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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时间:2021-11-09 10:55:32 买卖合同

【实用】买卖合同范文合集四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买卖合同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实用】买卖合同范文合集四篇

买卖合同 篇1

  附件一车辆交接书年月日,甲、乙双方在对进行验收与交接,双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为:乙方经过验收,认为符合双方年月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约定(发动机号:车架号:),同意接受。

  2、乙方已付清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甲方已开具发票给乙方。发票号为:。

  3、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

  (1)发票

  (2)合格证(3)说明书

  (4)保修卡(5)海关证

  (6)商检证(7)其他:

  4、下列车辆项目完好无损、运转正常打”√”,反之打”×”。

  5、里程表显示数:公里

  6、其他交接事项:本交接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日期:

买卖合同 篇2

  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信的原则就苗木采购内容达成以下协议。

  一、苗木品种、规格、数量:

  二、苗木质量验收标准及验收方式:

  1、 验收标准

  ① 从 公分起量树杆直径达到 公分,允许偏小一公分,但偏小的数量不得超过整车数的20℅。土球直径要求 公分,允许偏小5公分,但偏小的数量不得超过整车数的20℅。

  ② 树冠要求:

  树杆弯度以树杆两端点拉线垂直偏差不得超过10公分。

  ③ 苗木装车与运输过程中正常皮损不得超过 平方厘米,不明显影响树形的断枝,一般性的土球松动(掉土不超过整土球的五分之一)视为合格品。

  2、验收方式

  ① 由乙方(或甲方)出具供货清单,甲、乙双方专人按合同验收标准当场验收,填单,签字。甲方当场垫付运费和结清货款。

  ② 不合格的苗木由甲、乙双方当场协商变价处理,严重不合格的交由甲方当场抛弃。

  三、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由乙方组织车辆将货物运到合同约定地点,运输中的一切相关手续及费用由乙方负责。货物到达约定地点后卸货及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交货期限:

  五、付款方式:

  甲方预付乙方定金 元。每车货品运到约定地后,甲方按实际验收情况当场垫付本车运费和结清货款。定金在最后二车货品结算时抵作货款结算。

  六、违约责任:

  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终止合同,并向对方收取合同额10﹪的违约金。

  七、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优先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办协调解决。

  说明 :

  1、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文依法签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有法律的约束力。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变更和解除的条款办理。

  2、 本合同由一方本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文规定,责任方药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3、 本合同正本 份,双方各持 份。副本 份,送合同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银行。

  4、 本合同为苗木买卖合同,乙方不承担甲方苗木成活率任何风险,但有为甲方提供技术指导的义务。

  5、 合同有效期:

  采购方(甲方):(盖章) 供货方(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定地点: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3

  甲方(供货方):

  乙方(购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粉煤灰事宜协商一致,签订粉煤灰购销合同条款,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项目 甲方向乙方提供滨州XX厂生产的39优质粉煤灰。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止。

  三、产品名称、单价、数量、计量单位、金额:

  1、甲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⑴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供应粉煤灰,并确保乙方的生产需求。

  ⑵甲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标GB1596—20 及《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外加剂与掺和料应用技术指南》中有关技术要求。

  ⑶甲方在向乙方移交粉煤灰时,应事先经乙方化验同意。

  ⑷甲方对移交给乙方的粉煤灰进行计量时,必须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2、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⑴乙方应按合同结算方式支付甲方货款。

  ⑵乙方应根据自身生产需要,正常供货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甲方所需规格及数量以便甲方做好生产及运输计划安排。若乙方未按规定提前通知甲方,甲方不承担货物供应中断的一切责任。

  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及数额支付甲方货款。如未能及时付清,甲方有权中止供货。

  五、产品的交接地点。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数量验收:粉煤灰移交时,甲乙双方需要同时在场对粉煤灰进行计量,共同确认。如有异议,双方应在收货时当场提出,当数量发生争议时,经双方同意送至第三方地磅进行复检,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质量验收:收货时,乙方的收货人员应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乙方开出收到条或过磅单视为合格。如有异议,经双方同意送至第三方实验室进行复检,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本合同执行期间,在给乙方供货时甲方应有专人确认签收,否则乙方不予卸货。

  七、货款结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约定事项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向其他方购买本合同项下产品,否则甲方有权中止供应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甲方不能保质保量供应乙方货物,乙方有权另选供货商,由此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2、当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时,双方可以协商对价格进行调整。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应在不需要粉煤灰后的一个月内付清甲方货款。

  6、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4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唐xx,男,汉族,1950年2月16日出生,住xx省xx县xx镇浙大北路116号4号楼502室。

  委托代理人:徐越,xx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明,xx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联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贵阳市新添大道南段289号中天花园玉兰花园a座2单元4层2号。

