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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时间:2021-03-08 20:03:56 保险合同

【推荐】保险合同锦集10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保险合同10篇,欢迎大家分享。

【推荐】保险合同锦集10篇

保险合同 篇1

  1、建筑工程保险一般条款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保单号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物质损失项目投保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

  (1)工程承包价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安装项目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

  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6.保险期限

  6.1建筑期:__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试用期

  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___________

  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费率及保险费

  8.工程详细情况

  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

  9.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保险公司____________保险种类____________保险金额____________

  10.特别条款

  11.备注

  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

  (2)承保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地概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经办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核保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 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 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 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第五条 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保险合同 篇3

  合同到期后离职的能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失业保险一定是要合同到期或是公司辞退才可以领吧,正常辞职可以领吗?合同未到期辞退如办理好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携带哪些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失业人员档案

  (四) 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在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相关手续;

  (二)失业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到居住地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手续,避免社会保险缴费中断;

  (三)农业户口劳动者在就业期间个人不需要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时,如按城镇户口人员缴纳1%的失业保险费的,需先到单位缴费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办理退费手续。

  3.退保【流程_手续_申请书】

保险合同 篇4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保险合同 篇5

  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申请,同意按下列条件承保。

  no:_________

  保险单号码

  投保单号码被投保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住所邮编投保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姓名住所邮编与被保险人关系受益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 所 受益份额* 如无指定受益人,则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保险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项目(给付责任)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交费期交费方式份数保险费加费保险费合计生存给付领取年龄领取方式特别约定 公司提示:

  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更改保单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的约定书共同构成。在保险有效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请按条款规定及时与我公司签单机构联系。签单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业务员:_____________(签字)

  出单员: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复核员: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单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险合同 篇6

  只交养老保险没签劳动合同对吗? 近日,内江读者江某来电话咨询,我是公司职员,公司没和我签合同,而且只交了养老保险,而我了解过,社保是包括五险一金,只给我交养老保险对吗?没签合同对吗?

  本报政策咨询台就江某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首先,公司没和你签劳动合同是不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的规定,公司应当和你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只参加养老保险是不正确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及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五险一金

  是一个整体,只要用工关系成立,公司就应当为职工缴纳保险费,保障职工参保的权利。

  最后,你可以追究公司不签合同,不买保险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你可以向公司主张二倍的工资。

  对公司不买社保的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

  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公司应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公司补交社保费。

保险合同 篇7

  编号:

  保险代理公司名称:

  地址:

  邮编:

  联 系 人:

  电话:

  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内代理保险业务。

  第三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 ;

  3._____________________ ;

  4._____________________ ;

  5._____________________ ;

  6._____________________ ;

  7._____________________ ;

  8._____________________ ;

  9._____________________ ;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乙方为甲方代理险种的承保限额(按每一危险单位):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 以内。

  (三)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业。

  (四)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标准格式保单。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

  第四条责任范围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向乙方所做业务客户诋毁、排斥乙方,给乙方造成工作不利,关系不畅,损坏代理人声誉的行为;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的;

  3.甲方在授权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损害代理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的业务出险时,不能及时理赔,并按规定赔付;

  5.甲方在处理乙方代理业务的赔付时,有假赔案等欺诈行为。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 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而事后又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追认;

  2. 乙方通过代理权的行使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3. 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隐瞒重大事项欺骗甲方;

  4.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划缴保险费的。

  第五条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

  乙方在甲方出具保险单后 日内或收入款项达到 万元××币时将所收

  的保险费(保险储金)划缴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 。

  第六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据乙方实收保险费的数额及险种的不同,按国家财政部、保监会的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1._____________ % ;

  2._____________ % ;

  3._____________ % ;

  4._____________ % ;

  5._____________ % ;

  6._____________ % ;

  7._____________ % ;

  8._____________ % ;

  9._____________ % ;

  10._____________ % 。

  (二)手续费按月(季)结算,并于每月(季)初___天内将代理手续费以转帐方式付给乙方。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在签发保险单前,甲方对乙方在授权内范围代理的保险业务有最后确认权。

