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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时间:2021-05-23 10:10:42 借款合同

【热门】借款合同锦集五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借款合同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热门】借款合同锦集五篇

借款合同 篇1

  【关键词】: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 计算

  民间借贷案件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孙银亮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借款而产生的利息,借款人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未能还款,实质上已经构成了违约。因为民间借贷是在借款双方合意的基础上而形成的一份借款合同,借款人逾期未能偿还则代表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故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逾期利息实质上应为违约金的一种。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逾期利息支付标准还存在较大分歧,且各地处理也存在差别。笔者结合自己对这方面的学习及各地的处理意见,将民间借贷案件中可能会出现的几种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做出自己的分析。

  一、既无约定期内利息,又无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形

  关于对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合同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该条款是法律条文对逾期利息最直接的规定,但该条文并未详细规定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仅规定支付标准为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但是在双方没有约定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前提下,逾期利息该如何支付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院的该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期内利息又无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下逾期利息应该如何支付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按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xx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该种情形下对逾期利息的规定与江苏高院的会议纪要是相同的,笔者也赞同在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二、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过高的情形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是双方是不是可以任意约定逾期利息呢?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院的该条款是关于对借款利息的约定的限制,即民间借贷案件中约定的利息最高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有人可能会提出来逾期利息已经不单纯是利息,而是带有违约性质的一种赔偿,逾期利息的约定不应当受到最高院关于利息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制。

  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逾期利息实质上应为违约金的一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该条款可以得出违约金也不可约定过高,对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过高的标准是什么呢?或许可以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中找到答案,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是关于对损害赔偿的标准的规定,即一方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对于违约金过高的标准可以以该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衡量,因为合同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守约方)受害者,惩罚违约者,但是任何一方都不得因另一方违约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否则就有悖于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因此,笔者认为,逾期利息的约定应当不能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应该指的就是双方关于期内利息的约定,因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只有期内的利息才是可以预见到的收益。故笔者认为最高院做出的上述司法解释对期内利息做出限制性规定则也同样适用于民间借贷中关于逾期利息的约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xx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逾期利率约定是否过高也是以是否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标准的,那么超出这个标准的,自然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三、双方约定了期内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形如何处理

  既然逾期利息是一种违约金,如果期内利息约定过低,且双方又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那逾期利息又该按照何种标准呢?如果按照期内利息计算不但不能弥补出借方的损失,也不能对违约方起到惩罚措施,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本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银行(银发)[20xx]第251号通知第三条:“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从上述司法解释及银行规定可以看出,逾期利息可以在期内利息的基础上上浮30%-50%。但是笔者认为,上浮过之后的逾期利息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也是按照上述标准审理此类案件的。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xx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均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

借款合同 篇2

  甲方(出借人): xxxxxxxx

  住所: xxxxxx

  乙方(借款人): xxxxxxxxx

  住所: xxxxxxxxxxxxxxxxxxx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

  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xxxxxx (小写: xxx万元 )。

  二、借款用途为 购买原材料 。

  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月利息 %,按月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1个月内,从 20xx 年 4 月 19 日起至 年 05 月 19 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收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甲方以转账的方式将所借款项打入乙方账户。

  借款人用户名: xxxxxxxxxxxxxxx

  账号:xxxxxxxxxxxxxxxxxx

  开户银行: xxxxxxxxxxxxxxxxxx

  六、保证条款: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还本付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负。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

  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 一的违约责任。

  3、当甲方认为借款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偿还能力之情形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应及时返还,借款人及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借款合同 篇3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丙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乙方因甲方借款,丙方愿意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甲乙丙各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借款用途:

  甲方同意出借,但乙方如何使用借款,则与甲方无关。

  二、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万元整(小写:¥ 元)。乙方指定的收款帐户为: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以甲方实际出借

  款项之日起算,乙方应另行出具收条)至 年 月 日止,逾期未还款的,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四、还款方式

  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息,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交给乙方。

  甲方指定的还款账户为: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

  账号:

  五、借款利息

  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金额计算利息,在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借款期内月利为,利息按月结算。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付息,则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每月万分之八加收违约金。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该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1、借款方自愿用 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物。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2、丙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自乙方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逾期还款的

  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八、逾期还款的处理:

  乙方如逾期还款,除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之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外,还应按如下方式赔偿甲方损失:逾期还款期限在30日以内的部分,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贰(2‰)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超过30日以上部分,按照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贰点五(2.5‰)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

  前款约定的损失赔偿比例,系各方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在主张该违约金时,甲方无须对其损失另行举证,同时双方均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调整请求权。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形式的通知、催告均采用书面形式向本合同各方预留的地址发送,如有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书面通知以发送之日起三日届满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

  连带保证人:

  签订约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 篇4

  编号:

  借款合同

  甲方(出资人):

  乙方(借款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当事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元整,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 ‰。利息从借款期限起始日起算,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

  动。 第三条 乙方还款方式:。

  第四条 借款期限届满日或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第五条 鉴于乙方向甲方借款,乙方自愿将 名下 车,车架号为的车一辆, 为乙方的借款向甲方提供担保。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该车辆担保的价值为 元,乙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 三 日内将该车辆移交甲方占有。

  第七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的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九条 乙方保证对上述车辆的财产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并不会遭第三人追索。

  第十条 甲、乙双方共同指定质押物存放地点、共同清点质押物、共同办理存放手续,同时质押物的权属凭据及有关手续等文件的正本原件交由甲方保管。

  第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处分质押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并向甲方承担借款金额万分之五/日的罚息,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处臵车辆。

  1、因乙方拒绝或迟延履行任何一期到期债务(利息或本金),致使甲方宣布本协议提前到期并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本息的;

  2、乙方涉及其他案件或即将卷入其他案件的;

  3、借款到期后乙方不能足额、按时偿还借款的;

  4、其他原因造成乙方无力还款的。

  第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当事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份,自当事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协议签订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 篇5

  贷额度方: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借额度方: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会员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了____________需采购网上____________产品,向甲方申请易货额度,双方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及国务院颁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一、额度借用数额及担保

  本合同借用易货额度数额为____________元,以本公司____________产品质押(抵押)担保。

  二、额度借用期限

  本合同借用易货额度期限为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三、额度借用用途

  本合同借用易货额度用于专项采购网上____________产品,限用于____________。

  四、额度借用手续费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额度借用手续费为借用额度的_____%计算,总计_____元人民币。其额度借用手续费按半年计算,每半年为一结算期。

  额度借用手续费在批准给予额度十天内将乙方手续费转入甲方结算中心帐户,甲方收到

  乙方手续费后将额度转入乙方帐户,供乙方使用。

  五、额度支用

  1.本合同项下给予的额度,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专项使用,如有改变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在将办完额度借用手续及将额度借用手续费转入甲方结算中心帐户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额度转入乙方帐户,乙方可开始使用。

  六、额度偿还

  1.本合同项下借用额度应按本合同第二条额度借用期限内偿还。由于客观原因乙方不能按期归还,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延期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并在乙方支付下一额度使用期借用手续费后,才能延期偿还。

  2.乙方偿还借用甲方额度,到期以等值人民币偿还(或相等额度偿还)。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额度借用期不能延长,必须按本合同第二条截止日期归还。

  七、借用额度保证

  本合同项下乙方借用甲方额度由乙方以_____________质押(抵押)进行无条件不可撤销作为偿还额度的保证。

  八、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违约 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中一项或数项即构成违约: 1.方不能按本合同截止日期偿还额度; 2.乙方提出额度展期申请,未被甲方同意,不能按时偿还额度; 3.乙方未能按合同的要求使用额度; 4.乙方在借用额度使用期内,本企业由于任何原因的被兼并或倒闭; 5.乙方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二)违约处理 乙方构成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按下列一项或数项规定处理:

  1.书面通知乙方,告知其违约问题,并责成限期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情况; 2.对乙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额度的,甲方有权冻结借予乙方的额度; 3.拍卖或变卖乙方质押(抵押)产品,用于偿还额度和拍卖所需费用。 九、合同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在额度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除由于借用额度违约原因外,乙方或甲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商得另一方同意,双方未协商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3.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合同双方应对本合同作相应的修改、变更或协议解除。

  十、其他

  1.本合同项下借用额度的“借用易货额度申请书”及“委托拍卖合同”、“抵押(质押)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其所列条款与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条款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有关使用额度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

  甲方: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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