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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时间:2021-03-08 20:08:16 劳动合同

【热门】劳动合同9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劳动合同9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热门】劳动合同9篇

劳动合同 篇1

  劳动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是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成果,对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意义重大,劳动合同法实施。20xx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审理劳动纠纷案件。在近两年的审判实践中,劳动纠纷案件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为此,笔者结合实践情况对以下几个问题予以探讨:

  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也做出了规定,但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施条例》对于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惩罚性规定。但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也没有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继续保持一种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这点现行立法没有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认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劳动者,是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时要求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赔偿不甚合理。所以,以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及过错主义为基础,特别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没有订立的,无需承担双倍工资赔偿。

  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并非没照顾劳动者的权利,对上述问题企业应相应承担举证责任。特别是对于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至少应当举证:其一,企业已经通知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主要通过《劳动合同订立通知书》的“本文”体现,比如“员工应在收到本通知书或公司公告期5个工作日内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表述;其二,劳动者未按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订立,这主要通过《劳动合同订立通知书》的“回执”体现,比如“本人已签收该《劳动合同通知书》,若在5个工作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表述;三是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具有相应合理性,这也可以通过《劳动合同订立通知书》的“本文”体现,比如“员工的相关劳动待遇按照《录用通知》的约定或《薪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等表述,以体现合理公平原则。

  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予以特别的重视。尽管对少数外企而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成为常态,但毕竟多数企业会认为长期劳动合同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负担。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即便是《实施条例》实施以来,关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事项如何把握依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地仲裁和法院的审理口径并不统一,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法实施》。实务中,这些存在理解争议的部分主要涉及:(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确定;(2)应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而订立了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处理;(3)构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4)“连续二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连续两次”的理解;等等。对此该四种情形应当分别作出了相应处理:(1)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既包括书面合同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以事实劳动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3)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本期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当然终止;(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也即企业有着二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鉴于企业还是应当顺应劳动合同立法关于劳动合同长期化的趋势,对于符合公司发展理念的核心员工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情形的员工,企业应当主动与之订立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期限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特殊待遇的处理

  实务中,很多企业为了留住核心人才,往往会给予其关乎个人生活重大事项的特殊福利待遇,比如房子、汽车、住房补贴,等等。与此同时,这些企业也往往会与这些享有了特殊福利待遇的员工约定服务期,即,若未服务满约定的期间,该项特殊福利待遇相应退还。有人认为,企业的类似做法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变为违法,应为《劳动合同法》仅仅规定了提供出资培训的,才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其实,从公平性的角度出发,企业在劳动报酬之外给员工提供特殊福利待遇,应属于民事法律调整之范畴,在符合合理性的前提下,应认定此种特殊福利待遇的给付是一种“预付”性质,相对应,在员工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企业当然可以要求比例返还。

  四、用人单位未足额交纳社保金的认定及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给付补偿金的确认

  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引起的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用人单位可就已诚信履行义务部分进行举证。

  另外,劳动者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提出给付补偿金问题。笔者认为,没有足额交纳从法理上讲就是违法的,但是,这里的“违法”对象不是用人单位,而是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有关社保的法律法规,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设立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保费用的征核工作,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比例、数额都是由其管理审核。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交纳社保费用,社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缴费信息应该予以核对。如果社保经办机构最终核定了用人单位的社保缴费数额,那么用人单位就是依法足额交纳了社保费用。因此,社保缴费数额经过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以未足额交纳社保费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不能支持。劳动者对该项有异议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救济途径要求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解决。

  五、因劳动者违规操作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赔偿的程序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所谓的“重大损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损失:1、财产方面的经济损失;2、知识产权方面的损失;3、商业信誉方面的损失。如果用人单位仅仅是依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则不无争议、但实践中,往往有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后,在结算与劳动者报酬的同时将尚未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折抵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劳动纠纷由此而生。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为由起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诉讼中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抗辩,拒绝支付工资。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劳动者造成损失直接抵扣劳动者工资事宜,《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规定。

  从法理上讲,劳动者因严重失职,徇私舞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在造成的损失范围依法合理赔偿。因此,如果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就损失赔偿达成协议,则法不予干预,应该予以尊重,这是权利自由处分的表现。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已就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作出规定或约定,并告知劳动者该注意事项的,则用人单位也有权抵扣劳动者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 篇2

  编号:

  全日制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商登记机关

  社会保险单位代码联系电话

  乙方(职工)姓名性别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本单位起始工作时间合同期限联系电话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列第种类型确定本合同期限(A,B,C选其中之一):

  A,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止.

