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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

时间:2021-03-03 09:49:39 集体合同

有关集体合同七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集体合同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有关集体合同七篇

集体合同 篇1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临沂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xx]44号)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现有宗地位于 ,土地使用证号为 ,宗地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转让宗地界址图》。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的用途为 。乙方如需改变土地用途须征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依法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调整土地流转收益,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转让后,乙方使用年限为 年,从 年 _ 月 _日至 年 _月 _日止。

  第五条 转让地块面积为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转让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总金额 万元,其中转让土地金额 万元。

  第六条 乙方同意在取得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后,甲方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由乙方按流转合同规定于每年 月份前向土地所有者缴付下一年度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随之转让。

  第八条 本合同批准之日起30日内双方应当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甲乙双方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条款。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土地所有者同意,并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国土资源部门、 土地所有者各执一份。

  转让方(章): 受让方(章): 地址:

  电话:

  法人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集体合同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行为,加强双方合作,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集体协商,签定本合同。

  第二条 协商双方的代表依法产生,协商双方具有平等地位,协商活动依法组织进行。

  第三条 本合同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对企业和工会双方具有约束力,并要求实际履行。

  第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上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企业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依照《工会法》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六条 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教育和帮助职工服从合理的生产调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安全卫生规程,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七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工会有权帮助和指导职工签定劳动合同。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按规定可以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 企业可在劳动合同期内确定一段时间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需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企业或职工需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书面达成协议。

  第十二条 企业或职工要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依法裁员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二)提出裁员方案;

  (三)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四)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五)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合同纠纷,工会主席依法承担该委员会主任职务。

  第十六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本企业特点和条件,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对职工组织有计划的培训。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八条 企业安排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由企业负担培训经费,并于培训前对职工培训后回企业服务的最低年限和未达此年限的赔偿责任等问题,与受训职工协商签约。 第十九条 职工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工会有权就职业培训有关问题与企业协商。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条 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特殊工种和岗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企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职工充分休息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于每年初根据本企业上一年经济效益、同行业同类企业平均工资水平、市场劳动力供

  求状况、居民生活物价指数等因素,召开会议,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量内,协商决定企业年工资水平以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由企业和工会双方协商确定。

  企业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本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企业工资调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职工代表大会作调整工资方案说明;

  (二)企业提出调整工资的方案;

  (三)将调整工资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四)调整工资方案经审议通过后,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企业职工工资的支付。

  (一)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

  (二)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每月26日为发薪日;

  (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延长工作时间又不能耐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4、婚、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100%;

  5、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100%;

集体合同 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构建新时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企业与工会经充分协商,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就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待遇、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以

  外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对怀孕反应特别严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女职工,经医务部门证明应照顾休息的,其休息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第六条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休息一个小时。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应算作工作时间。

  第七条 为女职工购买特种疾病保险。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①单胎顺产者,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③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④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期九十天。

  第十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

  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对女职工每一年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检查,所需经费由单位行政出资。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人工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郑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在单位调整或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假,应按出勤对待,不影响参加调整或增加工资。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上环、取环、带环怀孕做人工流产后,可享受计生假,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第十七条 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女职工,享受产假90天。

  第十八条 晚育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其配偶享有一个月的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十九条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或折发人民币________元)。

  第二十条 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工资分配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企业行政每年提取一定的经费作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签字,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生效。

  甲方(行政)________ 乙方(工会)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合同 篇4

  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提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为使集体协商工作能顺利进行特发出如下要约:

  一、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

  1、时间:建议定于日进行协商。

  2、地点:协商地点建议在 。

  二、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

  1、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1)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2)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条件

  2、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工资支付办法;

  (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4)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5)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1)工时制度

  (2)特殊情况的用工时间

  (3)年休假办法

  4、劳动安全与卫生主要包括:

  (1)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2)三级安全教育;

  (3)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装安全警示标志;;

  5、社会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1)五险一金的办理;

  (2)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6、职业技能培养主要包括:

  (1)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2)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7、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1)工会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2)企业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8、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的程序主要包括:

  (1)合同有效期

  (2)合同终止条件

  三、确定集体协商代表

  按照有关规定,建议双方各派 名协商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是:

  首席代表(为基层工会主席)姓名: 职务: 其他代表为:

  企业方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其他代表为:

  请于协商会议前5日将双方集体协商代表名单报我会。

  四、为便于协商的顺利开展,请企业方最迟于协商会议 前5日内提供上一年度以下资料:

  1、企业销售收入情况;

  2、企业利润情况;

  3、企业资产负债表;

  4、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

  5、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资料请在协商会议开始5日前,提供给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本方代表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五、请收到本要约书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附: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资格认定书

  说明:如果首席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另附首席代表委托书;如有外聘代表,应另附外聘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委托书。

  工会委员会 (章) 年月日

集体合同 篇5

  会议名称: 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协商

  时 间: 20xx年8月20日

  地 点: 公司会议室

  会议主持人:史成军

  参加人员: 企业行政方:张永久、史成军、陈鹏飞、李红春、王展新、李慧俐、梁国全企业职工方:张孝春、张洪孝、路兴梅、王 磊、孟德利、苏惠香、刘 威 纪 要:

  经双方协商以下事项达成共识,企业方可遵守执行。

  一、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期限为一年。

  二、工资分配及发放方式:

  员工:固定工资800元+产量工资(岗位系数*产量)+绩效工资

  管理人员:固定工资1000元+产量工资(岗位系数*产量)+绩效工资

  根据岗位的劳动强度、工作量多少、技术含量等诸多因素,商定出同岗不同酬的岗位工资系数。

  每月31日前将员工工资全额转入工资卡内。

  三、劳动时间、休假方式按行劳动法规定执行。

  四、按国家政策100%全员办理五险。

  五、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相关要求为员工配置劳动保护。

  六、其他规定:

  第一条婚假

  请假时须有国家相关机构颁发的结婚证明,假期为三天。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符合国家规定(符合男25周岁、女23周岁及以上初婚)晚婚条件的,假期为十天。婚假均含公休假日。若无特殊情况,婚假必须一次休完,此假期带薪。

  第二条产假

  (一)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持有准生证的女员工,可享有有薪产假90

  天(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晚育(男26周岁、女24周岁及以上初育为晚育)增加30天。申请产假须在预产期前3个星期提出,经审批后可予休息,假后须将出生证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核实。

  (二)特殊原因产假增加天数

  编号:Q/FGR/JL—RL—007—20xx NO:

  1. 难产(须有医院证明)增加15天。

  2. 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流产假15天,4个月以上的给予流产假42天。

  3.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以上假期均含公休假日。

  (三) 男员工护理假5天(限在女方产假期间)。

  (四)婴儿在一周岁以内的,每天可享受一小时哺乳假。产假结束后,如需续假的,一律

  按事假处理。

  (五)女员工怀孕期间,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按病假工资

  标准发放。

  (六)产假期间薪资,按所在岗位日薪的70%发放,车间工人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七)女工生育休假、薪资均执行女工生育保险政策。

集体合同 篇6

  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指镇、区、街道、村、行业),由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及鞥及组织或区域内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

  区域性集体合同

  年 月 日

  区域名称

  覆盖企业数

  覆盖职工数

  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根据利益兼顾、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工会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工会尊重和支持业主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支持业主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协助业主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劳动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本合同为区域性集体合同,覆盖辖区企业,各企业在执行劳动标准,劳动保险、工资福利以及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企业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工作制,因业务合同需要和生产急需确需加班加点的,应征求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后实施,并依法发给职工加班工资或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法定节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夏季高温、冬季严寒季节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企业应采取措施,保证员工有良好的工作环境,或依据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减少工作时间。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和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三章 职工福利

  第六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用于员工福利。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效益情况逐步改善职工文体、劳保、生活福利、医疗等待遇。

  第八条 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发放特殊工种的各类津贴、补贴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 劳动保险及安全卫生

  第九条 企业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劳动保险费用、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享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员工因公受伤、致残、死亡以及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企业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出现因公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及女职工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规规定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给于该职工相应的待遇。

  第十二条 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不断改善安全、卫生条件,认真做好特殊工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积极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章 工资专项协议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的特点,与工会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

  第十四条 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本年度工资指导线、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经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企业保证职工收入随着企业效益增长而增长。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本企业按月发放职工工资,并于固定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

  第十六条 职工产假、晚婚晚育假、婚丧假、工伤职工停工等期间,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十七条 职工病假应发放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并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十九条 非因职工原因停工、停产、歇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乙双方可协商确定职工生活费标准,并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职工考勤制度,书面记录职工出勤情况,并与职工核对签字。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并同时提供工资清单。

  第六章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孕、产、哺“四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内,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二十四条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哺乳期内(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给予哺乳时间一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一小时。

  第二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3)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

  第二十七条 对于节育手术者休假,按当地计生部门《关于实施各种节育手术假期等规定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活津贴按照《柳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由社保局统一支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按月发放女职工特殊卫生用品。

  第三十条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企业给予女职工休假半天。

  第三十一条 企业定期对女职工举行妇女保健知识讲座。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第七章 合同责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工会工作,工会应当帮助企业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监督企业落实集体合同所列条款。企业工会组织不健全,集体合同履行不正常,不得参加评先评模。

  第三十三条 工会与企业双方为加强合作和联系、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协商谈判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系(协商)会议,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

  (二) 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行政办公会议,应有本企业工会代表列席,并听取工会代表的意见。

  (三) 基层工会组织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尽可能不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确需占用的企业应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企业依法提取和拨缴工会经费。

  第八章 劳动争议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行政方及上级工会可派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依法解决争议,不得激化矛盾。

  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3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非法定事由或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四十条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遇到下列情况可以解除,终止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出现,使合同无法履行;

  第四十一条 企业要支持配合工会及职工代表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自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签约双方各执一份,上报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上级工会各一份。

  区域企业:(附后) 年 月 日

  工会方首席代表: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劳动行政部门签章)

  本合同覆盖单位

  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集体合同 篇7

  甲方(员工方) 乙方(企业方)

  涉及员工人数: 人 涉及企业数: 家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 协商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 代表产生方式: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区域内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的甲方,是指本区域内企业的全体员工。甲方由园区或社区工会(或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企业通过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三条 本合同的乙方,是指本区域内所有企业。乙方由企业代表代表企业与员工通过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四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 本合同对本区域内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本区域内员工月工资不低于 元(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七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每月按约定的工资发放日足额发放。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第八条 企业应按《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以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以计件工资为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九条本区域内企业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及经济效益,确定本年度本企业员工工资增(减)幅度。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方式依法建立工时制度,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一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严格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企业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

  (二)与企业工会或参与加班的员工协商;

  (三)企业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企业工会和员工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章 保险福利

  第十二条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娱设施、 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 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十九条 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条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方应举行集体协商,重新订立本区域内的集体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登记,自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15日内审查登记机构未提出异议的,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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