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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报告

时间:2020-11-02 19:37:49 社会调查报告

实用的社会调查报告模板集锦5篇

  在当下社会,越来越多的事务都会使用到报告,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一听到写报告就拖延症懒癌齐复发?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社会调查报告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实用的社会调查报告模板集锦5篇

社会调查报告 篇1

  一、调查概况

  我于xx年9月份,对我实习的一所省重点中学的学生的学习心理状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研究,对中学生的学习心理有了初步的了解,为准确地把握当前中学生的学习心理动向,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育教学的针对性,提高教育教学的实效性,探索实施素质教育的新路子,提供了客观依据。

  二、调查的具体目标和方法

  (一)具体目标

  1、中学生的学习心理现状

  2、当前中学生的学习心理特点

  3、当前中学生的学习心理成因及对策

  (二)调查方法

  学生问卷,内容涵盖教育价值观、学习态度、学习需求和学习目的四个方面。问卷调查在六中学进行,共发问卷80份,回收有效问卷70份,接近理想的高效样本数。

  三、调查结果

  对学生问卷调查分析,中学生的学习心理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一)中学生的学习心理现状分析

  1、教育价值观

  调查显示,大部分中学生具有较为明确的教育价值观。74%的学生认为学习的作用是提高自身素质,10%的学生认为学习的作用是为了考大学,16%的中学生没有考虑。

  调查还显示,中学生的教育价值观带有显著的经济社会特征。他们认为,青年人的经济收入与受教育程度成正比,其中65%的学生认为大学生挣钱多,25%的学生认为高中毕业生挣钱多,8%的学生认为初中毕业生挣钱多。

  2、学习态度

  调查结果表明,67%的学生对学习的热情较高,24%的学生对学习的热情中等,9%的学生害怕学习。这与他们考大学意识淡化是相一致的。值得注意的是,害怕学习的学生数占相当份额。而且,我们在调查中还发现,90%的学生都有自己最讨厌的课程。学生害怕学习或讨厌某些课程的根本原因,一是与教师的教学方法紧密相关;二是与该课程的实用价值紧密相关。调查结果显示,86%的学生对与现实生活联系紧、实用性强的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热情较高,而对学术性较强的历史、地理、生物、英语不感兴趣。在学生讨厌的课程中,英语是初中的核心课程之一,有45%的学生认为英语对于我们以后的生活几乎没有用处。

  3、学习习需求

  当前,特长是师生共同关心的热门话题,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部分学生对特长有正确的认识,其中,92%的学生有自己感兴趣的目标,且有52%的学生希望得到教师的指导。同时,78%的学生希望学到较多的、实用的科技知识,使之能对他们以后的生活工作有所帮助。

  4、学习目的

  调查结果表明,对于高中毕业后的打算,99%的学生有读大学愿望。

  (二)当前中学生的学习心理特点

  调查显示,当前中学生的学习心理与以往的中学生的学习心理相比,有明显不同。

  1、教育价值趋向多元化、务实化、功利化

  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已经认识到了教育的重要价值在于帮助他们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使他们掌握生存、生活所需的基本的文化科学知识,以增强自己在未来社会的竞争能力。在此基础上,部分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且成绩优秀的学生则致力于追求更高等的教育。

  中学生的教育价值观的另外两个特点是务实化和功利化。中学学生越来越强烈地追求未来教育输出的经济价值,他们中的很多人从经济的角度去衡量所学课程的价值,继而决定自己在不同课程上的努力程度。他们要求课程教学更多地联系生活和生产实践,渗透更多的实用技术。

  我们知道,由于年龄和学识的制约,中学生的认知、分析、判断等能力既不成熟又不稳定。事实上,相当多的中生的教育价值观是迷茫的。其原因在于:一是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难以就业,从而使他们对考大学失去信心;二是学术性较强的中学文化课程难以满足学生对职业技术的需求,难以使他们产生学习的内在刺激和利益驱动。这些原因使越来越多的学生厌学。

