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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

时间:2021-02-25 19:08:54 技术合同

精选技术合同锦集六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技术合同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精选技术合同锦集六篇

技术合同 篇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

  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服务合同

  2.技术培训合同

  3.技术中介合同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推荐和介绍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参照使用。

  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第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十条 当事人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与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附有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并进行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范围不受行业、专业和科技领域限制。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保密要求。

  当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主动保守当事人有关的技术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一)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二)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三)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第十六条 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

  (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二)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

  (三)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二)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二章 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第二十二条 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五)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七)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八)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前款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二)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三)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第三章 技术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下列合同: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二)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三)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可参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示当事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第三十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三)具有实用性;

  (四)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前款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的组合。但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前款合同标的符合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由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份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也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

  第四章 技术咨询合同

  第三十三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二)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三)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

  (二)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三)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要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的可行性分析;

  (四)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

  (五)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

  (六)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技术调查、分析与论证;

  (七)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八)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九)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项目。

  前款项目中涉及新的技术成果研究开发或现有技术成果转让的,可根据其技术内容的比重确定合同性质,分别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咨询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技术分析论证的,可以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

  但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独立成立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七条 就解决特定技术项目提出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服务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符合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退回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八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社会发展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

  (二)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第五章 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二)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四)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四十一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且该专业技术项目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的,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和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

  (二)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

  (三)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

  (四)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服务,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AD)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等;

  (五)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

  (六)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七)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

  (八)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

  (九)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

  (十)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

  (十一)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

  前款各项属于当事人一般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十二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

  (二)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

  (三)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

  (四)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第六章 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第四十三条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培训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第四十四条 技术培训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以传授特定技术项目的专业技术知识为合同的主要标的;

  (二)培训对象为委托方指定的与特定技术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的内容不涉及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的转移。

  第四十五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合同中涉及技术培训内容的,应按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不应就其技术培训内容单独认定登记。

  第四十六条 下列培训教育活动,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

  (一)当事人就其员工业务素质、文化学习和职业技能等进行的培训活动;

  (二)为销售技术产品而就有关该产品性能、功能及使用、操作进行的培训活动。

  第四十七条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中介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实现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中介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中介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第四十八条 技术中介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技术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易,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技术中介的内容应为特定的技术成果或技术项目;

  (三)中介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中介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四十九条 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以下列两种形式订立:

  (一)中介方与委托方单独订立的有关技术中介业务的合同;

  (二)在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的技术合同中载明中介方权利与义务的有关中介条款。

  第五十条 根据当事人申请,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与其涉及的技术合同一起认定登记,也可以单独认定登记。

  第七章 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五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进行审查,核定技术性收入。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申请认定登记时不能确定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额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减免税或提取奖酬金手续前予以补正。不予补正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第五十一条用语的含义是:

  (一)合同交易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

  (二)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三)技术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额。

  第五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减免税、提取奖酬金和其他技术劳务费用,应当以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交易额或技术性收入为基数计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20xx年7月18日起施行。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技术合同 篇2

  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需提报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初办需正本和复印件,复办只需复印件)。

  2.自营进出口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初办需正本和复印件,复办只需复印件)

  3.规范有效的技术引进合同的中、外文本(正本和复印件)。

  4.以销售收入为付汇基数的技术提成需附财务报表复印件。

  5.填报技术引进合同申请表(不能空项、合同号、行业、合同类别):

  (1)、专利技术的许可或转让;

  (2)、专有技术的许可或转让;

  (3)、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计算机软件进口;

  (5)、与(1)、(2)内容之一相关联的商标许可;

  (6)、涉及(1)、(2)、(3)内容之一的合资生产、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合作开发、合作研究等需填写准确。

  6.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不能空项,支付方式、合同总价、技术费、企业代码)需填写准确。

  7.付汇发票是外文的需译成中文。

  8.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需具有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公司代理。

  9.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提交齐备,为正式受理。

  附件1:技术进口数据表 附件2:技术进口合同申请表 附件3:技术出口数据表

  附件4:技术出口合同申请表

技术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技术总工聘用合同

  甲方(聘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

  专业: 文化程度: 民族: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生日: (农历、公历)

  家庭住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本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至本聘用协议解除为止,无聘用期限。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工作名称: 。 自年月日起至工作完成时即终止,其完成的标志性事件为: 。

  二、工作岗位

  1、甲方聘任乙方为公司(职务名称)工程总工。主要负责 (主要工作内容)的管理、指导工作。

  2、乙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技术工作进行指导、落实、创新,并积极培训基层技术员。使公司管理机制得以贯彻落实,工作效率得以提高、综合经营成本不断下降,在市场中综合竞争能力不断增强。

