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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时间:2021-08-08 09:54:23 买卖合同

【精选】买卖合同范文锦集10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买卖合同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精选】买卖合同范文锦集10篇

买卖合同 篇1

  第一、合同法规订中没有对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存在进行强制规定,即违约金不是买卖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违约金可以分为两种,即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在《合同法》施行前,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及条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属法定违约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等。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上述法律条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终止,该法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并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规定,故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得适用给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如何理解最高院就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批复。

  在这里小编觉得,最高院的批复是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原《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统一具体的计算标准,最高院法函[1994]10号首次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后又以法复[1996]7号、法释[1999]8号批复,两次调整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并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释[20xx]34号批复规定,将法释[1999]8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上述批复,源于原法律条例中有关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旧的解释就不能藉以为据,批复所依据的原法律、条例现已废止,批复的法律基础丧失,如仍按批复精神,在没有约定违约金时,参照人民银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将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第三、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适用问题。

  对违约金的适用,有法定的从法定,没有法定的,看合同双方有没有约定,如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则只能适用其他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逾期付款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追款费用等。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法官应将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肯变更的再驳回其请求,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讼累。

  第四、逾期付款从应当支付价款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01523c13f78a6529647d53c4pn=2&x=0&y=1268&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cc0abef628b3bf147637dc23590ea3fc&sign=c7e566a1a0&zoom=&png=7950-&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买受人不自觉履行的,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才视为买受人违约。

  综上,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就不适用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应当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从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 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如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即使这两者均有合同约定,也存在着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因为这种重复计算实际上过分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法院很可能会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判令驳回对其中一项的诉讼请求。

  2、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主要为《合同法》,见附件一),准确提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主张。

  (1)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违约金,应向对方主张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执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规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可以看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原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为新的计算标准,实践中会经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往往不会约定合同履行期内的利率,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推算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或“应当”,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既然现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张仍适用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笔者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也许更适合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比如说,截止到起诉之日,违约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超过五年,按五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利息,则只能向对方主张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3)如果法律对此类合同未作相应规定,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同表述,确定不同的主张内容。即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约定欠款利息的,参照前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处理。

  3、合同双方只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这时,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对于是否能适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个人认为也是不能够适用的。因为该批复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针对“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而不是针对“未约定违约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有相应规定,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或逾期付款损失,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可要求对方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合同双方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这时,首先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确定款项应当支付的时间,之后,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同样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结论

  综上,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个人认为应当按照上述论述中述第三种情况以“逾期付款损失”的名义提起金钱孳息要求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二十四条第4款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六、相关法条

  (一)《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作者:杨佰林 京衡律师

  一、合同双方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只要一方不主张过低或过高,则依合同约定办。但应注意的问题是,如已经主张增加违约金后,又提出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选择增加违约金和主张违约金+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间,要进行权衡,何种主张更为有利。

  二、双方没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能主张违约金;存在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损失,照实赔偿。

  三、在既有损失,又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违约方还应承担违约金责任,该违约金应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限。即实际损失再加损失的30%,为总的赔偿额。

  四、在没有实际损失,只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又分两种情况:

  4.1 预期利益可以计算的情况下。

  一般按预期利益的130%主张违约金,即预期利益再加预期利益的30%。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高于该数的部分,一般为对方所抗辩,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

  4.2 预期利益不能计算的情况下。

  在没有实际损失,预期利益也不能计算,但双方又有较高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按约定的违约金主张,就是主张归主张,如何判决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此时,守约方应坚持违约金的惩罚

  性,指出合同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要求法院全部支持。违约方一般会主张违约金过高,但证明过高的举证责任当然在该违约方,最终仍然会回归到合同如顺利履行对方预期可得利益的计算上来。

  上述违约金的计算,主线为:

  在既有实际损失,又有违约金约定,除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外,所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依目前合同法及其解释规定,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违约金以不超过因违约所造成实际损失的30%为限。

