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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

时间:2021-03-15 10:34:27 融资租赁合同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模板集锦9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融资租赁合同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模板集锦9篇

融资租赁合同 篇1

  合同号码: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传:

  电 话: 开户银行:

  传 真: 帐 号:

  电 挂: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传:

  电 话: 开户银行:

  传 真: 帐 号:

  电 挂:

  第一条 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 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 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 %/年的利率和人民币 %/年的利率计算)。

  4.根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

  《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订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购买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 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3.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

  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 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的金额与币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下列事项:

  (1)作为第八条第1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乙方将附表第(8)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1至第5款的情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迳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采取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3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13)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1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租赁物不属于承租方破产清算的范围。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1.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

  2.租赁期满30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10)项和第(12)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相同)继续承租,或

  3.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 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 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乙方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情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情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情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述情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合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 号购买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签): 电 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 挂:

  开户银行: 帐 号:

融资租赁合同 篇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条合同说明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第二条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第三条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所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

  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在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四条租赁期限

  第五条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条租金的担保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规定为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2.乙方委托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按《经济合同法》第15条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

  即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

  第八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出租方与供货方订立的购货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正本一份为凭,副本份分送部门备案。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

  承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担保人(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融资租赁合同 篇3

  出租方(甲方):

  地址:___电话:___传真:___银行帐户号:__

  承租方(乙方):

  地址:___电话:___传真:___银行帐户号:__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买进____(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第1、5项,该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内,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续租或按附表第11项所列名义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名义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名义货价交清后,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随时转归乙方。

  第三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及银行费用等。总成本是甲方用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合计额。

  2.租金用美元额度支付时: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0天内将本合同预计所需要的美元额度采用银行划拨的方式____次划入甲方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美元额度户头。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的租金的当月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贸易内部结算价格(1美元兑换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3.租金直接用外币支付时:

  租金用租进或购进租赁物件的同一货币计价和支付。

  每期租金,由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内直接汇入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帐户。

  美元帐号:____;日元帐号:_____;欧元帐号:____。

  4.租金用调剂美元支付时: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中国银行调剂美元价格(1美元兑换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

  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第四条 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1.在租赁期内,由于我国政府或租赁物件出口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2.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交货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利息。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4项所列的卸货港(以下简称交货地点),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律、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0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90天内从中国商品检验局取得商检证明并应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六条 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1.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相符。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规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当需要卖方派人来华时,甲方负责办理邀请外商来华的手续。

  2.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物件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3.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附表第9项规定的预定损失金额,赔偿甲方。

  第九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1.FOB或C&B条件交货时,由甲方办理租赁物件的进口运输保险手续。

  2.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件的毁损风险。

  3.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索赔。

  本条各项保险费均计入总租金内用外币支付,由乙方负担。

  根据第八条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第8项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时的处理

  1.除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我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2.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或其它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3.租赁物件交货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经济担保

  乙方委托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将按《合同法》及《担保法》的规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来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2.甲方与外商签订的购货协议或租赁合同需要仲裁时乙方有责任提供的资料并协助甲方对外进行交涉。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

  1.租赁合同附表(略);

  2.租赁委托书及附表(略);

  3.租赁设备确认书(略);

  4.甲方购货协议副本(协议号:_______(略);

  5.乙方租金偿还担保与还款计划书(略)。

  第十五条 其它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合同副本除乙方经济担保人必须持一份外,其它需要份数由双方商定。

  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除第四条外)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甲方:________(章)

  经理:________业务员:________

  乙方:________(章)

  代表:________

融资租赁合同 篇4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条 合同说明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第二条 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第三条 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所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

  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在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四条 租赁期限

  第五条 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条 租金的担保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规定为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2.乙方委托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按《经济合同法》第15条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

  即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

  第八条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 出租方与供货方订立的购货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正本一份为凭,副本份分送部门备案。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承办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担保人(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融资租赁合同 篇5

  当前,可能对融资租赁合同效力产生影响的,有以下几个较为突出的因素:出租人是否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审查。