  (2)有权调整乙方所代理的财产保险的险种。

  (3)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代理业务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2.甲方应尽下列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业务单证、条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应根据乙方代理保险费的

  实际数额按规定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

  (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建立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种帐簿、报表。

  (4)对于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要积极协助解决,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促进代理工作发展。

  (5)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

  (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3)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对保险代理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反映。

  2.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1)乙方应将收取的保险费,保险储金以及存款利息于规定交款日划缴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实务等有关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资料。

  (3)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4)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5)乙方应协助甲方为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协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赔工作。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

  (二)本合同期满前 天内,甲乙双方如愿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应重新签订代理合同。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第十条代理合同的终止及其效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代理合同即告解除。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按规定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经乙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转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三)乙方不按规定划缴保险费、储金,经甲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缴保险费、保险储金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要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副本各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

  (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保险合同 篇8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_______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保险合同 篇9

  一、保险财产

  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

  二、责任范围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

  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

  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

  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

  五、保险金额

  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六、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七、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八、特别约定

  在保险期限内,购房人还贷完毕,由贷款人出具证明,贷款人的保险权益丧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人继续负责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_________项办法解决: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法院提出诉讼。

  相关知识:房贷保险

  房贷保险全称“个人住房抵押综合保险”或“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是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为防范房贷风险要求贷款人必须购买的保险。此处所指“贷款”为商业银行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部分。财险公司原有的房屋损失险,是对所保房屋提供保障,如果在还贷期间,因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原因造成抵押房屋的损失,以及为抢救房屋财产所需支付的合理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给予赔偿。

  保险财产限于被保险人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含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商品房),包括被保险人购买的商品房中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在销售合同中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但该房屋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不属于本保险财产范围。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和费用支出,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①火灾、爆炸、水管爆炸;

  ②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流石、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降;

  ③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界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④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中,为防止其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⑤以及为减少损失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①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②核子辐射或各种污染;

  ③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④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⑤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等内在的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所引起的费用。

  3、保证期限:自投保次日(一般从入住之日)12时起到保单约定的终止之日12时止。

  4、财产保险费计算:保险费=保险金额(即所购房款)×0.56%×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 篇10

  一、问题的提出

  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的选择一直是影响会计制度国际趋同的主要因素。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国家选择了递延匹配原则的会计计量模式,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所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却选择了资产负债原则这一会计计量模式。我国在20xx年新《企业会计准则〉渐实施之前一直采用的是递延匹配会计模式,但是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保险合同会计规范基本上改由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资产负债原则。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出台之前,递延匹配法一直是各个国家保险合同会计计量采用的基本原则。递延匹配法根据传统会计中配比的概念,使保险合同的成本和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配比,予以确定利润。递延匹配法强调谨慎与稳健的会计原则,很好地保护了保险合同债权人的利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自20xx年重新改组以来,致力于建立一套国际上通用的企业会计制度,用于帮助投资者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会计信息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这一基本理念动摇了原先保险合同会计所采用的递延匹配这一根本,因为债权人与投资者之间有着不同的利益取向和价值选择。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开始考虑采用何种模型方法可以更好地帮助投资者了解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和投资价值。在此背景下,资产负债法这一会计模型开始受到了各界的关注。

  资产负债法的运用原理源于资产负债表,通过对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和资产与负债的变化情况确认保险公司的期间收益。保险资产与保险负债的确认必须严格依照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与负债确认的统一标准,不符合资产和负债定义的项目不能够确认为资产和负债,而且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利润表所反映的收入和费用根据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计量的变化而定,利润是基于资产负债科目对损益类科目的影响变化而确定的。

  尽管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目标明确地致力于发布一套以资产负债基本原则为指导的保险合同会计制度,但是基于保险合同本身的复杂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仍然被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实施。20xx年3月份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公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第一阶段成果。