  甲,乙双方选择上述劳动合同期限之一的,如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自年月日起至该任务完成之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工作.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定的并已公示的规

  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乙方同意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或工作区域在.

  (四)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乙方同意可以书面变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实行工时制(A,B,C选其中之一).

  A,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B,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事项及内容执行.

  C,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乙方根据工作需要,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工资为元人民币/月,其中试用期工资为元人民币/月;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分配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前.

  (三)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乙方待岗生活费.

  (四)乙方休息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或扣减办法按国家及本单位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有集体合同的,按集体合同约定.

  五,社会保险

  (一)甲,乙双方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提供可能的帮助,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并为乙方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二)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该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合同期内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病检查.

  (四)乙方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五)甲方应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七,双方特别约定条款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江苏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甲方应当执行法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四)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甲方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在乙方履行完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

  九,违约责任

  (一)双方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络.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三)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文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自愿申请鉴证,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经鉴证的劳动合同不得涂改或换页.

  鉴证机构(盖章)

  年月日

  附:劳动合同记录

  日期

  原因

  内容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鉴证单位(盖章)

劳动合同 篇3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 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1、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作时间

  乙方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具体日工作时间由甲乙双方约定。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要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2、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3、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乙方应持证上岗。

  4、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可能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四、 劳动报酬

  1、乙方的小时工资标准为 元。

  2、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五、 社会保险待遇

  1、甲方支付的小时工资中已包含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可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自主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

  2、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相关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

  七、 法律责任

  甲乙双方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 篇4

  在我国,很多城镇企业与劳动者之间都只是口头协议,并没有书面的正规合同,导致在后续的工作过程中,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况时,不能合理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企业和劳动者应该加强法律意识,签订合理的劳动关系,为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对此,笔者将从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入手,展开如下分析。

  一、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一)签订率低

  在我国的很多城镇中,普遍存在从业人员没有与雇佣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现象。众多的雇佣企业除了国有、外商以及集体企业之外,很多个体工商户或者是私营企业都是以口头表述的形式规定工作内容、时间以及工资的。因此,这些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并不享受社保等待遇,并且在很多国有、外资以及集体企业当中,也存在很多的临时工,这些临时工也是没有社保待遇的。经统计,目前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中,仅有1.5%属于个体工商户或者是私营企业。

  (二)企业不合理的设定试用期时间以及报酬

  企业对于试用期的不合理设定主要可以体现在试用期期间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时间过长、试用期期间报酬过低、试用期期间没有社保待遇等,导致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1、试用期期间,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目前,我国市场上出现严重的劳动力过剩的现象,企业正是利用这一现象,不断的对劳动者进行压榨,剥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就导致在试用期期间产生很多劳动纠纷,而劳动者由于还没有转正,并且法律意识单薄,面对这些纠纷的时候选择隐忍,所以经常会落入企业进行设计的试用期“陷阱”。2、试用期时间过长。在很多城镇企业当中,试用期时间过长的现象是十分普遍的,很多企业利用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以及劳动力过剩等情况,将劳动者的试用期时间设定过长,以降低自身的投入成本。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在对劳动者进行试用的过程中,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只有在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两年的情况下,才可以设定为六个月。3、试用期期间报酬过低。劳动人员在试用期期间应享受的薪资待遇必须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实际工作中,很多劳动人员的试用期工资达不到这一标准。4、试用期期间不享受社保待遇。《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企业员工试用期期间的社保问题有明确规定,企业在使用期间是由责任以及义务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的,这是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企业不依法履行劳务合同

  在我国城镇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职责、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时有发生。劳动者苦于实际情况的限制,对于这种情况选择听之任之的处理方式,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措施

  (一)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就是为了确保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合法权益,避免劳资问题的发生,进而促进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形成良好的劳动关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中小企业以及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法》并不了解,所以导致很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事情发生。因此,相关的政府部门应该在企业和群众之间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企业管理层对劳动关系的认知

  作为企业的管理层,应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的权利,同时,对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义务也应该严格履行,从自身出发,更新管理认知,完善管理条例。

  (三)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的监督力度

  相关的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其监察的职能,对各个企业中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理以及劳动合同在续签或者是解除途径是否正规等问题进行严格的检查,对于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企业做出严肃处理,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结束语: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对于企业和劳动者而言,是自身权益有所保障的体现,所以,企业和劳动者应该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在建立正常的雇佣关系时,及时签订有效的劳务合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共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1]段景田,王厚本,刘焕贵,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J].农场经济管理,20xx(s1):22-24.