  没有实际损失,但预期可得利益可以计算的情况下,除主张赔偿预期可得利益外,所主张的违约金以不超过预期可得利益的30%为宜。

  相关法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违约金增加:填补原则】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为主。本条司法解释贯彻了该原则,即:1、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2、当事人增加违约金后,因为

  违约金已经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因此如果在增加违约金后,又提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减少违约金的原则】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解析】

  本条同样贯彻了违约金主要功能是弥补当事人损失的原则。但与解释第二十八条不同的是,如果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减少时,人民法院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同时本条解释第二款对什么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规定,作为对司法实践中判定的标准。该条对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与最高院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

  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该司法解释规定仅是判断违约金过高的一般原则,该判断标准是以存在造成损失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造成损失的情况,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又如何判断?显然这一规定并不能尽量全面解决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2、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幅度。在能够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调整,调整到什么程度才算合理,这又是实践当中的一个难题。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司法解释实质上已经为违约金的调整规定了下限标准,即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是可以适当减少的部分,而适当减少后的违约金应当大于或等于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至于可以大多少,则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3、实际损失与预期利益。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包括预期利益。但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中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中的实际损失显然是不包括预期利益的。如果作此理解,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实际损失也不应包括预期利益。如果基于上述判断,则在考虑是否主张增加违约金时,须考量该主张与主张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间,何种主张更有利于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其实,实践中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意义之一在于可以避免其损失在举证上的困难。

  【法条链接】最高院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买卖合同 篇2

  合同编号:漳(尚)CG010-20xx

  需方(甲方):永同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供方(乙方):许一杰

  上述需方因建设"漳浦尚城豪庭西区45#--51#楼

  "项目需要,工程地点:漳浦县绥安镇工业南路,拟向供方购买 袋装白水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基于自愿、公平和诚实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订立如下购销合同。

  一、文字定义

  本合同所称的“合同” 、“本合同” 均特指目前供需双方签订之产品购销合同,如涉及其他合同,则冠以该合同的具体名称。

  二、合同标的:

  1、产品名称:白水泥

  2、品 牌:粤鹏牌

  3、规格型号:70斤/包

  4、购买数量: 约2500包

  5、产品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 合格及以上标准,标准内容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标准高的为准。

  6、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出厂合格证、产品质保书、检测报告复印件,以需方要求为准。

  三、交(提)货方式、运输方式、地点、费用承担和供货时间

  1、运输方式:由供方安排车辆送货到工地,,由供方安排工人卸货、,如有二次转运,费用由甲方自行处理。货到工地后甲方指派人员验收并签字。

  2、送达地点:送达地点为需方工地,并卸货至工地现场需方指定施工电梯入口处及其他指定地点。

  3、交(提)货方式及费用承担:由供方负责产品装卸及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及产品破损由供方负责。

  四、备货和收货

  1、备货、供货时间:需方提前 叁 天通知供方备货(包括规格及数量),供方收到需方备货通知后 叁 天内按合同约定方式发货,最后由供方与需方形成《对账单》,《对账单》上需方不少于两人(指定接收人、需方项目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签字确认。

  2、收货:

  需方指派 刘延旗(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5260518186)为指定

  收货员,收货单必须经需方指定收货员签收,最后由供方与需方形成《对账单》【《对账单》上需方不少于两人(指定收货人、需方项目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签字确认】,双方确认以收货单和《对账单》作为供货数量和结算货款的依据。

  五、合同单价和结算

  1、本合同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金额单位: 元 。

  2、暂定合同总价: 67500元

  3、合同单价: 27元/包

  4、合同款支付方式:

  (1)货到后根据现场实际签收量付款。

  (2)转账或现金支付。

  5、关于合同款支付的规定

  (1)供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供货,需方有权延缓或拒绝支付合同款。

  (2 )合同款或结算款支付前,供方应提供以下资料:

  a)《备货单》(如有);b)收货单;b)对账单;d)发票(按合同约定)。d)其它:按需方要求

  六、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及验收

  1、产品质量标准、技术标准:

