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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报告

时间:2020-07-13 08:06:52 社会调查报告

精选社会调查报告集合8篇

  随着个人的素质不断提高,需要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调查报告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精选社会调查报告集合8篇

社会调查报告 篇1

  一、调查的目的及出发点

  为了贯彻中央“又好又快”发展战略目标,把我国建立成绿色节约型社会,中央下达了关于怎样加强环境保护的诸多建议,也为之做出了很多的努力。在这股改革之风的吹动下,我校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对各级学生作动员和鼓励,鼓励他们积极参加各地实践活动,参加环境保护的行动。

  我院更加身先士卒,各班级也举行了各种实践活动,虽然我未参加,但我也对**的环境做了初步调查。

  时间:20xx年12月23日

  地点:**市各主干道

  参加人员:本人及一同学

  二、调查的内容及方法:

  通过对路人以及对环卫工人的提问,了解他们对各路段的环境的看法。并将事先打印好的自制问卷调查表发给他们填写,为接下来我的分析及整理做出铺垫。

  三、总体状况及分析

  通过对路人及环卫工人的调查,以及对问卷调查表的整理分析发现,人们普遍对当前环境表示不满,只有在极个别地段人们表示差强人意,针对这些方面人们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观点。下面,我将针对这些情况做一些系统的汇报及整理。

  1、调查人群

  由于适逢春节假期,在各主干道上只能遇到很少的路人及环卫工人,所以,我们调查的人群结构相对单一,所调查的一些问题及征求的建议也只能代表极个别观点,但这并不影响所做调查的整体方向,它能对**市的环境卫生作出一定的反应,因此有一定的借鉴性和改进性。

  2、发现问题

  a、很多人反映很少和家人及同事谈论有关**环境现状的问题,对有些方面的活动也相对冷淡,也有人反映根本就不知道有这样的活动,当然参加的也很少啦。

  b、调查中的多数人虽然认识到环境的重要性,但是鉴于各种因素并未能够身先士卒,身体力行的参加活动。

  c、人们对环保的意识总体上欠缺,尤其是在一些费精力的活动(分类垃圾)上,更加显得力不从心了。

  d、人们反映政府的一些活动未曾下达到基层,百姓根本就不知道就结束了。这就反映在政府的交流机制上。

  e、政府在环境保护上面的投资相对较少,在有一些方面(道路拓宽)方面更加欠缺。对一些污染大的工厂更是放纵,并为对这些税收大户进行整治,只要其交纳一定的处理费就行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的环境以及人们的居住环境。

  f、大多数被调查者反应他们的自律能力很差。

  3、分析原因

  a、自身原因起决定作用。很多人学历并不高,文化素质也就低,因此对环境保护方面的种种看法和观点都会受到影响。

社会调查报告 篇2

  一个自由的时代,一个不羁的年龄,需要一个舞台让我们放纵。大学就是一个宽敞的舞台,在这个舞台上,可以放飞我们的理想,可以拥抱属于我们的自由,展现我们的才华!在深情对话中激活青春,在思想交锋中张扬个性!

  大学,是一个丰富多彩,五彩缤纷的大舞台,在这里,我们可以自由自在的翱翔,尽情地展现自己的才华,撑起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同时,在大学的舞台上,我们可以得到很好的锻炼。但前提是我们需要勇气,果敢,需要一双敏锐的眼睛,善于把握住每一次的机遇和挑战。因此,在大学里,我们应当把磨难当作是一种财富,需要用自强,自立的精神改变自己的命运,为明天会更好而努力拼搏。

  勤工俭学其实也是一个发挥自我,展现自我才华的舞台。有的人生在富裕的家庭,衣食无忧;而有的人却生活在贫困的山区,从小就历经磨难。虽然没法选择出身,但可以用自强,自立的奋斗精神来改变自己的命运。虽然家境不是很宽裕,昂贵的费用给身在农村的父母予沉重的压力。在大学里,会通过勤工俭学来减轻父母的负担。虽然身处逆境,但我觉得一个人应当自立,自强,通过拼搏奋斗去摆脱逆境才是最重要的。

  生活是一个大舞台,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心有多远,路就能走多长。面对生活,工作,学习,我们都应当自立自尊,自强不息!

社会调查报告 篇3

  一、前 记

  一、调查区域

  1.调查区域的地理、人文状况。

  本专题的调查区域为广东番禺市东南部的南沙半岛。南沙位于珠江三角洲的几何中心,居珠江出海口要津,东南距香港38海里,西南距澳门41海里,西北距广州54公里。南沙的陆地面积为54平方公里,耕地面积为27894亩,为临海丘陵地带。

  南沙在唐宋以前乃是珠江口内的一群岛屿,后因沙泥淤积,遂在岛屿四周冲积成小沙洲,至明清,始连成片开垦为田。宋末元初(1278-1280)年间,始有先民到南沙开发繁衍,并将此地称为“沙埠”.元明时,亦称“沙埔”.因南沙原为船艇锚泊的海湾,故又名“南湾”.至清代,因今南沙境内最高峰黄山鲁之南拥有大片沙洲,故始习称“南沙”并沿用此名至今。

  南沙在清代,属东莞县莲溪局辖下;民国时期,属东莞县第九区;1952年7月,从东莞县脱出,属珠海县第四区万顷沙乡;1957年 5月,从珠海县脱出,归属中山县万项沙乡;1959年7月,从中山县脱出,归属番禺县万顷沙人民公社;1961年3月,从万顷沙人民公社脱出,独称南沙人民公社;1983年12月20日,改南沙人民公社为南沙区;1987年1月1日,改南沙区为南沙镇;1990年6月,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南沙镇东北部建立番禺南沙经济开发区;1992年6月,南沙镇与经济区合并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如今,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辖1个居民委员会、15个村民委员会,含36个自然村、 7001户、24515人。

  南沙原为极其偏僻荒凉的落后地区,解放前是土匪窝,解放后是劳改场,文革时是下放“知青”之地,生活水平之低下可想而知。当地居民大多自称为“ 家佬”、“水流柴”意为生活无依,飘泊不定,即便捕鱼兼耕作,也只能勉强维持糊口。

  2、调查点的选择

  我们在从事本专题调查时,选择了板头管理区与东瓜宇管理区作为调查点,此两个村相距约一公里,为相邻村。

  A.板头管理区(村)

  “板头”原称“攀头”,意为攀山越岭到尽头,寓创业艰辛之意。因“攀”字笔划繁多,故简略为“板”字。明永乐年间(1403-1424年),原籍陕西京北郡黎族祖先黎藩庄,其先人于宋代南迁广东,经南雄珠玑至东莞,再由东莞塘头迁至南沙塘坑。其后50多年,又于成化年(1465年),黎族的大部分人再由塘坑迁至板头建村。 板头村位于南沙中部偏西,三面环山,北为较平坦的耕地,居民向来重视农耕。板头村的民居依山而建,颇具山村特色,旧居民的布局成行成排,显然经精心规划,至今依然保持原貌。(注)富庶人家的楼房为两层,虽已斑驳,但仍可想见当年雕梁画栋之盛姿。板头村由上村、下村、社树三部分组成,现有人口1234人,353户,绝大多数人姓黎,间杂有陈、何、叶、朱诸姓。人均耕地面积为109亩。

  我们选择板头村作为调查点的理由是其具有较深远的农耕传统,传统人文色彩较浓重,宗法系统较完备,且目前的经济较发达,所以可视为剖析都市化过程中农村社会变迁的较理想对象。

  (注):我们问村民:“为什么没人拆掉旧居民?”村人说:“按习惯,儿子一结婚就分家出去,父母给他一笔钱,他自己筹一笔钱,另外盖新房居住。”所以,今天仍然住在旧宅中的人大多为村里老人及外来民工。

  B.东瓜宇管理区(村)

  东瓜宇村原名东瓜屿,此地原为古海屿,在对岸居住的人,需摆渡才能至屿上。明洪武年间(1368-1398年),先后有人在此定居,并在屿上种植冬瓜,故名东瓜屿。清嘉庆年间(1796-1820年),后人以其谐音取名为东瓜宇。合成、蝴蝶洲两村建于清光绪年间(1875-1908年),两村位置为当年的渡口,年深日久,因滩涂淤积而连成片。

  东瓜宇村位于板头村的东北,由东瓜宇、合成、蝴蝶洲、白荇窖4个自然村组成,原先农业生产水平较落后。据说直到八十年代初,尚允许外省农民迁至东瓜宇安家落户(注),所以东瓜宇村是个典型的多姓杂居之地。目前主要姓氏有:招、曾、谭、朱、冯、黄、陈、邱等,共有村民1264人,397户,人均耕地面积为1.5亩。

  由于东瓜宇村农业生产较落后,且位于南沙经济开发区的交通发达地带,故它是南沙第一个实行征地的村子,也是最早由农业转向加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村子。它曾先行一步,对农村向都市化的彻底转变作过许多探索,从而也激发了一系列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矛盾。这也是我们选取东瓜宇村作为本专题调查点的最主要的依据。

  我们选取板头村与东瓜宇村作为本专题的两个调查点,目的是为了构造一个更系统、更具典型意义的调查对象。为了叙述及研究之便,我们把板头村和东瓜宇村合称为“南村”.

