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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时间:2021-08-03 10:29:00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模板合集10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模板合集10篇

劳动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 甲方支付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资,共计 元。

  三、 甲方给予乙方相当于乙方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 元。

  四、甲方根据公司年薪制薪酬支付方式支付乙方20xx年剩余薪酬,共计 元。

  五、甲方根据企业承担比例以现金形式补发乙方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社会保险,共计 元。

  六、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办理相关的离职交接手续,及与甲方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七、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

  八、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九、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进行诋毁、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十、本协议是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十一、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确定终止合同的时间,于是很多人也不知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终止。那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究竟可以终止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跟终身制一样吗?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仅是“无确定终止时间”而不是说就没有终止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是可以终止的。

  显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终止期的,只是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相对不太确定,期限相对比较长。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理论上都可能是终身雇用的劳动合同,如果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签到劳动者退休的时间,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内容是劳动者在退休前不可能完成的,那么实际上这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等同了。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跟终身制一样吗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等于“终身制”、“铁饭碗”。

  终身制是指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者一旦与公有制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企业就要对职工负责一辈子。职工退休后企业依然要负责,直至职工死亡还要负责殡葬和遗属的生活等问题。

  随着计划经济被市场经济所取代,随着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这种“终身制”、“铁饭碗”早就被打破了、消失了。

  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是“终身制”,它只是有明确的建立时间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是相对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有条件的长期雇用制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的就业年限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在劳动者没有严重过错、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企业没有严重经营困难的情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保证劳动关系相对长期稳定,甚至到劳动者退休。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知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终止的,且它不同于“终身制”。更多具体的劳动合同问题会出现在我们实际生活和工作中,当您遇到无法解决的法律难题时,请咨询律师,我们会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意见。

劳动合同 篇3

  合同书(短期)

  甲方(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项目部):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和本省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有关问题作以下约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

  1、不足一个月时间的用工:从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不设试用期),福建劳动合同范本,合同范本《福建劳动合同范本》。

  2、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用工:以 工程完成之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为本合同的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地点:

  从事(工种):

  数(质)量要求:

  三、劳动报酬

  1、工资计算方式:

  (1)计时(每天或每月工资标准)

  (2)计量(件)(单价数量)

  2、工资支付方式: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资的,每月人民币 元;按工作进度支付工资的预付 ‰,计人民币

  元,余款待任务完成后全部付给。

  甲方应制作工资发放花名册,并由乙方本人签字或书面委托他人代签,领取工资。

  四、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

  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其中每月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 元。

  五、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其它约定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劳动合同 篇4

  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的标准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 篇5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为预防职业危害因素导致职业病及伤害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乙方充分知悉并理解:乙方在本合同末尾的签名表明乙方在已经知悉相关职业病危害风险的情况下,仍愿意接受相关岗位安排,接受和履行劳动合同。甲方将严格按本告知书中承诺的措施为乙方提供职业病危害保护和防治。

  先生:

  根据《劳动合同法》,您受聘于 所在的 部 岗位。该岗位存在一些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

  有 。如防护不当,该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导致 等职业病。

  现将公司生产活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导致的职业危害后果以及安全防护措施告知如下: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表

  在本岗位,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

  病防护措施,并对您发放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主要

  有。一旦发生职业病,本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为您提供相应待遇。

  当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时,请重新与本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及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在受聘期间,您将享受以下权利:

  (一)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二) 要求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 (三)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

  (四)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 参与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获得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七) 离职时有权向我公司索取盖有单位鲜章的职业健康档案的复印件。

  在受聘期间,请您履行以下义务:

  (一) 自觉遵守我公司制定的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 (二) 正确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 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四) 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当及时报告我公司;

  (五) 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欢迎您随时提出行之有效的预防职业病的建议。 特此告知。

  公司(盖章) 受聘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职业危害告知书说明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劳动

  合同法》第8条,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并为员工职业健康与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指引,切实保障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特编制了本职业危害告知书。 对照《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要求,本职业危害告知书实际包含了职业危害和安

  全生产状况两个部分——即可能引起职业病和引发工伤的两类情形,但为了称呼上的方便,在本告知书中统一称为“职业危害”。

  本职业危害告知书中的内容应当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告知给员工,而作为

  有意与本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应聘者,也应当认真阅读本职业危害告知书中的内容,并在告知书的员工签字部位签名确认,表示您已经获悉了本公司职业危害方面的情形。

  有必要提醒应聘者的是,只是简单地获得了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并不能有效地防

  止您在今后的工作中不受伤害。另, 如您从事的岗位为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操作,请务必提供真实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件,并自行按期参加年审,如参加资格审验需公司协助时请及时与公司安全办联系,如因个人原因导致证件失效,公司有权将您调离特种作业岗位。

  当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时,请重新与本单位签定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一旦发生职业病,本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您提供相应待遇。 最后祝愿各位在今后的工作中平平安安,安康幸福!

