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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特许合同

时间:2021-05-03 16:29:33 加盟合同

【推荐】加盟特许合同4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加盟特许合同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推荐】加盟特许合同4篇

加盟特许合同 篇1

  甲方(加盟总部):_________事务所

  乙方(加盟者):_________

  为了发挥_________国家注册商标的品牌效益,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原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多方论证,共同达成以下合同条款,望甲乙双方严格履行本合同条款.

  第一条 甲方授予乙方特许加盟期为三年

  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 特许加盟相关费用

  1、特许加盟金: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整,本合同双方签定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

  2、管理服务费:乙方每月十日前向甲方缴纳管理服务费_________元。(根据地域差异每月管理服务费在_________元上下浮动)

  第三条 特许加盟使用权范围

  1、特许加盟分支机构设在_________,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总部在特许加盟地域市内另外设立特许加盟分支机构不得超过_________家,特许加盟经营单位。

  3、追加特许加盟分支机构,特许加盟者除第三条,第1款的特许加盟分支机构外,还要新建另外特许加盟分支机构时,必须与总部另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同时另支付加盟金。

  4、特许加盟分支机构办公地址变更,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它原因,特许加盟者希望变更在第三条第1款规定区域内的特许加盟分支机构时,必须向总部提出变更地址申请。

  第四条 特许加盟者特权

  1、以_________品牌对外广告宣传,促销,及其它宣传活动。

  3、免费享有_________总部所属各网站业务推广宣传,在网站内注明特许加盟者的办公地址,电话,邮箱。

  4、特许加盟者具有独立经营为主,总部监督指导为附的原则,开展工作。

  5、特许加盟者可以适时地得到经营所必须信息情报资料。

  6、特许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总部岗前培训。

  第五条 特许加盟总部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特许加盟者能良好经营,在开业前,总部免费向特许加盟者传授必需的业务知识和经营技术。

  2、特许加盟分支机构开业前后一个月,作为营运入轨期,总部根据加盟者的需要是否派员进行开业和业务指导,指导期起超过十天的按每天_________元计费。

  3、总部每年向特许加盟分支机构派遣技术人员进行巡回指导。

  4、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分支机构的员工。

  5、总部依照加盟者的需求,协助采购必要器材。

  6、总部协助加盟者调取相关信息情报资料和档案资料。

  第六条 特许加盟服务质量管理

  1、为维护特许加盟分支机构的服务质量的统一性,提高明_________品牌形象,特许加盟者的经营服务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开展工作。

  2、总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特许加盟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巡查工作,总部根据经营状况进行培训指导。

  第七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出具相关法律文件和证照,由乙方负责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其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_________%。

  2、甲方提供总部各类业务的合同文本和经营管理制度。

  3、乙方在经营中出现疑难业务,如需甲方派员技术支持,甲方应给予支持帮助,其开支费用甲乙双方协商办理。

  4、甲方无偿为乙方在总部所属网站宣传推广,扩大乙方知名效应。

  5、甲方总部所受理乙方地域的业务,甲方必须移交乙方办理,收入乙方所有,甲方可以收取适当业务提成,具体比例甲乙双方协商办理。

  6、甲方每年提供证照年检相关手续,乙方负责年检工作并支付其费用。

  第八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依照本合同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和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

  2、乙方担任特许加盟分支机构经理,承担本单位经营活动的一切法律责任和义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出现一切债务债权,均由乙方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3、乙方所有经营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4、乙方应服从甲方总部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保密义务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方展示特许加盟者各类资料和有损于特许加盟者的情报。

  2、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总部技术秘密和其它内部情报。

  3、乙方不得损害总部和其它特许加盟分支机构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总部和其它分支机构的业务。

  第十条 合同延续条件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无违规经营,未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甲方优先考虑续签特许加盟合同,加盟者必须在合同期满前二个月,向总部提出申请,总部同意后,可以适当减少加盟费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终止

  1、特许加盟者拖欠需交总部管理服务费。

  2、特许加盟分支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查封、审查。

  第十二条 遇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负担因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强制政策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履行本合同,违约者按本合同实际金额的_________%处以罚责。

  第十四条 协商解决

  1、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定的事项如有疑问,由甲乙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不可协调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签于_________。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

加盟特许合同 篇2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xx 年第4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xx 年第12号)以及《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制订,供当事人签约使用或参考。