  (1)产品质量标准、技术标准:

  2、验收标准、方法:

  (1)质量验收:

  七、违约和争议

  1、供方提供材料未达到产品出厂检测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供方应在需方限定时间内为需方免费更换为合同指定品牌、规格及质量等级的产品并配送至需方指定送达地点,其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包括不限于不合格产品的退场、拟更换产品货到工地发生的装卸费、运输费用、报关费(如有)及其它支出等所有费用】。

  2、需方如果对产品质量有疑异,应在收货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通知供方。

  3、若合同任何一方中途终止合同,均需支付另一方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4、供方未按约定时间内供货,供方按供货批次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每日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5、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未尽事项和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愿协商或未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按以下指定方式解决:向需方企业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特约事项

  1、需方指定的物流公司要求供方提供的数量、规格、单价等所需材料,供方必须配合提供,以便需方能够顺利报关(如有)。

  2、根据实际需求,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在合同签署之前后限定的时间内向需方提供产品样品并封存,供方保证供货材料标准不低于样品标准,否则一切责任均由供方供方承担。

  九、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2、需方未能按时付款,经供方催促后仍拒绝付款的,供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供方未能按时供货,在需方催促后仍未能在需方限定时间内供货的,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2)因一方违约致使协议无法履行。

  5、依据前述条款约定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可以依本合同约定处理。

  6、合同解除后,已供货且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双方按合同约定结算及进行质量保修,已经订货但未发货的材料设备的退货以及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均由供方承担或自行协调解决,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合同生效和终止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甲乙双方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合同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肆份,需方叁份,供方壹份,签章后生效。

  十一、附件

  附件1 供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供方身份证复印件

  供方(签章): 需方(签章):代 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联 系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日 期: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 篇3

  甲方(出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购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情况

  1、甲方自愿将以下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1)该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 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 ______平方米;

  (2)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

  (3)该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见房产证。

  2、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电梯、楼顶、装修、卫生间、院坝等其他设施、设备,将随该房屋一并转让,且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乙方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3、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 保证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抵押等任何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 房价款与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上述房屋(包含第一条第二款列明的配套设施等)总房价款为: 元整(小写:¥ 元)。

  2、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给甲方人民币 万元

  整,(小写:¥ 元),作为乙方购买甲方房屋的定金。

  (2)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 万元(小写:¥ 元)。

  3、甲方在每次收取付款后,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

  第四条 交付期限

  1、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生效且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3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应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且乙方全额支付房款次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保证正式交付给乙方的房屋为空房。

  3、甲、乙双方应于房屋正式交付乙方后3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4、甲方应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5、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相关费用,由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6、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房产过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按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外,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3、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3‰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其他

  1、该房屋正式交付前,甲方应结清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留执 份,乙方留执 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买卖合同 篇4

  第一条 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_______;号牌号码______;厂牌型号________;初次登记日期______;发动机号______;车架号______;养路费缴付有效期自

  ______至___;最近一次年检时间______;行驶公里数______;车辆使用性质:( )客运、( )货运、( )出租、( )租赁、( )非营运、( )其它。

  第二条 车款及交验车

  车款为(不含税费)______元;大写_______。买方应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地点)同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现金、支票、汇票)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___日内向买方支付车款的___%,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再即时剩余款项。

  卖方应在收到第一笔车款后___日内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协助买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为:__________。

  相关文件包括:(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税讫证明、( )车辆年检证明、( )养路费缴费凭证、( )销售旧机动车委托书。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卖方收取车款后,应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5、买方应持有效证件与卖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6、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手续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力并有确实证据的,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卖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款______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反换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4、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车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寻求保护。

  第六条 买卖双方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

  此协议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即生效。

  卖方(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 篇5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油画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有的国画一副,作者: 名为: 的国画作品(以下简称该油画)。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