  (注)当然必须有亲戚在东瓜宇,经亲戚介绍始成。

  二、小 引

  在通常意义上,现代化即是都市化。因人口集中、工业扩张、商业发展、教肓普及而建构的都市社会,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格局。但对于长期处于农业文明格局下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现代化国家的发展模式(都市化)既是成功的标志,也是难以仿效的范例。由于时空差异和资源限制等原因,后发现代化国家必须寻找特殊的发展方式。

  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始于农村,承包责任田在开始时也许不过是农民挣脱公社化的束缚、争取基本生存条件的一种自发性尝试,但经过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认可,联产承包的经营方式启动了整个中国的社会改革,中国的现代化、都市化运动于70年代末拉开帷幕,并终于在90年代峥嵘崭露。

  我们要考察的南村,便是此一大背景下的一个景点。

  首先需要说明三点:

  第一,由于中国在人口、资源、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特殊性,都市化并不是中国现代化唯一的、主要的发展方式。80年代以来,大量小城镇的崛起和乡镇工业的兴起,使农民在都市之外找到了就业和致富的机会,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这一合乎国情的发展方式基本上是在原有的社会秩序中萌动发生的,没有造成传统农业社会的急剧瓦解。加上一直控制着农村权力之源的政治体制的连续性,所以即使农民初步进入现代生活后,既有的社会结构、生活风格、人伦关系等也顽强保持下来,构成中国现代化的特有风景。

  第二,南村的具体情况使其与中国其他农村地区不同,确实有一个都市化的过程。改革之初,因为河网纵横,交通不便等原因,南村的地方经济和乡镇企业远没有珠江三角洲其他地方发展快,乡镇企业主要还是原有的采石场、运输业等,个体经济亦很荒芜。80年代,香港知名人士霍英东先生鉴于南村所属的南沙镇位于珠江三角洲的中心位置,又有较好的港口条件,拟投入巨额资金开发南沙,建成一个现代化的海滨新城。1990年6月,南村附近的几个村被划为“番禺市经济开发区”;1992年6月,广东省又进一步宣布成立“广州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南村在内的南沙镇全部纳入 开发区,所属54平方公里的土地由国家征收作为工业用地,南村原则上已不存在农民,从此结束了300多年的农村史,改名为“南村管理区”,正式踏上都市化道路。

  第三,南村从一个相对落后闭塞的区域一跃而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其间的自然过渡阶段被省略了,所以可能发生更为明显的行为无序与观念错位,也可能会更倚重传统资源以应对都市化进程。这种因外部剌激而走上都市化的方式在后发现代化国家具有极大的代表性,对它的观察理解可以作为都市化全过程的记录。本调查报告主要围绕南村社会结构的演变而展开,时间上从70年代末开始,而内容上以年征地后为主。

  三、村民对都市化的反应

  虽然土地是农民的命脉所系,但做了几百年土地的奴隶,村民们都厌恶种田,一是辛苦,二是收入低,大家都向往城市,想出去做工。土地征收后使这一愿望成为现实,想耕地也没地耕了。但都市生活条件并未随之而来,过去种田虽然收入少,一日三餐的粮食还是充足的,土地没有了,吃的大米也得买,心理上就不适应。征地款发下后,每家都有10万元左右,首先用来砌楼,花去一大半,余下的钱买辆摩托、操办儿女婚事,所余无几。而每斤大米1元以上,以每户4口人算,每天吃米就要5元以上,光靠村里发放的每人第月200元的生活费是无法应付日常开支的。南村刚刚开发,一切还在初建阶段,没什么企业,就业机会很少。

  本村有家工厂,按协议要按比例招收本村人,但工厂招工只限于18-25岁之间有初中以上文化的女性,工资也只有200-400元左右。年轻人不想干,中年妇女想干又干不了;青壮年男性没有技术,出外打工反比不上外地劳工。比如珠江电厂挖泥,本地人开价10元/天,外地工8元/天也干了,所以除了少数有点技术的青壮年可以去东莞、顺德、中山等地打工外,80%以上的人无事可做。只好以摩托载客,一天可得20-30元。南村4队500多人,只有30个青年女性有正常职业;大量待业者的存在不但致使难以维持生计,而且其中少数人还学染上会赌博等不良习惯。村头街尾到处有打麻将的人,此成为潜在的社会危机。

  南村附近的金村,原有土地多,征地款发得也多,加上干部有经济头脑,土地开发和企业经营好,人均收入万元以上,成人每月发600元生活费,未成年人每月500元,每户还有70平方米米住宅楼,村民生活水平高;这对南村刺激很大,两相对照,南村人对未来很悲观。都感到他们向往的都市化并没有使他们迅速过上幸福生活。

  中国农民在几千年的专制伦理的驯化下,习惯于逆来顺受,以忍耐著称。对未来生活的不确定感,一般并不会导致剧烈的社会冲突,况且对南村人来说,都市化的前景已经可望可即。问题在于,与失去土地后没有稳定职业生活难以保障相应,村里的干部却乘机大发横财,村民们本来就不稳定的情绪受到进一步激化,酿成一系列社会冲突,成为伴随南村都市化进程的有着严重消极影响的事件。

  近3年来,南沙开发区范围内多次发生群众抗议事件,主要是针对管理区的干部,特别是支书。92年6月28日,工程队到南村已征收的土地上推土开工,50多个村民闻讯赶来阻拦、有的静坐、有的躺下,对峙严重。南村干部无法劝阻,报到管委会,以为事态严重,有人在幕后操纵,调来一个中队的警察;管委会书记到现场了解原来并没有人在背后组织、操纵,只是村民觉得征地的补偿太少,每亩12000元,发到居民手中的只有6000元、他们有个比较,87年珠江电厂征地时每亩给7000元,时间过去5年,钱还少了1000元,所以他们拒绝让出土地,在这种情况下,管委会只好让步,督促南村把另外的6000元。发给村民,南村是南沙唯一把全部征地款发给村民的管理区。

  应当说,12000元征地款中留下一半对发展集体经济是有好处的,是农村都市化之初资本积累的一个重要渠道。问题是村民根本不信任干部,不相信他们会真的为集体为群众办事,所以还是分到手里踏实,至少不会被干部乱花。这就形成一种两难格局:一方面干部确实在用居民的征地款来奢侈享受,到处旅游,买进口车,出入酒楼,中饱私囊。另一方面钱全分完后,集体没有发展基金,发下去的钱也不能成为滚动发展的资本。那么,失却了土地的南村人以后日子怎么过?现在南村成年人每月发200元,16岁以下100元,96年就没有钱发了,到时连生活费也成了问题。由此,南村人产生了对都市化的悲观态度,此都市化过程中必需妨碍了广泛的社会动员。

  这抗议行为在南村附近各村也多次发生,有时村民阻塞公路,有时集体上访。经我们反复了解,得知这些行动并没有什么人首尾一贯地精心策划,基本上是某一件事引起公愤,大家七嘴八舌一起议论,听的人越来越多,其中利益受损最大的人嗓门最 高,召唤一声,激愤的人群就跟着行动。比如去年南村有3个队长和几个青年一道喝酒,其中有个人觉得本村的山头被邻近村的石场开采了8年,为什么不收回呢?一定是村干部得了好处。几个人都响应,吵吵嚷嚷很多人来围观,6个变成50、60人。第二天以这些人为骨干,100多村民围住石场。管委会做工作,问明原委,要求石场做好开采后的工作(如修好道路等等),这个问题才了结。群众又提出本村干部的经济问题、作风,各种事情都扯了进来,调解好几次才平息下来。据镇农办刘主任讲,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干部工作没做好,经济账目上不清楚,不敢面对群众,群众越不清楚就越怀疑,越怀疑就越有气,一遇机会就爆发。引发事端的一般是三类人,一是有文化的年轻人;二是过去做过干部的人,他们有一定社会见解,对现任干部的情况比较了解;三是因计划生育等原因而与现任干部有私愤的。因为这些行为主要是针对管理区干部,所以只有管委会出面做化解工作,并作出让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极端做法,群众的情绪才缓和下来。