  2.本合同中的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填写,以对本合同条款进行选择和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被选择的条款和补充约定的内容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3.双方关于快递服务操作规程有具体约定的,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在合同正文之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合同编号:

  特许人(加盟授权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被特许人(加盟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1.特许人(加盟授权方)具备的条件

  1.1 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有权在第3.1条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快递业务的的企业法人。

  1.2 特许人拥有 快递特许经营权,包括注册商标 (名称及权属证书号)、企业标志 (名称、图形)、专利(专利号)、专有技术 (名称及权属证书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1.3 特许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2家从事快递服务1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快递服务直营店。

  2.被特许人(加盟方)具备的条件

  2.1 被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2 被特许人具备从事快递服务的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的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营业面积平方米。被特许人应当及时向特许人提供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2.3 被特许人至少拥有熟悉快递服务业务的员工 名。

  2.4 被特许人至少配备供快递服务使用的电话部(号码附后);手机 部(号码附后);如遇号码变更,被特许人应及时通知特许人。

  2.5 被特许人拥有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的注册资金。

  2.6 被特许人拥有从事快递服务的机动车部(车牌号附后)。

  2.7 被特许人拥有与特许人快递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接入的设施设备。

  3.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3.1在(区域或四至)地域范围内,特许人将拥有的:

  注册商标权;

  企业标记权;

  专利权;

  其他权利

  在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独占性使用。被特许人可以在快件揽收与派送、员工制服、经营场所装潢装饰、广告宣传及推广、等方面使用特许人已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3.2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改变特许人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不得扩大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范围。

  3.3 特许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有关特许经营权的权属证明及其他资料交付被特许人。

  4.合同期限

  4.1 本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4.2 任何一方提出在合同期间解除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 日用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终止。

  5.特许经营费

  被特许人应当自合同生效后 日内,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特许人一次性支付特许经营费人民币元;

  (2)被特许人按定期于每年 月分期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元。

  (3)其他方式

  6.履约保证金

  双方就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具体内容见附件1。

  7.特许人的义务

  7.1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 特许经营产品及服务,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品质或权利上的瑕疵:

  (1)完整的企业识别及管理系统(硬件及软件);

  (2)统一的经营模式、快递网络使用指导及员工培训;

  (3)充足、连续、保证质量的物料供应;

  (4)统一的店面装潢、人员着装及设备采购;

  (5)统一的广告宣传及促销支持;

  (6)异地快件的运输、中转(含仓储)及派送服务;

  (7)其他

  7.2 特许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经营模式、管理制度、店面装潢形式、人员着装标准、网络接入方式等有关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营手册),该书面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特许人承诺的一部分。

  7.3 本合同有效期内,特许人应当对被特许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提供不少于次或 次/年的统一培训。

  7.4 特许人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有关特许经营权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可能对被特许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7.5 特许人应当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被特许人的义务

  8.1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收费标准对外开展业务,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8.2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费用结算标准,按(日/月/年)与特许人以及特许人的其他被特许人进行费用结算。

  8.3 被特许人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应当使用由特许人或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的详情单、封套等物料;未经特许人同意,不使用其他来源的物料。

  8.4 被特许人遇股东、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遭遇重大债权债务纠纷,或发生与快递经营有关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特许人。

  8.5 在合同期间以及合同终止后 (年/月)内,被特许人及其雇员应当保守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未经特许人同意,不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8.6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将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8.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使用自己的品牌从事快递服务,也不同时代理其他快递服务公司的快件派送业务,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8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服务标准揽收和派送快件。被特许人应当接受特许人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的检查,对违反特许人服务标准的行为,应当予以改正。

  8.9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要求的时间、形式保存快递详情单等原始资料,并定期向特许人报送各种报表。

  9.广告宣传

  9.1 特许人对其品牌形象进行推广和宣传,可以向被特许人收取广告费,双方约定广告费的收取标准、数额及交付方式如下:

  9.2 被特许人可以发布与其快递服务有关的宣传广告,可能涉及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经营理念、商业秘密等内容时,应当经过特许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

  10.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0.2 被特许人可以在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日内向特许人提出无条件解除合同的请求。

  10.3特许人未按照约定向被特许人交付特许经营的权属证明、特许经营体系资料等相关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特许人仍未交付或提供,导致被特许人无法从事快递服务业务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

  10.4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存在瑕疵,导致被特许人无法继续从事快递服务活动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

  10.5 被特许人无法达到特许人有关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经督促后 日内仍无明显改善,已经或可能影响特许人的整体运营形象的,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被特许人解除合同。

