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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时间:2021-06-25 09:53:23 买卖合同

【必备】买卖合同模板汇总9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9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必备】买卖合同模板汇总9篇

买卖合同 篇1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以下是“服装买卖合同样本”希望能够帮助的到您!

  销货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或以国家定价决定。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 ∶3 ∶4 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 /3 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 /3 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 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 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 元以下、残损在5 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1.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___%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3.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 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者选一)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4 份,甲、乙两方各执2 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协议)双方签章,依法生效,有效期为1 年,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长。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开户银行: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销货方(甲方)签章:____ 购货方(乙方)签章:___

  ____年__月__日

买卖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

  甲方为营造生态公园需要,决定从乙方购买良种无性系苗木。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苗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价格、金额

  树 种

  种类

  苗龄

  数量

  (万株)

  规格

  单价

  (元/株)

  金额

  (万元)

  地径(cm)

  苗高

  (cm)

  小计

  合同总价

  二、质量要求:

  1、品种以****为主,并配有与之花期一致,成熟期相同的系列为辅的品种。

  2、所提供苗木均为国家质量标准的Ⅰ、Ⅱ级苗且Ⅰ级苗比例不低60%。

  3、苗木根系发达、侧根多,严禁损坏根尖,茎部挺直粗壮、充分木质化,顶芽饱满,没有受病虫为害和机械损伤的苗木,嫁接苗无萌芽条,没有实生苗木。

  4、裸根苗起苗后,按50或100株扎捆,用编织袋包装。容器苗容器筒必须是可降解容器筒,运输必须用专用运输工具,运送过程中要保证苗木无损伤。

  5、起苗后1天内必须到达交货地点。运输途中要注意通风,不得风吹日晒。保证苗木色泽正常,没有失水苗木。

  6、如果容器苗容器筒有部分为非降解容器筒,则按单价 元/株结算,且数量不得超过4万株。

  三、交货时间、地点及验货方法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的 造林地。

  交货时间:乙方应在 年12月31日至 年3月30日乙方按甲方要求按时分批交付苗木。具体起苗时间由甲方提前二天通知乙方。甲方派人到起苗地点监督起苗事宜。

  验货方法:甲方在交货地点验收,按不少于苗木总量的10%随机抽检合格率,根据合格率计算实际苗木数量,填写油茶苗质量验收单(本合同附件一),不合格部分的苗木归甲方所有。不合格苗木是指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苗木。收货人联系方式由甲方另行通知。

  四、苗木的装运:除两年生嫁接裸根苗由甲方自行运输外,其它苗木的上车、运输及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到达目的地后,由甲方负责下车。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本合同正式生效后3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定金 万元,于 年月 日前支付 万元苗款,剩余苗款在 年 月 日前按实际验收合格供苗数量进行结算,一次性付清。结算苗款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之购苗发票及甲方填写的《油茶苗质量验收单》结算,苗款税费由乙方承担。

  六、双方责任

  1、甲方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接收乙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苗木,并本合同约定付清货款。

  2、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通知乙方调运苗木,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3、乙方保证所供苗木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甲方。

  4、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供应苗木或供应苗木合格率低于80%的,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在1个月内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并由甲方决定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乙方没有完成合同约定数量的,必须按所差数量货款总额的2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提供的苗木经营许可证,苗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在结算前乙方应提供良种质量合格证、苗木检疫证和产品标签。限于目前尚没有充足的手段鉴定无性系真伪,供苗后3-5年发现不是优良无性系,乙方须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七、免除责任

  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可免除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遭遇不可抗力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如贻误通知,则贻误通知的一方需对因贻误通知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的,乙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定金给甲方。

  八、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交由汨罗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3

  甲方(需方):青海正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法人、宛付贵乙方(供方):黄圣关大队一组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购销协议:

  一、乙方给甲方提供需要的所有砂石骨料(砂:中砂;石子:0.5~4.0cm);

  二、甲方在需要时间:甲方在急需时间为预约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甲方预约时间内到货(甲方指定地点);

  三、供货单价:经双方协商的认定价,中砂: 元/m3;石子: 元/m3;到货地点瓦松路S301一标段;

  四、付款方式:供需双方协定工程完工后一次结清;

