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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时间:2021-08-11 20:58:46 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5篇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不是无终止时间,而是指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即期限长短无法提前预料和确定。没有固定的合同终止期限,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间的最大区别。

  一、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拒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如何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一样,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进行变更。变更合同条款时,双方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

  四、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像很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所认为的那样一旦签订就无法解除。法定情形出现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同样可以解除。下列情况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解除: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及经济补偿金问题

  (一)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立即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立即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立即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立即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取得相关证据后,可立即通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随后还应当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______性别_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省(市)____区(县)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_________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_________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_________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规定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

  其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注意,此工作年限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

  这种情形与前面第一种情形怎么区别,这是很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疑惑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理解,这里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其意义绝非是说用人单位原来都不签订劳动合同,而现在开始签订劳动合同,而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此之前,该单位实行的都是“铁饭碗”。国企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与之类似,这里指的是国企改制打破铁饭碗,要求重新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度是为了加强用工的灵活化而不是僵化,因此此种情形下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更加严格。在这种情形下(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国企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制度),签订无固定期限除了连续工作满十年之外,还需要另一个条件: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连续工作满十年,也不要求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简单的说,如果是属于“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只有“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法律不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在不是属于“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其它情形,确定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其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过失性解除情形和医疗期满解除、不能胜任解除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种情形包括四个条件:

  一,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次数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开始计算。如果施行前已经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次数不计入“两次”内。如果连续签订两次甚至更多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不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情形和第四十条医疗期满解除、不能胜任解除情形;

  三,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者没有明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分为合意签订、强制签订和视为签订三种情形。

  合意签订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有合意签订的规定,也即只要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事宜达成一致,双方便可以签订。

  强制签订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签订,《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有着不同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2)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3)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要件缺一不可。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扩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为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创设的“视为”制度,也即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被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当对合同内容多加协商,若是在事后发生合同纠纷,及时委托律师是个很好的选择。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

  一、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与固定期限合同相比,无固定期限合同除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期限的合同外,其它的地方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条件,或者可以裁员的状况下,仍然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需要解除就得解除,需要裁员就得裁员,不是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终身了,用人单位就得养着了。

  二、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否只有不利之处?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避免了在每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的需要支付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员工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正是由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着自身的好处,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份全员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三、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员工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四、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及其应对。

  1、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在用工期间均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法律规定须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员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员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C、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以上三种情形下,除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也就是“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由于在实务操作中B类情形碰到的比较少,我们主要针对A、C二种情形进行分析。

  A情形中的条件是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那么用人单位首先要考察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工作时间是否连续,是不是曾到其他单位去工作再回到本单位工作,中断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对员工作出补偿,如果作出补偿的则很可能被认定为为规避而采取的虚假的中断行为。

  对于C类情形,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签时要考察员工有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如果有的则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从20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是不是连续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我们认为,该类情形的条件中有“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一限制,也就是以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为前提(备注:实践中也还存在一定争议),那么单位也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选择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但是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20xx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用支付。

  为了避免用人单位采取措施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损害员工的利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而采取下列行为的,应认定无效,员工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连续计算:

  1.采取迫使员工辞职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将员工工龄“清零”的;

  2.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员工重新招用到新单位,且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的;

  3.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4.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5.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我们的其他建议:

  l以上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若无续订意向的,是没有主动通知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或征询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意向的义务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的成就是有前提的,也就是员工提出来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来续订劳动合同且员工同意续订。

  l对于上面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保留好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

  l减少签订短期限的劳动合同。

  l对于C类情形下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准备续订劳动合同的,要避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视为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种情形。

  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员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员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防范措施:用人单位在用工发生之时,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满时,要及早确定是否要和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以及员工的续签意向,如果双方确定要续签的则要及时续签,避免长期的事实劳动关系,从而避免以上这种风险。

  ②20xx《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第二十条: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防范措施:合同期满后,要避免事实劳动关系存续,因此,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应在合同期满之前确定,如果要续签也要在合同期满之前签定。

  五、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由。

  前面提到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并非意味着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的;

  (二)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对于(二)至(七)类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六、综合防范法律风险体系。

  要较彻底的防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当制订一个综合的减少此类法律风险的体系:

  1、对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设计。

  2、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违纪处理制度,入职管理制度,离职管理制度,及其它一系列相关的制度中的条款,如保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等。

  3、完善用工管理:用工管理流程、内部管理文书、证据固定等等。

  4、对公司及各部门高层进行用工管理相关的培训交流。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7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即:

  一,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十年以上.

