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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承包经营合同

时间:2020-12-02 10:43:26 经营合同

景区承包经营合同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景区承包经营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景区承包经营合同

  景区承包经营合同1

  发包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加快新化县的旅游发展,打造梅山龙宫世界溶洞极品品牌,甲方决定将梅山龙宫景区经营权发包给乙方。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承包经营范围、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一条 承包经营范围:

  新化县移民局梅山龙宫风景管理处经营管理的梅山龙宫龙区项目:具体包括已开发的梅山龙宫溶洞主体,已修建的龙宫广场和人工湖、停车场、码头、渡船(两艘)、电瓶车道、管理处办公楼等景区配套设施。

  第二条 承包经营年限: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五十年,即从20xx年2月20日起至20xx年2月19日止。

  第三条 承包经营方式: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 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2亿元。本合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2100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100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21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1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112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3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213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314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415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5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20xx年开始,每年10月31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梅山龙宫景区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帮 助协调处理景区矛盾,创造良好的景区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驻梅山龙宫景区的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区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作(景区的总体规划控制范围以20xx年8月修订的梅山龙宫景区总体规划方案及红线控制图为准),并对景区的规划控制工作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在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建设旅游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物。

  7、应保证梅山龙宫景区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8、景区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9、负责处理原景区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梅山龙宫景区的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新化县范围内重复开发与梅山龙营同类型的溶洞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10001600KVA变压器的高压线路到景区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10天内组织人员清点梅山龙宫景区的资产和有关资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梅山龙宫景区内所有资产、有关资料顺利移交给乙方使用。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梅山龙宫景区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梅山龙营的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游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16、应协助乙方办理梅山龙宫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以提高梅山龙宫景区的知名度。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对梅山龙宫景区项目进行自主合法经营管理。

  2、有权将梅山龙宫景区内的经营项目进行承包管理。

  3、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有关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同履行后前五年内,乙方的景区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有权根据需要申请对景区整体规划进行调整,分期开发利用与改变部分土地用途,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5、有权自主决定景区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招工用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原有的员工就业。

  6、在同等条件下,对新化县其它景区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 乙方的义务如下:

  1、景区溶洞的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理景区内溶洞旅游资源的责任。

  2、加强景区配套景点、设施的建设,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区建设的资金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区旅游项目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梅山龙宫景区的知名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免费提供5000张参观梅山龙宫溶洞的门票,但甲方应指定县旅游局代表政府领取该赠票(当年有效)。

  5、如梅山龙宫景区需要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景区承包经营合同景区及国家地质公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不得将甲方的景区资源、土地使用权和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0%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收回梅山龙宫景区经营承包权,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正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在规定的缴款期限超过一个月未及时足额缴交经营权承包款的。

  2、乙方擅自将甲方的景区资源抵押融资的;(乙方自建酒店、别墅、商场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在此范围以内,乙方可自行抵押融资而不需甲方同意。)

  3、经评估核实,乙方在前5年内累计向景区的所有投入少于3000万元的。

  4、违约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一条 台唯甲方原因农民未得到合理安置、赔偿等问题所引起的纠纷而影响乙方经营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缴交了第一期承包金2100万元人民币,如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移交工作,延误乙方的经营超过30天时,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应将已收的款项(含利息)如数退还给乙方外,应承担违约责任,按违约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如乙方完成了本合第八条

  第2款所规定的景区建设投资额,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给乙方人民市100万元用于景区建设;合同履行后的第二个5年,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乙方人民币100万元用于梅山龙宫的品牌打造。

  第十四条 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可立即派驻人员进入梅山龙宫景区管理处开展交接前期准备工作,双方人员配合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并在15天内完成整个项目、资料的交接手续。同时甲方原有工作人员应由甲方及时给予安置离开(乙方需重新聘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 如属景区移交前的甲方签订的各种合同、未履行完毕的事务出现争议时,甲方应自行负责处理,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如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时应及时终止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景区内经营特种项目的申办、报建等手续,以保证乙方能根据发展需要顺利申办到景区的各项合法的特种经营项目证照。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期内如遇地震、水灾、台风或战争等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景区内的资产重大损失,甲方可视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当年的承包金额,并根据乙方的实际损失从国家救灾款项中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十八条 合同期内不因甲方的法人代表变更、区域划分的改变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在国家法律或政策的许可下,甲方可将梅山龙宫景区整体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的受让权。

  第十九条 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征用梅山龙宫景区项目时,甲方应将乙方应得的征收赔偿款分配给乙方。

  第二十条 在承包以经营期内国家征收土地时,征收到乙方承包的景区内的景点或乙方投资的项目时,甲方应取得乙方同意,如政府强行征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征收范围内的投资款,双方协商同意的应另当别论,但征收到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台如酒店、别墅、商场、道路等设施按评估价如数赔偿乙方。

  第二十一条 新化县城梅山龙宫景区的陆路、资江河水路旅游专线,在符合法律法规定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并由新化县政务中心办理一切手续。

  第二十二条 景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水淹地,在不影响行洪和确保河堤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申请无偿用于停车场、道路建设或进行平整绿化。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梅山龙宫等景区的全县旅游品牌推广工作,推动新化整体旅游项目的开发,甲方承诺实施旅游活县战略20年不变,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1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县旅游规划、宣传、促销、人员培训工作,并以每年10%幅度增长。