  三、劳动报酬

  1、聘方根据受聘人的工作岗位性质和薪酬福利制度,给予受聘方聘用薪酬为万元 /月。甲方每月 日为发薪日。绩效工资按照公司考核办法实施发放。

  2、业绩考核。正常经营后,公司将围绕“忠诚度、态度、能力、绩效”四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其中包含“技术、质量(控制及完成)、进度、安全”,根据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发放绩效考核工资。

  3、(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和薪资与福利待遇,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必须服从甲 方的管理和安排)。

  四、违反合同的责任

  1、合同期未满,乙方不能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否则属违约行为,应向甲方缴纳违约金元方可解除合同。确因个人身体或家庭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提前解除合同。

  2、乙方在合同期由甲方出资进行的学习、培训,乙方如若违反本合同,需无条件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并需全额退还甲方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成本费。

  3、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不得兼任其它单位的任何职务或为其它单位提供任何技术服务,同时要为甲方的生产、产品销售、技术专利等各种商业机密保密。如有违反,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违犯劳动纪律等其他公司规章制度,甲方可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检查督促、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2、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对乙方各阶段工作的力度和业绩进行监督考评,乙方工作力度和能力达不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随时解聘。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限制:

  (1)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在试用期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责任制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连续 个月(季度、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7)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乙方受聘期间,因工作失误或职责不到位,或者违法违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严重的,甲方解除本协议的同时,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 甲方的义务

  1、负责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及食宿场所。

  2、按约定的薪酬标准,按时支付给乙方。

  3、赋予乙方工作中应该具有的权限,有利于乙方开展工作。

  4、对相关工程的某些想法、做法等及时的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对相关工程作出相应的变更调整。

  5、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期内有权享受国家和所在企业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2、因疾病治疗需要,有申请延长医疗期的权利。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2)、甲方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二)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必须保证按甲方要求,为甲方涉及的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提供及时、必要、有效的技术指导、服务。

  3、负责甲方涉及的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技术工作的总体控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要求。聘用期间,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提供任何担保,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4、负责审核项目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标书、审批项目专项技术方案,组织施工图自审、参与会审和重点工程、重点施工部位、关键工序及季节性施工方案的技术交底,并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施工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5、负责组织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洽商的审签工作,组织竣工图、竣工技术资料的审核、移交、上报存档的工作。

  6、负责解决设计、施工和验收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质量事故鉴定和处理。

  7、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中,关于技术部分的审核、鉴定。

  8、负责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效、缩短工期、保障安全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完成甲方安排的所有工程临时、重要性工作。

  9、工作时间除按照甲方单位正常的作息时间,可根据工程需要灵活安排,但不能影响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确认。

  七、 协议解除

  尽管本协议中有相关的规定,但公司可以出于以下任何理由终止与受聘人的雇佣关系:1)重罪的定罪,任何道德败坏的行为,或者导致监禁的犯罪行为,2)任何偷窃、诈骗、欺骗或者伪造任何雇佣或公司记录的行为,3)不适当地泄露公司机密或者专有信息,4)受聘人员的任何有损公司声誉或者业务的行为,5)受聘人员失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公司分配的任何适当职责,在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适合的改正机会后,仍没有或不能纠正此类错误或能力,6)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并且在接到要求改正的书面通知 7 天后仍没有改正,7)在经营过程中严重不能胜任职务,8)长期未经允许的缺勤,9)非法占据公司业务机会,10)在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方面渎职,包括但不限于侵吞公司资金或财产;在代表公司达成的任何交易中牟取或企图牟取个人私利;向公司虚报业绩;在公司场所或公司所属场所内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或公司规章的活动。当因为某种原因终止管理人员与公司的雇佣关系时,公司除了支付截止到终止之日的全部应付但未付的基本薪水以及批准应休假期之外,将不再对受聘人负有任何进一步的责

  八、双方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1、保密竞业限制,乙方在职期间不得:

  (1)、以独资、合资、合伙、合作等任何方式开办与甲方具有类似的、具有竞争性业务的单位;

  (2)、帮助、参与、加盟与甲方具有类似的、具有竞争性业务的其他单位;

  (3)、设计、施工、开展与甲方具有类似的、替代的、具有竞争性的项目;

  (4)、泄露、提供、出卖、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

  (5)、以其他任何方式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

  (6)、乙方在职期间有责任和义务保守甲方所有或持有的商业秘密、资料、数据、信息。

  (7)、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职,应立即癸亥从甲方得到的或掌握或持有或经手经办的所有商业秘密、资料、数据和信息。