  五、卸货验收方式:乙方货到指定地点后,甲方派指定人员收方。

  验收方式在货到指定地点后,由甲方人员开据收方清单,作为结算依据;

  六、乙方必需按甲方要求进行供货,如不及进供货,造成甲方停工待料责任乙方承担;

  七、本协议经双方已定,如有不妥双方协商再行补充,本协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日期:

买卖合同 篇4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买卖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卖方是坐落于的房屋使用权人。卖方自愿将房屋及房屋享有的权力出售给买方,出售价款为:;

  第二条:房屋使用面积为平方米,房屋性质为平房地区腾退拆迁安置回迁房,房屋现在性质为使用权,尚未购买产权,房屋未出租(注:房屋能购买为国家承认的大产权房,可办理产权证。办理时间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期限,此情况买方已认可),买方同意按房屋现有情况购买该房屋。

  第三条:买卖双方承担的义务:

  第一款:买方在验房后,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将全部房款通过银行转帐和现金方式给卖方,卖方在收到钱后,将房屋及房屋相关手续原件交给买方,本合同签订且房款已到卖方账户后,坐落于房屋归买方所有.

  第二款:自卖方将房屋交付买方之时起,如果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以及安全事故同时包括房屋市场的价格波动或其他人力不可为的因素造成的损坏,应由买方承担。

  第三款:当国家或拆迁单位出台关于此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的文件或政策时,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不承担任何费用。在卖方取得产权证时,如因政府政策变化或其它原因导致卖方不能过户给买方时,卖方应协助买方过户给买方指定符合政策的第三方,如卖方迟延或不能履行此义务,应承担房款两倍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违约责任

  第一款:买卖双方不得以由于房屋市场价格变动造成本合同的房屋升值或贬值终止此合同,如违约应承担房款两倍的违约责任。

  第二款:买方在此合同签订时,已详知此房屋的产权性质,属自愿购买,如发生产权性质延迟改变、房屋价格变化等问题,买方不得以上述理由终止此合同。

  第三款:买方、卖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废止此合同,否则视同买方、卖方违约。买方、卖方有权通过相关法律渠道申诉,并自违约之日起按每日5000元(伍仟元整)向对方提出索赔。

  第五条:卖方法定继承人一致同意此次房屋买卖交易,并且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卖方继承人无此房屋的继承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卖方如果在房屋使用权没有变更到产权前去世,卖方的继承人,继承房屋后继续办理使用权变更产权,直至办下产权证无条件过户给买方或是买方指定的人,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继承人愿意赔偿买方两倍购房款。

  第七条:如果在房屋没有变更到买方名下,或是买方指定人名下,该房屋遇到拆迁,或是腾退及一切有可能得到赔偿款项,与卖方和卖方的继承人无关,卖方和继承人必须无条件配合买方办理一切事宜,直到拿到款项为止,如果不配合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都由卖方和继承人承担,自不配合之日起按每日5000元(伍仟元整)向买方索赔。

  第八条:卖方和继承人必须将该房产里所有的户口无条件迁走,如不迁走,每一个户口向买方缴纳100000元(壹拾万圆整)。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本合同生效。

  第十一:本合同生效后,此房屋办理过户发生的任何费用与卖方无关,均由买方承担。

  第八条:补充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5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购买甲方的XXX虚拟游戏账号,特订立此买卖交易合同协议书。

  一、合同内容游戏账号:XXX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支付约定的购买费用给甲方之后,由乙方拥有该虚拟游戏账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全权负责此账号的费用、民事及刑事责任,甲方对此账号不再负责费用、民事及刑事责任,不在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甲方向乙方收取账号购买费用为人民币:XXX元整(大写:XXX元整),当面付清并另立收据。

  三、此账号购买之时,甲方必须告知乙方此账号的所有相关资料,包括:注册账号之时填写的身份证号、注册电子邮箱、密码保护提示问题及答案、游戏账号以及当前密码,便于乙方查询以及修改这些资料。

  四、甲方签订此合同协议书之后,即签署日后不得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任何方式向XXX公司索回此游戏账号密码等相关电磁记录。甲方如有违约,故意将此账号收回,乙方将保留法律手段追溯权力;或者庭外解决,由甲方赔偿乙方人民币:XXX元整(大写:XXX元整),作为庭外调解之费用。

