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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报告

时间:2020-09-15 15:33:54 自查报告

企业自查报告范文汇总7篇

  随着人们自身素质提升,报告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报告包含标题、正文、结尾等。你还在对写报告感到一筹莫展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企业自查报告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自查报告 篇1

  按照上级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我厂成立了质量安全管理小组,由法人小编任组长,组员由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生产加工人员担任,按照各自分工,对照《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从企业资质变化情况,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食品出厂检验情况、不合格产品管理情况、食品标注标识情况、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等10个方面,逐条进行自查。根据企业自查情况,企业自身感觉各方面做得尚可,基本符合质检部门的要求。对于稍有差次的,及时做了整改。现阶段,企业基本能做到系统管理,按标准要求组织进货、生产和销售。现将企业目前能达到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资质变化情况:企业名称为安全生产自查报告,厂址是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开发区,检验方式为自行检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37010307092,新证正在办理中。本厂证照齐全,经营范围是味精、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

  二、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本厂主要采购的原料为鸡肉精膏、麦芽糊精、柠檬黄、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盐、谷氨酸钠、淀粉、白砂糖、包装袋、纸箱等。所有物品均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够仅仅,购进时索取了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我厂生产的味精没有食品添加剂。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严格遵照了gb2760的要求,并做了详细的相应记录。食品添加剂还备有单独的进货台账。

  三、生产过程控制情况:我厂每天安排专人对厂区卫生进行打扫,保持厂区内环境整洁干净。定期对生产场所、设备、库房、进行打扫、消毒。保持在加工过程中与产品接触的一切设施、设备、环境的卫生,杜绝一切污染的可能。定期养护设备设施,每批产品生产前和生产结束后,均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生产人员的个人卫生,工作服帽的整洁情况,班班检查。工作人员洗刷、更换专用工作服后,经人员专用通道进入生产车间。验收合格的原料从原料专用通道进入生产设备。从原料到成品及成品库均保持独立空间,没有交叉污染。

  四、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我厂配备了架盘天平、分析天平、电热干燥箱、水浴锅、旋光仪、分光光度计、ph计、超净工作台、台式培养箱、显微镜、蒸汽压力灭菌器等检验设备,具有检验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均符合相关规定。检验人员经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具有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放的检验资格证书。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出的每个单元的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将检验的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备查,对出厂的每批产品留样,并进行登记。

  五、不合格品的管理情况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我厂生产需要的各种原料均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并索取相关的证件。严格按照产品生产工艺及《食品卫生法》的要求组织生产,未遇到购买不合格原料和出现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六、食品标识标注情况:我厂生产的各个单元产品的包装上按照相关规定印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识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产品的贮藏方式和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七、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我厂建立了食品的销售台账,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检验合格证号、生产批号以及购货者的相关信息,包括购货者的名字,地址、销货场所等。

  八、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积极并严格执行各个产品的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味精执行的是gb/t 8967 -XX、鸡精调味料执行的是sb/t 10371-XX、复合调味料执行的是本企业标准q/01zh0001s-xx、鸡味调味料执行的是本企业标准q/01zh0002s-xx。所有标准的状态都是现行有效。

  九、企业人员培训、体检情况:我厂所有和生产相关的人员均参加了体检,取得食品从业许可证书(健康证),并定期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食品技术知识培训。

  十、企业售后服务和产品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我厂主要消费者都是回头客,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到过消费者投诉。我厂已经设立消费者投诉登记本,并制定相应的处理制度、应对机制,确保一旦出现消费者投诉情况,能及时做出反应,力保消费者权益。

  经过此次自查,我厂基本符合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提高了质量安全意识,杜绝了质量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我厂建立了质量安全保证长效机制,为长期、持续地生产优质产品,打下了坚实基础。

企业自查报告 篇2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xx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xx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xx]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 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 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xx]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20xx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xx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6)企业20xx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xx]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20xx]160号、京财税[20xx]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20xx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五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20xx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20xx]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全面自查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企业自查报告 篇3

  一、新农合总体运行情况

  自20xx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启动以来,通过完善组织机构,落实监管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农民参保情况较好,发票检查自查报告。到目前为止,全市农医保参保人数为79.10万人,参保率81.6%。合计共补偿456957人次,其中住院补偿23981人次,补偿总额3110万元,门诊补偿432976人次,补偿金额443万元,基金滚存节余1205万元。市业管中心也在市社保局的领导下,狠抓审核、稽查、财务、档案管理等工作,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展总体顺利、基金运行安全、平稳;信息化方面,今年1月1日,我市开始实行新农合信息化系统运作。参保农民就诊时只要凭卡和本人有效证件就可在定点医院刷卡等,出院和门诊可当场结算报销,大大方便了群众报销,更能全程监管医院的用药和医疗服务的收费行为,使新农合基金的监管更有力。