  有些抗议行动也有具体的组织者。94年4月18日南沙石矿场用12.5吨火药引爆,造成南村50多间房屋破裂。石场不管,受害者向南村支书、村长反映,经有关方面测验后,确认受损事实,但几十天后都没有赔偿迹象。黎锦潮等房屋受损最严重的人就组织50余户受害者,每家出100元做活动经费,先到开发区,再到番禺市,最后又租汽车到政府投诉,但直到我们调查时,都没有任何单位有答复。黎锦潮认为,原因之一是石场承包人与干部有关系,而受害者中没有一户是干部。在此活动中,黎锦潮是主要的组织者,此人读过8年书,做过大队会计,后被排挤走了,对南村社会的分析比较精辟。另据反映,南村附近的沙螺湾的一次集体上访,也由一个人组织的,他出钱租车,载人到番禺市,参加者有饭吃,每天还有10元钱。可以预期,随着居民自我组织能力的提高,有组织的民意表达行为会越来越多。

  四、行政权力与经济控制权的整合

  农民的担忧和抗议确有出了对土地丧失后如何生活这一根本问题的考虑,但其直接矛头,是针对村干部的。土地征收了,村民变成了市民,但原有的行政权力机构只是换了一个名字,由村支部书记和村长改为管理区支部书记和管理区主任,其功能和权限依然和过去一样,而且由于都市化带来的经济发展,又使其增加了经济控制权。

  1、经济权力的增长

  改革以后,村民独立经营,村党支部和村长除村政管理和民事协调外,对村民的日常生活较少干预。由于村里除石场外基本上没有其他企业,村干部经济支配权也不大。征地以后,一是土地征收款40%以上由管理区留下发展集体企业,二是征收土地时留下10%土地由管理区开发,管理区因此拥有一大笔资金和不动产,支书和村长(主要是支书)有管理权和使用权。在经济主导时代,经济支配权实际上是最重要的权力,行政权力由于和经济的联合而再度强化。

  按开发区管委会的要求,发给群众的征地款不能超过60%,由于南村原支部书记未做好群众工作,又用这笔钱来为自已谋私,激起群众抗议,后来不得已把征地款全部发给群众。不过开发仍然使南村经济有了较大增长。从92年到94年底建成厂房3万3千平方米出租,东海明珠和圣地亚哥2个酒楼和3个制衣厂,加上原来的2个石场,总产值1800万,纯利润500多万,这些钱如何分配和使用,主要由支书决定。这样,有限的资金没有严格的管理程序、合理的预算和有效的民主监督,很难使南村经济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2、干部的腐败

  反腐倡廉是当代中国面临的主要任务之一。不能完全否认管理区干部在振兴集体经济方面的努力,不过在当前,居民对干部一般是不满意的。首先是腐败,大笔款项的使用其实是支书一人说了算,很容易瞒天过海,化公为私。南村原来的支部书记花了二百多万建楼炒,村民反映强烈,管委会派人一查,原来贪污了征地款100多万。这样的事件虽只一例,但现任领导经济上的不廉洁,村民几乎是众口一辞,贪污的名目和方式非常之多。比如94年南沙开发区开始股份制试点,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把集体资产折资入股,年终时按集体企业总利润的49%折股分给农民,这是为了合理地分配集体经济收入;另一种是集资办企业,如两间厂集资300万,每年15厘利息。南村采取后一种方式。群众反映这种方式问题较多。其一,利息并非集资款所赚,厂房才刚刚开始建,并不能立即赢利分红,所以,用来分红的钱其实是村里的征地款;其二,集资并不是全村集资,而是有钱人集资,比如支书一户就投资10万元,这些钱是否到帐,也无法证实;其三,这些钱集起来以后如何使用也是由管理区决定,其中少不了得吃回扣等等。这种股份制尝试,实际上为少数人侵占大多数的利益提供了方便。

  开发区成立后,建筑业首先发展。包工头多为外地人,主要来自福建、开平、湛江等地,其中有些人在南村已经营了好几年。为了在南村站住脚,非常注意和本地人搞好关系,除了在社会公益事业上表示热心外,特别和村干部打成一片。不少居民认为建了房子没人租,没人买,等于把钱搁在那儿,为何还要一建再建?答案只有一个:建房子对干部有好处,他们可以吃回扣。比如一个厂房工价是400-500元/平方米,包工头可以把价打到500-600元/平方米,把超出部分的送给支书,支书就在合同上签字,整个过程没有公证人,也没有居民敢去查问。包工头中没有本地人固然与南村没有建筑业传统有关,但更主要的是本地人熟悉情况,容易披露内幕,所以即使是本村的工程队也接不到工程。据估计,南村的支书一年有200-300万元收入,甚至多达400万以上。有村民说现在的支书只差飞机大炮没有了,大厦都几幢了。

  南村在公路边搞房产开发,建好后有一批临街铺位要出租,管理区还给3万元作为每个铺位的启动资金,这个条件非常优越,村民都想争取,管理区既不开会讨论,也不广泛征求村民意见,主办此事的支委把它们租给了自已的亲戚,村民提出意见,他根本不当一回事,“我想给谁就给谁。”类似这样的事不少,如征地后大家都没有工作做,而集体企业中某些空位,被主办者首先安排给干部亲友。

  土地征收,农村转为城市,是南村的一件大喜事,但因为集体资金的不合理使用以及干部普遍的腐败,征地以后村民和干部之间的关系反而日见紧张,权力的合理性、公正性受到前所未有的质疑,行政权力系统的意识形态性淡化,转而成为一种资本。支书实际上是村里最大的老板,他最有权,也就最有钱。

  五、民间礼俗活动的经济化

  公社化以后,由于一切生产生活资源均由集体支配,加上日益激烈的反封建迷信运动,南村的民间礼俗活动几乎完全绝迹。改革以后,农村生活趋于正常,社会生活的整合原则不仅仅是政治权力,而且在征地后农民的闲暇时间大大增多,一些民间礼俗活动得以部分恢复。其在文化性质上与都市化相反,但在推进权力分化,建构市民社会方面又与都市化一致。

  1、祭祀活动的公开化

  南村村民均是数百年前从中原等地迁徙而来,风俗习惯、岁时佳节与中国大部分地区一样。清明、端午、7月14、中秋、冬至、除夕等都有祭祀祖先的习惯,其中清明最为重要。49年以前妇女地位低,没有资格去拜山,现在则女儿、媳妇也去,一般是同姓的人聚集在一起,有时多达50-60人,按男丁人数出钱购买甘蔗、肉包子、饮料、烧猪、饼等祭品。由年长者带领,先在祖坟前放上一张报纸,烧香点蜡烛和鞭炮,然后按年龄大小、先男后女的顺序磕头。磕头时每个人可以许愿;祭后祭品当场由众人分食,烧猪则带回去再分。关系好的同姓者,都集中到辈份最高的人家中吃饭。除清明外,其余节日都由主妇代表在家中拜一下就算了事。

  天后宫是南村唯一的群众性宗教活动场所,也是南沙镇唯一的天后宫。改革后,南沙籍的香港人梁彩在东莞、番禺等地建了好几个庙宇,也到南村来呼吁砌建天后宫。他和南村的朱婶一起到各队捐款,多的给50元,少的10元、20元,愿意出多少就多少;梁彩收了钱,修房子、塑神像。当时南村的支书不让建,派出所也反对。梁彩说修天后宫,不为别的,至少也让老人在树下歇歇,地方领导就让步了。修好后,梁彩即委托朱婶负责日常管理,主要是整理供品、收拾卫生、夜晚锁门等等。村里出钱买了一个铁皮箱,放在天后宫内,每月初一、十五来烧香磕拜的人会捐些钱到箱中,每年约1000元左右,钱柜钥匙由一个生产队长保管,他和朱婶一道开箱取钱;钱取出后放在队长那里,朱婶不时来取钱买香油。发票由一个支委签名后到队长那里报销,管理方法比较严格。天后宫是一个小庙,香火不算很旺,村里不给钱,本村有钱人也没有自动捐钱的。据朱婶讲,来拜的人不多,本村的妇女居多,倒是一些外地从事运输业的人,车子经常坏,就到宫里来祈求保护,早晚拜了几次,车子居然也就不坏了。本村玩具厂的香港人,也不时带了烧猪来拜。总的看,祭礼活动在南村社会生活中没有突出意义,更多是一种形式。

