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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同

时间:2021-03-14 08:17:54 投资合同

精选投资合同范文九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投资合同9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精选投资合同范文九篇

投资合同 篇1

  甲方:xx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目标公司)

  乙方:A

  丙方:B

  丁方:C

  戊方:临沂市xx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甲乙丙丁戊五方协商一致,本着自愿、诚实信用、发展目标公司的原则,为开发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1)目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

  2.目标公司原股东共二人,分别为:A,占60%股权;B,占40%股权;目标公司保证:本公司的成立、变更等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相关规定,注册资本已完全到位,相关程序已经合法完成。在公司存续过程中,无债权债务,无纠纷,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也未接受过相关处罚,本协议签订后,若因此而产生的任何问题和纠纷,均由乙方、丙方承担责任。

  3.为适应经营发展需要,目标公司竞拍坐落于(约 亩)(具体位置: ),并开发房地产项目(简称:目标项目),项目名称暂定“ ”,目标公司原股东各方同意,决定引入丁方为战略投资人,将注册资本增加至1050万元。

  4.丁方承诺在万人民币投入目标公司(其中50万元作为增加的注册资本,剩余950万元计为目标公司资本公积金)。丁方保证该笔投资款完全属于自有合法资金,无任何相关的纠纷。

  5.增加注册资本后的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1050万元,各方所占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为:乙方57.14%;丙方38.10%、丁方4.76%。

  6.丁方对甲方增资后3日内,丁方应当将前期与政府及有关合作方签订的基于“ ”项目的有关协议的受益权利无偿转让给甲方;确认已经为“”项目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给 万元、支付给元)是代甲方支付,并通知以上费用收款方,做好对接工作。

  7.戊方承诺:丁方投资款(总计1000万人民币)全部到达目标公司后10个工作日内,戊方以委托银行(或委托自然人等)贷款的方式向目标公司提供贷款4000万元,利息为每月1.8%,贷款

  期限为10个月,利息按月支付。提供贷款的同时,甲方及丁方应提供戊方能接受的担保。

  8.各方投资款到位、戊方提供贷款后,目标公司的资产(不含本协议第6条丁方让与目标公司的各项权益)规模为:6000万人民币(含负债)。目标公司各方股东同意:目标公司将公司资产仅用于对位于(具体位置如上)的土地缴纳土地熟化资金或竞拍保证金、土地出让金,不得做其它用途。

  9.若竞拍土地失败,政府部门退还给目标公司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竞拍保证金、预收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由目标公司偿还

  给戊方贷款及利息(时间不足 个月按 个月计算利息);乙方、丙方以同等价位加溢价33%将股权转让给丁方(即:乙方股权转让费798万元,丙方股权转让费532万元,共计1330万元),丁方必须接受,否则目标公司股东有权召开股东会并决议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10.若竞拍土地成功,目标公司将全部资产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及费用,不足部分,由丁方自行负责融资缴纳,但不能涉及目标公司股权结构(乙方、丙方同意的情况下除外);剩余部分用于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11.若竞拍土地成功,由丁方为目标公司进行融资继续开发目标项目,并偿还戊方提供的贷款(贷款期限为10个月,不满10个月按10个月计算利息)。同时,丁方全体股东承诺“邑景名城”项目营销策划代理权由甲方确定,并另行签订有关协议。

  12.丁方为公司融资偿还戊方贷款后,乙方、丙方应当以同等价位加溢价33%将股权转让给丁方(即:乙方股权转让费798万元,丙方股权转让费532万元,共计1330万元),丁方有购买乙方、丙方股权的义务;

  13.如戊方提供的贷款期限届满,丁方无论任何原因没有尽到融资义务而不能偿还贷款,丁方同意将自己占目标公司4.76%的股权以50万元(伍拾万元)的价格出让给戊方,由甲方继续融资开发该项目,甲方根据丁方前期投资,给予丁方相应的项目投资收益。

  14.若实施本协议需要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时,均须按公司章程及制度进行,各方同意完全配合办理。

  15.除戊方及其管理人为了募集资金而做的路演、基金募集说明外,本协议内容为目标公司商业机密,各方均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外透露,否则承担侵权责任。