  二、该国画于买卖合同正式生效时交付乙方所有,由乙方负责验收,同时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人民币 万元的购买费。

  三、甲方承诺该国画为 所著真品,若经鉴定有假,甲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将合同金额全部返还乙方。乙方承诺在合同生效两年内不得变卖、转让、捐赠,两年后可以自由处置。

  四、本合同经过公证之后正式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6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材料的名称:砂、碎石、元石、连砂石(其中元石径应达到0.5-4cm)范围内。

  砂:采用中粗细砂,砂子必须含泥量不得大于2%。 粒料:应当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并先用质坚干净的粒料。

  二、材料的数量和计算单位、计算方法

  1、xxxx

  2、计算单位、计量方法:计量的单位为立方米;计量方法:送到甲方指定工地堆料地点由甲方收料人员验收方量。

  三、材料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材料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四、材料的价格和货款的结算产品的价格(单价以合同约定价格为准)

  1、送达甲方拌和场指定施工地点价格;其中运输费用:包运。

  2,送达甲方拌和场指定施工地点价格;其中运输费用:包运。

  3、连砂石:

  4、送达甲方拌和场指定施工地点价格;其中运输费用:包运。

  5、此价格为现行价,如遇中途油料浮动超过10%,双方再重议价。

  五、验收方式

  1、验收时间:乙方将材料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后,通知甲方指定的验收人员进行验收。

  2、验收方法:实际现场收方为准。

  3、验收标准:行业统一标准。

  4、验收人员:甲方指定人员。

  六、对材料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材料的种类、型号、规格和质量不合规定,应电话通知乙方提出异议。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造成的质量下降,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一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七、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应向甲方偿付当日不能交货部分的货款的30%违约金。

  2、乙方方所交材料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同意利用,乙方必须负责更换,并承担调换、退货面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调换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逾期交货,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的付款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4、乙方提前交货的材料、多送的材料和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面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八、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质量、规格、型号等符合合同要求材料的,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费用及损失。

  3、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九、不可抗拒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拒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结算方式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在总结算时扣回。其余材料采取先使用后付款的方式进行结算,材料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结算。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1、乙方前期供货一个月后,甲乙双方共同结算,结算价款在该工程办公楼主体完工后三个月内分三次付清;

  2、根据供应的材料的实际数量每月底结算一次,每月三十或三十一日对帐,货款在次月5日前支付此款的80%;

  3、余款(每月扣除的20%)在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十一、其它

  乙方在运输过程中或到达工地现场时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为乙方责任,并由乙方自行承担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主或主管部调解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加盖手印后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材料价款付清后,该合同自动失效。

  购货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买卖合同 篇7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房屋具体情况

  1、位置、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小区_________楼_________单元号。

  2、房屋类型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结构楼层:_________、房屋走向:_________、房屋形状:_________、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房产的总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3、该房产连同地产总计房价________________完元整。

  二、甲方销售该房屋应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卖该房屋引发产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四界

  东:___________西:___________

  南:___________北:___________

  四、付款方式

  (1)该房产总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整,协议签定之后,首付___________万元订金。

  (2)甲方完全搬走之后,再付款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

  (3)房产产权转让手续顺利办完之后,再付清剩___________万元。

  五、甲方应有手续证明,所售房屋质量过关,并非危房。

  六、甲方应保证所售房产,地产与周边四邻及其他单位没有所有权纠纷。

  七、乙方属于_________________事业,在购房过程中,甲方应该向有关部门协调,减免或免除房屋交易税,土地交易税和其他费用。

  或采用税费分担的方法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额的____%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的____%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八、甲方应给乙方协调大门的位置及免除重建大门,重新安装水表、电表的费用。

  九、甲方帮助乙方和郾____区药监局共同协调化粪池,下水道等共用设施的使用方式。

  十、乙方购买甲方该项房产,所有费用均属于___________个人出资购买,其所有权完全属于___________个人所有。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买卖合同 篇8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

