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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公证书的认证

时间:2019-02-04 12:13:47 公证书

如何办理公证书的认证

  篇一: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和国际惯例,认证由各国的外交、领事机关负责办理,各国驻外使领馆均有这方面的职权。我国办理认证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有驻华使领馆的省、市外事办公室,在国外为我国驻外使领馆。

如何办理公证书的认证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42条规定:“公证书费品、理领事认证的,应由东办公证处远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办理公证书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凡发往域外使用的需要办理认证的民事类公证书,一律由公证书的公证处直接秘到中国旅行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代办处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并送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对经过“双认证”的公证书,由签证代办处寄回原公证处发给当事人。经济类公证书可由公证处直接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

  公证文书认证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需要认证;公证书,应接文书使用国的要求陆相应的外文译文,并附认证页。(2)公证机构要代收认证费、认证代办费、邮费等有关费用。(3)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必须由具有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办理并盖签名章,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章必须事先报司法部和外交部备案。

  篇二:如何办理涉外诉讼中的公证认证手续

  Notarization and Attestation of Documents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Litigation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境外当事人给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要办理公证认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要办理公证认证,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那么实践中应当怎么做?会遇到哪些问题?笔者结合办案经验作一介绍。

  一、公证认证哪些文件

  依前述规定,需要公证的是两类文书,委托书和域外证据,似乎很明了,但实践中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

  (一)委托书

  除了委托书,还有委托人的主体登记文件需要一并公证认证,于公司而言是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商业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等,于个人而言是身份证件复印件。尽管民诉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点,但实践中这部分内容是不可或缺的。

  对代理人来说,还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书的授权内容和文件的份数。做一次公证认证很麻烦,有的时间还挺长,所以尽可能把法律程序中所需的文件一次办妥,宁多勿少。

  授权内容方面,代理人开始代理的是一审原告,要考虑到后续的二审、执行甚至再审,所以委托书中的授权要尽可能都覆盖到,把一审、上诉、执行、再审阶段的诉讼权利全写上。份数方面,公证认证

  文件建议不少于五份,这样一旦进入后续程序可以随时提交授权文件。试想如果没有上诉的授权,一审判决了境外当事人不服想上诉,而上诉期只有30天,临时去办公证认证,能不能来得及,万一来不及那就丧失了上诉机会。

  (二)域外证据

  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域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公证认证。哪些属于域外证据,很多文件是容易确定的,比如域外的合同、发票、收据、银行凭证、提单、行政机关通知等,但也有一些难以区分,比如未注明合同签署地的涉外合同,这属于域外还是国内证据?笔者认为,保险起见还是做公证认证。因为境外当事人若依据合同起诉,合同是关键证据,万一中国的被告基于签约过程提出合同签订地在境外,认为合同是域外证据,要求公证认证,会造成额外的麻烦。

  再比如境外当事人收到的电子邮件是否为域外证据?如大家所知,在互联网上国家的界限是模糊的,电子数据存储在虚拟空间里,存在某个互联网服务商的服务器里,用户可以在任何地点登陆网络存取电子邮件,则电子邮件位于哪个国家,很难说清楚。再者,就文件格式而言,不同国家的一般文书格式差异很大,如果拿给国内法官确实存在难以识别的问题,但对于电子邮件则不存在,邮件服务系统的界面近似,文书格式近似,随着电子邮件使用的普及,法官辨识这一证据并不存在障碍。既然这样,还要不要做公证?法律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会做。在这一点上,笔者以为不应区分域外域内,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时应一视同仁,适用相同的认定规则。在公证的问题上,笔者赞同上海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发布的《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即电子邮件如果能够当庭出示,则不需要做公证。但因为这毕竟不是最高法院的意见,如果案件的受理法院与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意见不同,还是对邮件做公证更好。