  2、学习需求的纵向多层次和横向多目标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中学生由于个人的学习基础、教育价值观和对未来的期望等方面的差异,使他们的学习需求具有纵向多层次和横向多目标的特点。学习需求的纵向多层次是指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深度要求不一。高中毕业后准备就业的学生,只要求掌握基础知识;准备考高职或艺术类院校的学生,要求课程教学难易适度、学业成绩达中等水平;追求大学教育的学生,则要求最大容量地掌握所学知识,学业成绩达上等水平。学习需求的横向多目标是指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广度要求宽泛。他们既要求学好学术性较强的课程知识,又要求充分培养自己的特长,还要求掌握更多的实用技术。

  3、学习目的明确,但具有主观性和不协调性

  对学生的问卷调查表明,89%的学生具有明确的学习目的。但是,通过对调查问卷的对比分析和对学生本人的考察,我发现,学生的学习目的具有严重的主观性和不协调性。学生学习目的主观性突出表现在:他们已经认识到了未来进入城市就业的艰难性。很明显,如此大的一个群体具有这个想法是极不现实的。此外,40%的学生希望自己以后在事业 上能取得成功。学生学习目的的不协调性主要表现为思想与行动的不协调。调查结果表明,37%准备考大学的学生中有相当多的人在学习上并没有显现出相应的积极性,而是呈现出一种消极等待的学习态度。

社会调查报告 篇2

  作为社会工作专业的就读生,我对自己的这个专业还是有一定的了解的。这次进入社区进行这方面的调查,对我来说是一次难得的可以进一步了解社会工作这个行业的机会。社会工作是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以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为学科基础,以助人自助为核心理念,以个案工作、小组工作为直接工作方法,为案主提供专业服务,帮助案主解决自身在与环境互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帮助案主重塑自信,使案主能够重新走向社会正轨。这是对社会工作的一个全面解释,这对于以后我们从事社会工作这个行业也有着微妙的影响,让我们能够清楚认识到作为一位社会工作者的真正职责。

  我们很清楚这次“社会工作在社区的调查”目的在于要了解社会工作在社区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其普及程度,为我们以后开展社会工作打下一个基础。7月1日这天,我和其他几位同学就先来到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大盈社区的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了解。在这之前我们在网上搜索过相关资料,对大盈社区有了一个大概基本的了解。在这个社区中有基本的社会机构建设,比如卫生院、学校、幼儿园、水电站等等,这些都为社区居民们提供了便捷,让居民们能够更加舒适的在社区生活和居住。进入居委会办公室后,接待我们的是其中一位社区负责人,吴伯伯。我是其中的一位记录员,而另外的几位同学就是采访者。我们先关于社会工作的相关问题对吴伯伯进行了采访。第一个问题:“大盈社区现在是否有社会工作者进入?”回答是:“暂时没有,因为这个社区相比较规模还是比较,而且这个社区尚在建设之中,各项设施服务都还不够完善,所以到现在还没有聘请社会工作专业的人员到此社区进行工作。”第二个问题:“您是否了解社会工作这一专业?”吴伯伯说:“我对这一新兴专业我有所耳闻,在国内只是在起步阶段,也知道目前这一专业的对口率是很低的,不过这个行业正处于上升阶段,国家会越来越需要这样的人才,就业前景还是充满光明的。”问题三:“既然没有社会工作者,那么当社区发生像纠纷、吵架或是其他事情时,你们是怎么处理的?”“其实遇到这种情况的几率还是蛮大的,不过我们社区并没有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去调解,只能派一些居委会的有关人员去进行处理、调解双方。当然效果也不是那么理想,毕竟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所以有些纠纷我们要调解好几次才能解决。”和吴伯伯之后也聊了很多,最后我们互相留了联系方式,方便以后继续交流。

  随后我们几人去了香花桥街道敬老院,去了解那里对社会工作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去的那天院长正巧不在,不过我们与其他负责人进行了沟通。通过了解我们知道了这个敬老院对于社会工作者还是有所了解和并且进行运用的。负责人告诉我们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来到敬老院来替老人们进行心理辅导,和他们聊聊天,散散步,下下棋,帮助他们排忧解难,解除寂寞与孤独。负责人还说老人们对这些社会工作者也很是喜欢。