  (8)、乙方离职后,无论在何时或何地从事何种职业或工作,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提供、出卖、利用或授意、指使、引诱、纵容任何第三人泄露、提供、出卖、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资料、数据、信息和知识产权等所有秘密、信息、数据与资料。 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

  乙方声明:因乙方的个人原因,乙方已经在其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其他单位代为缴纳。乙方要求在甲方公司不再参加社会保险,鉴于目前社保政策(社保机构不接受缴纳两份社会保险费)所限,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不在甲方公司参加社会保险,但由此引起的 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乙方在其他单位参加的社会保险发生中断或者终止情形的,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乙方怠于通知的,或者其他原因,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乙方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以后社保机构可接受缴纳两份社会保险费的,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于意外伤害的问题:

  鉴于乙方原因不能在甲方公司参加社会保险,可能导致乙方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甲方应为乙方购买相同或者类似的商业保险(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均不得低于100万元)。

  九、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最高领导反映并调解解决。如调解不成,可以要求仲裁,但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的变更、续签与终止

  1、合同的变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双方协商同意的;

  (2)、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项所称重大变化主要指甲方调整经营项目,机构调整、撤并等。

  2、合同续签:甲方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就终止或续订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3、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

  十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双方协商一致,认为下述程序是公正而合理的。

  1、提出书面通知;

  2、填写《离职表》。

  乙方归还持有的甲方的各种文件、资料、通信设备、劳动工具、住房、交通工具等甲方财产。如有遗失、损坏应予赔偿。

  3、交接工作;

  4、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5、甲方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6、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

  自乙方提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一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但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及时按程序办妥手续的,则办理时间可以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但如这种延误系甲方原因,则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手续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二、甲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内容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存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技术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业绩表现,推荐乙方参加_________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经甲乙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取得正高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甲方在乙方履行相应职责的前提下予以聘任。

  2.保证乙方在聘任后享受甲方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关待遇。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取得正高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后,必须在甲方工作5年以上,须与甲方签订聘用合同书。

  2.被聘用后,享受甲方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关待遇。

  三、违约责任:

  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提出调离甲方,甲方有权不予批准。若乙方强行调离甲方,乙方需按所欠服务年限赔偿违约金,正高每年承担_________元违约金,并收回新评教授慰问金_________元,副高每年承担_________元违约金。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技术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生产技术总监一事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双方共同信守:

  一、甲方聘用乙方担任技术总监。由乙方对甲方有机茶生产经营所需的茶园环境、园地开垦、品种选择、栽种技术、肥力管理、病虫害防治、茶叶采摘、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技术性问题,提供全方位的指导和服务。

  二、聘用时间为期三年,自20xx年7月1日开始起算至20xx年6月30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另行协商是否续签。

  三、乙方的报酬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每年的基本报酬为30000元;第二部分为效益奖金,初步拟定为20190元。该部分奖金在年底时,由甲方根据乙方贡献和工作成效,确定具体的发放金额。

  四、鉴于乙方只是在甲方兼职从事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双方之间并不形成劳动关系,因此甲方不负责乙方社会保险事宜。

  五、鉴于乙方为甲方兼职技术总监,甲方不要求乙方每天按时上下班,但甲方每月到岗时间不得低于 天,合计每月不得低于 小时。具体以乙方到岗签到记录为准。

  六、乙方每月至少安排 次员工技术培训,每次技术培训时间不得低于1小时。乙方需对有机茶生产相关茶园环境、园地开垦、品种选择、栽种技术、肥力管理、病虫害防治、茶叶采摘、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方面全面进行培训。尤其应当对农药、化肥、除草剂的选择、施放时间和方法及时进行培训,并向全体员工明确强调哪些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施用的农药、化肥、除草剂,以确保有机茶生产质量。

  七、乙方必须全面按照有机茶的标准进行规范管理、指导,对甲方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乙方不得出现责任上的差错,如工作中出现责任差错,甲方将酌情扣除乙方的效益奖金。

  八、如果乙方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差错,乙方将负责赔偿由些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出现下列情形之下,则视为乙方出现严重差错:

  1、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

  2、所生产的茶叶成品不符合有机茶标准的比例超过 %;

  3、茶叶成品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者农药残留超标;

  4、其它对甲方生产或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九、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或用于申请权利保护、生产经营以及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乙方在离职后无权再继续使用该技术或转让该技术。

  十、乙方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还需承担下列保密义务:

  1、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得商业秘密;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4、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并不自营与甲方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不为他人类似经营提供任何建议;

  5、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十一、乙方在任职期间应该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或财务制度。乙方在任职期间的生活费用,如电话费、住房费、生活费由乙方自己负担,因公出差费用由公司负担。

