保险费帐户,在交接投保资料的同时,将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暂收保险费划入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帐户;

  3.保险费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根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款金额。

  (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代理业务电脑编号,以方便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本合同解除。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终局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涉及保险业的专用名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法律法规无规定的,按保险行业惯例解释。

  3.本协议附件包括:附件一至四(略)。

  系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5.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6.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险合同 篇9

  编号:

  保险代理公司名称:

  地址:

  邮编:

  联 系 人:

  电话:

  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内代理保险业务。

  第三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 ;

  3._____________________ ;

  4._____________________ ;

  5._____________________ ;

  6._____________________ ;

  7._____________________ ;

  8._____________________ ;

  9._____________________ ;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乙方为甲方代理险种的承保限额(按每一危险单位):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三)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业。

  (四)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标准格式保单。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

  第四条责任范围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向乙方所做业务客户诋毁、排斥乙方,给乙方造成工作不利,关系不畅,损坏代理人声誉的行为;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的;

  3.甲方在授权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损害代理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的业务出险时,不能及时理赔,并按规定赔付;

  5.甲方在处理乙方代理业务的赔付时,有假赔案等欺诈行为。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 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而事后又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追认;

  2. 乙方通过代理权的行使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3. 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隐瞒重大事项欺骗甲方;

  4.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划缴保险费的。

  第五条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

  乙方在甲方出具保险单后 日内或收入款项达到 万元××币时将所收

  的保险费(保险储金)划缴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 。

  第六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据乙方实收保险费的数额及险种的不同,按国家财政部、保监会的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1._____________ % ;

  2._____________ % ;

  3._____________ % ;

  4._____________ % ;

  5._____________ % ;

  6._____________ % ;

  7._____________ % ;

  8._____________ % ;

  9._____________ % ;

  10._____________ % 。

  (二)手续费按月(季)结算,并于每月(季)初___天内将代理手续费以转帐方式付给乙方。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在签发保险单前,甲方对乙方在授权内范围代理的保险业务有最后确认权。

  (2)有权调整乙方所代理的财产保险的险种。

  (3)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代理业务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2.甲方应尽下列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业务单证、条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应根据乙方代理保险费的

  实际数额按规定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

  (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建立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种帐簿、报表。

  (4)对于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要积极协助解决,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促进代理工作发展。

  (5)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

  (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3)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对保险代理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反映。

  2.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1)乙方应将收取的保险费,保险储金以及存款利息于规定交款日划缴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实务等有关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资料。

  (3)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4)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5)乙方应协助甲方为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协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赔工作。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

  (二)本合同期满前 天内,甲乙双方如愿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应重新签订代理合同。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第十条代理合同的终止及其效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代理合同即告解除。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按规定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经乙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转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三)乙方不按规定划缴保险费、储金,经甲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缴保险费、保险储金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要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副本各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

  (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

  中国××保险公司 公司

  终止保险代理合同通知书(样本)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你方不能履行(违反)与我公司依法订立的第 号《保险代理合同书(保险代理公司)》第____ 条第_____ 款,有关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自____年 _____月_____日起,提前终止与你方的委托保险代理关系,解除第_____ 号保险代理合同。并请你方按原合同第__条第__款规定,于__年 月__日前办理好如下事宜:

  一、将为我公司代收的保费及利息等相关款项划缴我公司____银行帐户,超过规定日期,按每日___%收缴利息。

  二、将使用我公司的单证、条款、宣传材料等交回我公司。

  三、到我公司 部门办理清算交接手续,填写《终止保险代理合同清算交接单》。

  如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内没有回复,视为默示同意,我公司将依法按本通知书执行。自终止之日起,你方不得再以我方名义和使用我公司业务单证或条款开展代理业务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你方承担。

  特此通知。

  保险公司负责人签字:

  保险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保险合同 篇10

  一、保险合同生效要件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

  —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①主体合格。

  ②内容合法。

  ③思表示真实。

  ④采用书面形式。

  二、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保险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①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塑庭受丝会公共利益。

  ②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保险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③无效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无效保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与保护。

  三、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

  1.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

  2;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主要包括: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保险合同。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险合同。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保险合同。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

  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⑥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财产保险合同。

  ⑦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⑧父母以外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等。

  3.形式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四、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

  无效保险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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