  该成果以资产负债法为导向,主要规范保险合同会计的基本原则和对现行保险会计实务做出一定的修改。第一阶段成果并没有针对保险合同会计具体确认与计量作详细规定,这些规范将作为保险合同第二阶段成果于20xx年公布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汾为两个阶段实施,客观上对各国保险合同会计规范的差异预留了伏笔,许多国家(比如美国、德国)仍然执行以递延匹配原则为指导的保险合同会计,而有些国家地区比如欧盟上市公司、中国)的保险企业则根据资产负债法原则为指导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信息。

  实际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第二阶段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成果中能否不折不扣地执行资产负债法这一基本原则,目前还存在着一定的变数。主要原因是因为保险合同本身的复杂性,使得资产负债法在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基础上,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会计信息的波动性,相对于递延匹配法原则而言不能很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此外在金融危机这一诱因下人们更多地关注财务报表的风险预警和信息传递能力,未来保险合同会计如何实现国际趋同,又一次成为学界关注与争论的焦点。

  二、递延匹配法与资产负债法下的会计计量(一)递延匹配法下保险合同的确认与利润实现

  递延匹配法是指根据权责发生制将保费收入和保险赔付支出以实际发生的影响作为确认和计量的标准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匹配,根据会计分期原则将一定时期的收入和该时期的费用进行匹配。它强调了谨慎性这一原则,保险资产的计量并不是整个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的全部,而是匹配法则下的部分保险金,从而实现了资产的低价原则;而相对于保险负债,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既包括未来为了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必要支出,也包括特定风险下的巨灾保证金和均衡准备金,实现了负债的高价原则。

  递延匹配法下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时并不立即确认为收入,而是将保费根据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进行期间归置,属于会计年度内的保费确认为收入,不属于当期会计年度的保费进行未到期递延,确认为负债。如果递延的保费不足以满足预期的保险赔付成本保险公司需要确认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在取得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成本也将进行递延,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予以摊销,将其同保费收入一起在合同期内配比。

  采用递延匹配法的保险会计制度一般将保险合同按照期限的长短进行区分。对于短期的保险合同,由于该类保险合同假定风险平均于保险期间,并且保险期间短暂,所以营业收入的递延上没有必要进行平均化设计,保费收入的实现过程与保险风险承担的过程一般形成同步对应关系。对于长期的保险合同,由于该类合同保险期间长,投保人一般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纳保费,递延匹配通常对保费进行平均化设计,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平均确认分期保费收入。由于长期保险合同风险分布的不均匀性,平均按期确认长期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客观上造成了保险合同资产与负债的不对称性,为了反映风险的聚集递延匹配法下不仅允许保险公司针对长期保险合同未来赔付与责任提取长期保险准备金,而且还必须针对特定的保险合同或者风险类型提取巨灾保证金和均衡准备金。

  递延匹配法下保险公司的利润只有在一个会计期间内通过对保险营业支出和保险营业收入的确认得以动态实现。保险企业取得保费收入后扣除掉相应的赔款和给付支出,然后还必须扣除各项保险准备金后才得出承保利润。值得一提的是在递延匹配法下对保险准备金的计算主要依靠估计,保险合同准备金与未来实际赔付存在一定的偏差。如果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存过多,则会造成保险公司的当期利润降低,在以后的会计区间递延后形成秘密准备金。由于秘密准备金无法在利润表上予以反映,因此各种保险准备金的确定是否准确,影响着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利润是否准确和具备说服力。

  (二)资产负债法下保险合同的确认与利润实现

  资产负债法以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计量的变化来定义收入和费用,与财务报表各要素定义的逻辑关系相一致。保险公司对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的定义遵循企业会计制度概念框架下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只要符合某项要素的定义,便可以确认和计量这一要素。

  保险资产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净合约权利。净合约权利是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所形成的,由保险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将给保险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保险合同在符合上述保险合同净合约权利的定义同0寸,如果其成本和价值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才能确认为保险资产。在资产负债法下由于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取得成本(佣金和手续费支出)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不应该确认为资产。