  (三)诉状等法律文书

  起诉状、申请书、上诉状等文书上的当事人签字或印章是否要公证认证。有人说,这些文件的签署在境外,真实性难以确认需要公证。实践中有些律师也会要求当事人办理公证认证。笔者以为不必要。首先法律并未规定该文书要公证认证,其次既然授权委托书已经公证认证,则由代理人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法律文书这一行为本身已经可以保证签署的真实性,没有必要再施加额外的要求。而笔者所办理的案件中,法院对境外当事人签署的法律文书也未提出公证认证要求。

  二、公证词的内容

  公证员对文件的什么进行公证,这一问题因各国公证法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看下公证员在所签署文件上写下的公证词就能发现这一点。笔者没有看到过对此的统计,仅以个人见到过的公证认证文件来说。

  对于委托书,公证员会写明,某某在我面前签字。对于证件的复印件,则写复印件和原件一致。这两类文件的公证情况各国大致相同。

  对于作为证据的文件,比如合同、发票等,这就复杂了,各国公证员的做法不一致。就国内法院要求公证认证证据的目的而言,显然是希望确认证据的真实性,但公证员在短时间内如何确认自己面前的各种文件的真实性,有的如银行转账凭证可以核验,有的如发票、传真件、收据等则难以核验或核验成本很高。

  笔者所见到的情形,英国的公证员会写一段文字,说某某宣誓所附的文件是真实的,让声明人签字,公证员也签字,在所附的每一份文件上,声明人和公证员都签字,所有的文件会装订在一起。香港的公证做法与英国的类似,系因香港的公证法律源于英国法。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示范公证书上的公证词,内容大意是有充分证据证明某人是文件的当事人,且签字为本人或单位授权代表所为。德国某公证员对某文件出具的公证词是文件的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三、公证认证的程序

  公证认证的程序有三步。第一步,公证员公证,内容在前面已经介绍;第二步,公证后的'文件交所在国外交部门认证,通常是外交部门在文件上盖章,官员签字,并写明某某公证员的签字是真实的,需要说明的是,在有的国家这一步可能包含两步,比如美国,先是市或郡的书记官认证签字公证员的身份,再由州长认证签字郡书记官的身份;再比如德国,先是州法院认证签字公证员的身份,再由联邦外交部授权的行政管理局认证州法院签字书记官的身份;第三步,上述文件被转交到中国驻所在国的使馆或者领馆办理认证,办理认证时会在文件上粘贴一段格式文字(附图),兹证明前面文书上*国外交部(或其他部门)的印章和*官员的签字属实,该文书内容由出文机构负责。这样才算完成。

  港澳台地区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等文件也需要履行公证手续,相比外国的当事人程序要简单一些。

  就香港的公证程序而言,文件由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公证后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就算完成了公证手续。澳门的公证与此类似。

  就台湾的公证程序而言,委托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通过中国大陆各省的公证员协会加盖转递章,方为有效。

  就办理期限而言,各国或地区因政府效率的不同差异极大,就笔者所知的案例以及中介机构公开给出的时限,香港、新加坡的速度极快,如手续齐备从开始办理公证到完成一周就好了,英国3周,美国10个工作日,日本15个工作日,法国20个工作日,意大利20个工作日,泰国3周,土耳其2个月,伊拉克超过2个月。

  四、公证认证费用的负担

  公证认证因诉讼而做,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在诉讼中一并要求对方承担。这方面涉及的问题是,公证认证的收费凭证作为证据提交,该证据来源于境外,是否要做公证认证?按规定需要,但笔者以为如果那样做,等于让公证认证部门对自己的收费再做公证认证,有的费用如政府收取的认证费用还需要返回给公证员做公证,事情变得非常复杂。还有,有的当事人不熟悉这项工作,请代理代为办理公证认证,且代理费往往远高于公证认证本身的费用,则代理费是否可以由另一方承担?笔者以为,不应由另一方承担,因为该费用并非必须要发生的。