  对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审查,是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特殊要求所决定的。由于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不仅仅是从事租赁,还包括其他金融业务、国际贸易等,因此,国家对这类企业实行严格控制,未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其他企业不得以融资租赁作为常业经营。否则,即应认定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融资租赁是一项金融业务,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必须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4、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显然,此规定将金融租赁作为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此条款并未以投资主体作为区分是否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标准。

  同样,如果由人民银行(现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吸收外资的话,仅由银监会批准是不够的,还需由商务部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批。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发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也将金融租赁列为金融业务。而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却无需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仅履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人民法院不得不承认并接受这一现实,认可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性。这与我国长期以来,没有一部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导致行政权限划分不清有关。

  融资租赁方式

  融资租赁方式的多样化是租赁产品创新的一个重要手段。《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租赁方式,就包括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等。实践中,还有各种不同租赁方式的结合。在审理不同融资租赁方式下的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不仅对采取《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以租赁方式进行的融资租赁交易予以承认,而对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范的、具有创新性的租赁方式不会轻易否定其效力。

  融资租赁物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涉及融资租赁物件时,统一使用了租赁物的称谓,没有对租赁物给出一个清晰的概念和限定,而将这个问题留给了融资租赁的实务、监管和司法部门去解决。《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采取概括的方式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租赁物包括“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等机械设备及其附带技术”。比较两个《办法》可以看出,对租赁物的种类认识有所不同,固定资产包括了不动产,不包括无形的技术在内;而附带技术则包含了具有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如软件等。

  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

融资租赁合同 篇6

  融资租赁是现代租赁理念的表现形式,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融资租赁把工业、金融、贸易三者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冲破了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的垄断防线,为两者之间的相互融合、追求利润最大化创造了有利形式。融资租赁符合工业化社会的需要,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经济危机时,仍得到稳定的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还属幼稚性行业,从事该行业的主体少、规模小、规范性不强是其显著特点。融资租赁合同所表征的法律问题也很多。

  关键词:融资租赁;法律;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法律问题

  传统租赁是以实物流转为主要特征的,而融资租赁是以实物、技术流转为前置继而进行货币流转为主要特征的。因此,按照我国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从事以融资金融手段进行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此类企业在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后必需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如果以外汇从事融资租赁经营活动的,还要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于1984年10月17日颁布的《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即明确规定,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应当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1991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关于金融机构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38号】中又明确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经验收合格给予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1994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第四条规定:金融租赁属于金融业务;第六条规定:法人型金融机构要取得《金融法人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凭工商营业执照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济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20xx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作了专门规定,上述的规定中始终体现我国对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采取法律上严格管制措施,对其主体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定,其特征之一就是许可证资格准入制。

  我国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宗旨为利用外资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到80年代中期,我国形成了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至今为止约近50家)为主体,从事以国际货物买卖为前置的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国内银行也设置了专门从事国内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形成了一定的行业规模,但由于行政部门之间政策上的协调和沟通不够,管理上的衔接性和统一性不足,出现了政出多门,各执一端的现象。加上立法上的滞后,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出现争议后,司法机关不能形成整体和统一的司法评价。例如,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国家外经贸部批准成立,批准成立后既持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规避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金融租赁业务,在未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外汇金融租赁业务,对这类企业,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诉讼人民法院时,必然要涉及主体资格被审查的情形。如认定其主体资格合法,就否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职能,否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力。如认定其主体资格不合法,又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职能,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企业经营主体资格的权力,在司法评价上处于两难境地,其本质体现出维护国家法律的整体性、统一性、权威性上的无奈。所以,对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取得从事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否定说、肯定说和折衷说。这些争论还在继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问题是应当重视和解决的法律问题。

  二、回租赁形式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

  按照国际租赁契约统一规则和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分四种并列方式,既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直接租赁是以国际货物买卖或国内杂物买卖为前提的融资租赁业务。转租赁是以国际货物租赁或国内货物租赁为前提的融资租赁业务。这两种租赁方式是以具有先进生产要素为特征的物资(技术、设备)形态的运动为前提,继而进行货币形态(租金)的运动,这种以金融为手段把工业、金融、贸易集于一体,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先进的生产要素实现企事业单位技术进步,可以直接和显见地体现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产业要求,体现我国对外开放的宗旨和立法目的。委托租赁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居间服务,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延伸。