  改革后的农村,传统宗教、迷信活动等一般都是呈回潮之态,所以在这方面不明显,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南村本是移民地区,生活资源比较缺乏,农民迁到这里后就告别了原来的礼俗背景,忙于日常生计,没有形成根深蒂固的礼俗传统;二是宗族势力单薄,南村6个姓,黎、朱是大姓,各有几十户,但没有特别亲密的关系,俗称“水流柴”,“大杂烩”,没有人利用祠堂、祖宗等来规约同姓村民;同姓中的年长辈高者也并不拥有社会权威,决定村民情感态度的主要是利益和现实关系。

  2、村俗活动的新型态

  经营方式的个体化加强了社会活动的个体化,自发的群体性民间活动基本上没有了。因为行政权力之外的民间社会并未形成,一些节日的集体性活动,主要是由村里以经济为杠杆组织操纵的,其中比较大的是两类。

  一是端午节的龙舟赛。龙舟赛在南沙较有传统,改革前的龙舟赛通常用一种一丈八尺的“泥艇仔”,每艇座4、5人,在河涌里比快。这种竟赛由大队组织,每个生产队一艘,比出名次后由大队出钱发奖金。不比赛时,小艇被用来运泥运肥料。分田到户后,这种龙舟赛作为集体活动自动取消,生产队的小艇也没有护养,干脆就卖给各户做交通工具;直到85年,广州市举行国际龙舟赛,番禺县要派队参加,趁机就在县内搞一次龙舟比赛,各镇参加,由此层层过渡,带动龙舟赛的复兴。

  通常由县、镇有关部门(如体委)发出通知,村里着手组织,每队选几个体格健壮的中年男性。赛前1个月开始训练,每艇50人,比赛在附近河涌里进行,全程20xx-3000米。村里除竞赛费用外,还给参加者一定报酬,开始是每人每天10工分,后来是30元。龙舟平时没有什么用,就用泥埋在海滩里,否则容易腐烂;要用时再挖出来,上油晒干。由于龙舟在南村没有特殊的仪式意义,基本上是一种文体活动,其组织完全由行政部门掌握,下通知、选人员、定时定点比赛,现在很难说是严格意义上的民间活动。

  二是春节娱乐。民间自发的是初一到初五的舞狮。南村有几个人精于此道,春节前就自发地凑到一起,稍作演练就可以走村串户。舞狮虽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春节期间大家高兴,各家各户都会给一些,作为对民间娱乐的支持,村里也补助一些,生产队给一个红包(100元左右),这样舞狮者每天有15元的收入。

  春节期间主要娱乐是村里组织的各种比赛,一般有足球、乒乓球、象棋、拔河等项目,有兴趣有特长的人自动报名,在本村的场地或学校的操场上训练。春节期间以生产队或村为单位进行比赛,基本费用由村里出,优胜者有奖金,多时达1000元。

  另外,五四、六一、国庆、元旦等南沙镇里会组织一些文艺晚会,唱歌跳舞等。参加者多是镇府机关工作人员及工厂青年,实际上是官方组织的现代娱乐,与传统的民间礼俗没有关系,与村里也没有太大关系。征地后,除少数复耕地和房前房后的小菜地以外,南村居民基本上告别了土地。因共同经营土地而产生的各种民间联系趋于消解,不少青壮年到外地打工,原来因群居而来的约束也自动消失,残留的一些仪式也日益经济化,都市化在逐步淘汰原来的民间礼俗。

  比如春节等节日村里照例会组织一些文体活动,但都是管理区出钱张罗,居民即使有愿望也不会自行组织。94年南沙管理委员会举办首届运动会,项目有龙舟赛、球类、拔河等。首先考虑的就是经费问题,运动员的训练费用由管理区出,各个项目都有企业赞助,获奖者由管委会发奖金。在运动会中获得龙舟赛冠军的南村干部说,龙舟赛费人费时费钱,请1个人每天要花50、60元,以后除非上级要求搞,不然管委会不会再组织。

  民间礼俗本是一个社区共同体的庆典性、公共性活动,现在南沙的社区共同体差不多已经解体,居民之间正在摆脱过去的血缘、邻里、生产协作关系的束缚,逐步转向社会化的都市居民。民间礼俗活动失去了社会基础,只能是一级行政组织的工作,于是即使是自愿的参加者也要求一定报酬,“我是在为你工作嘛”.按照目前情况看,今后除一些官方组织的文体活动外,基本上不会再有什么民间礼俗活动了。当然,我们也可以有另一种设想。民间礼俗活动的经济目的一般是次要的,在南村度过了都市化的不适应而进入一个稳定富庶的日常生活之后,会建构一套民间文化系统,除文体竞争赛外,划龙舟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它有体育活动的竞技性、文娱活动的娱乐性,而万人争相围观的热闹场面又具有一定的仪式性,加上南水网纵横,完全可以成为岭南龙舟中心之一。

  六、南村目前的社会关系

  作为社会发展的普遍趋势,都市化决不仅仅是财富的增加和经济的腾飞,它是一场深刻而广泛的社会变革,数千年形成的乡村礼治秩序和49年后逐步强化的行政权力系统都面临着或退出舞台或自我转换的选择,南村的都市化必然要把社会结构的改变提上日程。但由于传统秩序的顽强性和政治体制的连续性,由于中国都市化起始于解决生存温饱这些现代化早期的问题,从而社会组织、权力结构等方面的现代改革并未具体落实,以至于一方面是政治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另一方面是村民日常生活的放任自流,社会生活远没有达到恒常有序,各种错位和紊乱比比皆是。

  一些民间礼俗活动的恢复只是意味着出现了政治组织之外的民间文化活动,而不标志着一个民间社会的完全确立。事实上,无论是传统的还是现代的民俗礼仪在南沙社会生活中都是边缘性活动,村民们并不普遍认为有参与的必要。比如黎姓是南村的大姓,原有个黎氏宗祠,大约在1958年拆掉了,至今也未有人提议重修。黎氏族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身份已无需祖先来护佑了。另一例子是,黎姓村民过去是从东莞移居南村的,本族有一个在香港发了财,回到东莞修祠堂,他在族谱上看到南村也有黎氏后裔,就邀他们去拜山。村干部和部分群众去了一次,回来后群众们说去一次很累,此后就再也不去了,只有村干部每年还去,推测其本意也不过是为了和经济更为发达的东莞搞好关系罢了。

  与此同时,作为一切民间关系基础的亲属关系实际趋向形式化,儿子结婚后就和父母分开,此后来往不多。一般是有什么喜事或父母有病时回来看看,兄弟姐妹之间几乎没有什么成功的合作经营,一旦有什么利益冲突,照样视若路人。4队有一对弟兄合伙买了一条船跑运输,不到一年就散伙了。既没有强有力的血缘亲属关系,也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集团,改革后的南村并未能建构民间社会,自然也就没有什么民间权威,即使在日常生活中,也只有村干部或他们委托的人才有发言权,才能调解民事纠纷。年长者、辈高者、有钱者均不具有充分的权威性。比如一个人不是党员或干部,又想插手管事,如果没有支部的委托,去也是多余的,还会惹得一身麻烦;就是见到打架,也只能劝阻,报告一下,而不能直接干涉、评说。

  可见,在30多年的政权一体化之后,传统农村的礼俗结构、土绅阶层、长老权威等已被彻底摧毁。改革后政治控制相对放松,但与旧时完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又不允许旧的权威重返舞台,因此村民自我组织能力很差,全部活动还是以家庭、个体为单位,一涉及到集体性活动,只能靠行政权力系统及其派生机制来组织。