  10.6 被特许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本合同项下的各种费用,经特许人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特许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违约责任

  11.1 被特许人擅自超出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揽收快件,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2 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3 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给特许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4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擅自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元。

  11.5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以自有品牌从事快递服务,或者代理其他同类公司快递业务的,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元。

  11.6 特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业务培训与协助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元。

  11.7 特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在日内仍未履行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元。

  11.8 特许人提供的知识产权、物料及其他特许经营产品存在瑕疵,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9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对方进行信息披露,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对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12.争议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3.其他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许人: 被特许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附件1:

  1.被特许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特许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元。

  2.被特许人应当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账户号: )存放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用作以下用途:

  3.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方式(程序):

  4.双方对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有争议时:

  5.保证金少于 时,被特许人应当在收到特许人书面通知后日内补足。

  6.履约保证金的归还方式:

  7.履约保证金未能足额按时归还的:

  8.履约保证金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

加盟特许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促进双方共同发展,甲乙双方经认真协商,现就甲方“xx连锁餐厅”特许经营权授权乙方一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文本名词释义

  1、 知识产权:特指“xx”品牌、商标、标志、商号及“xx”全套vi视觉系统、“xx” 经 营 管理模式、方案等。上述知识产权乙方在签订合同且经许可有权全部使用;

  2、 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

  3、 xx餐厅产品:含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生产的“xx”系列产品及甲方取得全国连锁销售代理的其它相关产品。

  第二条:连锁专卖特许授权

  2.1、 甲方特许乙方在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县)区,开设“xx”_______连锁餐厅。

  2.2、 在合同执行期间,连锁加盟店经许可后可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达这些标志、记号、样式的标签和招牌,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遵循甲方统一的营销模式,服从甲方统一的规范管理。

  2.3、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将甲方授予的连锁特许权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

  2.4、 本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员工由乙方自行招聘,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提任何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连锁专卖经营方式

  3.1、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开办独立的专卖店,或在商场、超市中以店中的形式经营。乙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承担一切经营债务。

  3.2、 连锁店应配备有相应的通讯联络设施,如电话、传真或计算机,以便快捷收发相应的商务文件资料。

  3.3、 乙方连锁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销售非甲方的产品和更改甲方制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格。销售过程中,部分产品零售价根据当地市场状况需要下调的,可报甲方总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权利

  ①、甲方有权根据全国各地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对乙方的货物品种配备方案提供建设性、参考性意见;

  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货品销售、库存、执行价格等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核对;

  ③、乙方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自身权利与义务,造成甲方企业形象严重受损,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经济及名誉损失;

  ④、乙方不交纳后期服务、宣传、咨询等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且乙方需在30日内补交完毕,否则视同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在本合同规定区域内的特许专卖权。

  4.2、 甲方的义务

  ①、严格执行“区域限制发展加盟店”的总原则。乙方加盟所在一定区域范围内,(2公里范围内,校区范围除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再授权于第二者同样的经营权;甲方必须保证货源充足,提供乙方办店所需相应的文件、资料等;

  ②、负责随时提供系列产品供给乙方,并不断设计开发系列新产品;

  ③、全程向乙方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培训,包括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④、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加盟店装修方案(以电子光盘和彩稿)形式,并在乙方加盟店开业前提统一宣传用品;

  ⑤、提供乙方《加盟培训手册》并指导协助乙方全方位开发和占领当地市场。

  ⑥、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新品促销海报、灯箱片。

  ⑦、甲方免费提供宣传单的制作和设计,印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的权利

  ①、有权依合同之规定经营专卖甲方xx系列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开展系列经营业务;

  ②、有权拥有加盟店对外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合法权益;

  ③、负责加盟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等;

  ④、有权享有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培训、交流等活动,其车旅,住宿、就餐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⑤、有权依合同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2 、 乙方的义务

  ①、遵循甲方制定的全国统一营运操作规程,努力做好加盟店销售与服务工作。

  ②、为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甲方提供的培训手册及培训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③、按时向甲方提供营业报告书及财务、货品库存报表等,与甲方保持经常性的商务沟通联系;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权益。

  ④、乙方按“xx餐厅”的统一形象要求,按甲方提供的统一装修设计方案施工,自行承担装修费用。

  ⑤、乙方自行办理相

  关经营手续,合法经营,自主承担期间的一切民事法律责任;

