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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约定协议书

时间:2020-10-25 08:32:05 协议书

【精华】财产约定协议书4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协议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协议书可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被侵害。到底应如何拟定协议书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财产约定协议书4篇,欢迎大家分享。

【精华】财产约定协议书4篇

财产约定协议书 篇1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在我国,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共有两种,即法定夫妻财产关系和约定夫妻财产关系。夫妻约定财产制正是基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产生的,是夫妻以契约、协议的方式决定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财产约定的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的内容十分广泛,双方既可以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对已经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还可以对可能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财产的形式种类也相当多样,包括房产、车辆、贵重金属、货币、股票、债券、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甚至包括债权,等等。

  2.财产关系的约定。夫妻可以对部分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全部财产进行约定,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一是自由原则。夫妻在约定财产内容时,任何人不得强迫其订立契约,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提出的约定内容,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夫妻双方自己真实的意愿。二是公平原则。禁止一方借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之机,侵占另一方权益,剥夺对方权利,免除自己义务,违背公平原则。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夫妻财产约定内容公平原则的适用,应注重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得签订歧视妇女、侵害妇女财产权益的财产约定。三是合法原则。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有效要件

  夫妻或准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1.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婚姻法对双方年龄的要求规定。夫妻之间订立财产约定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要求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不得规避养老育幼等法律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四、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效力

  1.对内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主要是指该约定对婚姻当事人的'拘束力,即约定一旦生效,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如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同意,一方不得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作变更或撤销。

  2.对外效力。

  夫妻财产契约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对婚约财产的约定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财产有约定,婚姻当事人的夫妻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

  五、妻约定财产制存在的分歧和不足

  1.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的观点存在分歧。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的夫妻财产制。多数专家都认为夫妻法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根本形式,夫妻约定财产制只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补充,二者关系并不平等。但也有部分专家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和夫妻法定财产制有着平等的法律地位,都是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制度。笔者比较倾向于后者的观点。因为,首先在立法上,新《婚姻法》第十九条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明确确立为与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法定财产制相并列的夫妻财产制度。其次在法律适用上,约定财产制有着排斥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只要夫妻财产的约定一旦成立并生效,就不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仅从这两点就可以看出两种夫妻财产制应该具有平等的地位。

  2.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类型存在分歧及对策。

  不少学者认为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立法陈述是一种限制选择式立法模式,法条中规定的三种夫妻财产制度即一般共同制、分别财产制、限定共同制供婚姻当事人选择约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夫妻财产约定才有效,否则,财产约定无效,当事人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由杨大文主编的《亲属法》就持这种观点。

  还有很多学者认为,对夫妻财产内容的约定是一种自由式立法模式,当事人可因婚姻的个别性和特殊性而对其财产约定内容进行自由选择,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公序良俗,该约定就应认定为有效。王洪在其所著的《婚姻家庭法》持这种观点。

  笔者较为认同后者观点。既然允许当事人在法定财产制之外可以约定他们的财产关系,但又限制几种财产制类型,这违背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而且这三种典型的财产制类型并不能穷尽婚姻当事人财产约定的方式与类型,所以,在夫妻财产约定上,在不违反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选择合理自利的形式,才能满足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需求。

  对于约定财产制理解上的分歧,如果立法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在实践操作中势必将带来很大的麻烦。

  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仅采用书面形式,缺乏必要的公证、公示程序。

  如果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约定的,则该财产约定对其发生效力;而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间曾经对其财产所作过约定,而与其中一人签订合同导致纠纷,则该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对他不发生效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否“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由此可见,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但这对于处在弱者地位的未负债却要承担偿还责任的那一方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这方面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是有弊端的。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应设立专门的夫妻财产约定登记部门及法规,夫妻约定财产时需双方到登记部门进行财产约定登记并公示。当夫妻一方和第三人进行交易时,第三人可到登记部门查阅是否有财产约定登记,这样既可以保护第三人交易的安全性,也能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此外,进行财产约定登记还可以解决约定生效的时间问题。

  更好地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将符合广大婚姻当事人的需要,保障约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民事交易安全,最终让婚姻更加美好,让家庭更加稳定,让社会更加丰富多彩。

财产约定协议书 篇2

  甲方:XXX,男,汉族,1978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安徽XXXXXXXXX一室,身份证号码:341XXXXXXX20xxX。

  乙方:XXXX,女,汉族,1979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XXXXXXXX,身份证号码:34XXXXXXXXX827。