  征地后村民对干部的意见一般比较大,收入悬殊太大,村干部收入超百万,有的居民穷到医院都去不了,为什么这些干部还能一任再任,稳坐交椅呢?从干部这一方面看,他们的任免并不取决于居民的信任度。各支部两年一度的换届选举,先是党员选支委,支委再选支书。支书为了自已连任,也做些拉选票之类的工作,如党员优先安排工作,可以出外旅游,支书、村长去新、马、泰,管理区其他干部去港澳,生产队长去肇庆、佛山,等级分明。发展党员时又任人唯亲,任人唯从。比如有一个支委就有5、6个亲属是党员,每次选举时都能保持1/3以上的选票。而上级部门即开发区管委会也要依靠管

  理区干部支持工作,即使知道他们不够廉洁,只要不太突出、太暴露,通常也不会主动处理。南村的3个主要领导(支书、村长、治安委员)的任期都在25年以上,其他居民即使有能力也没有位置,上不来。

  从村民这一方面看,不但缺乏可以分庭抗礼的民间权威和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甚至民意表达的渠道也不畅通。成立开发区以前,南村有个村民代表大会,每个生产队5人,由村民选举产生,原则上村里的一般大事都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认可。虽然这只是个形式,但至少有个说话的机会,征地后,村民代表大会无形中取消了,其并不是因为上级明文取消,而是因村民流动性太大,召集会议很困难,村干部本来也没有认为它会有多大作用,无形中不了了之。一年开一、二次的党员会,人也到不齐,来了也只是听听传达而已,一个老党员就向我们抱怨说党员其实没什么发言权,提了意见也没用。现在管理区有事,一是通过广播,二是以生产队为单位开家长会,多是政策性通告,如计划生育、戒毒等,没有让群众表达意见的机会。征地款如何使用,村民们很关心,管理区也在办公楼的墙上贴了几张表,但会计做的表非常笼统抽象,只有大的收支。比如建楼花了100万,这100万怎么花的,表上反映不出来,也许只用了70万,居民看了等于白看,后来干脆就不看了。疑虑越积越多,不时就会以抗议行为表现出来。

  七、民间纠纷的主要类型

  1、争占宅基地的纠纷

  农村社会的土地本不值钱,一旦向城市迈进,便是一寸土地一寸金。征收土地时按人口规定的宅基地不可能再增加,因此砌楼时各户都想多占一些,被占的一方就会有意见。比如94年,南村一户人家有一块路边的土地,16平米,弟弟在此盖了一间房子做生意,征地前这块地属于姐姐的,现在看到弟弟这样做,当然很有意见,争吵起来,父亲护着儿子,越闹越大,以至于弟弟打伤了姐姐的头,女婿打坏了岳父的手。负责治安的黎主任调解了几次,姐姐总觉得自已吃亏,要求赔偿4000元,还把自己过去对家里的贡献公布出来。一年多了,姐姐还不认爸爸,关系似乎很僵。但黎主任很乐观,说这种事情的解决总得经一、两年,即当哪一方有什么喜事时,会有亲戚帮助缓和。黎主任做治安工作20多年,对本村人情事故甚为了解,处理纠纷有一套办法。94年有一起舅舅和外甥的纠纷,他们本来关系不错,经常一道喝酒。两家住房一前一后,中间隔一条路,外甥要砌围墙,挡住了舅舅的窗户,舅舅不答应,要他让开几十公分,外甥认为土地是他的,有权这么砌。为此,南沙城建、建委、管理区支书等调解了几个月不见效,他们来找黎岳均,黎不谈纠纷,只请他们喝茶聊天,和他们谈过去的事,谈他们过去的亲密无间,慢慢地再转入现在,结果外甥让出70公分,舅舅的窗子可以打开,矛盾也就解决了。

  但是,如果按南沙建委的要求,房屋间隔要有一米,所以这起纠纷还未真正解决,黎主任说,砌房子违章不是我管,这是派出所、建委的事。这一点,正反映了黎的精明。邻里乡亲,总有些小摩擦和磕磕碰碰,有些小事很难确定谁是谁非,按原则照规矩是不能化解民事纠纷的,即使主要原因找到了,直接冲突缓解了,也并不就一劳永逸。他有句口头禅叫矛盾总是有的,所以他并不急于求成,并不希望有个完满的结局,而是考虑到现实具体情况,该管的就管,可管可不管的,只要不出大问题就不管,将之留给其它部门或当事人的亲友去解决。

  2、土客矛盾

  南村目前外地工人有几百个,主要是四川和湖南的。他们来到南村有时和当地人易产生纠纷。比如他们不讲卫生,租南村的房屋住,剩饭剩菜到处乱倒,随处大小便;本地人有意见,反映到黎主任处,由黎批评教育,这类事比较简单,但也有些复杂的。外地人到南村一般在南村呆过一段时间,熟悉当地情况的人向老板介绍,这种人被称为“工头”,一般从工人中抽取工资的10%作为介绍费;工头手下通常有10来个人。不过工人一旦有什么事,工头并不管,如果是工作纪律等,厂里自已解决。但涉及到劳资矛盾、斗殴等,又是黎主任出面。94年制衣厂工人罢工,起因是工人3个月没有拿到工资,工厂的副厂长也是外地人,把老板故意不发工资,将37万元存在银行等消息通报给工人,工人集体罢工抗议。老板是南村人,在广州念过大学,他来找黎主任希望把这事压下来,黎岳均了解情况后和番禺劳动局一道,要求老板立即发工资。有时出了工伤事故,老板不愿赔偿,也由黎出面处理。

  我们多次和黎主任交谈。感到他比较有社会经验,反对打人;他和这些工人关系确实不错,自已在山上的果园就是请这些工人代耕的。

  当然更主要的,还是因为管理区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村民生活的命脉,村民一般会服从治安主任的调解。事实上,黎主任调解有二条原则:一是体察人情,二是经济手段,许多调解是以赔多少钱结束的。南村计划生育工作一直比较好抓,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管理区有经济制裁手段。

  土客矛盾还有另一种形式。南村的教育在整个南沙是比较好的,不过,大规模的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种人才是南沙本地无法提供的,这样随着都市化的转向,越来越多的专业人才从广东各地乃至全国来到南沙,南村也有不少。他们在各级管理机构、工厂、企业任职,以自己的知识为南沙做了不少工作,但一般而言,他们并没有为南沙社会全面接受,外地人才总感到和本地人有距离,有时还会受到压制。南村有两个青年干部即是外省来的大学生,平时接触比较多,晚上也一道玩,基本上不和本地人在一起。土客矛盾在开发之初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但南沙要建成国际水平的海滨新城,不解决这个矛盾,不充分调动外来人才(包括工人)的主动性,这个目标是难以实现的。对此,我们将专门搞一次调查研究。

  八、结论

  我们的调查包括49年以前的南村社会情况(详见附录),而以都市化过程为主。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我们的调查结论是:

  1、农村的社会组织结构和权力控制系统是与经济方式相适应的。经济活动方式越简单,经济活动范围越小,组织控制越严密;反之,经济活动方式越复杂、经济活动范围越广,社会控制出现的疏漏越多。

  从南村的历史看,49年以前农民多是租田耕种,简单小商品交换只限于生活用品。此时乡-保-甲的权力系统的职能只是一般的收钱派丁,村里的社会组织生活基本由以族长为代表的宗法组织系统控制,农民各安其位,各尽其责;很少人游离其外。公社化以后,公社大队生产队权力系统垄断了一切生活、生产资源,农民没有任何自由活动的余地,没有人可以摆脱行政机构的领导,这是中国历史上社会控制最为严密有效的时期,当然也扼杀了农村的生机和活力。

  改革后,农民中出现新角色,个体经营者、出外打工者、外地民工陆续出现;特别是都市化使农民有了新的谋生方式,手工业、小工厂、小企业层出不穷,它们共同导致农村发展的多元化,也使原有行政权力机构难以用现有的方式有效地管理。作为社会进步的表现,行政权力机构除社会管理及有关政策的实施外,较少干预农民日常生活,农民争取到了更大的生存空间;而作为农村组织不完备的表现,现在的行政权力机构实际上也无法严密周到地实施管理,不少问题只能靠临时性规定,靠主其事者个人的能力,靠农民个体的自觉等等。显然,随着经济活动方式的更大拓展和农民自由选择权进一步扩大,在如何调整改革现有的行政权力系统以有效地实施管理而又不束缚生产力发展的问题上,还得有一个艰难的探索过程。