劳动合同 篇6

  合同编号: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本市(县、区)办公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市)市县(区)乡(镇)村(街)

  本市(县、区)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

  第二条 试用期约定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无试用期;

  b.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从下列a、b、c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

  b.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8工时)、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

  c.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

  第五条 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样式制作记工考勤卡,交乙方保管,作为计算工资的原始凭证。甲方应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对乙方每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在记工考勤卡上予以记录;甲方项目部应在每月月中和月末对记工考勤卡上的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 对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 ¥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 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

  (从下列a、b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支付、结算方式,每月支付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每月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

  b.每月日前支付¥元(人民币大写:),余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

  第八条 工资发放方式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银行代发: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

  b.现金发放: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

  四、工作时间

  第九条 工作时间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人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2天。

  b.甲方根据建筑业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报劳动部门备案。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执行,具体如下:

  六、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cj146-20xx)。

  第十四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确保劳动条件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的。

  第二十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甲方要与乙方进行工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未发放工资。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规定如下:

  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发放工资,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除须全额补发工资外,还应按每天¥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发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其他: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双方约定: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本省规定有抵触的内容,按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为 。试用期内不合格和合同期满即终止执行。因本店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续订合同。

  二、经双方协商?乙方在合同期内从事工作。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变换乙方的工作内容,如双方就工作变换达不成一致意见?则本合同自然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乙方因工负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工作时间为上午 到晚上 。每月休息?天。

  五、根据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构成为基础工资销售提成?店铺营业额完成一万提成为营业额的完成两万提成为完成万提成为依此类推。

  六、劳动纪律

  1、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员工如毁损或遗失本店财物的?依市场价格予以补偿。盘点少货的。查明是乙方的原因的?由乙方按照丢失货品的吊牌价的6折赔偿给甲方?未知原因的?由当天班次的所有营业员共同赔偿按吊牌价的6折赔偿给甲方。

  七、合同解除

  1、员工无法完成本店的工作或对本店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需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填写离职申请?且不可在与本店产生竞争的区域从事相同工作。

  3、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最后工作日之前?按本专卖店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须全部清点移交本专卖店指定人员。

  八、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签约双方已读懂并接受上述条款的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 篇8

  甲方名称: :民营 员工编码:

  电 话:法定地址:

  乙方姓名:性别:电话:

  身份证号码: 邮编:

  现住址:

  家庭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其它任何单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

  一、合同类别及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壹 种形式。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自 年月 日起,至年 月日止,为期 叁 年。

  (二)无固定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第二条 试用期的约定。试用期为 叁 个月,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试用期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均有权通知对方是否解除本合同,如果甲、乙双方通知解除本合同,则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公司录用条件:

  (一)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传染病毒携带等不适宜参与工作的情况。

  (二)无前科劣迹。

  (三)有符合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各类合法有效的证件及用于办理法定用工手续的材料。

  (四)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如醺酒、赌博、吸毒等),能与他人友好相处。

  (五)符合所招岗位的基本技能条件及乙方在应聘时所填的自身信息资料。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岗位为:___________部门担任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六条

  (一) 乙方应该按照所从事的岗位职责和规范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职务。

  第七条 乙方承认并同意遵守甲方的《员工手册》和其他规章制度,愿意接受甲方所安排的工作,并有责任履行全职工作。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并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每周五天半的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甲方依法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三、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一)按照甲方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税后¥10000 元/月,转正工资为 税后¥8300元/月+绩效工资。工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为浮动工资)等。

  (二)乙方的个人所得税及各项保险的个人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奖惩记录、考核情况、工作年限及工作岗位的调整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

  (四)甲方每月 15 日发放乙方上一个月的薪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因遇不可抗力或资金流转困难等特殊情形而需要延迟发放乙方当月工资并已履行了协商和公示程序的,乙方应当表示理解和配合,但甲方保证最迟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前支付。

  (六)因乙方过错造成乙方停工,甲方可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并可根据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相应处理。

  (七)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婚假、丧假、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薪资。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 合同期内,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和上海市社会保险统筹政策,根据乙方户籍等条件,为乙方办理以下保险,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承担。

  □ 城镇保险 □ 三险(外来人口)