  16.本协议为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各方不得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胁迫等理由拒不履行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另行签订协议确定。

  17.若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各方均有权到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18.本协议一式五份,签订各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即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甲方(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丁方(签字):

  年 月 日

  戊方(章):

  代表:

  年 月 日代表: 年 月 日

投资合同 篇2

  甲方:xx私募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xx私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共同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就股票 提供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会员类型_____类,股票投入金额______元整,须交纳会员费_____元,甲方协作乙方,即从____年____月___日到_____年___月____日止达到投入金额___%至___%盈利.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股票信息时,乙方应严格做到保密所有股票信息,乙方不得私自泄露信息造成甲方利益和商业秘密受到损失。

  三.乙方在接受甲方提供的股票信息时,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具体进仓.出仓时间价格实施,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后果自负,甲方不做任何赔偿.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具体进仓.出仓时间价格等信息,须提前1个小时通知乙方.

  五.违约责任:

  1.合作双方在合作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对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利益受到损失的,受损方除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外,还可以提出投入金额的10%经济赔偿要求.

  2. 如因甲方没有协助乙方达到盈利要求,造成乙方损失的应退还会员费____元,并赔偿乙方的股票损失(按交易明细清单上的数额为准), 同时赔偿乙方时间损失金(.100万为20%.200万以上为30%)。

  六.本协议有限期暂定____日,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满盈利达___%以上另行交纳盈利部分20%作为佣金。

  七.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尽可能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均可向合同签属地法院起诉。双方确认本合同签属地为深圳。

  八.本协议需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甲方:xx私募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地址:xxx信兴广场地王大厦3608 身份证号:__________

  签约日期:20xx年 月 日 签约日期:20xx年 月 日

投资合同 篇3

  甲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于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进行投资的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及融资费用

  1.1 乙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下称“委托资金”),委托甲方投资于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标的项目”)。乙方自愿在双方共同认可的交易机构开设以下资金账户:

  (1) 开户机构:________________

  (2) 账户姓名:________________

  (3) 账户号码:________________

  投资要求:

  (1)投资成本:________________

  (2)投资期限:___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向甲方账户划转上述委托资金,具体的资金数额以乙方实际划转的金额为准。

  甲方指定如下账户作为委托资金的接收账户:

  开户机构:________________

  账 户: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

  1.3 委托资金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即视为乙方已将委托资金交付给甲方。

  1.4 为保障委托资金专款专用,乙方有权引入银行以资金监管方式对甲方上述指定收款账户及委托资金进行监管,并有权要求银行以乙方指令作为资金对外划付的指令,甲方须无条件予以配合。

  二、投资分配及撤资

  2.1 自乙方委托资金转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甲方应在__日内完成投资,甲方未能在该期限内完成投资的,应及时与乙方沟通,由双方协商资金的后续处理事宜。

  2.2 甲方依约完成投资的,按实际投资收益的________%分享收益,按实际投资亏损的_________%承担风险,投资期限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返还投资款,并按照投资收益情况结算损益分成,也可续签委托投资协议。

  委托投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3 投资期限内,若乙方需提前撤资,需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甲方予以返还全部本金并返还当日结算投资收益,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有收益,甲方按实际投资收益的________%分享收益,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4 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对账户亏损或盈利进行分配结算。

  三、甲方的权限范围

  3.1甲方须要向乙方提供基本资料,如身份证,联系方式。

  3.2受乙方委托,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投资资金自主操作和管理,并应高度负责,定期向乙方通报资金使用状况,确保乙方的资金安全。本协议项下,甲方仅能依约将乙方的委托资金用于投资标的项目,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3.2 甲方必须根据本协议1.1条约定的具体投资要求对标的项目进行投资,若标的项目实际情况与该投资要求不同,则甲方应及时与乙方沟通,经乙方确认后,方可继续进行投资。

  3.3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对乙方的账户资金、交易记录等资料保密,不得对其他人泄漏。

