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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时间:2021-03-06 20:59:15 买卖合同

【精华】买卖合同集合六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买卖合同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精华】买卖合同集合六篇

买卖合同 篇1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拥有生产灰钙的旧设备一套,甲方为生产灰钙需要有意向卖方购买上述设备。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用于灰钙生产项目的旧设备。具体设备名单数量、名单及成新等内容见合同附件。

  二、合同价格

  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

  2.合同总价包括了合同附件所列的设备及辅助设备,双方确认合同总价为附件所列的设备现状下的价格,双方对设备成新率、数量等均已确认无误。合同总价只为设备本身价格,不包括拆卸、包装、运输、安装、税费等的费用。

  3.本合同不计单价,只计总价。

  三、付款

  本合同

  第二条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方通过银行支付给卖方。

  1.合同总价的三分之一计100000(大写:壹拾万元)连同甲方尚未支付的灰钙粉货款60000(大写陆万元),共计160000(大写壹拾陆万元),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设备清单并经审核无误后三天内支付给乙方。

  2.合同总价的三分之一计100000(大写:壹拾万元),在甲方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生产出合格产品后三个月内支付给乙方:

  3.合同总价的三分之一计100000(大写:壹拾万元),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给卖方。

  乙方只提供设备的收款收据,不提供上述款项的发票。

  四、逾期付款

  如果甲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款,四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拖欠款金额每天3计算,直至该款付清为止。

  五、设备交付和验收

  甲方付清

  第一笔款项后,双方根据设备清单在乙方厂区现场核对数量,查验设备,经核对查验后视为完成交付。

  六、装卸和运输

  甲方负责设备的装卸和运输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在人员、工具等方面给予协助。装卸和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七、其他约定

  乙方在设备运达甲方后,甲方聘用乙方进行设备安装、调试,直至生产出合格产品为止。聘用期间甲方提供食、宿,并按月工资元标准按月支付工资。设备正常后,是否继续聘用,双方另行协商。

  八、不可抗力

  九、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补充与附件

  所销售的设备清单为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约地点: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2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种植大豆买卖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负责对大豆的种植生产。买受人负责对大豆种植生产的技术指导。

  第二条:出卖人应按照买受人的收购要求,向买受人承诺大豆的种植面积为 亩,并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足额地向买受人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大豆 公斤。出卖人应保证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数量前,不向他人出售。

  第三条:出卖人生产的大豆,只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买受人负责包销。每公斤的收购价为 元。大豆交货时,若市场价格上涨,收购价协商提高,若市场行情下跌,收购价不变。交货的时间为 年 月 日;交货地点

  第四条:买受人应搞好大豆种植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种植,防止大豆作物的病虫害,提高大豆的产量和质量。

  第五条: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种子 元

  1公斤;化肥 元1袋;农药 元1瓶。

  第六条:因买受人在出卖人生产过程中因其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

  第七条: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的技术要求和所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质量标准生产;或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条: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 签字

  (盖章)

  住所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编:

  买受人

  买受人: 签字

  (盖章)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

  邮编:

买卖合同 篇3

  甲方:阿克苏顺鑫牧业有限公司

  乙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检驻拜城县赛里木镇 村工作组

  为使拜城县赛里木镇村畜牧业发展,农民的经济收入提高,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引进种羊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需要,在甘肃省古浪县为乙方引进配种公羊只,怀胎母羊只。

  二、在购买过程中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其中:运费19000元车、检疫费2200元车、装车费700元车、用工费1000元车)购母羊1370元只,种羊2350元只,以上共计费用元(大写:元)。

  三、付款方式:甲方运到乙方指定地点后乙方付清全部费用。

  四、甲、乙双方不得违约,若一方违约,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由甲方所在法院机关制裁,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阿克苏顺鑫牧业有限公司乙 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检驻 拜城县赛里木镇七村工作组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开户行: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账 号:8560100120101201246xx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4