  回租赁业务是将承租人享有所有权的设备买入,再租给承租人收取租金,回租赁合同履行终结时,再将设备所有权回转于承租人。这种租赁业务设备的物资运动形态仅有观念上的运动,涉及实际上的运动是以货币形态的运动为主要特征。本质上体现的是资金市场的融资和物的担保。回租赁业务如不在立法上和行政管理上严格规范,极易造成我国关于融资租赁业利用外资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促进国内企业贸易发展,实现企事业单位科技进步的产业政策发生冲突,也极易规避我国对金融行业的严格管理和外汇严格管制的法律规定。例如,有些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规避企业间不得相互借贷的法律规定,利用回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极为相似的特征,达到既为承租人解决资金,又为出租人牟取高于贷款利息租金利润的目的,而订立形式要件为融资租赁合同,实质要件为借款合同,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争议纠纷中常见的规避法律的行为。由于回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有较多相似之处,加上实施操作不规范,故二者在实践中比较难以区分和认定。由于回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在主体、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标的物流转方式等方面的极为相似,将此类问题全部归于司法环节中解决难度极大。

  笔者认为,第一,在立法上要明确和具体地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从事回租赁业务的资格,并且应当严格限制,实行回租赁业务的特别准人制度;第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回租赁业务的资格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和监管制度;第三,融资租赁行业要建立自律制度,在回租赁业务自律方面应更加严格。回租赁业务并不体现进口技术和设备的租赁业务的主要宗旨,仅是租赁业务的补充形式。回租赁业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客观上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成为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的祸源之一,应当是国家在经济活动中重点治理和整顿的对象。笔者认为,回租赁业务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活动中应当限制其发展,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回租赁业务方式实施融资租赁的合同行为,应当进行严格的治理和制裁。

  三、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破产的法律问题

  按照融资租赁行业惯例,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终结之际,承租人象征性地交付给出租人小额款项,租赁物所有权就转移至承租人,而在租赁物交付出租人时起至承租人交付全部租金并且象征性地交付给出租人小额款项前,在法律上都属于合同履行之中。在此时间段内,从租赁物权属性质上看,出租人为所有权人,承租人是使用权人,如承租人发生破产事由,出租人应首先对租赁物行使其所有权,其后才能行使债权。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一般都有保护人为承租人提供担保,并且多是连带保证责任。《审理租赁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将租赁物收回,也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用于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租赁物价值大于出租人债权的其超出部分应退还承租人,租赁物价值小于出租人债权的,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应作为一般债权参加清偿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保证人清偿。如果承租人至破产宣告之日时存在欠付出租人的租金的事由,出租人要以先处分租赁物为前置条件,根据处分租赁物的具体结果,才能确认债权的具体数额并行使法律上的请求权。这种情形是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本身就存在的担保特征,既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和物的担保属性。

  融资租赁合同如存在处于从属地位的保证合同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存在物权的保证而相对弱化。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保证责任区别于为破产提供担保的如借款合同的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中对连带责任保证人,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保证人主张并由保证人对破产人的全额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融资租赁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全额承担清偿责任时,可依法主张出租人先处分租赁物,之后才对租赁物处分所得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责任。而在实践中往往判令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破产人(承租人)偿还全部债务。完全漠视了出租人的物权应当折抵部分或全部债权的属性,违反了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客观上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也违背了物权优于债权的民法原理。

  融资租赁是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便捷途径,能够提高资金利用率,缓解资金需求压力,帮助国内企业扩大出口,增强创汇能力,有助于平衡国际收支,有利于改善我国投资结构和宏观投资环境,有利于外贸体制的改革。但是,融资租赁行业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出现了许多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应当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资金来源、租期长短、融资途径、融资额度、租赁物件的范围、租赁物件的折旧和违约处理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对融资租赁机构的监管权应当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统一制定融资租赁的部门规章,规定设置租赁机构的审批制定和审批权限,监管各融资租赁机构的业务范围,以结束目前各部门、各地区多头监管融资租赁机构的混乱状况。建立一个健康和统一的融资租赁行业和市场,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融资租赁合同 篇7

