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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时间:2021-03-05 15:16:27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汇总七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借款合同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借款合同汇总七篇

借款合同 篇1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金融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借款种类、借款币种、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

  2)合同订立要注意的问题

  ①借款人应在订立合同时负担如实申报义务。

  ②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依约提供担保。

  3)贷款人的义务

  ①按期、足额提供贷款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②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以方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进行不正当使用。

  4)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①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合同法》201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收取借款的,仍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日期和数额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②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③按期支付利息。如果按照合同或者交易习惯不能确定利息支付期限,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款借款时一并支付。

  ④按期返还借款

  ⑤容忍义务。在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该项义务给予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拒绝贷款人对贷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征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

  有偿性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要式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

  诺成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终止

  金融借款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借款合同因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合同而终止。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对合同继续展期的,则合同终止,借款人应依约定将借款及利息返还给贷款人,借款合同因此而消灭。

  2、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借款合同因贷款人的解除而终止。此外,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也适用于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篇2


  【案情】

  20xx年1月15日,王某向谢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借款时间为10个月,月利息2.4分,后王某就款项本金和利息都未归还分文。20xx年1月1日,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100万元的本金及从20xx年1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4分计。另,20xx年1月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86%。

  【分歧】

  本案因借贷双方对借款10个月后的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故在审理时对逾期利率的确定,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理由是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种意见:与借款期内利率相同计算,理由是依当然解释方法,借款期限内尚需支付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应按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三种意见:以原告要求按月息2.4分计算,理由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逾期利息属违约金性质,应依法择高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借款利率不能违背国家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借贷关系发生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86%,四倍利率为:4.86%÷12×4=1.62%。即月息为1.62分,现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4分,超过0.78分,对超过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故本案借款期内的利息应确定为月息1.62分。

  二、本案逾期利息就是逾期付款利息属违约金性质

  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逾期利息相对于逾期借款而言,逾期借款是指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返还给贷款人款项的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 逾期付款是指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给付债权人款项的行为,同逾期借款一样是违约行为,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付款利息即是不按合同的约定给付款项的超期罚息。对借款合同来说,逾期借款与逾期付款内容系同一所指,逾期付款利息就是逾期利息。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时,以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答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中用词也不难看出逾期利息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已经不再单属利息性质了,更多的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性质,20xx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xx)251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xx年1月1日起,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由此通知也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还款利息的精神实质亦是使借款人逾期还款付出的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明显带有处罚性质。

  三、原告逾期利率诉讼请求合理合法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年8号、法释(20xx)3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xx)251号文件,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此计算标准也应是本案计算逾期利息的标准。

  结合本案来说,原被告借款期内的利息依法应确定为月息1.62分,此利息应理解为系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即 “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如加收50%,则月息可达2.42分,现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月息2.4分支付逾期利息,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故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法[20xx]336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点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

  3、从所有权的角度考虑,利息是基于所有权的一种法定孳息,无论是在约定期间内还是在其之外,它都是货币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换句话说,逾期利息是非给不可的,即使没有约定(除非所有权人放弃)。

  此外,若将原利率适用于逾期过程中,则是将逾期这种违约行为的表现视为原借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的自然延续,这等于抹去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显然是不妥当的。

 

借款合同 篇3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联系方式: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方式: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方式: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利息、丙方提供保证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

  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大写:_ 元整,(RMB_ _元)。

  二、借款用途

  本协议项下借款用途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甲方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 45 (日),自 20xx年 1 月 6 日起到 20xx 年 2 月 21 日止。

  如甲方实际提供借款时间与借款起算时间不一致,以甲方实际提供借款时间为准。

  四、借款支付方式:

  1.借款支付方式: 转账或(和)现金支付。

  2.甲方指定如下账号向乙方支付款项和收取还款:

  开户名:

  开户行:

  开户账号:

  3.乙方指定如下账号向甲方收取借款和归还借款:

  开户名:

  开户行:

  开户账号:

  五、借款利率

  1.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乙方按每月 (大写: 百分之 )的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

  2.利息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和)现金支付,按月/日支付;

  3.利息支付时间: 20xx年1月6日支付当月利息。

  六、票据及凭证出具

  乙方在收到甲方所提供借款之日,应当向甲方出具收到借款的凭证。

  七、甲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借款。

  2.对乙方提供的非公开资料及信息保密,但双方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3.若乙方的经营状况恶化且无充足的理由和证据证明其经营状况改善足以按约履行,甲方有权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收回借款。

  八、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文件资料,如身份信息证件、房产证、婚姻证明文件等(具体详见本协议附件),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在借款期限届满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利息标准提前收回本息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用途使用借款,所借款项不以任何形式流入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在借款期限届满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利息标准提前收回本息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4.乙方应当向甲方定期报告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5.接受甲方的检查,按照甲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和反映乙方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积极协助并配合甲方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九、保证条款

  1.丙方为甲方提供的保证范围为: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保证方式:丙方在上述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十、违约责任