  十二、乙方不能满足本协议约定的到岗时间、或者不能完成培训任务、或者出现两次以上的责任差错、或者一次以上重大责任差错、或者存在其他明显不能胜任技术总监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十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该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双方约定守约方的经济损失为3万元,确有证据证明守约方经济损失超过3万元的,以有证据证明的实际经济损失为准。另外,守约方实现权利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十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合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技术合同 篇6

  合同登记编号: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县)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有效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转让(该项目属_________计划※),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非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天内,在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以_________方式,向甲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项目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甲方使用该项技术,试生产_______________后,达到了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技术指标,按_________标准,采用_________方式验收,由_________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_________

  六、经费及其支付方式

  (一)成交总额:_________元

  其中技术交易额(技术使用费):_________元

  (二)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_________元,时间: _________

  ②分期支付:_________元,时间: _________

  _________元,时间: _________

  ③按利润_________%提成,期限: _________

  ④按销售额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_

  ⑤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技术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技术合同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条约定,_____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_________

  (二)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条约定,_____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_________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技术指导的内容(含地点、方式及费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本合同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标的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进。双方约定,本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由_________方完成,后续改进成果属于_________方

  十、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__________________进行调解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其它(含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填 写 说 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式:

  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84规定填写。(合同登记序号由各地区自行决定)

  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本合同书适用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采用专利技术合同本文书签订。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是指各方承担技术保密义务的内容、保密的地域范围和保密的起止时间、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五、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是指使用非专利技术的地域范围和具体方式。

  六、其他: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七、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八、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受让方甲方

  名称(或姓名)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 所(通讯地址)

  电 话

  电 挂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转让方乙方

  名称(或姓名)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 所(通讯地址)

  电 话

  电 挂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中介方

  单位名称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 所(通讯地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印花税票粘贴

  ───────

  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栏:

  技术合同登记机关(专用章)

  经办人 (签章) 年 月 日

  附: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存的技术成果。

  技术转让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技术及其技术方案。技术转让合同中所指的技术,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技术,而是一种权利化的技术,即具有相应的法律权利的技术,主要指专利权。对于少数虽未取得专利权,但属于当事人所有的具有类似于商业秘密性质的技术,也可以作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二是技术转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转让人负有向受让人提供没有瑕疵的技术,即在应用上是可行的,法律上是无争议的技术,受让人获得技术,应当支付相应的转让费。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技术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获得专利权并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的合同。这种合同的标的是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转让人将自己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申请专利。技术秘密转让是指以某种特定的技术诀窍作为转让标的,技术秘密为未公开的技术,是当事人独有的秘密技术,如果转让给他人,转让人要承担保守秘密的义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允许他人使用专利技术的合同,是使用权出让的合同。不同的合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

  实施和使用技术成果的范围是指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实施和使用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关于在什么时间内实施也就是实施期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实施地点是指专利权在什么区域内实施。合同没有约定的,视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合同有约定的,受让人只能在约定的地域内实施。

  实施方式是指受让人以何种方式实施专利,可以在生产、销售、制造等方面实施专利,也可以在某一方面实施专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技术转让合同涉及技术交易活动,既有专利权的转让,也有专利权的许可;既可能有全部权利的转让,也可能有部分权利的转让;既可能是技术秘密的转让,也可能是专利实施许可。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当事人首先要明确技术转让合同的种类,即是什么性质的转让合同,然后根据不同合同的特点,约定具体的合同条款。

  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注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有效性。

  专利的有效性主要体现转让的专利或者许可实施的专利应当在有效期限内;超过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技术秘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保密性上,即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是所有人的独家所有。如果是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就谈不上是技术秘密,当然也就不存在转让问题。

  (2)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约定清楚。

  技术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规定,便于履行。技术的有关情况包括:技术项目的名称,技术的主要指标、作用或者用途,关键技术,生产工序流程,注意事项等。这些数据表明了技术的内在的特征,是有效的,同时也是当事人计算使用费或者转让费的依据。

  (3)转让或者许可的范围。

  转让技术或者许可他人实施技术,都应当明确范围。合同中可供选择的条款包括:专利转让的,涉及专利权人的变更,因而其范围及于全国;专利许可的,则要明确在什么区域内可以使用该专利,超过的就是违约;技术秘密转让的,让与人要承担保密责任,其使用范围可以及于全国,也可以只是某个地区。

  (4)转让费用的约定。

  转让费用包括转让费和使用费。在专利转让情况下,受让人应当支付转让费。转让费根据技术能够产生的实际价值计算,通常规定一个比例,便于操作。在实施许可的情况下,则根据使用的范围和生产能力以及是否是独家等因素考虑转让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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