  3.4双方确认,依约完成投资后,乙方为该投资项目下所有权益的实际权利人,甲方仅为乙方代理人,甲方不对该投资享有任何实质性的权益,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该投资项下的权益进行出让、设定担保或进行其他任何可能会对乙方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处置行为。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基本资料,包括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4.2对甲方的操作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应甲方要求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操作。

  4.3 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投资理财交易信息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交易记录等向第三方提供或泄漏。

  五、协议变更和终止

  5.1 本众筹协议是双方关于本项委托的最新文本,将取代在此之前达成的任 何书面或口头的众筹协议范本。5.2对本协议中的约定如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加以修改和签订补充协议。

  5.3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协议终止或解除,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5.4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对发生的任何争执,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

  6.1 本众筹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协议自双方本人签字生效。

  附件:利润分配明细表(本页无正文,为《众筹投资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签字(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投资合同 篇4

  第一条 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 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 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 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交易日 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 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估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估值日 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 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 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 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 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帐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本基金章程 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 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计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 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 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得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 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公配等权益。

  第五条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额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3)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生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以可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 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b.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c.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此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付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至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 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 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 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交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的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人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公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 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末见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本基金的结业和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

  5.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对本基金所有资产;

  (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本基金结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通常为十二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经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本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本基金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 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发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平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 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鉴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赖上述人的建议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处承担责任。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本基金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动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力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 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十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职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部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基金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 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免费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对于上述法规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 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投资合同 篇5

  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合同

  本合同郑重声明: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本合同的双方为: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投资于________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在充分友好协商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项目公司:指在xxx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________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6.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7.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8.总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产生的收益,减去信托财产应承担费用后的余额。

  9.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10.信托文件:指①本合同、②信托计划、③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1.股权转让:指信托期满受托人将以信托资金形成的股权转让给XXXXXXX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不低于总信托资金。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本合同第七条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以下简称________信托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项目公司的股权,通过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的开发、经营获取收益。

  第三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委托人在本合同、________信托计划,以及“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第四条: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有效期间,如果发生受托人终止情形,委托人将另行选任新的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无能力指定的,将按《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

  4.委托人保证已就信托资金设立信托的相关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5.委托人保证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谋取非法收益。

  6.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时的规定期限内,按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的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可用于清算的财产。

  3.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4.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万元整),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帐户:

  户名: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6.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至________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7.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第八条:信托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应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报酬;

  (2)文件或帐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6)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8)信托发行费用。

  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信托资金÷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3.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

  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4.费用计提

  (1)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按本条第5款的规定提取;

  (2)除受托人报酬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3)受托人按照信托资金数额的3%计提信托费用。

  5.受托人报酬的提取

  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于收到项目公司信托费用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信托报酬。

  6.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计算。

  第九条:信托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存续期为一年,自________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进行集合运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________信托计划。

  2.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管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3.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4.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

  5.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将资金信托中的资金投资于自己或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将资金信托中的资金贷给自己或关系人。

  第十一:条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股权溢价转让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八条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信托资金÷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100%,信托收益率=总信托收益÷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信托计划期满的____个工作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简称工作日)内。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银行帐户(简称信托利益划付帐户)。

  第十二条: 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1.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帐户。信托财产经营产生的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2.所有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详见本合同第八条;

  3.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帐户中扣收。

  第十三条: 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

  1.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贷款风险、利率风险、管理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4.受托人确认,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规避信托财产出现重大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义务,但受托人不负有预见并随时告知委托人或受益人类似风险的义务。

  5.受托人如有因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受托人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致使信托财产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甲乙双方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四条: 委托人其他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清算情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3)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资金的基本运作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委托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情况;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前划转信托帐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受托人享有依据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委托人到期未支付的信托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投资合同 篇6

  甲方:

  (个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

  第一条:

  在乙方对甲方资金承诺保本的前提条件下,乙方将甲方的全权委托资金由乙方投资运作,收益或者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1.特 征:无风险

  2.投资条件:投资者为企业或个人,投资金额为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人民币

  4. 帐户封闭期:_______。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 不承担帐户任何亏损,始终保持投资的初始资金为准