  法定代表人:云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xx,xx君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xx,xx君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再审人唐xx与被申请人xx联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汇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省xx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7日作出(20xx)湄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唐xx不服,向xx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26日作出(20xx)遵市法民三终字第166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xx省xx县人民法院重审。xx省xx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xx年2月24日作出(20xx)湄民重字第13号民事判决。唐xx不服,向xx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1日作出(20xx)遵市法民三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唐xx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xx年12月5日作出(20xx)黔高民申字第477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越,被申请人联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xx年4月1日,唐xx向xx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由联汇公司退还唐xx购房款753617元,并支付违约金7563.17元。 联汇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由唐xx继续履行合同;2、由唐xx支付未付的购房欠款90000元及违约金直至付清所有款项时止(截止起诉日违约金为1719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唐xx承担。

  一审查明,20xx年8月8日,唐xx与联汇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联汇公司将其修建的位于xx县xx镇“茗城峰景”4期3幢山景庭2单元16层1号住房卖给唐xx,该房建筑面积129.96㎡,套内面积107.3㎡,房屋总价款xxxx元;购房款的付款方式及期限为:20xx年8月8日支付xxxxxx元,20xx年10月1日支付xxxxx元,20xx年10月1日支付xxxxxx元;房屋的交付时间为20xx年12月31日前,办理产权转移的时间为20xx年12月31日前;该合同还对逾期付款、逾期交房及违约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xx年8月8日,唐xx通过原xx县农村信合银行转账支付给联汇公司350053元。该收据的收款方式:转账(信合),收款事由:1期车库、4期首付款。20xx年1月17日,唐xx向联汇公司支付140000元(其中现金xxxx元,转账1xxxx元),收款方式为:转账加现金,收款事由为:四期房款。以上两笔款项唐xx提交有关转账的证据材料。唐xx另外向联汇公司缴纳了现金xxxxx元的会费。另查明,唐xx在20xx年8月12日还与联汇公司签订了另外一份购买“茗城峰景”1期20号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为xxxxx元。购房款的付款方式为:20xx年8月12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

  一审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xx年8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对合同的条款及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之规定,双方于20xx年8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购房款的支付金额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唐xx认为,编号分别为0002346、0002359的两张收款收据(金额分别为xxxxx元、xxxxx元)是唐xx之妻杜德智于20xx年8月8日交付的现金223564元,加上会员费20000元和认购定金xxxxx元(编号分别为0001898、0002003、0002019的三张收款收据)形成的;联汇公司认为,编号分别为0002346、0002359的两张收款收据(金额分别为244309元、19255元)是收款收据为xxxxx元(编号为0002448)拆分而来。唐xx所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不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其理由:1.20xx年8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分期付款(付款方式及期限为:20xx年8月8日支付244309元,20xx年10月1日支付140000元,20xx年10月1日支付90000元),唐xx即在20xx年8月8日就支付了573617元{(350053元(转账)+(244309元-40000元(会员费和认购定金))+19255元=573617元},大大超出了唐xx购房的总价款;2.20xx年8月8日唐xx就支付了244309元(首付款)和19255元(代收费),履行了合同义务,又在当日转账支付了350053元,唐xx不能说明理由;3.唐xx诉称交付的现金223564元,现金来源是华峰水泥厂收取的他人购买的水泥款,但唐xx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唐xx提交的编号分别为0002346、0002359的两张收款收据(金额分别为xxxxx元、xxxxx元)载明的收款方式是转账(信合),而唐xx诉称交付的是现金223564元(其余为会员费xxxxx元和认购定金xxxxx元),唐xx未提供与该收据中载明的收款方式(转账(信合))相一致的信合银行转账记录的证据材料;5.如果截止20xx年1月17日前唐xx已向联汇公司交纳了613617元,已超出购房总价,那么在20xx年1月17日又向联汇公司交纳了xxxxx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第二期付款义务,唐xx不能说明理由。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对唐xx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联汇公司退还其购房款753617元,并支付违约金7563.17元的诉讼请求,因唐xx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和陈述,应不予支持。

  对联汇公司的反诉请求,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唐xx在20xx年8月8日向联汇公司支付xxxxx元、20xx年1月17日向联汇公司支付xxxxxx元以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唐xx向联汇公司缴纳了20000元会员费后转化为购房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因唐xx提供的20xx年8月8日向联汇公司支付350053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一栏,载明了:“茗城峰景1期车库,4期首付款的内容”,且双方对唐xx购买了联汇公司所修建的“茗城峰景”1期的车库这一事实不持异议。联汇公司辩称将唐xx转账的xxxx元拆分后剩余的1450元和唐xx缴纳的20000元会员费转入唐xx购房款(唐xx购房总价款518103(包括代收费20207元)=唐xx转账支付给被告联汇公司的xxxxx元+唐xx缴纳的xxxxx元会员费+唐xx缴纳的xxxx元会员费+唐xx转账xxxxx元拆分后剩余的1450元+按揭xxxxxx元+代收费20207元),虽然联汇公司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谨慎,导致其重复开具收款收据,但其辩称符合情理和事实。故该笔金额中所包含的属于本次房屋买卖合同的金额,应为双方在20xx年8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2款中载明的“20xx年8月8日支付房款244309元”的首付款金额,对联汇公司要求唐xx继续履行双方于20xx年8月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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