  二、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

  为加强对新农合及各项基金的监管力度,市社保局认真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新农合基金会计制度》,完善基金审计、报销及现金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规范相关业务流程,依法进行基金财务管理和核算,将新农合基金纳入单独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月根据用款计划向财政提出申请,经财政审核后拨款支付,整改报告《发票检查自查报告》。

  三、新农合基金审计和监督情况

  我局建立了较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新农合相关政策法规、业务流程、各定点医疗机构均次门诊费用、均次住院费用和实际补偿比等具体信息等通过市社会保障局网站、工作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四、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情况

  我局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标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管。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运行总体比较规范,特别是实行医保卡信息化运行以来,对医院用药和医疗服务收费情况的监管更加全面,医保基金监管更加安全。我局工作小组在本次自查过程中,随机抽查了8家新农合医疗定点机构,总体情况较好,未出现违规操作套取基金等现象。

  五、监管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1、在检查中发现,市内定点医院结算清单一栏表中,有部分医院缺少院分管领导和经办机构领导签字。

  2、一些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责任感不强。一些医院只要患者出示医保卡就可刷卡,没有认真核对患者身份;一些医院未按规定输入病人的病情诊断。

  对此,我局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定点医院实行住院病人审核表制度。住院病人住院应由主管护士、主管医生、院分管领导和经办机构领导分别在各自的栏目中签字,一旦查处伪造住院病人或住院病人费用不真实的情况,将对签字的四位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

  2、要求定点医院加强自查和业务技能培训。通过处理违规人员和提高经办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企业自查报告 篇4

某某国税局:

  我公司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新疆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经营范围为方便面、挂面、粉丝、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

  我公司于20xx年正式生产运营,设有供应、生产、物流、营销、财务等部门,遵循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总账、明细账等,目前使用金蝶软件,我公司纳税申报按照要求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各年度国税、地税申报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为自行申报,没有聘请税务等代理机构。我公司每年都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对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核实检查并出具报告,现将我公司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国税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已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收入是完整及时入账:不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不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不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营业收入完整及时入账,现金收入按规定入账;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按规定入账。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准时完成纳税义务。

  不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已进行了纳税调整。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已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将在税收专项检查纳税自查中,及时、准确的完成我公司税收自查工作。

  以上报告!

企业自查报告 篇5

  一、安全生产总体形势

  1-9月份,全市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344起,同比上升0。25%;死亡38人,与去年持平;受伤348人,同比上升0。29%;直接经济损失285。6万元,与去年同期上升59。5%。

  根据市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事故控制考核指标,我市工矿商贸领域控制数为6人,实际死亡人数6人,控制进度100%;道路交通控制数49人,实际上报死亡人数30人,控制进度61。2%;水上交通控制人数1人,实际上报死亡人数0人;火灾控制人数1人,实际上报人数1人,控制进度100%;渔业船舶控制人数7人,实际上报人数1人,控制进度14。3%。共合计控制人数64人,实际上报死亡人数共38人,控制进度59。4%。

  二、工作开展状况

  (一)领导重视,落实职责

  1、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职责进一步强化。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国家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资料。在春节、十一等重大节假日前夕,市委市国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抽查全市各系统、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2、严格落实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制体系进一步健全。一是各镇(街道)、有关部门根据与市国家签订的安全生产职责书,明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了“党委领导、国家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二是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资料。目前,已将安全生产作为镇(街道)、市级机关领导干部晋升选拔的重要指标之一。三是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警示问责制度。目前已建立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牌制度及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警示、问责和追究。四是按时上报每季度的《履职报告书》。

  3、加强工作创新。一是用心推进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9月7日,西坞街道把部队区域纳入网格化管理,联合辖区部队检查海军租赁部队12家,陆军部队4家,发现隐患8处,当场整改1处,下发整改意见书6份。二是用心探索安全生产“元素化”管理模式。充分借鉴亭下水库做法,在交通运输系统和安监系统试点推行安全生产“元素化”管理模式,明确职责、分解职责、落实职责,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无缝隙”、全覆盖。三是创新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方式。学校“落实‘三员’,明确管理职责”、“坚持‘四定’,确保科学运行”、“执行‘五项制度’,推进常态化管理”的有效管理经验,在今年8月我省召开的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电视电话会议上受到了副省长郑继伟的高度评价。