  2、改革后及都市化的过程中民间宗法礼俗的回潮并未根本改变农村社会组织关系,它的流变及被大部分地废弃,使其根本无助于民间权威的重新树立,更谈不上对现行行政权力的制衡。当代农村社会组织的主体仍然是经济利益调节下的行政权力系统。

  79年以后的农村改革,不只是土地经营方式的改变,由于社会控制的松动,政治活动和意识形态在农民生活中急速消退,传统的宗法关系和礼俗活动得以回潮,并和经济利益一起成为组织农村社会生活的准则;由于家庭再度成为生产单位,家长的权威性和家庭之间互相联系的重要性悄然增长,农村的社会结构亦与传统类似;由于自主经营后农民闲暇时间较多,文化需求增大,生活风格多元化,也迫切需要一些民俗文化活动予以满足。

  但是,尽管有上述三方面原因,宗法礼俗的回潮和重现仍然只是农村生活主流之外的支流,它既未能突破行政权力系统对农村生活的控制,也未能根本改变原有的农村组织结构。首先,行政权力虽然弱化,甚至部分放弃对村民日常生活和个体经济活动的控制,但它仍然是目前农村唯一合法的权力机制并是集体经济的唯一控制者,在利益分配、民事调解方面仍然保持着最后判决权。经过30年的政治洗礼,农村原有的宗法关系,礼俗活动已被根本摧毁,不可能回到从前。第二,改革的社会心理动力是私利和物欲的一定满足,在整个中国现代化、世俗化背景下,利益动机、经济标准已无可置疑地成为社会生活的准绳;以亲情为基础,以传统为导向的宗法礼俗无法与经济力量抗衡,只能作为它的配合和辅助。在高度一体化的行政权力控制松动之后,公共权力运作过程中的超越宗法关系的私人利益交换及时地取替了亲情关照,从而使宗法力量在公共权力被私有化的过程中丧失了独特有效性。第三,现代文化观念向农村的大举渗透,青年一代已不再全面认同传统生活方式和文化观念,挟带着巨大经济利益的都市文化在农村找到越来越多的接受者。现在农村只有50岁以上的人,才对传统民间礼俗文化有点了解,要想在当代农村重建宗法民俗是完全不可能的。

  因此,虽然当代农村确实出现了传统宗法关系和民俗活动,但从南村的调查中可以看出,这类活动基本上是由行政权力机构组织,或配合政治宣传,或为经济铺路,或作为农村文体活动,无论哪种类型,整个过程都是由经济作为动力和杠杆的,它们都不是传统意义的民俗活动。所谓民间社会、民间权威等也未见出现。

  3、经济关系和利益原则已重新梳理和编织当代农村社会网络,民间社会和礼俗关系趋于消解,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日益简单,农村的真实面貌与一般设想的大相径庭。

  农村权力系统的运作,已明显经济化。大到政策落实组织活动,小到民事调解,都是通过金钱手段来完成的;农村的一些民俗活动,也不再具有唤起认同意识、凝聚群体情感的功能,从组织者到参与者,都以经济效益为出发点;农村的居民关系包括邻里、亲友、家庭关系,都或多或少地与金钱有关。另外,由于村民个体经济能力的增强,在亲属范围内寻找或互助的愿望大大减弱,原先具有强大凝聚力的人伦亲情已逐渐退居幕后。利益不但可以解释现行农村活动,更成为社会组织的真正内核。

  一切以金钱为原则,不但使农村之间的地域性差异消失,也使农村与都市在许多方面接近。在现在的农村,我们已不大可能发现特别的社会形态和组织关系。至于奇风异俗等等,看来也只是艺术家们的臆造。至少在南村,除少数残存并趋消失的农村事务管理机构外,我们没有感到它和广州等城市有什么原则性区别。

  现代社会应当是结构丰富、个体自由的社会,这是由经济增长作先导的,但当代农村的经济发展却导致农村结构的简化和农民生活的平面化。这一现象的根源,应当是30年政治权力一体化对农村社会的改造。它首先摧毁了传统的民间社会,然后在改革后又因权力的运作为经济腐化严重侵蚀,导致农村生活的管理也成为纯粹的经济行为,所以农村社会就变得简而又简了。展望未来,只有在农村经济呈现有机发展并走向正常轨道,个体企业、私营经济等逐渐形成利益集团和共同体后,才能再向现代经济条件下的民间社会进步,再创丰富多彩的中国农村社会。

  4、现代化、都市化是人类历史的必然过程。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当代中国农村的都市化并非社会经济有机增长后的自然要求。目前农村的

  行政权力系统既不可少又有很大弊病和负作用,需要不断调整和改革。

  南村都市化的起点是92年6月广东省政府的一纸公文,荒僻贫穷的农村一夜之间就朝繁荣富庶的都市迈进。前景辉煌,但道路曲折。都市化不只是行政区划的改变,不只是一幢幢现代建筑,它更多是经济方式和社会组织演进的必然结果。目前农村的经济活动方式主要是个体和集体企业,多数是三来一补、来料加工、转手贸易等等。现代化的生产规模和金融体系还未普遍出现,还处在一般城镇水平,而负有领导这一进程的权力机构,又是形成于公社化时期的行政组织系统。保证转型期社会秩序的稳定,完成初步的资本积累等等,都不能不依靠此一权力系统。不过,现行组织系统之所以承担这些使命,只是因为它是目前农村唯一的、没有受挑战的权力控制者,而不是因为其已获得现代洗礼,合理地拥有发展现代经济、组织现代农村生活的能力和权力。事实上,政治一体化时代结束之后,据此而形成的权力系统并不符合推进社会转换的需要。不少官员借发展经济之名的腐败,实际上其已使现行权力系统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受到动摇。然而,由于农村的现代转换本来就缺少充分的社会、经济准备,目前也还没有可以全面取代现行权力系统的组织和集团。唯一的希望是,在付出若干代价后,农村能够补上现代化的准备这一课,增强自组织、自管理能力,在渐进的更换中,重建农村权力控制系统。

  5、霍英东基金会开发的南沙东部海滨新城是南沙开发区的希望所在,它将提供农村现代化所必需的资本积累、技术培训、心理准备和社会适应的机会。

  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形成,最重要的条件是霍英东基金会在南沙东部注入巨额资金全面开发。按基金会构想,要在20年时间内把南沙东部建设成现代国际化的海滨新城。类似于南村这种并不在海滨新城内的地方也将从此找到都市化的捷径。第一,基金会提供了南沙从无到有建设都市的基本资金,避免大部分农村存在的有心发展、无钱投入的问题,南村都市化将从根本上得到了保证。第二,基金会正陆续建成的诸多企业为周边地区提供了广泛的就业机会,改变了土地征收后居民多数待业的现状。据此,居民亦可学习适应都市生活方式,积累部分资本作为以后发展中小个体企业的基础。第三,基金会在南沙东部拥有极大的控制权,可以不受现行社会组织和权力系统的掣肘。按照都市的一般规范和普通标准组织社会生活,缩短由农村走向都市的进程,避免各种失序和混乱。所以,南沙新城的建设对中国广大农村的都市化发展来说,都具有指导意义。

  九、后记

  本专题的调查是在霍英东基金会的大力支持和著名中国问题专家何博传先生、中大哲学系袁伟时教授的具体指导下完成的。何博传先生认为,南沙的开发与建设,在世界及中国其它地区的都市化发展史上,具有极其独特的意义。因为南沙的开发是在巨大的资金及严密的规划之下从荒僻农村直接转向现代都市的,这样便向我们提供了一个可以及时、系统地记录、观察都市化现象的极好机会和对象。何博传先生不仅为我们确定了调查区域,还对我们的调查提纲提出一系列修正意见。

  我们还要感谢为我们提供过大量极具研究价值的口述资料的南沙侨办主任余志华、板头管理区治保主任黎岳均、板头村第一任农协主席黎通及协助我们在东瓜宇管理区开展调查的鲁辉小姐。

  此次调查的结果有力地修正了我们对中国农村的一系列印象(因为我们都出身于农村)和臆想,我们在震惊之余不免怀有遗憾,那就是丰富多样、具有浓厚传统人文色彩的农村生活已无从发现与体验,现代社会所塑造的单一化的生活方式已降临农村。