  保险资产反映的是保费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的流入,只要保险公司能够预期保费收入将流入企业,不管它的期间归属如何,也不管它是否已经支付,都必须确认为保险资产。有的保险合同下保留了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到期后可以选择是否延长的权力,在这样的保险合同下保险公司只有在确认保险合同将给投保人带来好处并且投保人十分有可能选择延长保险合同下才能对延长后的保险合同资产进行确认。

  保险负债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净合约义务。保险公司的净合约义务是基于保险合同所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保险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的界定对保险公司而言意义非常重大,因为保险公司的经营特征决定了保险合同具备一定普通意义上的未来承诺的特征。现时义务不同于未来的承诺,它是产生于过去的交易或者其他事项的在当前条件下已经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因此不能够确认为负债。只要保险合同未来承诺的特征是基于现时的已经签订的保险合同而形成的,这一特征便不影响保险公司对保险负债的确认。如果基于保险合同的现时义务的履行造成与净合约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出企业,并且未来可能流出的经济利益能够可靠地计量,则保险公司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负债。

  保险负债表示保险公司剩余理赔和合同下的风险的价值,包括所有直接和间接保险合同成本而不是未到期保费的递延。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承保风险由不确定性转变为确定性而从风险中解脱,从而得以确认收益和损失。由于巨灾和均衡准备金不符合负债的定义,所以资产负债法下的会计制度不允许计提相关的准备金。

  资产负债法下保险公司的利润可以得以静态实现。在资产负债法下保险合同签订时,便需要确认相关的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同时相应确认收益和费用。这使得资产负债法下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时保险公司便有可能产生初始损益和利润,不过这一初始利润一般需要在会计期间到期日前再次通过负债充足性测试的方法予以修正。资产负债法下的利润通过不同时期资产负债表的变化得出,根据会计的恒等式由资产减去负债得到所有者权益,如果所有者权益比上一会计年度增加,则表示保险公司该年度获得盈余;如果所有者权益较上一会计年度有所减少,则所减少部分为保险公司的年度亏损。

  三、我国保险会计的现状与特征(一)我国保险会计的现状

  20xx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自20xx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决定从20xx年1月1日起全保险行业推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保险业成为我国第一个率先不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全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行业。

  新《企业会计准则》虽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为了与目标相协调,新准则直接提出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重新严格界定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定义,明确规定了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新准则第一次在我国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要求,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部分金融工具、股份支付等,都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使会计记录由静态转为动态,提升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而且,新准则规范了新的会计业务,提出了许多新的概念,比如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和股份支付等,彻底改变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外”特点,通过表外金融资产、负债的表内化,使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加容易地评价公司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另外,新准则规范了企业合并、合并会计报表等重要的会计事项;引入了每股收益、分部报告等比以往更加严格具体的披露要求,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了更为透明的信息。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与保险公司最为密切相关的是第25项具体准则《保险合同》与第26项基本准则《再保险合同》这两项准则具体规范了源自保险合同的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普遍认为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保险合同会计计量遵循的是资产负债法这一基本原则。实际上由于新《企业会计准则》在我国原来保险会计规范基础上进行改革,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湘关规范为模板,吸收了部分美国保险合同会计的相关规范,使得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既包含了资产负债法的基本特点,同时也保留了递延匹配法下的若干特征。通过上文对两种不同会计计量模式的分析,下文将进一步分析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的若干特征。

  (二)我国保险合同会计计量的若干特征

  首先,保险会计的规范主体实现由保险公司向保险合同的转变。中国自20xx年度开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打破了行业和所有制形式界限,将金融保险业与其他行业统一通过《企业会计准则》予以规范。先前保险公司都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内,保险会计所遵循的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998~20xx)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xx~2006)都是以保险公司为规范主体,内容除保险合同以外,还包括会计要素、股权投资和财务列报等方方面面。新《企业会计准则》首次将保险公司纳入其规范体系,其中的第25项具体准则《保险合同》与第26项基本准则《再保险合同》成为保险行业特别会计规范,保险公司其他会计规范适用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具体准则。中国的这一做法基本实现了保险会计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保险合同成为保险会计的规范主体。