  甲乙双方为夫妻关系,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1、登记在甲方名下的深圳市福田区XXXXXX小区住宅3栋6XXX号房归甲方所有,该房所负银行按揭贷款由甲方以个人财产偿还;

  2、甲方名下农业银行存款X万元归甲方所有;

  3、甲乙双方所享债权(某某X万元、莫某X万元、甲方父母X万元),均归甲方所有;

  4、乙方和他人合伙投资XXXXXX房的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归乙方所有;

  5、本协议未列明的在本协议签订前已在甲乙各自名下的财产,归甲乙各自所有,且投资收益及孳息也归甲乙各自所有;

  6、甲方自本协议签订后工作收入,及本协议所约定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及孳息均属甲方个人财产;

  7、乙方自本协议签订后工作收入,及本协议所约定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及孳息均属乙方个人财产;

  8、甲乙各自因继承和受赠所获得财产,除被继承人、赠与人明确指定为甲乙双方共同财产外,均为甲乙各自个人财产。

  8、甲乙自本协议签订后各自获得的其他财产,除法律强制规定外,均为甲乙各自个人财产。

  9、本协议未列明的在本协议签订前已在甲乙各自名下的财产,归甲乙各自所有,且投资收益及孳息也归甲乙各自所有;

  10、除法定甲乙双方所负相互扶养、帮助义务外,甲乙双方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若本协议所约定甲乙各自个人财产在甲乙之间流转,视为债权债务的发生,除另有协议约定外,一律不视为赠与。

  11、对本协议所约定甲乙各自个人财产,甲乙均无相互家事代理权。

  12、本协议所约定的甲乙各自个人财产,无论财产的物质形态及债权债务形态发生任何变化,均不改变甲乙各自个人财产的归属性质。

  13、因甲乙中一方所负个人债务而造成另一方个人财产被用于清偿,非负债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13、因本协议所发生纠纷,甲乙有权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财产约定协议书 篇3

  甲方(男方): 身份证号:

  乙方(女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对婚内财产的归属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双方于 年 月 日购买的位于 市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系乙方父母出资人民币 圆整所购买,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甲方。该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全部房屋贷款部分)及房内全部物品、设施归乙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乙方父母出资用于购买该房屋的全部款项共计人民币 元(包括支付购房首付款及剩余部分),系乙方父母赠与乙方个人的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甲、乙双方已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之含义,自愿按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需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财产约定协议书 篇4

  男方:颜道义,1984年7月12日生,汉族,现住:小溪塔云杰阁4单元702号,身份证号码:

  女方:崔菊秀,1988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小溪塔云杰阁4单元702号,身份证号码:

  甲女双方于年月日在枝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结婚手续,为了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双方根据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对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位于宜昌市夷陵区云之杰阁4单元702号房屋(房权证字第号)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及家电、家具等均为女方崔菊秀个人财产,若今后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上述房产及全部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

  第二条、存款及个人收入所得

  婚后男女双方有共同存款的系双方共同财产,属于个人收入所得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工资收入等)属于婚后个人财产。(亲子活动安全协议书)

  第三条、债权债务

  1、由于位于宜昌市夷陵区云之杰阁4单元702号房产系银行按揭房屋,若男女双方今后因感情破裂离婚时,该房产此后的银行按揭还贷款由女方自行承担,离婚后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该房屋按揭款的费用,女方不对男方作任何经济补偿。

  2、婚前或婚后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由一方自行承担。(注:个人债务指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等)

  3、男、女双方如有需要用共有资金出借数额达元的钱给予其他人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签名同意,属共同债权。

  4、男、女双方如需要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一起签名方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5、男、女双方未经对方签名而各自产生的债务,视为个人债务。而且对外借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应由借债人自己偿还,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受让财产

  1、夫妻一方给付或赠送对方的财物归接受方个人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或继承的遗产及其它受赠予的财产归接受方个人所有。

  第五条、对于离婚的约定:

  1、如果男方今后有过错(包括婚外情、与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严重赌博等等越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按以下约定处理:

  (1)男方自愿放弃家庭全部共有财产,净身出户。

  (2)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包括以后再购置的房产以及其它大件物品)。

  (三)女儿颜梓薇由女方抚养,为孩子的合法监护人,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2、如果男方今后有过错(包括婚外情、与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严重赌博等等越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男方必须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整。

  3、如果女方今后有过错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4、如双方无其它过错的情况下财产分配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第五条、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其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女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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