  第十一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二条 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的培训,乙方必须参加。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报到时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合格的体检证明原件,体检证明原件交甲方留存。如果乙方无法在甲方规定的时间补交或提供虚假证明或体检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合同视为未开始履行,且不生效。如果甲方事后发现乙方故意隐瞒身体情况的(尤其是该情况有影响他人健康或在工作中会影响自身健康状况的),甲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处理。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乙方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务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爱护甲方的财产。

  第十七条 乙方请事假、病假、婚丧假等,均应当严格履行甲方的请假规章制度。如未按公司制度请假而擅自不到岗者,甲方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三天(含三天)、月累计旷工五天(含五天)、年度累计旷工十天(含十天)者,甲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 甲方有权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奖惩。

  第十九条 在下列之一的情况下,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使公司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有其它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进行,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参加甲方根据上述情况而安排的工作,甲方可以依据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因种种情况发生,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面履行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应按照修改后的规定作相应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它情形的解除和终止及相关处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八、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而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第二十三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内容可以包括但不仅限于:培训、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等。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乙方须按甲方的规定认真进行工作交接。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由乙方保管的物品等因遗失、损坏而须由乙方承担的赔偿。

  (二)乙方在未办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交接手续时,就擅自离开甲方并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款。

  (三)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薪资中扣除有关赔偿款或欠款。若款项不足以抵扣或乙方若有失职行为,甲方可依据法律规定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乙方确认

  (一)本合同期内,甲方向包括乙方在内的全体员工发出的通知均以书面形式张贴于公司公告栏或公司通过培训传达,甲方从通知之日起,即视为已将通知送达包括乙方在内的全体员工。

  (二)本合同期内,甲方向乙方单独发出的文件以乙方书面签收为准,若乙方拒绝签收,则甲方有权将该文件张贴于公司公告栏,即视为已将该文件传达乙方。

  (三)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向乙方发任何通知、文件,只要寄至本合同乙方地址,即视为送达乙方。如果乙方地址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因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导致甲方仍将有关通知、文件寄至原地址时,仍视为已将有关通知、文件送达。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劳动法规有抵触的,按现行劳动法规执行。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签名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9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岗位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也可在本合同第第四十三条项补充条款中约定变更岗位的范围及条件。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第第四十三条条中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在第第四十三条条中列明,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七、本合同书用钢笔填写,必须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甲 方(用人单位) 名称: 单 位 地 址:

  性质:民营

  办公电话:

  委托代表人:

  乙 方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签 约 须 知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信息真实、有效。

  甲乙双方的联系地址(包括:通讯地址,电话)为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的约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有任何重要文件资料需要送达时,该地址为双方约定的收件地址。若其中一方的联系地址或电话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没有变化。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1) 经双方协商,以固定期限形式作为本合同的期限。

  (2)合同期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

  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

  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并签订《劳动岗位(工种)变更书》,《劳动岗位(工种)变更书》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有关制度规定和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要求:

  第四条 合同期内,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甲方形象,认真履行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乙方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经公司授权方可,未经授权或以乙方个人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其民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服从公司的奖励和处罚方案。

  第七条 乙方实施教育教学过程中,如果因乙方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到位,发生的安全事故,乙方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应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做好包括潜能生在内的全体学生的工作,努力提高成效,严禁体罚学生。

  第九条 乙方在教学工作中必须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全面落实教书育人工作,努力提高学生的文化成绩、思想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 乙方在教学工作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教学研究活动、教师培训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应服从公司安排,不得任意推拒公司安排的工作。

  第十二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应不断进行教学研究,加强自身的学习,高速高效地提高自己的素质和教育教学教研水平,以成为“学者型、科研型、创新型”名师为目标。 第十三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应团结同事,发挥集体智慧,形成严谨,团结、合作、进取、创新的团队。

  四、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乙方担负甲方_______________工作,应保守甲方的“英语教学法”、业务往来、学生信息等技术及通讯和信息数据等商业秘密。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十五条 甲方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办公条件,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等制度及其标准。 第十六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岗位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奖勤罚懒的原则。

  第十九条 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工资标准为 元/月。转正后基本工资为月为 元/月。

  第二十条 另有其他形式的奖励或补贴,依据甲方奖金发放制度或经甲方总经理批准的办法作为标准发放。

  第二十一条 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三十四条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

  第二十三条 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丧假等假期,休假期间,乙方工资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发放。具体参照《员工请假、考勤制度》。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满六个月后,甲方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按有关规定同意转移相关保险手续。

  八、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规程,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保守商业秘密,忠诚忠实于企业,维护企业信誉和团结。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方可以给予乙方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依据《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制度》,乙方行为符合辞退条款规定的,甲方可以给予辞退,解除和终止本合同:

  九、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甲方的权利

  1.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劳动合同 篇10

  一、劳动合同解除

  (一)协商解除 第36条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37条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38条

  (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39条

  2.无过失性辞退 第40条

  3.经济性裁员 第41条(略)

  4.解除行为的限制 第42条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终止的情形

  (二)终止行为的限制

  三、经济补偿

  正文

  一、劳动合同解除

  (一)协商解除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继承了《劳动法》的协商解除条款。作为现代劳动立法的发展方向,劳资双方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处理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成为我们在实务操作中最常用的劳动关系解除方式。

  值得关注的是,《劳动法》在关于协商解除动议方的措辞上,并未做强调性描述,反倒是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明确规定了只有当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并经协商取得一致时,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考虑到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时往往出于主动跳槽,而这种情形并不会造成其失业,且更类似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本次《劳动合同法》立法通过第46条再次加以明确。

  这一条款对我们在实践中的影响在于:通常我们在经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后会签署相关协议,为避免双方今后就是否存在经济补偿问题产生争议,我们建议企业在该协议中明确解除请求的动议方,例如使用如下的措辞:“甲乙双方劳动合同至某年某月止,现经乙方提议,双方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如果双方未签订协议,则应当注意证明解除的动议方。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并无太大变化,倒是在试用期的问题上加强了员工的通知义务,在《劳动法》的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根据新法,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员工接替其工作。该条款用意在于遏制目前个别劳动者不讲诚信,滥用试用期条款情形的出现。

  我们注意到对于37条对于试用期的通知没有强调书面形式,这种措辞导致我们在理解上产生了一点混乱。但是,就《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而言,应该说新法对于告知义务强调采用一种较为慎重的表达方式,无论是试用期还是非试用期,告知行为直接影响其三十天或三天预告期的起算问题,同时涉及劳动者工资等利益,因此我们认为,即使37条第二句没有书面二字,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仍需提交书面申请。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条的变化是本次劳动合同法中的重点变化之一。相比较原《劳动法》,该条主要增加了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劳动合同无效等单方解除情形,以下我们逐条分解:

  1.关于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首先,该条所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那么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是否就无须遵守了呢?显然不是。此处所谓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是基于本法第17条明确将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采用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措辞,事实上对于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即使没有约定在劳动合同上,用人单位仍须遵守,否则劳动者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其次,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劳动保护由谁来确认?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该义务存在一定的法定标准,并非可以随意提高。对于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劳动保护需要经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等部门确认,劳资双方自身均无法单方做出判定。

  2.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本条与《劳动法》基本一致,所谓“及时足额”是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

  3.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未依法缴纳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虽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基数足额缴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本条呢?

  就本条款的措辞来看,未足额缴纳亦属未依法缴纳,但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劳动合同法所作的解释中我们并没有看到更为明确的答案。事实上,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在实践中大量存在,这种欠缴有些是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目的,而有些则出于政策、执法的不统一,并不能完全归咎于用人单位。同时,社保问题非常复杂,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对于以前发生的欠缴情况,是否可以适用本条款?目前仅仅根据该法我们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相信后续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定会给出答案。

  4.规章制度违法

  该条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规章制度违法;第二,损害劳动者权益。而对于规章制度违法又分为了内容违法和制定程序违法两方面。

  首先我们来看内容违法。所谓“法律、法规”,通常理解是指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这里法规应当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那么,国务院各部委,如劳动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包括在内吗?总所周知,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在劳动法体系中占据着绝对主导的作用,没有了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劳动法》几乎没有操作性,因此我们认为,即使该条款未明确采用“规章”的措辞,但在理解时仍应当将部门规章囊括进“法律、法规”中,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其相冲突。

  此外,我们在此次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该条款的解释中还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地方:根据法工委的解释,所谓规章制度的合法化,既不能违反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还不得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内容相冲突。立法者认为:规章制度属企业单方制定,而劳动合同为双方合意而成,前者的效力应当低于后者,因此凡涉及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之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均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按照法工委的解释,一旦有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高于规章制度了,那么规章制度即已陷入违法境地,员工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

  事实上,考虑到一个企业不同员工的劳动合同千差万别,如何能保证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待遇高于每一份劳动合同?同时,员工的单方解除权是一种特别解除权,对特别解除权应当严加限制,如果将规章制度冲突于劳动合同认定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这种解除权将具有极大的随意性。

  另外,依据该款可以提起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将是全部因规章制度违法而致权益受损的劳动者,这不同于37条其他款项,一旦出现甚至是一个企业的全体员工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将导致企业用工关系的极大不稳定性。