  其次,我国保险合同会计规范以资产负债法为理论基础。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保险资产与保险负债的定义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趋同,各要素遵循企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比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第7条的规定,保费收入必须满足保险合同成立并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保险公司并且该保险合同的成本或者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这些条件下才能进行会计确认。只有符合某项要素的定义,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保险公司才能对保险合同资产与保险负债进行确认。我国保险合同会计规范以资产负债法为理论基础,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便必须按照资产和负债的相关确认条件在会计上予以确认,利润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同时便得以静态实现,为了修正企业的静态利润值,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第14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在会计期末对保险负债进行充足性测试,并且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保险资产、保险负债以及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等规范,都体现了资产负债法的基本要求。

  但是,企业会计准则部分会计规范仍然保留了递延匹配法的特征。首先是保险合同的分类,本文第二部分已经论述了递延匹配法客观上要求对保险合同予以分类,这是递延匹配法下会计处理的基本前提。《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将保险合同分类为寿险合同与非寿险合同,准则中对这两类保险合同概念的表述实际上等同于以递延匹配原则为基础制定的美国保险会计准则£)中关于长期保险合同和短期保险合同分类的概念内涵。递延匹配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应收保费和预收保费的确认与计量受合同期限的长短有所不同。长期保险合同的应收保费和预收保费的界定以期收为原则,趸收为例外。短期保险合同的应收保费和预收保费的界定以趸收为原则,期收为例外。我国目前的保险会计规范中针对不同的保险合同,规定了不同的保险资产与负债的会计确认方式和种类,从而使得当前的保险会计制度仍然体现了递延匹配法的显著特点。另外,保险准备金的设置和划分延续了我国旧会计制度中对递延匹配法的运用。资产负债法下无论是通过现时转出价值还是现时购进价值所得出的保险负债,都蕴含着未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所必需承担的净合约义务的价值,即针对保险事故的赔付准备,因此也无需界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无需针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区分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公司必须设置针对非寿险合同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和针对寿险合同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这些做法实际上是对原有会计规范的延续,因此也带有明显递延匹配会计原则的烙印。

  四、国际趋同对我国保险会计的挑战与建议

  (一)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评价

  我国现行保险会计计量选择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资产负债法为理论基础,配以美国递延匹配法模式下的部分会计计量方法为补充。因此对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的评价,必须首先分析资产负债法和递延匹配法各自的优点与缺点。

  资产负债法代表的是目前国际上保险会计趋同计量模式的主流观点,通过对保险合同和保险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帮助投资者、公众与监管者一目了然地根据资产负债表直观了解保险公司的获利能力,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不需要像递延匹配法原则下那样解读财务报表关于成本递延,收益匹配等相关隐含的会计信息。资产负债法的计量强调的是公允价值模式,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盈利能力,避免了递延匹配法下可能造成的秘密储备金聚敛等现象,更好地保证了投资人的投资利益。

  资产负债法下的会计确认和报表列示更为简单和统一,便于会计资料使用人(投资人、投保人、监管者和公众等)阅读和了解相关的信息。首先资产负债法下对保险合同的分类变得毫无意义,因为所有保险合同不再根据递延匹配原则进行会计分期处理,长期保险合同和短期保险合同的资产和负债都按照市场价值的方法进行评估确定。这也是国际会计准则的保险合同会计没有对保险合同作进一步分类的主要原因。另外资产负债法下根据市场公允价值所得出的保险负债,都蕴含着未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所必需承担的净合约义务的价值,因此也无需对保险准备金做诸如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等划分。

  不过资产负债法下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使用会造成保险公司各年度运营情况波动性大,保险公司年度利润对宏观环境与金融市场的依赖性增强,投保人在经济运营良好的年度不仅拥有充实的赔付保障,而且部分人寿保险产品投保人还可以获得更丰厚的投资回报;但是在经济运营欠佳的年度则可能由于保险公司各项资产与负债根据市场价值评估出现缩水状况,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下降,投保人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此外保险合同根据其市场价值进行计量是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因为保险合同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交易,所以也不存在可供参考的第三方价格,对保险合同资产负债的计量因此只能通过运用特定的模型,根据保险合同所产生的现金流和保险合同价值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贴现值等因素予以确定。

