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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八

时间:2017-05-15 14:38:44 借款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八)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签订:
  (1)a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b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b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权质押合同(八)

  鉴于:
  1.a公司合法持有c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c公司”)35%的股份;
  2.a公司基于经营发展需要拟受让b公司持有的d信托投资公司(下简称“d公司”)73%的股权;
  3.b公司同意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35%的股权质押给b公司,作为a公司支付受让d公司73%股权价款的担保。
  故此,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出质人:指a公司;
  质权人:指b公司;
  质押股份:指a公司持有的.c公司之35%的股份;
  股权转让协议:指a公司和b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的转受让d公司73%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价款:指依据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受让b公司所持d公司之73%股份应支付给b公司的全部价款。

  第二条 质押
  1.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股份作为a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等质押担保。
  2.如果出质人届时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履行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质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股份并有权从处置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转让价款。
  3.如果按上述第2.2条处置质押股份所得价款不足以偿付转让价款,差额部分仍应由出质人补足;如果上述价款在偿付转让价款和行使质权的开支后仍有余额,则应返还给出质人。

  第三条 质权的行使
  如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受让义务,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份进行评估;
  (2)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份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行应于拍卖前一个月内,至少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上发布三次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股份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第四条 加速到期
  一旦出质人未能履行任何一期受让义务,则视同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剩余期限的受让义务,其所余的全部受让义务立即届至履行期,质权人有权就全部未能受让的股权行使质权。

  第五条 陈述和保证
  出质人向质权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出质人是质押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将质押股份质押给质权人;质权人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出质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出质人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2.质押股份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不存在任何质权、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类似权利(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3.除非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将不:(1)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或者试图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份;(2)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允许在质押股份上设立任何担保权益(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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