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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时间:2021-02-24 16:37:33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集锦7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买卖合同集锦7篇

买卖合同 篇1

  摘 要:随着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的程度日益加深。我国积极利用全球化这一趋势,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然而一部分企业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合同形式纠纷时,对法律适用感到无所适从,主要是因为我国在签署《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合同形式所做的保留与新的统一《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不一致所引起的,就此一系列问题作一阐述,以供商榷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形式;保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合同订立的形式采取“不要式”原则。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在签署《公约》时对该条款作了保留。但是1999年颁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放弃了以前必须是书面形式的规定,采取了不要式原则或形式自由原则。由于《合同法》适用于国内、涉外合同,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可以采用书面之外形式订立,于是产生了如下几个问题:

  1 我国在《公约》中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有无冲突?

  这里所指的冲突是指与条约所引起的国际法上的义务是否矛盾,要搞清我国政府对《公约》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是否冲突,首先要明确我国政府所作保留的性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第1款d项将条约的保留定义为“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托辞或名称为其目的在摒除(exclude)或更改(modify)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这一定义明确地阐明:条约保留的效果是排除或修改保留国对有关条款的义务,即保留是排除一项条约义务而不是承担一项条约义务

  从实质上讲,保留所具有的排除意义就是“限制了保留国应承担的整个条约义务的范围,而同时相应增大了保留国的权利范围”

  明确了保留的性质,就容易理解《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并不与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相矛盾。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要求方面,我国只是排除了承认非书面缔结的合同为形式上有效成立的义务,却没有承担非书面合同为形式上无效的义务。所以当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缔结如能以非书面的方式证明,我国法院就应当依据《合同法》承认其在形式上为有效成立

  2 非书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公约》适用的原则是“对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来说,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公约》自动适用,对口头形式作出保留的除外。”据此,口头合同很明显不适用《公约》,但当事人如希望适用公约,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规定,从而选择适用合同。适用混乱的情形主要是口头缔结的,没有对适用法律作出选择的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且该国亦对《公约》第11条提出保留,则根据“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应适用《公约》的规定,从而排除国内法的适用,非书面缔结的合同无效

  (2)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该国对《公约》第11条未提出保留,但也未对中国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对,也应适用《公约》的规定。与此同时,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该合同的形式应受我国所提出的保留的约束。此类合同也排除了国内法的适用

  (3)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该国对《公约》第11条未提出保留,但对中国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对,则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在合同的形式方面不适用《公约》的规定,而应根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不承认口头合同的国家的法律,合同就应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即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合同无效。反之,如果适用的是没有作出保留的国家的法律,合同虽然是以非书面达成的,也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4)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不是《公约》缔约国,则公约不予适用”。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准据法。没有选择的,则根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此时,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我国法律,在《合同法》生效后,如不存在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出书面要求的其它法律、法规,合同可采用非书面形式

  (5)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所属国均非《公约》的缔约国,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没有选择的,则根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

  3 保留是否应撤回?

  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撤回对《公约》的`保留,尽管在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上不存在混乱,但无法回避在该问题上《合同法》的立法趋向与《公约》保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间出现的矛盾与冲突。为此,应尽快撤回保留,理由如下:?

  (1)我国提出保留的依据已失去,保留已无意义。依据《公约》第96条的规定,缔约国依照第12条对第11条提出保留的条件是:其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新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我国当时提出保留的依据显然已不存在

  (2)我国在法律上负有使国内立法与所参加的国际公约协调一致的责任。尽管国内法国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的修改并不直接影响一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

  但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理,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关系,一国在制定国内法时必须考虑国际法的要求: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必须考虑国内法的既有规定。在目前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我国有必要消除国内立法与对《公约》所持的立场不协调之处

  (3)我国撤回对《公约》的保留,符合当今国际社会以非要式合同代替要式合同的立法潮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经济贸易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大发展及交通通讯工具的日趋发达,各国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的要求不断放宽,不少国家在立法上采用非要式合同为主,要式合同为辅的原则,以适应现代经贸快捷、简便的需要。表现在国际立法领域,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1994年由罗马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规定合同形式不受限制,可采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式。毫无疑问,我国适时撤回对《公约》的保留,既保证了国内立法与有关国际条约的协调一致,又顺应了在合同形式方面的国际立法潮流

买卖合同 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权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1、 预付款¥:___________ 余款¥:____________(出货前甲方必须付清全款后乙方按单如期出货)

  2、 因采用定金方式付款的,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中途解除合同将按订单总金额的3倍来赔偿对方。

