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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

时间:2021-02-27 08:23:48 集体合同

【精华】集体合同四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集体合同4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精华】集体合同四篇

集体合同 篇1

  甲方(工会或员工代表) 乙方(企业)

  员工人数:____人

  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

  第三条 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三)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四)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六条 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 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企业与员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或者员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本企业实行___________________工资制度。

  第十三条 本企业实行___________________工资支付形式。

  第十四条 本企业员工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十五条 本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_______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六条 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___________为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 50%、xx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______%。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按下列条件、标准处理相关事宜:

  (一)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小时,保证员工每周休息_____日;

  (二)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特殊工种特殊情况的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严格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乙方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

  (二)与甲方或参与加班的员工协商;

  (三)乙方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甲方和员工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员工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以及本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七条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 企业对在_______工种(岗位)的员工定期作专项体检。

  第三十一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三十二条 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三条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四条 企业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 .5%提取员工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员工培训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员工进行的职业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企业需要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培训协议》,订明培训时间、地点、专业、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九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五条 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四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方应举行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自审查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 5日内审查机构未提出异议的,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存档。

  甲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合同 篇2

  时间:20xx年3月1日下午

  地点:公司小会议室

  出席人数:50

  企业方代表:职工方代表:主持人:记录人:主要内容:本次会议双方代表经过充分协商和表达当事人意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并作为集体协商合同主要内容。

  1、工资制度和工资形式:实行按劳分配工资的分配制度。

  2、工资水平:企业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和共决机制,

  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必须根据效益情况和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不断提高职工工资,具体增长幅度可由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和企业经营者每年进行一次协商谈判。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生产正常情况下,在上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调整幅度为 %

  3、工资支付:企业应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应在每月

  10 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月工资,不得无故克扣职工工资和拖延工资发放。如确因有特殊情况,必须向职工说明原因,拖延时间不得超过15天。

  4、工作时间: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职工每周

  不超过5天半工作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应与工会商量,征得同意,且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并按《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费。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发给相应的加班工资。

  5、休息休假:按国务院规定,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二天,每年享受十天法定节假日,婚丧假、产假、探亲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工资照发。职工按规定可享受事假和探亲假,职工可享受公休假,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6、企业要建立劳动安全责任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

  7、实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保证职工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教育职工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尽量减少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职工工伤严格按照国家法规的规定执行,每2年组织职工体检一次。

  8、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女职工在就业、休息休假、同工同酬方面与男职工有同等权利,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已婚女职工每二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落实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等(细则见附件)。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对企业执行女

  职工特殊劳动保障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按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费用,不断提高职工福利待遇。

  10、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批准休病假的,其病假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11、企业应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企业和工会均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制订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讨论,听取工会意见。工会应依法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12、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宜的有权并应提出意见。企业如违反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13、企业新招职工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14、企业制定必要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以保障职工劳动权利的实现和劳动义务的履行。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由企业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劳动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

  企业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全体职工均应严格遵守。

  15、企业奖惩职工,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16、因签订、变更、修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不能

  自行协商解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企业方代表签字: 职工方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 篇3

  本合同机械化养护队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机械化养护队的全体职工与{以下简称机械队}签订。第一条:为深化改革,促进开放,维护机械队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机械队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在机械队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三条:机械队实行集中管理,凡机械队范围内的各个职工均应遵守本合同。

  第四条:机械队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同主管理权力。机械队及工会鼓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理论、学法律、学管理、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提高职工技能,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机械队及工会禁止职工从事有损机械队的行为和活动。

  第五条:工会作为全体职工的代表,有义务引导职工正确处理与机械队的劳动关系,有义务教育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遵守机械队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改

  革措施,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机械队的发展。

  第六条:下述情况,职工必须服从安排: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公路上发生突发事件,影响道路安全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七条:机械队实行的节假日及公体日;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无调休。春节:2月22日至28日放假调休,共7天。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无调休。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无调休。端午节:6月23日至25日放假调休,共3天。开斋节:9月6至9月8日,共放假3天,无调休。中秋节:9月28日至29日放假调休,共2天。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少数民族节假日根据规定执行。

  第八条:机械队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各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机械队应当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条:机械队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防护及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发放保健津贴。

  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机械队必须按时发放劳保用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认真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对不安规定穿,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机械队有权拒绝其上岗或责令其下岗。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机械队有权查处。职工对机械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在普级、普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

  第十四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哺育时间视为正常劳动时间,工资按实际工资加补贴执行。计划生育假期间待遇按国家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对机械队、工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机械队、工会和全体职工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的保项条款。第十六条:机械队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七条: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机械队有关部门予纠正和认真处理。机械队应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工会开展各种活动提供物质和经济保障。第十八条: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有效。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1份,留机械队保存。

  双方代表

  职工方:

  机械队方:

  年月日

集体合同 篇4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文 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xx]31号

  发布日期:20xx-9-29

  执行日期:20xx-3-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三章 平等协商

  第四章 集体合同

  第五章 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第六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于20xx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职工方可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该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帮助,依法实施监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教育和组织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会议制度。三方会议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指派,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由职工方通过推选等民主方式产生。

  双方协商代表的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五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与本届工会委员会任期一致,尚未建立工会的任期为三至五年。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条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用人单位其他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

  专职或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协商代表。

  第十条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会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首席代表的,应当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或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出候选人,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女职工人数占全体职工人数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

  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平等协商;

  (二)向本方人员征求意见;

  (三)接受本方人员询问;

  (四)提供与平等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代表本方参加平等协商争议的处理;

  (六)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除以上职责外,首席代表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平等协商会议;

  (二)负责向本方人员公布平等协商情况;

  (三)在平等协商会议纪要、集体合同及平等协商的其他法律文书上签字;

  (四)协调处理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守在平等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不胜任、不履行职责的,按照其产生程序予以撤销或者罢免。

  协商代表因撤销、辞职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下一次协商会议召开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产生新的协商代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和条件。协商代表团履行职责占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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