  我们坚信中国问题的最终解决有赖于广大农村的社会进步,这也是促使我们对农村问题的研究注入极大热情与兴趣的重要原因之一。

社会调查报告 篇4

  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4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它的施行,对于推动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促进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本调查报告通过对市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情况的调查,主要反映了该《规定》实施后,在民事诉讼中领域,人民法院是如何依据该《规定》进行证据的调查收集工作的。

  一、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规定》实施前,对属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只有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有规定,即:“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但何谓“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直未予明确,审理中也不好把握,使得实际操作中造成了一定的混乱。

  在调查中,有审判人员谈到,在把握民事诉讼法第64条时的确不好掌握,条文规定过于原则,本来属于当事人自行提供证据的范围,也有当事人以该条提出要求审判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这无疑增大了法院的工作量,影响了办案效率,也没有充分发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举证的积极性。沈法官谈到一个案例,原告是浙江一企业,被告是我市高新区一加工企业,原告起诉后向法院提出要求法院对存于被告单位的一张发票进行调查取证。但法院审查后发现原告的申请不属于《规定》中规定的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该发票的证据是重要的实体方面的证据,于是依法对原告的申请予以了驳回。

  沈法官还继续谈到,《规定》实施后,对“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进行了解释,具体分为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两种情形。实体方面的证据指“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程序方面的证据则是指“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如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诉讼法上的事实。这样的规定,规范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范围,准确地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由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范围。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五项: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需要鉴定、勘验的;4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仍无法认定其效力的;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中国银行市区支行诉市区兴发机械厂借款纠纷一案中,因为被告市区兴发机械厂的工商档案材料发生过多次变动,原告中国银行市区支行提出请求法院到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调取被告的工商档案材料,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中规定的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故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从而保证了该案的顺利审结。

  调查中,米法官还向我谈到这样一个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证据进行调查收集,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而且申请书中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以及要证明的内容。另外,当事人因客观原因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时,还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有些时候尽管当事人提出了书面申请,要求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但因为提供的线索不准确或者不具体,人民法院也是无法进行调查取证的。市建发摩托车配件厂诉另一摩托车配件企业货款纠纷一案就是这样,原告要求法院对被告单位的一位财务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但却又提供不出该财务人员的有关住家等的基本情况,也找不到该财务人员,这就使法院的.调查工作也无法进行,对这样的申请,米法官谈到,即使法院受理了,实际也是无法开展调查工作的。

  同时,依据《规定》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即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该7日的期间规定在性质上为法定的不变期间,当事人不得违反,否则将尚失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米法官给我谈到这样一个案例,原告钱某某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发出了传票、举证通知书,但原告钱某某却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的请求,依据《规定》,无论原告的申请是否有理,因为超过了法定期间,法院就不会受理了。

  二、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调查收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一)书证调查收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书证,是指以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品。书证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广泛存在的一种证据形式,是我国民事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书证通过将代表案件真实内容的思想记载于一定物体上,不可改变,因而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本次调查中,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种类来看,书证在其中占有绝大部分,这与书证具有的前述特性,更易被采信具有直接关系。但是,当书证需要由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收集时,都有些什么具体要求呢?通过调查,我获得了以下信息:

  1、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时,应由两个以上调查人员共同进行,这是程序上的要求。我在进行本次调查时,审判人员都强调了这点。他们认为首先保证了程序的公正才谈得上实体的公正,由法院主动进行的证据收集更应注意这个问题。

  2、人民法院在调取证据时,应尽量取得原件。我国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后,要求在庭审中质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因此这也要求调查人员应尽量调取书证的原件。当然,对于某些书证,比如工商税务登记的档案材料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文字材料等,这些是无法调取到原件的,对于这种情况,审判人员告诉我,就可以调取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副本或复印件。现在工商等行政职能部门都刻有一枚专用于调取档案资料的图章,获得盖有该图章的资料也就视为获取了原件。前面谈到的中国银行市区支行诉市区兴发机械厂借款纠纷一案中,当原告的申请被获准后,人民法院首先要向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出介绍信,并派出两名调查人员,对市区兴发机械厂的工商行政档案材料进行调取,复印后由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档案资料专用图章,该材料就是法院调取的一种书证。

  (二)物证调查收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及其痕迹。只要能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等物体内部或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及痕迹,均为物证。物证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由于它客观存在,比较容易审查核实,因而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在法院调取物证方面,通过我本次的调查,搜集到以下信息: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物证时仍要贯彻原物优先的原则,而对于不便移动、保存的原物则要予以固定,对于无法提取的大型物品,则要予以封存。有些物证,因为体型庞大而不便带入法庭质证时,则要求调查人员对物证进行全方位的拍照,拍照时要反映出现场方位、物证全貌、物证重点部位等内容,总之要使照片尽可能反映出物证的特性,并要将照片附卷。程法官向我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原告某电脑销售商起诉被告李某某,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的购买电脑的欠款七千余元,法院受理后被告李某某提起反诉,称原告某电脑销售商所售的电脑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虽经多次修理至今仍无法正常使用,要求该电脑销售商赔偿损失,并拒绝给付所欠的七千余元货款。因涉及质量问题的电脑因仍在原告处维修,被告提出请求法院对该电脑进行调取。法院审查后接受了被告李某某的请求,依法到原告处调取了该电脑,法院派出两名调查人员到原告某电脑销售商处对该电脑进行了封存。封存的该电脑就是法院调取的一种物证。

  (三)视听资料调查收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等储存反映的数据资料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法定证据形式。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带、录音带、电话录音及电脑储存的数据资料等多种形式。在调查中,审判人员谈到,关于视听资料这种证据形式,虽说早在1982年我国试行民事诉讼法时就已经创设了,但在实践中,以此作为证据的并不常见。这除了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关系外,还与法院的具体操作有关。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有个司法解释,中心思想就是在以录音等形式取得证据时必须要获得对方(即被录音对象)的同意,否则该证据资料将不会获得法院采信。基于这条规定,使得民事审判中视听资料这种证据形式比较少见。我翻阅了卷宗,的确,没怎么见着这种证据形式。如果视听资料需要由法院调查人员进行调取,也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所谓“原始载体”,是指以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为内容的录像带、录音带、微型胶卷和电话录音等。在调查中,沈法官向我介绍到,从目前看来,视听资料虽说是我国法定证据之一,但对于没有其它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法律又规定不能单独以该视听资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当事人申请由法院调取视听资料作为证据都比较慎重,法院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沈法官强调,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调取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申请被获准,法院也将会严格依法进行。

  参考文献:

  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月。

社会调查报告 篇5

  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留守孩”俨然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心痛之余,我们无法袖手旁观,寻求解决之道才是根本。家庭,社会,学校,在哪里打开缺口,就要在哪里补上漏洞。最近,通过走访,座谈,对**市**湖村的这个地方,田地稀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8亩,农民通过农业生产获得的收入十分有限。由于地理位置比邻广东,跨省务工成为该乡农村富余劳动力谋生就业的重要途径。目前,该乡在外务工人员达八千多人,超过全乡人口的三分之一。其中夫妻双双在外务工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绝大部分农民工没有能力将孩子带到城市读书,因而形成了相当数量的“留守孩”。据全乡中小学校的调查。现有“留守儿童”1503人。其中,“留守孩”902人,占全乡小学生总数的60%。调查问卷显示,“留守孩”由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照料的占83%。由叔伯舅姨等亲戚照料的占12%。有哥哥姐姐照料的占1%,寄养在邻居家的占4%。“留守孩”的父母外出打工后,一般半年以上才回家一次。其中62%的家长一年回家一次,有进13%的家长两年以上没有回过家。“留守孩”主要是通过书信,电话与父母进行联系,但次数很少,一般至少要一个月才能联系一次,半年以上联系的占63%,有的一年到头都没有联系。在问及对父母外出务工的态度时,有63%的孩子表示不希望父母在外务工,渴望和他们生活在一起,8%的孩子表示“无所谓”。在生活上,“留守孩”与监护人有矛盾的占41%。其中经常发生矛盾的占20%。在学习上,51%的“留守孩”表示学习遇到困难时有无助威。在与同学的关系上,43%的“留守孩”表示曾经受到过同学的欺负。在回答“平时父母不在身边,你最盼望什么,最担心什么,最大的困扰是什么时”,有81%的孩子表示最盼望的是父母回家,得到他们的关爱;有73的孩子表示最担心父母的健康和安全;有48%的孩子表示面临的最大困扰是遇到困难时不知道该怎么办。