  3、交货时间于订单生效日后的10天内。

  4、甲方要求乙方制作的家具材质是非洲原材书名为:刺猬紫檀木料、每件单品家具表体颜色须全部一致。

  备注:对甲乙双方签名盖章确认的合同,将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执行。

  甲方(买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卖方)章: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 日

买卖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一、买卖内容和要求

  乙方向甲方购买新疆杨树苗,乙方要求苗木规格为2年生纯新疆杨树苗,树杆为全冠,且胸径不小于1。2—2。0厘米,无病虫害,无枝杆残缺,无畸形,树杆无弯,树苗带满根。每株树苗价格为3元人民币。

  二、甲方责任

  甲方负责组织人员按乙方要求从苗地里挖出树苗,检查树苗无损伤后按乙方要求数量打包装到乙方所指派的运输车辆上。并按乙方要求每天装车总数量按时完成苗木装车,确保乙方准时发车。在装车前开好当地林业部门开具的苗木检疫手续,交到乙方手里。装车后负责将乙方运输车送上高速公路。如果在装车前检查出和买卖内容要求不符的苗木,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三、乙方责任

  乙方负责联系车辆将甲方所挖树苗拉走,并在检查验收后没有问题按要求付苗木款。

  四、付款方式

  乙方检验完甲方所挖树苗没有问题后装完车,甲方将运输车辆送上高速公路后,乙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甲方付所装苗木全款。

  五、甲乙双方确认后达成以上协议,如双方有一方违约,负责赔偿对方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间人一份。自签字日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中间人签字:

  签约时间:

买卖合同 篇4

  卖 方:徐xx (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联系电话: 买 方:蒋xx (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座落于 淄博市张店区美食街西首南侧 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出售房屋已作了解并愿意购买。

  第二条 甲方出售房屋属私有产权 房,用途商业 ,结构钢混 ,总层数4 层,间数 间,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祥见附件1:房产证及房产证平面图复印件)房产证号: 土地证号: 甲方确保该房屋的合法性、真实性、可靠性,未在该房产上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未有任何债务纠纷。乙方有权在交易前查档,验证该房屋权属。 第三条房屋固定装修应保持原状,房屋内附属设备等祥见屋内设备清单 随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第四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甲方取得该房屋时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随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

  第五条 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产买卖总价款(含装修、屋内设备和公共维修基金)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到 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对甲方的房产证查档验证。查档验证通过之日,乙方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甲方支付售房款总额 %首付款,即 元人民币;3、甲方在收到首付款当日,将房产证原件以及办理权属转移所需的买卖合同、税票、身份证复印件等交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到 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4、乙方取得 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权属证书之日起 工作日内,乙方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甲方支付第二期售房款总额 %,即 元人民币5、房屋尾款 元人民币,乙方承诺于20xx年 月 日之前付清。乙方根据付款进度将售房款打入甲方账户,甲方收款后给乙方出具收条。 第八条违约责任若甲方房屋产权有问题不能过户,甲方退回乙方支付购房款,并赔偿乙方同期贷款利息,若乙方延期付款按对等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三份交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5

  甲 方:

  乙 方: 上海远泰建筑石材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上海 一、产品名称、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注: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以实际面积结算,单价如上。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 本合同产品乙方均按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甲方要求的产品等级见上表中产品等级,乙方所有产品的质量等级、颜色、厚度等均要符合甲方的要求。

  2、 因乙方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乙方应负责及时调换符合需方质量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3、本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2年,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对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4、如甲方超出合同数量,超出部分应提前20天通知乙方。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府中路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由乙方负责。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本合同产品在交货前的一切损耗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本合同产品在交货之前或之时均应有与之质量相符的妥善包装,且因包装本合同产品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价款中。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本合同产品的验收标准以本合同第二款第一条约定的内容为准,验收方法以实现合同目的所采用的通常方法为准。

  八、随即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无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1、 本合同第一款中约定的工程数量均为暂估工程数量,结算时以甲方的实际采购数量乘以本合同与之相对应的产品单价结算。

  2、 本合同第一款中约定的暂估工程数量如少于工程实际使用数量时,乙方应负责补足实际用量。 3、 付款方式:

  (1) 每月20日提交当月形象进度,次月5日审核完毕,次月25日支付核定进度款的80%,累积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停止支付。