  一、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资格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业务必须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即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需具备金融主体资格,否则为非法主体。即并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进行融资租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无效。因此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首先认真审查出租人的融资租赁行为是否超越其经营范围。

  二、标的物的型号、质量或质量标准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中有两个合同关系,所以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必须注明合同标的的型号及质量或质量标准,以免发生错误。同时,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通常使用的时间较长,所以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应预先考虑因正常使用等原因造成的磨损或消耗,并在合同中确定一个科学标准,作为区分双方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三、 租赁物的交付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不是由出租人交付给承租人,而是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并由出卖人对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四、 租赁物的维修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维修不是由出租人维修,而是由承租人来维修的。

  五、 租赁物的最终归属

  1、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分期支付租赁物的价款,当价款全部支付完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享有。

  2、承租人也可以与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每月支付租金,到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给出租人。

  六、 担保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通常都是价格比较昂贵的,所以出租人为了降低风险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证,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证金,则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能超过购买租赁物成本的20%。 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则当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或履行其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 。

  七、 保险

  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应当缴纳保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之处。保险费是由承租人承担的,该费用可列入租金总额,也可单独列出。有关保险事宜的具体问题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赔偿金由承租人享有。

  租赁协议的主要条款

  ⒈租金。

  ⒉租赁的期限。

  ⒊租赁物的购买和交货条件。

  ⒋租赁物的灭失与损毁。

  ⒌保证金与违约条款。

  ⒍选择权条款。

  ⒎分租条款。

  不同之处

  1、主体要求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只能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和金融机构;相比之下,财产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非常广泛的,没有特定的限制。

  2、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在融资租赁中,标的物的交付是由供货方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出租人对标的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标的物交付后,出租人把所有人的全部责任包括维修、保险、纳税等全部转移给承租人,如因意外事故导致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也由承租方承担责任。而在财产租赁中,标的物由出租人交给承租人后,出租人仍负有对标的物的维修、保养等义务,因意外事故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是由出租方承担责任的。

  3、租金的计算不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是根据设备价款、运费、利息、手续费和交租次数计算出来的,租金的数额比一般财产租赁中的租金数额要高。承租方交付租金实际上相当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设备,在交完最后一次租金后,设备只剩下名义价值,一般情况下,只需办理一下手续,所有权即转移给承租方。

  4、合同的生效条件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以出租方与供货方购销关系的成立为前提,即使租赁合同已经订立,如果购销关系不成立,则合同不能生效;而财产租赁合同的成立则以租赁合同的订立为标准,合同一经订立,租赁关系即为成立。

融资租赁合同 篇8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的标的 根据_________文件批准,乙方拟租赁__________(下称租赁物件)。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及有关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元(大写),购进租赁物件后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明细表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 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 (2—1)在租赁期内合同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2)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2—3)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付。租期内,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2—4)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每半年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情况。

  (2—5)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件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请对租赁物件不具有所有权,亦不得以租赁物件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

  (2—6)租赁期满后,本合同租赁物件的处理:

  a、留购

  甲方同意按合同附表第12项所列的留购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留购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全部实际租金和留购货价以及出现合同第三条的情况(如有时)增加的税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付清后,甲方将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b、续租

  甲方同意乙方对合同的租赁物件进行续租,其续租租期、租金金额、租金交纳日期等租赁条件由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协商确定,并另订续租合同。

  (注:留购或续租任择一种,双方确定一种后,另一种在合同中无任何法律效力。)

  第三条 租期和租金

  (3—1)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租赁物件的租期共计____个日历月,进口设备的租赁期从设备到港日起算,国内设备租赁期从发货日起算,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包括起止日)。