  其次我们看程序违法。程序包括两方面内容: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应该说劳动合同法的一大立法特色正在于其对之前被忽视的程序问题给予了较大的关注,包括第4条在内的若干条款均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提到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但对于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以及公示程序并未进行具体的说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均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此即所谓民主程序。而公示程序,可以以公告,通知、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对公示程序的举证,例如目前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常用的签收员工手册、针对新的规章制度举办培训班等方式。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企业拥有自己的内部网络,对于企业在内部网络上进行公告虽亦属公示手段,但鉴于网络数据易于篡改的特性,该方式目前仍较难为法院所采信,作为用人单位应慎重使用。

  最后,关于损害劳动者权益,并无太大的实质性意义,但凡违法的规章制度,皆因损害劳动者权益而致,如果对劳动者权益没有任何侵害,那么这样的规章制度也很少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5.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新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或其条款存在26条所述情形时自合同订立时无效,劳动者可以不予履行,对已经履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原则,所谓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存在,如果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单从理论而言,是不存在可以解除之说的。确切的说法应当是宣告该合同无效,而非解除。但考虑到劳动法的保护对象较少能掌握复杂的法律技巧,立法应更重视法律的实效性,因此,劳动合同法在此处突破了所谓民法原则,对无效合同和采用了解除之说,其用意在于将劳动合同无效情形纳入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体系中来,使得劳动者能够更积极得运用解除方式保护自身权益。

  6.第38条第二款对用人单位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采用了强调式的条款,并规定可以不经告知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增加的主要有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本法与《劳动法》还有一个细小的区别:第38条并未使用“随时”二字,但通过对全法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出本条仍属随时解除条款。

  (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之变化着重在后四、五两项,其他四项本文不再赘述。

  1.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兼职”的禁止性规定,但作为劳动者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在立法过程中引进了这一原则,并提供了两种可以由企业行使解除权的情形:(1)造成严重影响;(2)拒不改正。前者强调了对本职工作影响的程度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而后者强调了程序,即用人单位必须先提出改正建议,如果劳动者仍不改正,用人单位方可使用本条款。

  不难想象,出于用人策略的考虑,公司往往会对希望留用的人员采用情形二,而对希望借此裁退的人员采用情形一。但是相比较而言,情形一的举证难度将高于情形二,如果仅考虑举证问题的话,情形二的法律风险将大大降低,因此希望用人单位在实际适用本条款时能够慎重选择。

  2.第26条第1款第1项因劳动合同无效致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同时适用于劳资双方,需要对第26条第1款第1项做一些解释。

  首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

  “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做出行为。

  2.无过失性辞退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条与《劳动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一种提前通知的替代手段,即“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替代金”。替代金的做法在各地的地方性规定中早已存在,但做法却略有不同,拿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2条,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前者是“一个月工资”,后者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两种方式是有着本质性区别的:第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这三十天内的社保义务?第二,这三十天内如果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工伤赔付义务?

  很显然,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所谓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意即用人单位不但需要支付期间工资、社保,还要对包括工伤在内的所有风险承担雇主责任;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需支付一个月工资即可,而无须再承担其他义务。换句话说,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关系的解除日仍然为通知期届满之日,而依照《劳动合同法》,只要支付了这一个月工资后,劳动关系即日解除。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新法的效力显然高于各地方性法规,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3.经济性裁员(略)

  本条作为企业裁员专题将另行详述,本文不再铺叙。

  4.解除行为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解除行为的限制条款进行了补充,除原有的四种情形外,又增加了如第42条第1项、第5项情形。

  1.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鉴于此,《劳动合同法》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形意即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疗观察期情形规定为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

  在这里,我们顺便对职业病的理解做一个澄清,并非所有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都叫做职业病,法律上认可的职业病是有一定范围的,具体可以参考卫生部和劳动部在20xx年颁布的《职业病目录》。只有被列入该目录的职业疾病才适用本条款。

  2.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亦不得由用人单位依据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增加该项情形旨在保护老职工,其立法意图和第14条第2款第1项、第2项是一致的。

  第42条的立法限制同《劳动法》一样,仅针对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而不限制员工过失性辞退,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情形之一的,即使属于第42条所列的保护对象,用人单位亦可解除其劳动关系。

  此外,本条除第2项外,也同样是劳动合同终止的顺延情形,根据本法第45条,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之日。而对于第2项,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具体来说就是:

  第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级至四级伤残),劳动关系不得解除、不得终止,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退出生产岗位直至退休;

  第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伤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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