  (2) 在符合预期质量工期目标及竣工资料正确移交后,根据审价报告,累计付至最终结算

  总金额的95%。预留5%保修金,(预留保修金不计利息)。

  4、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贰年。

  5、本工程提供: 工程款 发票。

  十、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无

  十一、违约责任:按 合 同 法 办 理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甲方与乙方已就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并已将本合同及对应的主合同相关条款逐条向乙方作了解释, 现甲、乙双方已全面掌握本合同及主合同所确定的各方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签署该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和法律后果也有了充分认识。

  依据甲方与业主(或总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简称主合同),甲方将主合同内部分劳务工程施工分包给乙方,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并确认本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十三﹑工程工期

  1.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开始进行准备

  2. 进场时间发生延缓时乙方应不定期主动与甲方现场代表联络,了解进场时间做好进场施工准备,并应于甲方通知开始24小时内组织施工人员及机具设备、设施进场施工。

  3.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整体工程工期总控计划及现场特定要求(如有)分期或全部完成分包工程,无条件且绝对配合甲方的整体工程工期总控计划要求。

  4. 因考虑项目的规模,乙方必须在承接的所有施工楼面根据不同的工程量同时间合理按排人力。十四﹑工程图纸

  甲方应在分包工作开工1天前,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图纸一套,同 时乙方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图纸深化。 十五﹑双方约定

  1.甲方按业主(或总承包商)及相关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到的乙方分包工程项目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

  2.甲方按业主(或总承包商)及相关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到的乙方分包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 十六﹑施工安全

  1. 由于乙方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或安全措施不力,在接到甲方发出的通知及警告后,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纠正及改正,乙方因任何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概由乙方承担及赔偿。

  2.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甲方及相关部门,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甲、乙 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3.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 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均由乙方承担。

  4. 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

  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 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十七﹑安全防护

  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乙方提供使用计划,经甲方批准后,由甲方负责供应。

  十八﹑工地保险

  1.乙方应为自身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2. 如需由甲方代为乙方办理及支付费用时,乙方同意甲方从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

  十九﹑工地清洁

  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均能做到落手清并根据甲方规定要求完成其分包工程的每 日场地清洁及垃圾清运工作,甲方、业主(或总承包商)对此等工作不满意时, 乙方在甲方指令及规定时间内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重 新完成,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甲方损失将由乙方承担及赔偿。 二十﹑成品保护

  1. 乙方有义务和责任保护其自身及他人完成的任何工作成果,且有义务和责任保护至甲方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到业主(或总承包商)接收为止。

  2. 所有施工必须遵守工程施工规范,且必须被甲方、业主(或总承包商)及有关政府部门或机构认可。

  二十一﹑工程资料

  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工程资料。 二十二﹑违约责任

  按《合同法》办理。 二十三﹑疑义申诉

  1.乙方因保留相应资料,在甲方根据主合同向业主(或总承包商)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或其它资料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出示相应资料。

  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乙方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主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时,甲方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业主(或总承包商)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甲方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乙方。

  3.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4.甲方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出现时,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 天内,向甲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报告及有关资料;

  3)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地向甲方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1 天内,向甲方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5.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索赔。 二十四﹑争议解决

  1.乙方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业主(或总承包商)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2.乙方自觉接受甲方工程管理人员包括委派的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和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不允许有违抗和任何争吵的事情发生。

  3.乙方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 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4.乙方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5.乙方要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以及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罚款。

  6. 乙方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它设施。7. 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8. 在签定完合同后叁日内,乙方必须提供现场所有施工人员信息,乙方所现场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供总包单位办理综合保险。 二十五﹑质量要求

  1. 工程质量要求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及说明、甲方质量管理规范及国家现行的相关工程施工验

  收规范和标准,和主合同有关质量要求及标准的约定. 二十六﹑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产品采用分批供应,每批产品的供货日期、数量及品种以甲方通知为准,但应

  给乙方合理的准备时间,乙方必须保证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按时交货。 2、 在保修期内,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3天

  内派人完成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有乙方负责。

  3﹑当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节点内供货和施工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有追索乙方赔偿的权利

  4﹑乙方进场施工前必须提交施工的专项方案并接受甲方项目部的监管。

  5﹑乙方供货到交货地点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对该产品进行验收,只有经甲方、乙方双方签字的验收单才能作为本合同产品的结算依据。

  6﹑本合同至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均有同等效力。

  合同签订日期:年 月日

买卖合同 篇6

  合同号:____

  买方:____ 卖方:____

  电话:____ 电话:____

  按本合同条款,买方同意购入,卖方同意出售下述产品,谨此签约。

  1.品名、规格:____ 单位:_____ 数量:____

  单价:_____ 总价:_____ 总金额:_____

  2.原产国别和生产厂:______

  3.包装:

  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 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护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4.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 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5.装运日期:______

  6.装运港口:______

  7.卸货港口:______

  8.保 险:__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9.支付条件:

  分下述三种情况: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支卖方交货通知[详见本合同条款11]

  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 由____银行开出以卖方受益人的与装运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付以支付(电汇或航邮付)。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 连同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____银行提交给买方进行托收。①商业合同是一种通用合同。在国际贸易中, 若双方对合同货物无特殊要求的条件下,一般采用商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后7天内, 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10.单据: (1)小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 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____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项目”寄交买方。 (3)航邮: 航空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 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 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买方将上述单据(第5条除外)航邮寄两份, 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__公司。

  11.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 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 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__公司__(电报: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____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 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 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 推迟抵达时,买方或其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 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 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超过船舷并未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 货物超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 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条款下: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期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 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12.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 船名和启船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致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买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13.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 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14.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 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那些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__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卖方担保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 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 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__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证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降价处理。

  15.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 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 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6.合同延期和罚款: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 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 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 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17.仲裁: 凡涉及本合同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 则可提交__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暂定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在__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载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

  18.附加条款: 本合同原本两份。经双方签字,各执一份,仅此声明。

  卖方:____ 买方:____

  代表人:____ 代表人:____

  日期:____ 日期:____

买卖合同 篇7

  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的一些外贸业务人员缺乏经验、对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法律缺乏了解,以致合同的签订不严密,时常发生纠纷和索赔。这不仅影响了经济效益,有时甚至还影响到我国的信誉。

  由于国际贸易涉及到的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复杂,还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该特别谨慎,充分了解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内容及适用范围,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惯例以及贸易国当地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规定。以下是我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提出的看法与建议。

  (一)合同的形式不可忽视

  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很多公司采用电子邮件与客户进行商事交往,限于技术的原因,目前这种形式证据的证明效力还存在较大争议,所以公司在发送正式文件时应谨慎使用。因为书面合同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较高的证据效力,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建议当事人特别注意采用书面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最好保存书面合同的正本直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时间。对于合同的修改也应该以书面形式来进行,而不能以电话沟通了事。

  (二) 签约方名称要准确,签约日期地点要写明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合同的首部签约双方的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应当写全称,并且应当与商业登记文件上的企业名称以及在合同上所加盖的公司印章的内容一致,以免引起争议。如果合同采用代表人签字生效的方式,那么准确写明签约方名称就更重要了,最好同时将签约方的营业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经盖章确认后作为合同的附件。此外,在合同中一定要注意写明签约日期与地点,这些内容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诉讼管辖等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地点的情况下,更是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三)品质条款的约定需谨慎

  品质条款,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它是当事人提出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拒收并可提出索赔。如果合同中品质条款不明确,或没有约定品质条款,买方则可能失去索赔依据。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货物品质、规格问题发生争议是比较常见的,所以在品质条款中对货物规格、型号、颜色、材质等进行明确具体且操作性强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 应该注意:

  1. 根据商品的特性来确定表示品质的方法。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视商品特性而定,凡可用一种方式表示的,就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订得过于繁琐只会增加生产和交货的困难。

  2. 品质条款的订立应科学,合理。在规定品质条款时,用词须简单,具体,明确,切忌使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糊的字眼,避免引起纠纷。此外,要从生产实际出发,防止把品质条款订得过高或过低,给生产或交货造成困难或影响销售。

  3. 品质条款应符合有关国家或相关国际组织的标准,以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 品质条款的制定应该注意科学性、严密性和准确性,并且应该便于执行。一切空洞的词语应该避免使用,如“上等材料”、“一流工艺”、“优质产品”等均不宜使用,因为无法据以确定卖方所交货物是否违反合同规定。对于凭样品交货的合同,一定要注意对样品的选择,不要一味为了达成合同而提供质量过高或过低的样品,而且应该做好样品的封存工作,并不是简单的拿一个产品出来就可以作为货品质量标准。

  (四)仲裁机构应选定

  仲裁是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一种比较经济、快捷的方式。仲裁协议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它是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的前提条件。仲裁协议需约定明确,如仅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是不够的,必须写明具体由哪一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最好将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和法律也进行有效约定。

  并不是约定本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就一定有利。对于仲裁机构和适用法律的选择,一定要结合合同双方的实际交易情况,选择对争议解决和仲裁裁决执行最有利的方式。在中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推荐的示范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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