  [2]付晓奇,彭瑜.浅论供电企业劳动合同创新管理[J].江西电力,20xx,40(05):21-22.

  [3]李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J].经济管理:文摘版,20xx(7):00238-00238.

劳动合同 篇5

  用人单位(甲方):

  职工(乙方):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用乙方为临时合同工,不在公司人事编制内。并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律和公司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本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月),其中试用期 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二、乙方的公众(岗位)为 ,主要任务是:

  三、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业务、技术、安全及劳动纪律等有关方面的教育,乙方必须经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

  四、乙方要努力学习、积极工作、提高技术,认真遵守甲方的劳动制度和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

  五、甲方要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生产(工作)环境和安全条件。

  六、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甲方应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额,乙方工资待遇是:试用期间每月工资 元,试用期满工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每月 元。

  七、子房在甲方工作期间,由甲方负责乙方的日常管理,乙方要自觉服从管理。

  八、乙方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浴衣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指挥或作业,造成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3.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4.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

  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的;

  6.其他严重违法、违纪的。

  九、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乙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5.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十一、有关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变更,一招劳动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三、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都有权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

  十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 篇6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将会给用人单位增加多少成本,学术界正在认真研究。据调查,南京市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法,每年将为每个员工多支出6214元,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资计算,用人单位的劳动力成本上涨了61%.该项计算包括了法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还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金,以及强制带薪休假多支出的费用。根据测算,用人单位须缴纳各种法定保险536.73元,其中个人承担140.79元,企业承担395.94元。

  这些都属于“刚性成本”,除了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具有随机性之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都属于法定支出费用。用人单位不缴纳这些法定保险金,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但在用人单位缴纳法定保险金的同时,劳动者也必须支出相应的费用。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南方一些外资企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些支出都属于绝对支出;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是短期外出务工,那么,缴纳法定保险金对他们并没有吸引力。他们宁愿多增加一些工资,也不愿意缴纳保险金。所以,如果不能在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医疗保障等方面重新分配社会保障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由政府社会保障部门承担部分义务,那么,因劳动合同法实施而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将会持续下去。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支出绝对增加,劳动者在缴纳社会保障金方面的支出也可能随着工资的增加而相应增加。要想解决这一难题,不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进行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而应引入政府的社会保障部门,由其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抵触情绪将大为减少,劳动者也不会因害怕收入相对减少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从本质上来说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由于在某些规范设计上操之过急,才会出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输”的局面。由于户籍管理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所以,劳动合同法所提供的各项权利,对于外出务工人员来说,可以说是可遇而不可求。他们宁可在短时间里获得更高的现金收入,也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获得远期的社会保障费用。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在科学调整工资标准的同时,加快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同时由政府主动为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所增加的成本,为用人单位排忧解难,为劳动者消除后顾之忧。

  政府社会保障机关这样做,还可以促进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许多外出务工人员背井离乡,外出务工,他们的基本保障仍然来自在老家承包的土地。而政府为他们提供部分的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医疗保障费用,一来可以让他们更加安心地在城镇工作,主动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的劳动关系;二来也可以增加他们的实际收入,从而为他们举家迁入城镇生活提供物质保障。

  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政府积极介入,可以改变目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平衡的局面,间接提高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标准。这种多赢的局面,应该是政府追求的目标,也能充分体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劳动合同 篇7

  甲方(用人单位) 全称

  住     所

  联 系 电 话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姓名

  出 生 年 月

  户 籍 所 在 地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现 住 址

  联 系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

  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止。

  其中订立第(一)、(二)项合同的,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 。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甲方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可以调换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 甲方应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乙方在生产(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第 种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十一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带薪年假等休假权利。