  通过这次“社会工作在社区的调查”,让我明白了很多,也对自己的这一专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虽然目前社会工作作为一门新兴行业受到社会的“冷淡”待遇,对我们来说想成为一名真正的社会工作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国家以后必定会需要大量的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因为经济社会都在高速发展,社会问题会不断增加,而社会工作者们是维系社会健康运转的重要力量,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不可缺少的一环。此次调查不仅锻炼了我与他人沟通的能力,增强了自信心,而且也让我看到了自己就业前景的光明,我相信在不断学习知识和积累经验的过程中,我能学会做一名合格的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为社会的和谐、进步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社会调查报告 篇3

  为了贯彻我国“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20xx年12月始,北辰法院在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开始适用未成年被告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同时,XX区法律援助中心被确定为国际司法桥梁资助项目试点单位,使这一制度在我院更加顺利展开。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新生事物,在实际操作运行中,对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性质、作用等,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义。为总结经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笔者拟对上述争议问题发表自己粗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为这一制度更加规范的适用,裨益于司法实践。

  一、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产生的依据

  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产生的依据是20xx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这就是我国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二、社会调查主体

  对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的主体,《若干规定》规定了四种调查主体:

  1.控方,即公诉人;

  2.辩方,即辩护人;

  3.法院;

  4.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但在司法实践中,各类社会调查主体,在实际操作中,均存在着各种实际问题:(1)对公诉人作为社会调查主体,因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作相关的司法解释,所以公诉机关认为该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因此不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实际司法中,公诉人做社会调查的也寥寥无几。(2)辩护人担任社会调查主体,是目前在司法界适用较多的。这对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辩护人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在内容上大多存在着“报喜不报忧”的问题,即只调查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却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该未成年被告人不利的一面,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被调查主体的真实情况。(3)由主审法官本人担任社会调查主体,这不仅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控辩式诉讼方式相悖,而且容易产生“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等问题。(4)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由于《若干规定》对此规定得比较原则,使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应该委托哪一社会团体组织、对调查人员的要求、经费的承担以及调查后如何在庭审中出示,均未做具体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此种方式的很少。

  三、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对社会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及社会调查报告应在刑事诉讼庭审中的哪一阶段出示,存有以下争议:

  1.一种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能作为刑事证据。理由是: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对未成年被告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和成长经历的调查,与其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因此不能把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而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其不能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

  2.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刑事证据。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因此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对未成年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的调查,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可以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

  笔者认为,对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具有证据性质以及在刑事诉讼庭审中的哪一阶段出示,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社会调查报告中,附有未成年被告人以往学习、工作等表现,如在学校的“三好”学生奖状、工作单位等颁发的先进个人等证书、所在学校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以往表现的证明,只要符合刑诉法证据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书证),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对社会调查报告,只是辩护人通过对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的调查,自己书写形成的调查报告,笔者认为此种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只能作为量刑的参考。可在法庭辩论阶段,作为辩护意见的依据,与辩护词一并宣读。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为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刑罚,一向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的全面调查,为参与审理的法官考量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因而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供了依据。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实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五、对规范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设想

  1.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建议统一适用社会调查员制度。社会调查员即为地方设置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办公室(简称预青办)人员。随着我国对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高度重视,设置预青办的地方越来越多,人员和机构是现成的;预青办人员可以站在中立的.立场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预青办人员是我国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其先期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更有利于其后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建议通过立法的方式,规范社会调查员制度。使社会调查员通过调查并制作的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客观真实、全面完整、准确公正。而且由社会调查员出庭宣读报告,该报告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社会调查报告作用的延伸。社会调查员出庭,除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外,对未成年人自愿认罪的案件,法官可以邀请其参与法庭教育。由于社会调查员进行了社会调查,因而就整个法庭而言,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外,社会调查员是最了解和熟悉被告人成长轨迹的人,由他们参与法庭教育,效果应该是最佳的、最理想的。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应当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犯,少年法庭应当填写结案登记表并附送有关未成年罪犯的调查材料及其在案件审理中的表现材料,连同起诉书副本、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因此,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送达到执行机关。另笔者认为,为更好的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司法局社会矫正办公室、预青办送达相关执行手续时,一并将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涉及个人隐私部分除外)送达,以便于上述部门尽快了解情况,利于对未成年犯罪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教。