  五、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后立即生效,甲方收取转让费后需另立收据给乙方。

  六、本合同一式XXX份,甲、乙双方各保留XXX份。本合同如需修改,需双方协商补充修改在本合同背面另立条目。

  七、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以下账号相关资料,并向乙方提供游戏账号注册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

  游戏账号:XXX。账号密码:XXX。注册姓名:XXX。注册身份证号码:XXX。注册邮箱:XXX。密码保护提示问题1:XXX。密码保护提示答案1:XXX。密码保护提示问题2:XXX。密码保护提示答案2:XXX。

  甲方(签字):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签署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签署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6

  买受方:(甲方)

  出卖方:(乙方)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运输距离、交货时间及税收。

  买卖标的为工程用石料,数量约为万吨(具体以买受人磅单为准),石料单价为31元/吨。交货时间为20xx年11月30日前。

  出卖方提供相关票据,税收由买受方承担。

  第二条 质量标准:天然无风化开山石,含土量不超过10%。

  第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货物交付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四条 交货方式、地点: 出卖人在买受人指定的徐圩新区石料储备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第五条 结算方式、时间:石料款项结算实行每10000吨进行一次结算,结算价格按本合同确定的价格为准。

  第六条 违约责任:出卖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按日支付万分之五违约金给买受方,买受方逾期支付货款,按日支付万分之五违约金给出卖方。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

  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盖章:

  买受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出卖方:

买卖合同 篇7

  摘要: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意外风险负担,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的理论问题,《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风险负担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在介绍了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及其风险负担的内涵的基础上,比较详细地阐释了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规则,最后据此具体分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负担问题。

  关键词:风险;风险负担;交付;交付主义

  一、风险及其风险负担概述

  (一)风险的内涵及其引发事由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概念不同与一般交易中的风险,它具有特定的内涵,主要是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毁损、灭失。这也是立法和学者普遍认同的观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1)买卖合同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即它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及后果都是不确定的;

(2)买卖合同的风险是由于意外情况所导致的结果,而且这种意外情况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并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也就是说,风险的发生不是基于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对风险发生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实施损害行为;

(3)风险必然会造成损害,而这种损害必须是给买卖合同当事人带来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不利益。

  对于风险的引发事由,即引起标的物的意外情况,一般认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可抗力。对于不可抗力的学理解释,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它是各国民法通行的抗辩事由,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社会原因如战争等。[1]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民法对不可抗力所作的基本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但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损失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则是违约责任制度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要通过风险负担规则来解决。二是意外事件。又称意外事故,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如碰撞、搁浅、污染等。意外事件也是外在于人的意志和行为的事件。对它的理解,应注意到意外事件是不可预见的,一般应以当事人的一般智识为标准,即当事人是否在当时的环境下,通过合理的注意能够预见到同时,意外事件是偶发的非因当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我国合同法实行严格责任,不承认意外事故可以成为免责的事由,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法又针对一些特殊的合同规定了过错责任,例如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确实是因为意外的火灾导致建筑材料被损坏,很难确定该损失是由承揽人的保管不善造成的,在此情况下,并不能根据合同法上述第265条的规定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根据风险负担的原则来合理分配己经发生的损失。据此可见,在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也不可能事后来约定损失的分配,或依据违约责任制度来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要依据风险负担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失。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所谓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时,该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的制度。换言之,它是指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后,由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该项损失以及相关不利后果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其意义在于:若由卖方承担标的物的风险,则如标的物已毁损、灭失,出卖方并不因此而免除交付的责任,其仍有义务交付与买卖合同约定相符的标的物或对买受人作相应的损害赔偿;若风险由买方承担,则无论标的物是毁损,还是灭失,买方均不能免除给付价金的义务,且不能要求出卖人重新交付或作损害赔偿。因此,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对当事人利益影响甚巨。