  卖方:北京必备商贸有限公司 买方:北京怡尔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条 家具基本情况:

  第二条 质量标准:每件红木家具应符合QB/T2385—20xx 新版《中国深色名贵硬木家具标准》规定的树种名称、产品标识和实际用材符合,且不低于样品同等质量。

  第三条 付款方式: □ 买方应在签约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

  □ 买方应在签约时支付全部价款的20%元的定

  金,余款¥ 2080000 元应在 十日内 付清。买方违约退货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违约不能交货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 买方应在签约时支付¥ 元的预付款,余款¥元应在 时付清。

  第四条 交货及验收:□ 买方自提

  □ 卖方送货

  交货时间:20xx年4月2

  5日 交货地点:北京东城怡尔商务会馆卖方应在交货时督促买方对家具的商标、数量及款式等外观特征及有无《家具使用说明书》进行验收,买方发现问题应当场提出,并由双方协商达成解决方案。

  第五条 定做商品图纸由买方提供卖方按图加工制造.买方自定规格的商品,买方于__20xx 年_4 月__1 日前将图纸一式两份交付卖方,卖方审定认可以后,签名(盖章)后,将共中一份交还买方保留(此类定货无严重质量问题不退不换).

  第六条 三包:对于家具的质量问题,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 》执行,卖方或主板单位做出对买方更有利的责任承诺,按照该承诺执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延迟送货或提货的,应每日向对方支付延迟部分家具价款的 0.1 %违约金,但因对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延迟超过30 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支付定金的,可选择适用定金规则。(二)经国家认可的家具检测机构检测,家具的有害物质限量不符合国家浙江省有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买方有权无条件退货,并要求卖方赔偿相应的检测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 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地址: 地址: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售后服务电话:

买卖合同 篇5

  甲方(卖方):北京义红天胜家居饰品有限公司

  乙方(买方):

  一、基本情况:

  二、 质量标准:每件艺术品样式、材质、规格等均要与在甲方店内

  观看实物为同一物品。

  三、 付款方式:现金或银行卡转帐

  四、 运送:甲方负责运送,运送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交货时

  督促乙方对物品的各项指标进行核对,如乙方发现问题需当场提出,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运送过程中发生的损坏由甲方承担。

  五、 违约责任:若甲方未能按乙方规定的时间规格交货(交货时间

  以全部货款到账的三日内为准),每延误一天,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

  六、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

  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

  同执行期间双方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章):签订日期:年月日

买卖合同 篇6

  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 月日

  第一条 标的物、生产厂家、商标、强度等级、包装形式、数量、单价、合同总金额

  注:数量为暂定,最终以实际到场的经签字认可收货凭据的为准. 第二条 交(提)货时间

  买受人应在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供次月度用量计划。具体日需求计划提交办法为:车运,买受人应于每次用货前不少于3天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出卖人。 第三条 质量标准

  1、普通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矿渣水泥、粉煤灰水泥按GB175-20xx标准执行。 2、买受人应按水泥产品的强度等级、特征妥善保管储存,避免受潮、雨淋,正常储存情况下水泥产品保质期为一个月。若因买受人保管不当或其它过错造成货物变质、减少、灭失,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1、 袋装水泥按国家标准执行,包装袋不回收。

  2、 散装水泥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若有磅差,当磅差在3‰之内(含3‰),其磅差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当磅差在3-6‰之内(含6‰),其中3‰的磅差由买受人承担,超过3‰的磅差由出卖人承担;当磅差超过6‰时,双方应查明原因(双方有异议时,请国家法定计量部门检验)由责任方承担全部磅差,无法查明原因或确定责任方的,由双方均担。双方对磅差有异议时,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验,费用由双方均担。

  第五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交(提)货方式及地点为下述第( )种方式:

  1、 买受人自运:交货地点为出卖人工厂,由买受人自行组织提货,水泥出厂交单(放行联)时

  视为交货。

  2、 出卖人代办运输(出卖人仅作为买受人的代理人联系承运人,由买受人与承运人建立运输合

  同关系):交货地点为 ,运费及下车费 元/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授权为收货人,其中任一人在《简阳市五雄建材有限公司发货磅单》上签字确认视为交货。出卖人代办运输交货地点为多个工程的,每个

  单一工程由买受人出据《收货人授权委托书》,买受人应指定不少于两个授权代表,其中任一人签字视为交货。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1、货物所有权及任何风险均自交货时起转移,即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代办运输的,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第七条 验收方式、期限、地点

  1、水泥质量验收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结果为依据 2、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

  按照国家水泥质量标准规定,水泥质量的验收以出卖人同编号的水泥质检报告为验收依据,并委托出卖人抽样、签封、保存,如买受人对水泥质量有异议,应在交货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并由双方将水泥封存样送 市水泥质检中心检验仲裁。否则视为买受人认可出卖人的产品质量。

  第八条 双方同意选择第 种结算方式及期限 1、 先款后货,款到发货。

  2、 先货后款,出卖人供货满吨,次日结付清全部货款。

  双方同意买受人以转帐支票或现金结算货款及运费,货物数量以买受方 任一人签字认可的数量为准。(若已对账,以对账单为准。) 第九条 对帐

  买受人负有每月核对出卖人出具的对账单,并在对账单上进行签章的义务。如买受人不履行该义务,则买受人的收货数量以出卖人提供的经买受人或买受人授权提货人签字确认的发货磅单上记载的水泥数量为准,并可要求买受人立即结清全部货款。 第十条 发票的开具

  出卖人只能将水泥发票开具给买受人,买受人应书面提供开具发票所需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 当买卖双方有其中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即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 如买方连续30个日未提货,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 若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则出卖人有权停止供货。并且买受人应按本合同货款总额的10%或欠款金额每日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向出卖人支付利息。

  2、 因出卖人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及时通知买受人,或供货不及时而给买受人工程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若遇不可抗力、停电、设备故障、意外事件、买受人过错等因素除外),买受人应向出卖人出具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

  3、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除出卖人不能满足买受人的供应计划或经出卖人书面同意外,买受人不得购买其他品牌的水泥,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立即结清所有应付出卖人的款项、按出卖人已供全部水泥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赔偿出卖人的预期利益损失。

  4、 除上述规定外,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买卖双方确实无法协商一致,其中一方可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签订单价双方一致同意随行就市,若遇市场行情变化,价格调整以出卖人的《调价通知单》作为本合同价格变更执行的依据。买受人须按照出卖人的《调价通知单》要求的时间及内容予以书面回复,否则出卖人可停止供货,一切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2、 在合同有效期及任何时期以内,若无出卖人的盖章确认,买受人不得私自接受出卖人销售

  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私人名义出具欠货凭据,该凭据对出卖人无任何约束力,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买受人在施工中使用出卖人产品时,不能混用其它厂家生产的水泥,否则产生的一切质量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当出卖人不能满足买受人供货需求时,买受人可以选择其它厂家水泥。

  4、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完善。 5、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6、 本合同陈述之各项文件的送达,包括邮寄、传真、及其直接送达方式,如系邮寄,则寄出之日为送达日;如系传真,则以发出日为送达日;如系直接送达,则以对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双方可任意选择前述任何传达方式。

  7、 本合同陈列的地址、电话、传真为双方确定的,有法律效力的地址、电话、传真。如任一方欲变更前述情况,须于该变更确定之日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依变更前的地址,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发出的文件,另一方不得以未收到为由提出抗辩。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对本合同进行补充或修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合同发生的争执由出卖人所在地法院裁决。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自签订之日起1个月之内未提货,则该合同自动失效。结束日期为暂定,最终以供货完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3份,出卖人执 2份,买受人执 1份,鉴(公)证部门执/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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