  2.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到期之日止,甲方不得要求出金。

  3. 需要配合乙方开通交易平台,乙方会提前一周通知甲方。

  4.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二)乙方

  1. 秉承专业、敬业的原则,投资资金合法合理的进行资金投资运作。

  2. 必须在国家商务部,发改委批准的平台市场进行本金保底投资

  3. 为防止乙方在协议未到期前划转资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甲方有权对乙方资金封存期

  内,账号等做保密保管措施,封存期后如客户不再续签,可自行修改账户密码即可

  4..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协议具体执行规定

  (一)甲方于____年__ 月__ 日,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易本金为_______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全权委托乙方投资运作。

  (二)委托期限__ 年,自___年___ 月__ 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如果账户出现盈利情况,则按照本金的2%返给甲方,如不足两个点由乙方补齐;如果账户出现亏损,亏损部分由乙方补齐,并且每月支付给甲方本金的2%的费用

  (四)帐户结算方式:

  1.帐户盈亏=期末总金额-初始交易本金元(人民币)

  (1)如账户盈亏为负,则说明账户在委托期间是亏损的,由乙方承担所有亏损。并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2)如账户盈亏为正,则说明账户在委托期间是盈利的,在此情况下甲方取得投资初始资金_______万元整及月______%的分红收益后,账户上其余剩余浮动盈利均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五)收益支付方式:

  协议到期后,乙方给甲方支付一共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月结分红(每月按照本金比例支付)

  (1)乙方每月于____号把收益分红(2个点)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如账户有盈利直接从盈利部分扣出来

  (六)风险及其对应责任:

  1. 甲方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由于地震,海啸,雪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2. 由于乙方违法行为导致投资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追究责任;由于甲方没有履行协议(中途出金未完成封闭时间),由此造成投资损失,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损失。

  第四条:违约责任

  1.自协议生效日起,甲方不得提前提出撤资要求,否则所引起的亏损全部由甲方承担。并且乙方有权利拒绝支付甲方2个点的分红投资收益。

  2.自协议生效日起,乙方不得单方面提出终止协议,否则乙方将支付甲方协议时效双倍固定利率作为补偿。

  3.协议到期后,若账户上有盈利,甲方要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如果不支付,乙方有权利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若账户上出现亏损,乙方应该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如不支付,甲方有权利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协议的生效期 本协议自甲方资金到账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补充及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协议为准。

  2.协议规定的委托期满,协议同自然终止,双方如欲续订合同,须于期满前壹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条:其他约定

  1..2.双方如对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地方仲裁委员会调解,或由地方法院裁决。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投资合同 篇7

  甲方(投资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理财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甲方出资金,乙方出操作技术。就现货黄金投资委托理财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理财名称:金算盘理财Ⅰ期

  二、委托事项:甲方出资人民币(大写) 元委托乙方投资理财,甲方将投资资金转入到乙方指定账户:

  户名为 ;账号为

  三、本协议为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四、约定收益;此理财为固定类收益产品,半年期委托收益为投资金额的11%,一年期收益为投资金额的30%,理财期届满后,乙方将甲方投入的本金及收益一并返与甲方。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基本资料,包括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银行户名,账号、电话号码等资料;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基本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地址,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2、乙方拥有独立且唯一的下单操作权,甲方对帐户有检查、监督的权力,但不得参与任何开仓与平仓的交易。甲方可以为乙方提供相关的市场信息,但不能参与或干涉乙方的正常投资决策。如果甲方强行下单。一切后果由甲方独自承担,与乙方无关。

  3、本协议执行期间甲方不得撤资,协议执行期间如果甲方强行撤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在协议期内,乙方有责任按照约定向甲方通报资金的使用情况,乙方有责任与义务对甲方的账户资金,交易记录等资料保密,不得对其他人泄露。

  六、违约责任

  因甲方或乙方单方面违约造成本协议终止,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支付投资额的 违约金。

  六、执行条例

  1、本协议的条款是在双方自觉自愿地原则签署的,双方须自觉遵守。个别条款存在的瑕疵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执行。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形成解决。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客户告知:

  本人已充分理解委托理财服务的风险性,并愿意承担相应风险。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日年月 日

投资合同 篇8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第一条总则

  1.1鉴于甲方欲在中国国内外寻找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由甲方指定乙方为全权代表,授权乙方可根据本合同所列的条款和条件,寻找投资项目、与项目融资方洽谈投资事宜。

  第二条代理

  2.1甲方与乙方协商后,乙方作为甲方的全权代理并代表甲方与项目融资方洽谈项目投资的相关事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2.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任何人或单位为其代理人洽谈该项目投资的一切相关事宜。

  2.3根据合同乙方作为甲方委托的全权代理,代表甲方引进开发项目。经乙方联系,项目方与甲方签定项目合作合同,甲方应予以承认乙方的代理行为并支付佣金。

  第三条甲方的职责

  3.1甲方应及时满足乙方的合理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便于乙方与项目方洽商有关事宜。

  3.2甲方投资意向有所变动,或有其它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详细资料。

  3.3甲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一切有关资金的信息都是真实的、确切的。

  第四条乙方的职责

  4.1本合同期内乙方必须努力与项目方洽谈,向项目方取得最好的开发项目及最优惠的条款和条件,便于甲方及时准备投资工作。

  (1)应采取确实有效的办法为甲方引进开发项目并促成甲方与项目方签订投资合作合同。

  (2)尽全力为甲方的投资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4.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除甲方指定的全权代理人有关事项外,不得自命为甲方代理任何事项;

  (2)以甲方的名义允诺或解决任何事宜,或以甲方的信用作担保,或代表甲方做出任何保证或陈述,或使甲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业务;

  (3)不论以任何方式从甲方处所获得的信息资料,皆属秘密,仅能为引进项目、服务于甲方所用,不得泄漏。

  第五条佣金

  5.1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引进项目投资总额的%的佣金。佣金在投资合同签署之日日内以支付。

  5.2甲乙双方同意项目方与甲方签署项目投资合同条款时,甲方应根据约定的佣金比例支付佣金,同时乙方必须按照约定收取佣金,届时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迟,应及时支付。

  第六条合同期间

  6.1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七条终止合同

  7.1按照本合同规定期满或终止对乙方的委托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妨碍合同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7.2按合同规定,乙方促成了项目方与甲方的投资谈判,如果甲方擅自私下与项目方签署投资合作合同,将视乙方代理责任完成。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8.1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条款的争执,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8.2若协商不能解决,可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9.1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条款的争执,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9.2若协商不能解决,可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第九条附则

  凡有关合同的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往来,须以文字为准,可采用电子邮件、书信、电传、电报等方式传递。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法定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签字)

投资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共同开设位于 的健身房,针对健身房的投资、经营、管理、服务等事项,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投入的合作费用

  1。

  2、合作期限:自月年日止。

  二、付款方式

  2、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付给乙方费用金额为:

  大写: (¥ )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会所内的场地,开设课程。

  2、甲方负责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人员、设施的完善。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知识

  1、乙方负责针对教练人员进行岗位培训,针对教练如何指导会员锻炼、 营养养与运动搭配及教练专业水平的培训。

  2、乙方享有提供管理的具体资料。管理资料包括:会员锻炼一览表、档案表、运动安全调查表、会员锻炼预约表、会员锻炼跟踪表及课程安排表。

  3、乙方负责安排教练进行教学工作,开设各类丰富、时尚的健身课程。

  4、乙方负责管理教练的教学工作,提供专业、细致、安全的课程为学员服务。教练员同时要配合甲方开展管理工作,不允许出现损坏健身房的言语、行为。5、乙方在合作期间培训1名操课教练会一种课程。培训人员由甲乙双方考核决定。

  6、乙方在合同期间不负责甲方整个会所的运作和管理。

  7、乙方可以在合同期间对甲方的管理和运作中给以建议和协助,包括:销售模式 对外宣传 员工管理。

  8、乙方要保养健身房的各项设施,共同维护。

  五、其他内容

  1、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终止合同,并妥协处理好后续工作。

  2、本协议有效期为:年月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如有未尽事宜,可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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