社会调查报告 篇4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XX市中兴建筑公司、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XX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XX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

  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XX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XX市XX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XX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社会调查报告 篇5

  这个寒假的社会实践是在一家公司里进行的,我负责的是文件的整理复印传真、网上讯息的更新、电话的接听等属于文员一类工作。文员的实际工作,暂时来说,我还是觉得比较轻松的,工作时间就是典型的“朝九晚五”。但是门市部的导购员就不一样了,时间表跟我们文员的完全不一样,他们是上午10:00到晚上10:00,比较辛苦但酬劳却比我们低,这大概就是因为工种不同吧。

  在过年的前后那一段工作时间,我认为是最能够体现一个人对工作的态度。大家都是中国人,都重视春节,但毕竟还在工作岗位的时候就应该有工作的样子。工作的时候,有个别年纪比较小的同事,在工作时间的空档里,总是手机不离手,耳机不离头的,或者看看八卦杂志,仅是干一些完全跟工作无关的事情啊。我觉得这就是个态度的问题里。我们是来工作实践的,而不是来享受的。工作时间的空档是应该用来自我调节,好好休息,养好精神准备下一段时间的工作。但有人却这样认为,偶尔轻松一下没所谓,而且反正都快放春节了。但我认为要轻松的话应该是在私人时间。正因为春节即将到来,才要更加努力啊!有了好头就要有好尾。不要一到了岁末就都松懈了,这样不是成年人应有的表现。有句话是“态度决定一切”,虽然从辩证唯物主义来说,它是不科学的,但是有一定的道理。

  工作会有一定的重复性,觉得枯燥是常有的事。这时候就需要我们耐心的对待,把它做细做好。有一些年轻人动不动就换工作,说这个那个不适合自己,对自己太不负责任了,同时也是对别人的不负责任,把工作当儿嬉。有的认为自己说到底也是大学生,琐屑小事不用自己做,这种自我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小事不做如何做大事,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像我们爸爸妈妈这一代,很多都是从小做起的,一份工作都持续在十多年以上。这不是说他们不上进、无追求,而是他们不会比较踏实,不会好高骛远。他们工作的时候,就只是想着怎样把所在岗位的工作做好。因为工作实践不像我们上学那样每天都学新的东西,而是把学了的东西付诸实践。对于习惯应试教育的我们,刚刚开始是会有些不太适应的情况出现,但绝对不会有很大的阻碍。在这里提一下“悟性”这个词,我觉得简单来说,悟性就是肯动脑筋思考然后领会。这比光会输入式的学习重要得多。

  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用在现代社会上,也一样寓意深远。做人就应该有志气,不甘心于庸庸碌碌地过日子。所以,在工作之余,我也很赞成不妨为自己的未来再想得远一点,就是在工作中不断地提升,自我增值。我认为,在这个年代,即使是女孩子,也不会甘心一辈子给别人打工吧,男生更不必说了。工作也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虽然新闻里都说什么“民工荒”的,但其实找工作的人还是相当多的,社会上的竞争是不会消减的,我们要认清这一个事实。所以,在工作中不断进取,一方面是为了我们能有更好的发展更好的前景,另一方面是为了不被其他竞争对手挤下去。

  总的来说,这一次的寒假社会实践是非常有意义的,它是一个让我与社会更进一步接触的好机会,从中我学到要以一颗真诚的心对待别人,以一颗热情的心对待工作,以一颗感恩的心回报社会。从一开始投入社会工作实践就要坚持有自己的原则。不说别人是非,不浪费自己的唇和时间。虽然我们的身份还是学生,但却有重大的历史使命。我们是新时代的大学生,是社会的新生力军,要与时代同步伐,要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掌握好知识,以后出来发挥自己所长,回报社会,实现个人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在上学的时候要自觉地做好学习,不能无所事事地混日子,不能说像“上学很无趣啊”这样的话,要知道还有其他人还在默默都以其他方式在努力。人家没能读大学的都开始去打工挣钱养家了,我们好不容易读上了大学就应该好好把握这个机会,充实自我。我们要有远见,不要一天只想着玩乐,不要像永远长不大似的。用行动让社会知道,我们是最有活力最潜力的80后90后,让我们一起托起社会明天的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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