  1.若乙方违背本协议约定的借款用途,甲方有权随时收回款项,并要求乙方按照借款总金额的 30 %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偿还本息,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未还借款金额的 5 ‰的违约金,乙方逾期 5 天仍未足额偿付本息及违约金,本合同自动解除合同,甲方在借款期限届满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利息标准提前收回本息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强制执行条款

  1.协议三方共同确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具有了明确的了解,经慎重考虑,协议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并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承诺并保证: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甲方有权依法申请执行乙方的全部财产,乙方对此放弃抗辩权。

  3.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时,甲方有权通过邮寄送达、电话通知、公告送达等方式乙方进行催收及/或催告。乙方应在甲方发出催收

  及/或催告之日起的三日内完成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如乙方仍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甲方立即有权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4.甲乙双方对于未来出具《执行证书》前公证机构核查内容、方式事先约定如下:

  (1)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事实应由甲方单方向公证机构提供乙方未履约证明。

  (2)公证机构依据甲方单方的申请,在出具《执行证书》之前以本协议约定的通讯地址或通讯电话向乙方信函核实及/或电话(传真)核实乙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担保责任的事实。

  (3)乙方应按照公证机构要求在公证机构向乙方发出信函核实及/或以电话(传真)核实乙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的事实之日起的五日内对公证机构的核实内容给予并送达实质书面回应,否则应立即视为乙方对甲方的主张无异议,公证机构有权依据甲方单方的主张出具《执行证书》。

  5.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通讯地址及通讯电话等发生变更,变更方亦应于变更之日起的五日内书面告知并送达公证机构,否则公证机构按原通讯方式的通知视应为有效通知。

  6.乙方应对其已履行的义务、担保责任负有证明责任。

  十二、通知与送达

  双方一致同意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约定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进行通知和送达,如任何一方变更以下通知和送达方式,应当经对方书面确认,否则视为原通知和送达方式未变更。

  甲方指定联系方式: 乙方指定联系方式:

  1.手机(短信): 1.手机(短信):

  2.2.传真号码: 2.传真号码:

  3.邮寄地址: 3.邮寄地址:

  4.电子邮箱: 4.电子邮箱:

  十三、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协议时,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就变更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十四、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xxxxx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其它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借款给付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持一份存档,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3.其他约定:

  十六、本协议附件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

  2.

  3.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保证人):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xxxxx

借款合同 篇4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所有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 身份证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 担保人 身份证号。

  一、借款

  1、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

  2、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借款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

  4、借款月利率:_____,利息按半年结算。

  5、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与借条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条记载为准,借条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贷款人认为债权有风险时,可提前收回。

  7、复利依据双方约定的利率按年结算。

  二、划款方式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在________行开立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为:_________________。

  三、还款: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半年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分别为

  _____年___月____日。借款人须于每一日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四、借款担保

  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保证。

  2、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3、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5、本合同项下同时存在一个以上担保人的,各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贷款人有权选择任一或者各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6、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

  7、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任何账户中划收。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2)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6)其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四、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按诉讼方式执行。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执行。

  五、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其中借款人壹份,贷款人壹份,担保人壹份,叁份效力相同。

  借款人(签字) 贷款人(签字)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担保人(签字):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签约日期: 20xx-12-30

  签约地点:

借款合同 篇5

  贷方人(甲方): (身份证号: )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 )

  甲、乙双方就借款一事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 万元( )。

  二、借款期限: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三、借款利息:月息 分,每月付 元整。

  四、借款抵押约定:乙方愿将自己的 平方米(未装修价值 万元)和 作为抵押。若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甲方有权处置该抵押房产和车辆。

  五、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到期后,由乙方一次性归还甲方全部借款。

  六、利息支付方式:一月一清,每月3日之前由乙方按借款总额约定利息( )支付给甲方。(第一个月提前支付 元)。

  七、违约责任: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借款给乙方,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给甲方,否则由违约方承担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可约固定数额违约金或总借款数额10%——20%的违约金数额)。

  八、万一 ( )因其他原因不能还贷,由继承人 还贷。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定以下借款合同:

  一、甲方因经营活动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该笔款项汇入甲方或者其指定帐户,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借款的确认书。

  二、借款期限为______ 年,从甲方出具上述确认书之日起计;利率以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即为每年______%;如遇国家调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则双方之间的借款利率亦作相应的调整;借款期满之次日,本金随同所有的利息一次性归还给乙方;上述本息若逾期支付,则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三、为上述条款的履行,甲方以其在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称__________公司)的所有股份(占__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 _____%)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甲方于借款收款确认书日签署之日负责落实办理将上述股份出质事项记载于___________公司的股东名册,由__________公司向乙方出具上述登记完成的确认书。

  四、双方确认,如果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则本合同于该结束之日同时解除,此等情况下甲方应于该解除之日起的______________日内归还所有借款本息。

  五、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户籍所在地的I仲裁机构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 篇7

  合同编号:

  贷款方:

  借款方:

  借款方为进行 生产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

  第三条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借款利息为单利12%,每年年末12月31日付息,到期还本。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_年零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_。

  2.还款方式_。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贷款的,贷款方可将债权转为股权,取得,每10万元获得1%股权。

  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它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银行帐户: 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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