  保险会计计量在递延匹配法下通过成本递延和利润匹配的方式,解决了保险成本不确定性对保险公司利润确定所带来的难题。递延匹配法根据保险合同的实际保费收入为基础,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成本与费用进行期间归置,辅以各项保险准备金的计提保证保险公司在未来发生保险事件下充分的偿付能力,减少了保险公司会计信息的不稳健型,减少了保险公司通过会计报表操控利润的风险性。递延匹配会计制度因为其稳健性和可操作性,很好地保护了保险合同债权人的利益。不过由于递延匹配法更加强调谨慎性原则,造成保险资产低价计量和保险负债高价计量的非对称性,保险公司秘密储备金增加,投资人利益普遍低于保险公司运营真正的投资回报水平,保险监管部门与公众解读保险公司递延匹配法下会计信息的难度大大增加。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保险会计计量模式致力于满足投资人、投保人和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通过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资产负债法进一步公允体现保险公司盈利能力,力求还投资人应有投资回报的本来面目,更好地保证投资人利益,帮助投资人、监管者和社会公众更为客观公正地解读保险会计信息。但是现行制度对资产负债法的运用并不彻底,许多保险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并不是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是采用原先递延匹配法原则下的各项方法确认保险准备金,通过谨慎计量的方法保证投保人的利益。确切地讲这种模式是保证投资人利益与投保人利益的一种中间模式,是为目前国际上针对未来保险合同会计国际趋同路径目标不明状况下而采用的一种过渡模式。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作为公认会计制度(GenerallyAccepiedAccountingprincpesGAAP)框架下的会计制度,从本质上与监管层面上的法定会计制度(S_OT八ccomtingPrncPlesSA)T着根本区别。国际趋同背景下未来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将会进一步朝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资产负债法模式发展,这种发展趋势客观上对我国刚实施不久的保险合同会计制度提出新的挑战,为未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国际趋同背景下保险合同会计的改革预留伏笔。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保险合同会计发展趋势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第二阶段的制定仍然处在讨论阶段。20xx年5月份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相关的讨论文稿。该文稿同样以资产负债法为理论基础,针对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公允价值评估模型的选择等提出探讨。预计这一讨论文稿会在20xx年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第二阶段成果初稿的形式予以发布,并将于20xx年开始生效实施。

  在现有的讨论中占据主流观点的是关于运用保险合同的现时转出价值(Cunentextvajue)和现时购入价值(Currentenryvajue膜型来评估保险资产与保险负债的公允价值。

  保险合同的现时转出价值以产品销售市场为导向,根据市场上的第三方为取得保险合同的净合约权利(保费收入)所愿意支出的价值确定保险资产,根据市场上的第三方为接受保险合同的净合约义务(保险赔付)而要求保险公司所支付的价值确定保险负债。保险合同的现时购入价值以成本采购市场为导向,根据保险公司在市场上为了向第三方(其它保险公司)获得保险合同的净合约权利所愿意支出的价值确定保险资产,根据保险公司在市场上为了接受第三方(其它保险公司)的净合约义务而要求其它保险公司所支付的价值确定保险负债。

  由于保险事件具有随机性,所以对保险合同的现时转出价值和现时购入价值的期望值只能根据保险事件的发生概率进行测算概率的估算和实际发生概率之间难免存在偏差。为了减少偏差,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中还考虑了风险校准系数,用于帮助公允价值的计算更加贴近保险合同本身的实际价值。风险校准系数的确定根据市场的风险偏好而定,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观点,风险校准系数所调整的风险不仅包括单一的风险,还包括投资组合下可以相互之间进行风险平衡的多样性风险。此外由于保险公司风险经营过程中还会向投保人提供理财、咨询等服务,现时转出价值和现时购入价值的计算还允许运用服务边际系数进一步修正保险资产和负债的市场价值,以求获得更加精确的公允价值。