  (3—2)在本条第一款所列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件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3—3)本条第一款所列租期的全部租金总额包括设备价款、保险、银行费用、利息为___元(大写),由乙方按租金偿付表(合同附件)向甲方分___次交付。

  (3—4)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手续费为租赁总成本的百分之___,计人民币___元,乙方应将该项手续费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后十天内全额付给甲方(手续费滞交影响合同执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5)为按本条规定支付租金,乙方应在规定的每期租金交付日期(不包括交付日当日)前___日将租金划入甲方的帐户。

  (3—6)在租赁期内,由于国家增减有关税项、税率及银行利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并承付。

  (3—7)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除按照延付时间继续计收利息外,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三的滞付金。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购货、交货和验收

  (4—1)购货方式有以下三种,甲乙双方商定采用( )种方式。

  a。根据贸易有关规定,甲方同意乙方自行签订或委托代理人签订购置租赁物件的合同,乙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方对该合同承担一切义务。对该合同的履行及租赁物件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后果,甲方均不承担任可责任,购货原始发票及合同副本、委托书副本交甲方保存。

  b。租赁物件甲乙方确定后,购货合同由甲方签订。乙方作为甲方代表,负责处理购货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问题,并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乙方的过失所造成的经济责任。

  c。乙方与供货方签订购货合同,应由甲方确认盖章后生效,采用托收承付方式付款,供货方办理托收承付时,必须交付铁路运单或乙方自提证明单据。甲方见单后付款并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如在运输中发生问题或货物有其他质量、短缺等问题由乙方负责与供货方联系解决,甲方不参与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4—2)租赁物件运达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三十天内负责验收(包括进行试车),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一式二份书面附验收结果交给甲方。

  (4—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由于卖方责任造成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时,由乙方直接向卖方交涉处理并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如卖方延期交货,由乙方直接催交。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5—1)甲方负责在租赁期开始前对租赁物件投保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租期内的财产险和运输险,保险费计入租赁物件总价款。

  (5—2)如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乙方应负责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应直接划归甲方,作为乙方尚未支付的租金。若该项赔付的款项多于乙方应付租金的部分,甲方应转付给乙方,如该项赔付的款项少于乙方应付租金,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如数补交给甲方。如租赁物件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使用,但仅限用于更换或修复被损害或被灭失的部件,使租赁物件恢复可正常使用的原状;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至恢复租赁物件原状的过程中,乙方应仍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六条 经济担保

  (6—1)甲方同意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济担保人的法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末资金平衡表,并由该经济担保人出具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七条 租赁保证金

  (7—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应在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后十天内向甲方支付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如因乙方未及时交付保证金致使不能执行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7—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是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7—3)乙方违反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应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一部分或全部的款项。

  第八条 违约和争议的处理

  (8—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合同中关于租赁物件使用的规定。如乙方在应付租金到期后一个月内未能交付租金,或违反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并查封、收回所出租的租赁物件。收回、处理租赁物件所发生的任何开支与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8—2)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均有权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一:租赁物件明细有;

  附件二:租金偿付表;

  附件三:经济担保书。

  第十条 合同文本及生效

  (10—1)本合同正本共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和乙方经济担保人各执一份。

  (10—2)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各自的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融资租赁合同 篇9

  合同编号:87012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条合同说明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第二条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____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给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三条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在承租人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

  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____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在____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____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四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如________所约定,并以________为起租日。

  第五条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数额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件_____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____________计算的。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六条租金的担保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____币___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规定为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2.乙方委托___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1.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

  2.租赁期满_____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约定_______续租。(除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外,其他条件与本合同相同)

  3.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________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八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乙方行使购买选择权之前,租赁物件始终是甲方绝对的、排他的财产。

  2.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______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不按前述第1项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直接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采取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3款措施外,乙方应按约定______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1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期间,租赁物不属于承租方破产清算的范围。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其它条款

  1.本合同附表及第______号购买合同、________等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______份。副本______份分送______部门备案。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出租人(盖章):_______________承租人(盖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邮编:_________地址:________邮编: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担保人(盖章):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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