  五、紧急情况下的公证认证

  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个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案件,申请人是美国公司,与国内一公司发生货物代理合同纠纷,货物已在美国的港口,港口费用与日俱增,美国公司急需拿到正本提单。我代表申请人向海事法院提交了申请海事强制令的申请,法院给我的答复是委托手续要先公证认证。我说情况紧急,司法程序能否先行启动,我让客户尽快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后补交,否则几个星期下来,要增加很多损失。后来法院也接受了我的意见。

  我想,针对这一类情况,法院应接受当事人这种变通的做法,如果坚持公证认证手续先办好,则损失扩大,事情更难以补救。

  六、公证认证手续的变通

  分析《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的授权委托书针对的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从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外国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虽无住所,但在我国领域内作短期停留,如旅行、探亲、讲学、经商时,在我国领域内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一般则无须履行本条规定的公证、认证手续。但外国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本人应亲往法院,由法官核实其身份并见证其签署委托书,或者本人前往中国的公证机关由公证员公证委托书的签字。笔者以为这一情况适合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情形,如果当事人为公司,由于法院或者公证处难以判断公司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签字人的身份,故公证认证的手续还是要办理的。

  总体来说,公证认证手续烦、时间长,笔者以为应当简化,应当与国际接轨,取消认证,只做公证。早在1961多个国家在荷兰海牙签署《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依照公约,来自于其他缔约国的司法文书、行政文书、公证书以及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放在文件上的正式证书,诸如登记批准书、日期签证及签字证明书免除外交或领事认证手续。照此规定,本文所提及的文件只需要经过公证就可以拿到中国的法院使用了,将极为便利高效。该公约目前已有约100个国家加入,包括香港澳门也适用,但遗憾的是我国大陆尚未加入。

  当然,这一问题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这儿不展开。但目前仍应按照现行规定做好公证认证手续,以符合法定的要求。

  作者介绍:李新立律师,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国际贸易与反倾销研究会会员,曾被中国司法部选派到英国参加律师培训一年。现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有报关员资格。

  主要执业领域:外贸及投资争议解决、外贸法律风险防范、海关事务咨询 电邮:li.xinli@dachenglaw.com

  篇三:海外主体资格公证认证如何办理

  随着海外公司到中国投资的增多,海外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的文件也随之增多,以下将详细说明。

  一家公司需要注册到注册地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业务或其他经济活动时,通常需要提供公司经过公证的注册文件,公证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程序;

  1、海牙公约的国家之间,只需要有国际公证人(Notary Public)对有关文件公证(Notarization),然后交该国外交部确认这名公证人是该国有资格的公证人,这个程序称为认证(Apostille)。

  2、只要有一方是非海牙公约的国家,就需要做大使馆认证。这个程序是将上述的“公证”、“认证”好的文件交注册地所在的接收方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对注册地所在国外交部的“认证”文件的官员签名进行确认,这一个三级连锁确认程序称为“大使馆认证”(Embassy legalization)。

  3、中国内地是非海牙公约国家。

  4、对于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公证认证程序如下:

  香港:公司文件交于中国公证人公证,再由中国公证人将公证的材料交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予以确认。

  台湾: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公证,当事人持有公证文件副本,由法院将公证文件正本交于海基会,再由海基会将正本寄往内地的公证机构,当事人持公司文件副本到内地公证机构进行比对。

  篇四:知识产权办中的域外证据公证认证如何办理

  知识产权中涉及到的域外证据要拿到中国使用,就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在知识产权领域涉及到的域外证据也越来越多,那么这些域外证据需要公证认证吗?该怎么办理?