  (二)队伍建设

  1、深入推进安监队伍建设。加强各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做到机构编制、职职责务、监管人员、经费装备、考核机制五到位。目前,全市11个镇(街道)落实安监所事业编制人员共计43名。各安监所全部做到职责上墙、人员亮相台上墙,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执法条件,配备了相应的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等装备。同时,将安监所规范化建设列入了职责制考核范畴。

  2、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建设。搭建的信息平台,下设安委会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安监局、各部门安全生产联络员、行风监督员、各地安监所长、企业负责人和安管员等九大类,累计录入企业3246家,有效输入企业负责人、安管员4200余人。透过该信息平台,有效建立了公共安全监管网络的紧密型联系。

  (三)经费保障。

  一是今年市国家投资近7243万元,按常住人口人均到达149。67元,别用于安全监管、安全培训、安全设施、安全装备、信息化建设、隐患治理等。加强产业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认证。对透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的企业每家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以奖代补,鼓励企业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认证。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潜力,确保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二是市国家鼓励企业加大对重点领域项目科技投入,对企业进行跟踪指导和督促,对已立项科技项目严格按项目计划进度推进,确保科技项目经费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促使上半年市规模企业科技投入增速越居第二。

  (四)安全监管

  1、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20xx至20xx年市安全生产的一项重点工作,自去年6月份实施以来,截至目前,共有94家企业达标,其中有2家企业到达国家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为继续深入推进标准化建设,针对市企业行业特点,重点编印了纺织、船舶修造、食品、商场等4个行业评定标准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具体资料包括有关标准化文件、行业分类、评定标准、自评表、评审申请表等。

  2、狠抓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一是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研究,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二是在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基础上,抓紧研究有关办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完善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机制,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动态监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努力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第一季度全市隐患排查季报率98。8%,企业自报率100%,零隐患率4。5%。三是在重大隐患挂牌工作方面,20xx年需完成市级挂牌的火灾事故多发点25个,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段5个,目前相关单位正在抓紧落实,预计在年底前能顺利完成。

  3、推进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透过建立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约束制度为核心的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诚信等级评定、诚信信息公开、诚信激励约束、诚信安全警示等五项制度,构建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于今年九月,召开了全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工作座谈会。各部门(单位)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对意见稿中所涉及的资料逐进行了完善。目前,安全生产诚信机制正处于在试点阶段。

  (五)行政执法

  1、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强化事故职责追究。透过对当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潜力建设的现状及突出问题的分析,完善了安全生产法制,加强了执法队伍建设,规范了执法行为。进一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主办负责及职责追究制度。对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如发生执法过错或错案的,根据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各自所承担的职责,区分不一样状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案件承办人员及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职责。

  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1-10月份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997家,同比增加1。52%。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累计13次,其中事前行政处罚11次,占总处罚案件的84。61%。安全生产经济处罚累计55。4万元人民币,其中事前处罚28。4万元人民币,事前处罚占总经济处罚的51。26%,到达考核要求的15%以上。

  3、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我市紧紧围绕“突出打非”和“深入治违”两大工作目标,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严格执法,严打强治”的思路,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全面排查无证无照小作坊、小加工厂、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多合一”、易群死群伤等场所,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累计组织1991个检查组,4078人次,检查企业3555家次,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23094起,其中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130家,行政拘留21人,追究刑事职责206人,处罚罚款2193。72万元。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取得了打非治违阶段性成果。

  (六)应急管理

  1、制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把应急救援的基础工作打牢打稳,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及时实施救援,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并及时做好事故上报工作。

  2、用心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尤其组织一线员工进行应急救援比武。同时,不断延伸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触角,加强农村义务消防队建设,指导帮忙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7月初,市粮食局邀请市消防中队官兵在中心粮库举行了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进行了消防安全演练。

  (七)宣传教育培训

  1、一是安全生产日常宣传教育常抓不懈。宣传教育培训广度、深度进一步延伸。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中开办安全栏目,长期普及安全知识,不断延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触角。定期开展“安康杯”、“安全生产月”竞赛活动,以“百场安全电影展映”形式送安全到村、社区、企业,灌输传播安全文化理念;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力量,发挥工会组织,街道、社区、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用心性,分地区分行业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同时,在各主要街道、社区、建筑施工场地等透过悬挂横幅、张贴警示标语,有针对性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以集中咨询方式,累计发放安全生产宣传资料8000余份,宣传小纪念品6000余份。