  第二十四条 在本合框架内,乙方有权自主将梅山龙宫景区经营的子项目进行经营权承包管理,但乙方因此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合同的甲方无关;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应抄送给甲方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独立投资的房产(如酒店、别墅、商场等)由甲方按评估价收购,具体方式在合同期满前一年开始由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得价值款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一次性交还给乙方。如甲方不接收乙方资产,乙方有权继续经营或自由转让;所有景点设施及配套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六条 甲方负责对现有核心景区内民房的拆迁、安置的事务工作(具体拆迁数量由甲、乙双方现场商定),有关拆迁补偿费按实施拆迁时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执行,由乙方负责,但拆迁补偿费超出补偿标准部分及安置费等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在合同履行的第十一年开始抵扣应缴的承包费。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原已交清费用未到期的梅山龙宫管理宣传广告牌合同应予以继续履行到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以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构或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以补充合同方式对本合同加以补充,该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甲方开户名称:新化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备注:旅游开发总体规划)

  开户银行:

  帐 号:

  开户地址: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二0xx年二月十六日

  景区承包经营合同2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一、承包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计划开业时间为: 年月 日)

  二、合作内容:

  甲方经营管理的特色小吃街项目内共有7座小木屋售货亭,现将其中 座租给乙方独立经营,亏盈自负。

  三、合作管理

  1、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监督与管理,聘用人员登记表等相关入职资料、促销计划、经营项目名称必须交由甲方备案。

  2、乙方每周向甲方提交经营报表等销售报告。

  3、乙方要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及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不得越权经营,不得哄抬价格,必须按照甲方规定操作。

  4、乙方在合作期间,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关门歇业。

  5、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积极开展售货亭的装饰、前期准备工作。

  6、乙方须遵守甲方运营部的管理制度及参加甲方的各项培训和会议。

  7、乙方承诺在合作期间每年至少做不少于次促销。

  8、乙方必须取得工商、卫生等部门核发的证照;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9、乙方承诺所经营项目与其他承包方不同。

  10、乙方如需调整售卖商品时需经运营部经理同意。

  11、为了维护景区整体形象,乙方必须与甲方统一着装。

  12、乙方承诺不经营欺骗消费者的项目。

  13、乙方如出现食物中毒等事故独立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14、乙方如需转让必须经过甲方,转让价格由甲方制定,转让后甲方收取5000元手续变更费。

  15、甲方员工消费享受8折优惠。

  四、乙方提供的条件:

  1、具有一定的餐饮经验和人脉关系。

  2、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五、甲方提供的条件:

  1、甲方负责场地、木屋售货亭的提供

  3、提供海报、工作服。

  六、费用分摊

  1、场地木屋管理费合计 万元/年。

  2、乙方负责人工费用、商品耗材、水电费等。

  七、结算方式:

  乙方按市场价对游客出售所需商品,水电费每月底由公司统一收取。

  八、违约处理:

  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 万元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合同签订后,乙方私自将售货亭装让他人。

  (2)乙方擅自利用甲方的景区资源从事非法行为。

  (3)经核实,乙方连续三天无故未开门的。

  3、本合同的订立、变更、撤消,均需以书面形式作出通知,并盖章有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严格执行之,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按合同法等国家法规提请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甲 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景区承包经营合同3

  发包方: (称甲方)

  承包方: (称乙方)

  经 公司全体股东友好协商,决定对公司 生产线进行股东内部承包经营,相关事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会有关会议精神,结合企业实际状况,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的原则,由全体股东共同签订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由乙方整体承包经营(以下简称承包方)。

  第二条 承包方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并独自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企业财务管理:承包经营方根据有关财务法规和规章制度,按有利于经营的原则自行管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

  第四条 承包方应依据有关政策以及工商、税务、卫生、质监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税费,并严格参照行业服务标准,做好服务。

  第二章 承包基数

  第五条 承包方 年的总承包费为 万元整人民币,作为公司全体股东的收益,每年分两次付清年承包费,即:6月30日和12月31日付清。(注:第一年免交承包费,第二年至第 年,每年承包费为 万元)。逾期不交,甲方有权按欠交额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并可用乙方在本公司的股份金额作扣减承包费,或终止合同。

  第三章 承包期限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合同期满,承包方完成上交承包费,可自愿续签合同,但承包经营方须在期满前六个月以正式书面形式提出是否续签意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对公司移交给承包方承包经营管理的房产、设施、设备等资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并享有监督权。

  二、监督承包方合法经营,不得干预承包经营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为承包方创造良好的经营服务环境,在承包经营方按时交齐有关费用情况下,保障承包经营方水、电正常供应。

  四、努力为协助承包经营方努力做好承包期间的对外协调工作。

  五、协助承包经营方努力做好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处置工作。

  六、自身的给排水系统的维修,应由承包方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合同期内,对公司提供的资产享有合同使用权并必须保持设备完好,正常维修费由乙方负责。如因使用期限已满自然损坏的设施,应及时上报公司股东会审定后报废,不得擅自处理。

  二、拥有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三、如经营需要,对公司原车间、机械设备进行改造更新,及所属区域内新建经营场所,必须事先提出更新改造、新建方案,须经公司股东会审核同意方可实施(超过15个工作日不答复,视为同意)。对固定资产投入(主要指设备更新)的批量购买要事先报公司股东会认可,费用从承包费中扣除。

  四、根据市场前景和公司发展需要,乙方可自筹资金投资建设 产品生产线,每销售一瓶可按 元提成作为全体股东收益。固定资产归乙方所有,生产经营直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满。

  五、若以公司的无形和有形资产从事进行抵押贷款等金融活动,必须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否则将追究承包经营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六、对顾客服务要规范,认真做好顾客投诉工作,并要严格执行卫生清洁用品和食品的采购程序以及质保鉴定体系。

  七、诚实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

  八、做好经营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特别是要严格执行消防和食品、卫生、安全等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条 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均为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依据合同文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 对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行,则应提请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予以角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之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后予以修改、另行补充。本合同若有与国家新颁布的法规文件相矛盾之处,则以国家法规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股东各执一份,董事会秘存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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