  风险负担是合同法上的规则而不是物权法上的规则。虽然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将直接影响到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能否正常的移转,一方能否获得该标的物的权利,也就是说,涉及物权的变动问题,而且,许多国家的法律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方面采纳了风险随所有权移转的规则,即谁享有所有权,就由谁承担风险。但买卖合同风险负担中所说的风险,指的是当事人在交易中遭受的损失。所以,风险负担实际上涉及的是合同中的利益损失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因此,应当在合同法而不是物权法中规定风险负担的规则。物权关系与债之风险本属两回事,一方不能履行,对方应否为对待给付,应由债的关系决定,所有人因标的物毁损灭失而丧失物权,不得因此就决定对待给付请求权的有无。[2]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规则

  买卖合同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标的物的损失由谁来负担,即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对此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认识上并不完全一致。目前世界各国在风险移转的判断标准上主要采纳了两种原则:一是"物主承担风险原则"或"所有权原则",也就是说谁享有所有权,谁承担风险。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时间应当与所有权的移转时间一致。英国法和法国法采纳了此种观点。二是交付原则。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民事立法主张"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或者说"交付主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 条(以下简称《合同法》):"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 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都没有将标的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逻辑上讲应为相同的法律意义。由此可以判断我国立法在风险转移的方面以"交付主义"为一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移转以及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都与标的物的交付相一致。

  但是应该看到,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性质不同,是两个不同的制度。因此,在根据交付主义来判断标的物是否已"交付"并从而确定该标的物的风险是否已移转时,不得与所有权的移转相混淆。对此,学界对动产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争议不大,因为对于一般动产来说所有权公示方式就是占有,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交付、所有权转移和占有转移是三位一体的。如甲将其拥有的汽车卖于乙,乙当场支付价款获得汽车。整个交易过程中,甲给付汽车、乙取得汽车实际占有、乙以对价取得车的所有权是一致的。争议比较大的是对不动产和大多数特殊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理解。有学者认为,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登记要件主义",要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必须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在交付的过程中,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并不能转移所有权。因而"交付"本身是包括"移转所有权"的内涵的。还有学者认为,从交付主义是建立在"占有者承担风险"、"实际控制标准"基础之上来看,可知交付仅指现实意义上的"转移占有",而不是法律层面上的"转移所有权"。根据上述分析,在实行登记要件主义的不动产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问题尤为突出。故本文接下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对不动产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问题进行探讨。

  可见,引发争议的关键在于我国立法对"交付"的涵义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从而导致学界对此的分歧较大。故我们有必要对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交付"进行界定。

  法律上"交付"的含义中是否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涵是不容忽视的。学界有的学者主张将"交付"理解含有"转移所有权"意思的"转移占有"。若做如此理解,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无论采取交付主义还是所有权主义,其本质上并无差异,因为交付本身就包含了所有权转移的内容。但事实上,我国《合同法》将交付与所有权转移做了明确的区分,《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得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可见,交付与转移所有权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两项不同义务。"交付与所有权的转移有密切联系,法律如无另外规定且当事人未另外约定时,交付完成的时间即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动产……交付本身并不能起到所有权转移的效果。"[3]应该说从时间上,交付与所有权转移可能有相同的时候,但交付并不必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交付并不含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

  此外,20xx年4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对"交付"的理解仅仅限于转移占有。

  综上,我国在标的物的风险移转的判断方面将交付原则确立为一般原则,采纳了将标的物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相脱离,从而使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相分离的分配策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负担问题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问题,根据本文第二部分论述的交付主义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非因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如地震而毁损、灭失的房屋,如买卖的房屋已经交付,依据"占有者承担风险"和"实际控制标准"的理念,应认定实际占有者享有更大的利益,理应享有更大的风险。无论买受人即业主是否取得所有权,即是否进行过户登记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应当由业主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如果在办理登记后而未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己经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仍让出卖人占有标的物而怠于行使所有权人的占有时,可以推定为买受人具有占有改定的意图,即双方当事人形成占有改定关系。因为买受人既然知道其已经是房屋的所有人,而且也知道出卖人是房屋的现实的占有人,他在移转所有权以后完全应当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据此可以认为买受人的意图是让出卖人继续占有房屋己代替交付。因此,应当由买受人所有权人承担风险,这可以看作是交付主义的例外,也可以看成是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两次交付。如果房地产的权属证书已经取得,即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已过户登记,但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贷款银行手中抵押的,则所有权仍然在房屋所有权人即业主手中,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客体意外灭失,应当由所有权即业主负担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有人认为,房屋已经没有了,业主已经承担了意外灭失风险责任,还要按月交纳月供吗?如果还要交付月供是否有违于公平责任?我认为,房屋虽然已经灭失,业主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但其向银行的付款义务并没有消灭,因为业主还享有土地使用权,业主还可以在土地上建造新的住房,还可以取得所有权,因此,除非国家免除部分债务,否则业主应当继续清偿贷款债务。[4]