  2、加强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体系建设。以全员培训为契机,全面开展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潜力,重点加强企业职责人的培训。将“事故猛于虎、安全大于天、职责重于山”的理念根植于各级领带头脑中,使其成为企业安全文化的倡导者和培育者。重视安管员的执行力培训。用铁的手腕,铁的纪律,铁的面孔来抓安全生产,增强安管员的执行潜力。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保障特种作业证书的含金量。用心建立健全企业培训激励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依靠制度去管人管事。据不完全统计,从1-9月份,共组织培训基层安监工作人员50人次,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20xx人次,安管员2720人次,有效提高了基层安监所执法水平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夯实了安全生产基础。

企业自查报告 篇6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豫统文[20xx]6号)文件要求,汝南县及时与有关乡镇部门沟通协调,全面安排部署自查清理工作。现把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市统计局《20xx年统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下达后,汝南县统计局高度重视,及时将方案精神向县政府主管领导汇报,积极争取领导支持。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坚守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四条红线”,切实把这次自查工作落实好,实施好,按照市局和县政府的要求,我局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组织各单位、产业集聚区全面开展自查和清理工作。

  二、政府要求

  县政府提出几点要求:

  1.切实提高依法统计观念。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要切实增强统计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编造统计数据。

  2.要坚决守住统计联网直报工作“四条红线”。坚持不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单位不得填报数据,坚持由联网直报企业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数据,坚持由联网直报企业自己上报联网直报数据,坚持由联网直报企业修改差错或补填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

  3.认真搞好自查和清理。各乡镇及相关单位按通知要求,对是否存在预先编造各项经济指标的数据,以及违反“四条红线”的行为,统计工作站设施知否完备的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发现预先编造有关数据的、应付基层统计规范化建设的,给与坚决制止。

  三、全县整体自查情况

  通过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及产业集聚区等部门和单位20xx年、20xx年年报及20xx年上半年各种定期报表和各项调查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排查,汝南县在统计工作中不存在下列违法现象和行为:

  一是不存在统计违法行为。

  1.不存在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2.不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3.不存在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4.不存在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

  不存在违背统计法精神、影响统计工作独立性的文件和做法;

  5.不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统计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6.不存在单位领导人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干扰统计数据正常上报的行为;

  7.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二是统计基础工作建设逐步完善。17个乡镇街道全部依法设立了统计工作站,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了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了统计工作制度,工作站硬件软件设施完备,统计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四、产业集聚区自查情况

  县产业集聚区自查重点是辖区内各统计数据,固定资产投资月报、季报、年报,工业和商业项目的月报、季报、年报。自查情况如下:

  1.集聚区统计人员坚持每月收集统计报表,同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联网直报各项统计数据;

  2.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与实际运行情况一致;

  3.劳动工资报表数据、财务报表数据及生产能力数据等属实;

  4.商业报表数据无误。

企业自查报告 篇7

  根据自治区及市县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及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督查所发现的问题,我院药事管理会对本院药品采购管理又进行新一轮自查自纠行动,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完善药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建立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贮存保管制度,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库房管理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等;通过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编制了本院的基本药物采购目录。

  第二、本院全部使用国家规定的基本药物,全部执行零差价销售。所有药品全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招标采购网上下订单。禁止网外采购和标外采购。禁止采购非基药品,严格执行药品零差价,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标内采购。严格执行D药招办(**)1122号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做采购计划,并及时的对药品验收入库。

  第三、对购进的所有药品和器械卫生材料都进行双人验收。做到票物相符,价格与中标价格和国家制定的价格相符,对不符合的药品及时与供应商联系更换处理。验收人员在验收合格的票单上签名。严格按照市里遴选的配送商进行配送基本药品。

  第四、根据药品管理制度对药品进行贮存保管。药品按功效、剂型、种类等进归类摆放,严禁乱摆乱放,保持药品清洁卫生。库房要有专人负责和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手段,确保药品在存放过程中的质量。对于需要低温存放的药品要放置到专用的冷藏设备贮存。特殊药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库房还要加强防火防盗防虫防鼠等设施。

  第五、药库管理人员根据临床应用的需要及库存量认真进行拟定药品采购计划。采购计划需经药事管理委员会通过,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及药剂科主任签字之后,方可以进行采购。对于新药的购进,临床科室医师要进行报告申请,并经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方可购进。

  总之,为了医院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我院不断加强医院药事管理,确保人民得到更好更安全的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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