  二,劳动者希望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果本人没有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劳动法》设立的,但至今仍有不少人对这一制度认识模糊,实践中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存在不少误区,本文作者将做全面分析。

  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误区。

  实践中,不少人误解为只要劳动者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就与其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下面笔者进行分析。

  我国目前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包括:

  1、《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0条规定,本条中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条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规定:“关于续延劳动合同的问题,要认真执行《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此外,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两种用人制度存在的差异。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本人有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注意保护其他老弱病残职工的利益。”

  7、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

  第1条规定:“关于签订和续延劳动合同问题。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对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按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工制度转换的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做出一些特别规定。”

  从上面内容可知,签订无固定期限既要具备客观条件,又要具备主观条件,客观条件是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满十年,主观条件是劳工双方都愿意签订该合同。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8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只使用劳动者“黄金年龄期”的劳动力,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第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都同意延续劳动合同,如果一方不同意延续,则不能延续劳动合同。

  当然,在这里,续延劳动合同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本人提出的,如果劳动者本人要求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同意也可以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了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况外,劳动者初次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也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能够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范围比较广泛。除了一些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以及一次性的工作中的一般体力劳动者等情况,不宜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外,都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一般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宜。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有利于职工长期积累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9

  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错误,主要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对此,笔者的看法是,作为那些对单位贡献了“黄金年龄”的符合条件的老职工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予合理的保障。但是,站在用人单位的立场,不能不合理增加其负担,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些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的观点是错误的。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不同合同形态的一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笔者认为,以上是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只要符合《劳动法》第25条、26条、27条、31条和32条或者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这一限制,早在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明确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0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这些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一样的。因此,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一种常态化的劳动合同,不是无终止时间的合同,不是“终身制”、“铁饭碗”,不会导致用工制度僵化。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劳动用工中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劳动合同1年一签、甚至1年几签的情况较为普遍而作出的,目的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提高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现在,在许多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为普遍的合同形式。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1

  甲方:

  企业性质:

  公司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 籍贯 :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备注:

  1.合同内容应使用电脑打印或用蓝、黑墨水笔填写,不得采用复写或复印;

  2.合同须由当事人签字生效,代签或冒签无效;划改处应经当事人按印认可;

  3.合同正本必须由甲乙双方按盖骑缝印章,以示唯一严密。

  合同编号: 签约地址:宁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1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自起至 止。

  无固定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 月 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其中试用期自 止,期限为 天。

  第2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

  第3条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种与甲方招聘要求有关的证件的真实性,如提供不真实的证件或伪造简历,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4条 甲方根据业务经营需要,可临时性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安排乙方临时性工作任务,但时间不超过 2个月。乙方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后,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乙方如要求留在新的岗位,则必须与甲方协商,经得甲方同意后可变更劳动合同。

  第5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6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工作。因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变更工作地点。

  第7条 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或全体职工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8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加点和法定节假日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9条 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对乙方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10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九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按《劳动法》

  第44条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________元。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二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 年____月____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2

  编 号:

  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

  使用说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

  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月;试用期满工资 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 (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并作如下约定:

  八、本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6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违约情形及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十二、调解及仲栽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无效,可在争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对仲栽决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2、

  3、

  (三)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20 年 月 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3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第一条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第二条乙方性别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家庭住址邮政编码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第三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五、劳动报酬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或按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月日劳动合同变更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4

  一、协商解除

  补偿标准:

  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补偿标准:

  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举例:

  老王在A公司工作了11年,月工资10000元,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老王也体量公司,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老王可以获得的补偿是11万元。

  假设老王不想解除合同,公司单方面要解除,那么,老王可获得的补偿就应该是22万元,差了整整一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可以签订、应该签订及视为签订三种情形:

  一、可以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应该签订: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3类: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20xx年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实施前的工作时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自20xx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固定劳动合同次数,跨年度的劳动合同和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都可以视为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签订的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法定被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则用人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后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自20xx年1月1日后,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用人单位应注意不要将试用期约定成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视为签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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