  二是在建工程的风险负担问题。若在建工程意外灭失,按照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规则,应当由在建工程的所有人承担风险责任,即开发商自己负责损失。若开发商与买受人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了房款,开发商因不可抗力致在建工程意外灭失,无法按期交付房屋的,在建筑商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无法按期竣工所要承担的合同责任问题,则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则,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按期履行合同,可以不可抗力原因而免除违约责任。而在买受人方面,由于房屋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已交付房款。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等.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xx(第二版),763.

  [2]黄茂荣.买卖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439.

  [3]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114.

  [4]杨立新,汶川大地震应急民法思考[J].

买卖合同 篇8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决定把位于怡景花园的10栋15号车库卖给乙方,现就有关事项协商如下,共同信守。

  一、甲方出售房屋情况

  1、甲方出售的车库属本人直接从开发商手中购买的物业,未到县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证,车库内的水、电已单独立户,并装有独立的水电表。

  2、乙方同意购买甲方现有车库及其物业现状,并以本合同形式加以规定。

  二、房屋价格及付款形式、交房方式

  1、甲方出售此车库的价格为人民币 万仟佰拾元整,签本合同时,乙方付给甲方定金 元,余款于日之内交房时付清。

  2、甲方交房时,应把从开发商手中购买房屋的原始发票,合同文本及车库钥匙及水电开户凭据一并交给乙方。

  3、甲方收取定金后,应及时清理原来的各种费用,结清之前该房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及其相关的各种费用。

  4、甲方售房时,应为乙方办理除房产证、土地证等外的相关过户手续,若以后乙方要办房产证、土地证,甲方要积极配合。

  三、违约责任

  1、甲方应确保上述房屋属本人私产,无产权债务纠纷。自本合同签字之日前,该房屋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房屋产权纠纷或债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签定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2、本合同签定后,乙方中途悔约的,应及时通知甲方,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悔约,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3、甲方售房后若悔约要收回房屋或因产权债权纠纷造成乙方无法拥有或使用该房屋,除了双倍返还本金给乙方外,甲方还要自收乙方购房款之日起至乙方退房时止,按

  1.5分月息复利计算付给乙方。

  四、本合同一式份,各方各执份。

  五、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电话:

  甲方配偶签字: 电话:

  乙方签字:电话:

  乙方配偶签字: 电话:

  附:甲方身份证、结婚证的复印件1份。

  年月 日

买卖合同 篇9

  出卖人:章丘市锦工机械有限公司

  买受人: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的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

  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

  价

  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台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和图纸设计要求。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易损件保用陆个月,其它保修壹年。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裸装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见发货清单。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货款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交(提)货方式、地点:出卖人代办托运,买受人负责卸车及卸车费用。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总价格内含运费,买受人负责卸车费用

  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根据出卖人提供的发货清单现场进行验收。

  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出卖人派壹名技术人员指导调试,买受人负责组织实施安装及吊车费用。买受方负责给技术指导人员配备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具;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买受人先付本产品定金万元,货物到达(区)后,买受人全部货款付清后方可进工地卸车,如货到因买受人的原因未及时付清货款而造成的车辆误工费用由买受人负责。

  第十二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保修期满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二)依法向出卖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定金打入公司指定账号起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未经出卖人同意,私自改动原合同文本条款,一律无效,若有改动,改动处必须有出卖人盖章方可生效。

  出卖人:

  出卖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高作合

  电话:

  委托代理人:

  传真:

  开户银行:

  户名:章丘市锦工机械有限公司

  账号:

  邮政编码:250203

  买受人:

  买受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受理人: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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