  根据最新《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从该条行文来看,已经把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从决定证据资格的必要前提降低到补充条件。当事人提交的域外证据即使未经公证认证,商标评审委员会也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认可其证据效力。只有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不经过公证认证就无法确定证明力,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以否定域外证据真实性,当事人

  才需要对证据进行公证认证。

  域外证据公证认证流程:首先由当地公证员公证,然后送该国外交部认证,最后到中国使领馆认证。

  篇五:国际结婚公证书认证怎么办理

  越来越多的人在国外取得结婚证书,这种国际结婚证书要想在国内发生效力,就必须办理国际结婚公证书认证手续。

  具体流程和需要材料如下:

  (一)国外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程序

  1、委托国际公证律师或公证员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进行公证;

  2、将公证过的结婚证送该国外交部进行认证;

  3、将经过该国外交部门认证的结婚证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4、国外律师将认定过的法律文书寄会国内使用。

  (二)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

  1、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中国委托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2、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3、将该份文件寄回内地使用。

  (三)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委托澳门的中国司法部制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需要说明的是,公证书是否需要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尚无明确要求。

  (四)新加坡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

  1、需要把新加坡结婚证证书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2、台湾公证机关将新加坡结婚证公证文书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和内地当事人;

  3、内地一方将新加坡结婚证公证文书拿到公证员协会作核证。核证后即可使用。

  (五)英国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

  1、委托国际公证律师或公证员将英国注册的结婚证进行公证;

  2、将公证过的结婚证送英国外交部进行认证;

  3、将经过英国外交部认证的结婚证送中国驻英国大使馆进行认证。

  (六)美国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

  1、委托国际公证律师或公证员将美国注册的结婚证进行公证;

  2、将公证过的结婚证送美国外交部进行认证;

  3、将经过美国外交部认证的结婚证送中国驻美国大使馆进行认证。

  (七)澳大利亚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

  1、委托国际公证律师或公证员将澳大利亚注册的结婚证进行公证;

  2、将公证过的结婚证送澳大利亚外交部进行认证;

  3、将经过澳大利亚外交部认证的结婚证送中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进行认证。

  (八)加拿大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

  1、委托国际公证律师或公证员将加拿大注册的结婚证进行公证;

  2、将公证过的结婚证送加拿大外交部进行认证;

  3、将经过加拿大外交部认证的结婚证送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进行认证。

  篇六:涉外公证认证怎么办理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各方面交流的日益增多,涉外文书使用的频率也随之增多,那么无论是国外文书在中国使用,还是中国文书拿到国外使用,首先必须办妥涉外公证认证手续。

  领事认证制度是世界各国为了相互便利文书往来而在外交领事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国际惯例。国际交往的发展伴随着各类文书在世界各国间的大量流动,但各国关于出具公证书、商业证明等的形式和要求却不尽相同。领事认证制度通过一环扣一环的连锁认证方式,由一国驻外外交或领事机构确认最后环节的印章和签字属实,使相关文书能为该国国内有关部门和机构接受,不致因有关机构怀疑文书本身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在当地的使用,从而涉外文书能够在各国间顺利流转和使用。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

  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领事认证一般是由外交部及其派出机构,高等法院,驻外使领馆等机构来完成。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同样,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要向在国外使用也要经过类似的程序。

  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

  1、 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

  2、 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样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并无明确要求。

  3、 来自台湾的法律文书:委托台湾的律师到台公证

  机关公证;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法律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

  篇七:国外公证书到中国使用验证认证怎么办理

  国外文书在中国使用必须要办理当地公证,得到公证书后再国内使用前还需要办什么验证吗?

  国外公证书在国内使用前必须办妥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手续,之后才能在中国有效使用。

  办理国外公证认证流程:首先当地公证人公证,然后该国外交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最后到中国领事馆办理认证。

  篇八:外国授权书的公证及使馆认证怎么办理?

  随着中外经贸往来的增多,外国公司在中国参与各种活动也随之增多,很多场合外国公司不能直接参与,只能委托国内公司或个人办理,这时就会有授权书,外国授权书要想在国内被认可,就必须办理外国授权书使馆认证手续。

  外国授权书使馆认证的法律依据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

  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证据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外国授权书使馆认证的流程

  第一步,对于非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书,请您先送当地国际公证律师事务所(Notary Public)公证。

  第二步,将经过公证律师公证的文件送该国外交部公证认证办公室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如相关文书系由政府部门出具,则可径送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 第三步,将办好公证、认证的文件送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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