  第六条装运期

  ________分运:

  ________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陆路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唛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第九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及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___%,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________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装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2.卖方在装船后10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________运输公司。

  3.____银行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____%,金额为________。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十五、十八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

  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____方承担,一切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____方承担。

  第十一条装运条款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____吨,长____米,宽____米,高____米,卖方应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装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30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31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5.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6.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二条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

  a.基础设计图。

  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和气/液压连接图。

  c.易磨损件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d.零备件目录。

  e.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2.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60天内,向买方或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第1款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

买卖合同 篇9

  合同编号__________

  买方(甲方):______________

  卖方(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钢琴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

  1.钢琴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价款

  钢琴名称

  商标

  或品牌

  规格

  型号

  生产厂家

  颜色

  数量(架)

  单价(元)

  金额(元)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2.钢琴名称、产地及主要部件产地

  钢琴

  名称

  钢琴

  产地

  击弦机

  产地

  共鸣系统

  产地

  缠弦

  产地

  琴钢丝

  产地

  琴槌

  产地

  琴槌毡呢

  产地

  第二条 质量标准(按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1.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执行。

  2.按双方约定的标准_______________执行。

  第三条 验收

  1.验收方式(按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1)甲方在乙方交货时当场验收。

  (2)其它验收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应对钢琴名称、产地、商标或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颜色、数量予以当场验收。

  3.对质量有异议的,双方委托以下机构进行鉴定(按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1)上海市乐器行业协会。

  (2)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交付方式(按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1.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乙方指定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自提。

  第五条 搬运费用

  搬运费用______元,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支付方式(按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定金__________元;乙方交货后,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支付价款,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还。甲方付款后,乙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2.合同签订后,甲方在签约地点当场支付价款,乙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3.其他付款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

  第七条 售后服务

  1.自开具销售凭证之日起,保修期限为_______年。

  2.免费调音次数______次,时间:____________。

  3.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当每日按照合同价款的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钢琴产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负责调换,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交付的钢琴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

  4.钢琴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负责补齐,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5.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或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买方(甲方)(章):____________ 卖方(乙方)(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 篇10

  二手房卖方(甲方):

  二手房买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房地产座落在上海市xxx[区][县](部位:xxx)房屋类型xxx结构:;

  (二)房屋建筑面积xxx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xxx平方米。

  (三)房地产四至范围

  (四)该房地产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集体所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获得;

  (五)房屋平面布局及附属设施状况、套内装饰标准

  (六)甲方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号:xxx;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已充分了解,自愿买受上述房地产。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二手房买卖转让价格为(币)计xxx元。(大写):千百拾万千百拾远整。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的xxx天内,乙方将上述二手房买卖转让价款分__付与甲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立付款协议。乙方交付的房价款,甲方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三条甲方装让的房地产为[出让方式][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下列第[一][二]款办理。

  一、甲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年(从xxx年xxx月起至xxx年xxx月xxx日止),其中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受让上述房地产,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_____年(从xxx年xxx月xxx日至xxx年xxx月xxx日止),为乙方依法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甲方将上述二手房买卖转让给乙方后,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应办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由[甲方][乙方]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后,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定于xxx年xxx月xxx日将上诉房地产交付(转移占有)乙方。交付标志:xxx。

  第五条除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过户决定外,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该二手房买卖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

  第六条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在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电讯费等其他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自[权利转移][转移占有]后该房地产所发生的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

  第八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房地产根据原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属[居住][非居住]房屋,其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见附件五,业主公约见附件六。

  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乙方对该房地产有关联的公共部位、通道和设施使用享有相应的权益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应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乙方确认上述受让房地产的业主公约,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上述房地产在办理转让过户变更登记后,甲、乙双方共同到物业管理单位办理该二手房买卖转让后变更使用、维修管理户名及有关手续。

  第九条甲方保证在上述转让的房地产交接时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上述二手房买卖转让交接后发生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或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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