  虽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将资产负债法确定为理论基础,但是资产负债法与递延匹配法之争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第二阶段的制定过程中的讨论并没有停止。20xx年7月份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每月资讯中显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在讨论针对短期保险合同索赔前设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通过改变先前允许保险公司计提未到期准备金的做法,强制性地要求保险公司通过针对尚未索赔的短期保险合同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做法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用的经济信息。这一讨论的观点实际上是递延匹配法下针对短期保险合同常见的一种准备金记提方法,为目前中国、德国和美国等多数国家所采用。尽管这一讨论能否付诸实施仍未定论,不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通过官方渠道发布这一观点起码向外界传递一个信息,即未来保险合同会计国际趋同中不排除在以资产负债法为指导原则的基础上借鉴部分递延匹配法的会计方法。这种做法也是与当前我国的保险合同会计实践相吻合的。

  (三)国际趋同下完善我国保险会计的若干建议

  首先,加强资产负债法模式下保险合同计量的研究。由于我国长期以来采用递延匹配法原则对保险合同会计进行计量,所以关于递延匹配原则下的会计计量研究较多;但是基于资产负债法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对而言研究成果较少。我国现有关于资产负债法的研究都是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第一阶段成果以后才陆续开展,而且大部分研究都停留在对已公布的资产负债法原则下保险合同会计政策的分析和评估,真正对资产负债法基本理论和相关会计要求的研究少之又少。由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一直将资产负债法作为其制定保险合同会计的理论基础,为了更好地应对国际会计趋同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学界当前应该加强对资产负债法模式下保险合同计量各项要求的基础性研究,从而为以后我国保险会计在国际趋同下的改革提供必要的理论参考。

  其次,审慎评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各项研究成果。因为现行各国的保险实务中主要都运用递延匹配法下的会计计量模式,资产负债法的研究在现实中会遭遇很多难题,可供借鉴研究的成果寥寥无几。正因为如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所发布的各项研究成果(比如现时转出价值、现时购入价值、风险边际和服务边际等等)成为现有研究资产负债法的重要资料和理论基础。不过对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现有的各项研究成果,由于保险合同的公允价值确定缺乏现实的第三方市场可供借鉴,所以各种计量模式都是建立在模型运用的基础上。因此,我们有必要审慎地评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各项研究成果,结合我国保险业的情况与特征进行实证分析研究,从而更好地帮助我国保险公司评估国际会计趋同所带来的各项影响,并且尽可能规避各项讨论模型对保险业发展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再次,积极参与国际会计趋同下保险合同计量讨论。尽管我国的保险合同会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相关会计准则的规范,但是我们在本国的国情基础上进行发展创新,使得当前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制度形成兼容资产负债法和递延匹配法两种会计方法的特征。我国所有保险公司自20xx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来运营状况稳定,保险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得到有效的提升,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增强。这一现实表明我国通过自我独立发展的会计制度为保险合同会计国际趋同提供了一种中间路径的实验。在未来保险会计国际趋同路径未明的情况下,我国监管部门和学界应该积极参与保险合同计量的国际讨论,积累我国保险行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经验和提高我国保险业在国际上的话语权。推广我国保险合同会计模式,也有利于提升我国保险企业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的竞争力,降低我国保险业国际化进程的成本和加速我国保险业自身的发展。

  此外,保险公司应当提前部署国际会计趋同下各项应对。资产负债法下运用公允价值计量保险合同的资产与负债,对保险公司运营稳健型提出了很大挑战。国际会计趋同下保险公司的年度资产状况波动性大,各个会计期间财务报表反映出的运营能力不稳定,客观上要求保险公司相应地调整自己的产品设计、投资策略、风险管理和再保险安排等环节。我国保险公司不断发展壮大,近年来海外上市和境外市场融资进一步增加,部分保险公司开始开拓海外保险市场,这些趋势都要求保险公司及早部署国际会计趋同下的各项应对,减少因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一保险合同》第二阶段在20xx年实施后出现的负面影响,以国际保险会计趋同为契机提高自身的偿付能力和盈利水平,掌握国际竞争中的主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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