  ⑥、乙方对顾客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对待,对于全国连锁店所售出的商品,如有质量问题,但并非在乙方店内购买,乙方有义务做好解释及协调上报工作;

  ⑦、积极参与甲方安排的全国统一促销及其他活动。

  ⑧、为保证产品质量,乙方必须在公司统一采购原材料,甲方有权定期检查;对损害品牌形象、违反进货规定的行为,将扣除乙方合同保证金。

  第六条:连锁加盟合作方式

  6.1 、甲方实行低门槛加盟政策,加盟费 整 (¥ 元),及支付后期服务咨询与宣传费用每年(¥ 元),后期服务咨询与宣传费用每年需提前1个月交纳,如15天内未提前交纳后期服务咨询 与宣传费用,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区域限制发展加盟店”的原则取消区域保护。

  6.2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同权益保证金(¥ 元)。此保证金主要是为了保护总部的知识产权不被滥用,同时避免加盟店之间产生恶性竞争,以规范完善整个连锁体系,达成全国所有加盟店共同发展之目的。保证金在乙方合同期满无息退还。

  6.3、 零风险退出机制:甲方全程指导服务乙方的经营活动,对于确实难于改善经营的加盟店有确保加盟商切身利益的前提下,甲方总部可根据乙方申请,制定完善的退出方案。或关闭或转让。其库存货品在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前提下,可全部退还甲方货品在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货款退还给乙方。

  第七条:供货、换货、退货

  7.1、 甲方保证提供货物的品质全部为合格品,甲方应收到乙方的1-2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货发出。

  7.2、 乙方每次进货必须以汇款形式汇入甲方财务部指定的帐户或以现金支付给甲方财务,款到甲方发货,运费乙方承付。

  7.3、 为保证货物品种全面性,首批货物品种配备方案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定,后期购货由乙方自主选择。

  7.4、 乙方经营期间在货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前提下,随时可等值调换其他品种,换货运输费由乙方自付;产品如因质量问题退换,其发生的费用全总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合同违约责任

  8.1、 为维护“xx”的全国统一形象,保证售出商品质量,乙方不得擅自销售其它产品;合同签订日起,乙方必须到甲方处进货(注:部分冷冻货除外),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许专卖权。解约后,甲方可在该区域重新设立加盟店。

  8.2、 乙方店址及代表人变更须书面通知甲方,获准甲方同意;如私自出让经营权则视为乙方违约。

  8.3、 合同执行期间,甲方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否则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8.4、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影响合同的执行,须在12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无法履行的书面报告。此情形不视为违约,相关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九条:合同期限、终止、争议解决

  9.1、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满,乙方在该区域拥有优先续签权。

  9.2、 合同期满,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则应全部归还甲方各种操作手册及所有商务机密文件等资料,并负责销毁、归还所有带有甲方商标、标识等商业标志的招牌和材料。

  9.3、 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即可生效,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9.4、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此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补充协议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

  乙 方: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公司地址: 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加盟特许合同 篇4

  这是一份餐饮业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样本开头部分的内容是关于一些基本事实的陈述,包括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的基本情况、签约时间和地点、受许人向特许人作出的总体承诺等等。当然,不同的合同会有不同的风格,为了强调争议的解决方式,该样本便将争议解决的总体原则也置于基本事实的陈述部分中。样本的正文部分是协议约定,共有二十条。

  1、第一条是关于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约定。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又具体分为标准费、受许人增开餐馆的折扣费用、延期费、附属店面费、老受许人与新受许人另开新店的增加费、转让费等。

  2、第二条是关于合同存续期间须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约定。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确定为销售额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条是关于特许人授予受许人某些权利的约定。如使用特许人的管理系统和操作手册的权利、对特许人管理系统中改良技术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权、对于特许人的品牌作有限地与餐馆有关的其他使用。

  4、第四条是关于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训、咨询、协助与指导等)的约定。

  5、第五条约定受许人的各项义务。共15款,各款内容如下:

  第1款约定经营场所的租赁事宜。经营场所既可以由特许人向出租人租赁后再转租给受许人,也可以由受许人直接从出租人处租赁。如采用前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特许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与房主无关,在受许人严格履行转租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房主与特许人发生任何因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致使受许人遭受损失,受许人可向特许人要求赔偿;而如果采用后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房主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受许人违反租赁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诉涉及特许人的品牌而使特许人遭受损失,则特许人可向受许人要求相应的赔偿。