  第十二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按本劳动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

  第十四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转帐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加班时间、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即:

  (一)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者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 甲方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视生产经营状况和乙方的工作业绩,适当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职工节育手术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本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可以就出资培训、保守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等签订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附件。

  第二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依法请求调解,在法定时效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劳动合同经甲方与乙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盖章)       乙 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8

  甲方(单位):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

  民族:________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家庭住址: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甲乙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方式。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开始履行,至法定条件出现时终止履行。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1、试用期从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生产(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2、乙方应按照甲方对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

  第三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并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杜绝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告知乙方所从事的工作(生产)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名称、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按国家规定定期安排从事职业危害工作的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实行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

  4、甲方应根据需要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或为乙方接受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劳动纪律

  1、甲方应当依法制定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法对乙方进行规范和管理。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实行第项工作制。

  (1)、标准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2、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

  第六条劳动报酬

  1、甲方按照本市最低工资结合本单位工资制度支付乙方工资报酬。

  具体标准工资为元/月,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

  2。甲方每月日支付乙方(当月/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时间为。

  第七条保险福利

  1、甲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乙方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保险)。

  2、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依法制定内部职工福利待遇实施细则。乙方有权依此享受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双方协商同意的;

  2、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项所称重大变化主要指甲方调整生产项目,机构调整、撤并等。

  第九条合同的终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应即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甲方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本合同第八条第3项的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前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5、乙方提前三十日(试用期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乙方担任重要职务或执行关键任务并经双方约定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第十二条合同的续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续订。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1、合同期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补偿办法按《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合同期内,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第十条第6款规定的情形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为乙方所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和招聘费用。赔偿办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动争议的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约定。

  有国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合同期内,如所定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双方事后就有关事宜达成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的,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或者变更协议确定。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 篇9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推进我乡布局调整进程,按照县委县政府及县教育局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将原吕世贵小学改建为我乡公办幼儿园。现结合幼儿园实际,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同意,特向社会聘请两位后勤日用工(主厨、副厨各一名),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聘用时间自合同签字之日生效,有效期限至20xx年6月31日。如双方愿意仍可续签。

  第二条:聘用形式聘用形式为日用制合同工,实行按天计酬。

  第三条:计酬办法

  1、自聘用之日起,按实际天数计酬。主厨工资具体计算办法为:实际天数40元/天=本月工资总额(每年日工资总额加节日福利不低于9000元人民币);副厨工资具体计算办法为:实际天数20元/天=本月工资总额。(每年日工资总额不低于4000元人民币)端午节、中秋节、教师节、三八节每节发放100元福利,春节发放500元福利。

  2、自 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期间,主厨和副厨除承担厨房工作之外,还应承担护校等工作,主厨承担星期一至星期四护校工作,护校补助1000元;副厨除承担厨房帮厨工作、学校部分卫生工作外,还承担星期五至星期日及寒暑假、节假日护校工作,补助为20xx元。

  3、加班工资补助与教师一视同仁。

  第四条:工作时间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10小时(含午休时间)第五条:酬薪发放办法每半月发放一次,具体时间为每月十六号、次月1号发放。(特殊情况除外)第六条:甲方权利及责任:

  1、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园所内的规章制度。

  2、不得要求乙方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作。

  3、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辞退聘用人员,若要辞退聘用人员,必须在一月前出具通知书,并告知对方辞退理由,方可辞退。

  4、必须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用品。

  5、聘期内家长发生1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者,甲方有权辞退。

  6、工作期间,必须免费提供早餐及中餐。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及职责

  1、负责教师的早餐和师生的午餐,要做到饭香菜美;

  2、负责及时供应学生开水;

  3、负责食堂卫生和学生餐具洗漱;

  4、做好护校工作,保护学校财产;

  5、做好安全工作,严防食物中毒;

  6、乙方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

  7、乙方工资为日工资制,幼儿园不提供养老保险等。副厨在协助主厨做好以上工作外,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1、尽力所能及种一块菜园,为幼儿园提供一些时令蔬菜;

  2、周末喂好猪。

  3、做好星期五至星期日及寒暑假、节假日护校工作。

  4、做好校园卫生工作(幼儿园教室、师生宿舍及其走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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