  基于以上情况存在的问题:

  (1)自由散漫,不服管教。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家庭教育对人格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家庭教育的突然断裂或缺位,许多“留守孩”出现内向,孤僻,自卑,不和群,不善于与人交流,顽皮伶俐,冲动易怒,神经过敏等问题。一位班主任对我说,她班上有个叫小罗的学生,跟爷爷一起生活,从三年级下学期开始,经常逃课去打电子游戏或上网,成绩一落千丈,几乎每次考试都倒数几名。

  (2)成绩偏差。大多数“留守孩”在学习上缺乏自主性,自觉性,心不在焉,应付了事,据调查不少教师告诉我,大多数留守儿童厌学倾向严重,成绩普遍较差,认为读书无用。中心小学四年级学生许某,三年级时曾是全乡的第一明,去年父母去了广东工作后,她的成绩直线下降,现在已是班上的倒数几名了。据一位班主任介绍,他所带的班级“留守孩”占70%,这些“留守孩”中,80%的学习成绩处于班级上以下水平。其中,超过40%的人属于差。对很多教师而言,“留守孩”已成为教学成绩后退的一快“心病”。

  (3)家教缺位,不良行为突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他们的教育对孩子影响深远,由于缺乏父母的正确的教育和引导,不少留守儿童养成不良的习惯,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据调查,31%的留守孩平时有说谎话的习惯;15%的人有过偷人钱物,破坏公物,抽烟喝酒等不良行为(4)心里问题严重。由于缺乏全方位的监管引导。“留守孩”极易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待人处事往往有盲目性,随意性,冲动性,有的还流入了社会不良群体中,成为“小混混”,有的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调查发现,有20%的“留守孩”上学经常迟到旷课;22%的人经常沉迷于打游戏机;30%的人有过打架斗殴的经历。

社会调查报告 篇6

  最近我走访了深圳市环卫处,调查了本市垃圾堆放、清运和处理的情况。这里我把调查的材料分两项说明。

  一、从垃圾的危害来看处理垃圾的重要性

  垃圾在人们生活中是必然存在的。仅就生活垃圾来说,我市每人每天要生产一公斤多的生活垃圾,每人每年就有近四百公斤的生活垃圾要处理。从整个深圳市来看,每天将有八十万公斤垃圾急需处理。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大量垃圾随意堆放,长期囤积,就会占用土地,产生臭味,造成对大气、水域和土壤的严重污染,而且导致苍蝇、昆虫及鼠类的滋生,威胁居民的健康。因此垃圾是城市的一大负担。垃圾处理起来并不容易,可以归纳以下几点:第一,从垃圾的平均组成来看本市居民的生活燃料大多以煤为主,煤灰占垃圾总量的四分之三,市场及厨房有机废物约15%—20%,再就是街道庭院的落叶尘土等,总量是无机垃圾施肥,并且还混有一定数量的玻璃、塑料、坏金属等杂质,难于燃烧销毁。第二,用这种含有杂质的垃圾施肥,就会使土地碴化。据调查,施用这种肥料碴化的土地,已由原来的百分之十五点七,上升到百分之三十五点五,问题很严重。再说我市郊区在落实分田到户后,肥源 立足自给,含杂质成分的垃圾,愈来愈不受欢迎。第三,过去处理垃圾都是埋在地下,现已发现垃圾埋在地下会破坏地下水,填埋后的场地也派不了大用场。何况在远郊和市区一切可供垃圾填埋的洼地大都用完,寻找垃圾出路,迫在眉睫。还有本市虽以做出保护环境卫生的一些规定,但由于不能严格执行,成效不大。随地乱抛垃圾的情况到处存在,垃圾量还在不断增加。如何处理好垃圾,确实是当务之急。

  二、如何处理好垃圾

  第一,城市建设需要综和处理,服务设施需要配套成龙,垃圾处理应当在综合处理之中。本市设有环卫处,市领导亲自过问,对垃圾处理,也在无害化治理、能源改造、资源利用等方面综合考虑。市里已建有五十吨无害化处理工厂,不久还将建立二百吨垃圾无害化处理工厂;还有本市研制的垃圾渗浸粪便的颗粒有机肥料,肥料好,成本低。本市已把垃圾资源化纳入城市经济的组成部分。

  第二,处理垃圾前景广阔,但目前还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减少垃圾来源。例如蔬菜在农村就应该先进行加工,将不能用的菜杆、采根、黄叶等除掉,不要带进城市,蔬菜公司则应该做好蔬菜保管工作,避免蔬菜黄烂,减少垃圾量。收购旧货处要适当提高废纸、塑料片、玻璃等物品的收购价格,这样可以减少人们丢弃这些东西的数量。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的发展,垃圾处理也必将日趋现代化,前景必将无限光明。

社会调查报告 篇7

  在我院近两年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群体:大学生。这些生活在象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怎样才能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笔者对我院受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1、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大学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

  从学校小环境来看,在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民办大学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学院。不可否认,某些民办大学为吸纳高考落榜学生和低分学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社会上希望继续进修的人员提供了机会,但二者注重经济效益、实行松散管理的办学模式也为当地的社会治安埋下了隐患,更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

  3、犯罪大学生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大学生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全部是大学一、二年级(包括大专)的学生,尤以外地学生居多。外地大学生初来北京求学,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4、诱使大学生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诱使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大学生以

  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大学生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三、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1、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中,应以挽救为主,以攻心为上,针对个案制定案件审查方案,对不同性质的大学生犯罪要采取不同策略。对一贯表现良好仅是一时糊涂的大学生,要给予其适当安慰,鼓励其继续学业(或是继续学习);对于确属主观恶性较大、劣迹斑斑的个别“害群之马”,承办人员也应注意将其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区分,仔细审查后作出适当的结论。

  2、承办人员应及时与学校、家庭沟通,深挖犯罪大学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草结案了之。大学时代是一个学生心理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转折期,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我们在办案中忽略了对犯罪大学生身边环境的了解,就不可能做好大学生犯罪预防工作。承办人员应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学校(以民办学校为主)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尤其做好新生入校后的入学引导工作,加强大学生日常法律基础教育,加大对大学生的管理力度,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完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承办人特别应注意办案后的回访工作。犯罪的大学生主观恶性不大,多是轻型犯罪,一般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就会刑满回归社会,还有不少被判处缓刑的大学生回归社会时间更短。在很短的时间里,这些大学生经历了自己人生最惨痛的一次教训,凭自身的努力很难做到“哪里摔倒哪里站起来”,更多的是需要周围的亲人朋友的帮助。然而一些学生家长“恨铁不成钢”,又是断绝家庭关系,又是对刑满归来的孩子冷嘲热讽,进一步打击了犯罪大学生的生活信心,很有可能会促使这些大学生破罐破摔,再次滑向犯罪的深渊。承办人员应该关注自己经办的大学生犯罪案件,通过写信、通电话等方法了解其近况,鼓励其改过自新,及时帮助犯罪大学生打消消极的念头,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

  4、承办人员应针对大学生犯罪个案或同类案件及时调研,找出相似之处,及时与案发大学联系,以讲座、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强化大学生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们平时注意保管好钱财,遇事要冷静沉着,不能意气行事等等,均能起到很好的犯罪预防作用。

社会调查报告 篇8

  一、调查目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用字也越来越广。但是在用字中,出现了很多繁体字,简化字和一些错别字,为了让人们不再用那些不规范的字,我做了一次调查。

  二、调查结果

  通过我的调查发现:

  1、在一些商店的橱窗上,有人为了美观,引起大家的注意,把一些字写成了繁体字。如:把“针”字,写成了“针”;把“铁”写成了“铁”;把“见”写成了“见”。

  2、有一些人,写字时为了简便,把字写成了错别字。()如:把“鸡蛋”写成了“鸡旦”;把“豆腐”写成了“豆付”。

  3、有的人为了写字省事,把一些字写成了简化字。如:把“演员”写成了“员”。

  总之,在现代社会中,用字不规范的情况随处可见,是社会的一大弊病。

  三、改进建议

  为了让我们青少年更为规范的用字,并倡导大家都来写规范字,我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1、我们青少年要好好学习规范字,认真书写规范字。

  2、对周围使用不规范字的人进行规范字的宣传教育。

  3、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使用规范字。

  请大家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让我们社会中的用字情况更加规范,让文字保留它耀人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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