  第2款约定受许人的经营活动应当始终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所有必要的手续并承担费用;遵守操作手册要求和建议的规格、标准和步骤,并随操作手册的更新和改进而作适时调整和修改,符合特许人的质量控制标准;不得透露或允许他人复制操作手册的内容。

  第3款约定受许人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按特许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险项目。

  第4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以及违反此项规定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5款约定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第6款约定受许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向特许人报告销售情况,并按规定的方式在受许人的系统中记录销售和经营情况。

  第7款约定特许人有权在无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即可到受许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并检查、审核复印受许人的各种记录。

  第8款约定对于受许人低报销售额的惩罚性措施。

  第9款约定广告费的支付方式。

  广告费在特许经营中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不管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都不愿意承担广告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果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广告费,而受许人众多,是否每个受许人都能保质保量地提供服务而不影响广告宣传还很难说,况且广告费数额十分巨大,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势必存在困难;而如果让受许人来承担广告费,宣传的是特许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资,能否起到促销的效果、获得回报还很难说,有时甚至还会因特许人自己品牌的价值不高而使得广告投资成为一种浪费,因此如果让受许人承担广告费,他们也会心存疑虑。

  本合同中所采用的一个两全之计就是由特许人和受许人约定设立一个广告基金帐户,受许人从每周的销售额中提取约定的比例作为广告费汇至广告基金帐户上,至于具体的广告方式则由特许人根据广告基金帐户上的数额与广告商协商而定。这样一来,特许人和受许人都不必事先准备大量资金用于广告宣传,而且受许人对于广告费的支付也采取了一种不需要本钱也不承担风险的方式。如果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好,则付出的广告费相应的就多,反之则少。不过采取这种方式的问题是,如果特许人将广告基金帐户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资金挪作它用的话,就等于是间接的提高了受许人的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无疑又会侵害受许人的利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受许人可以与特许人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广告基金帐户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一旦特许人违反这一制度,受许人有权中止支付广告基金,特许人还应当向受许人返还广告基金帐户上未用于广告宣传的资金。

  特许加盟合同样本,

  第10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将特许人的品牌标志与“出售”字样一起使用。该款约定看上去似乎无关紧要,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如果消费者误认为特许人所拥有的品牌是因为经营状况不佳而不得已予以出售,必然影响到特许人的商誉,从而给特许人的无形资产造成损失。

  第11款()约定受许人的所有付款都必须及时。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受许人因欠款而陷入债务纠纷或因欠税行为受到处罚从而损害特许人的商誉。

  第12款是关于受许人应当按照合同及操作手册中的规定来进行经营管理的约定。

  第13款约定受许人应当仅为经营餐馆的目的使用特许人的品牌,而不得为其他任何与经营餐馆无关的目的使用特许人品

  牌。

  6、第六条是关于经营场所变更的约定。主要是要求受许人在变更经营场所之前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

  7、第七条是关于合同期限以及期限届满之前合同延期的约定。

  8、第八条是关于合同终止的情形及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

  共6款,内容分别规定如下:

  第1款与第2款都是具体约定特许人有权终止合同的各种情形(例如受许人不办理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手续、低报销售额、拖欠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等等)。

  第3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不得在其餐馆中继续保留特许人的品牌特征,也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所有的经营管理系统。

  第4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1年内,或者在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后的1年内,受许人在一定区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特许人的其他餐馆的经营活动。

  第5款约定受许人应当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并对某些不属于商业秘密的具体信息进行保密。

  第6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目的而使用的通讯号码、联络地址、网址、域名等等均应归特许人所有。

  9、第九条是关于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的约定。

  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对于拥有高价值品牌的特许人来说,之所以当初愿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人,大都是对受许人的资质经过了审查与考虑的,他们不会仅仅为了获得一笔短期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就轻易地将自己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他人使用,因为一旦不合格的受许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给广大消费者留下不好的印象,则特许人所遭受的无形资产损失是难以估计的。因此,特许人往往会事先与受许人就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作出约定,如约定受许人必须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符合资质要求并能够立即代替自己经营管理餐馆的人,或者是受许人应当要求受让人必须参加特许人的培训并经特许人评价同意后才能受让合同权利义务。

  但是,有一种情形值得注意:那就是如果在合同期限以内,作为受许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突发精神病,应当如何处理?实践中,特许人并不愿意将上述情形约定为合同终止的情形,因为连锁店数量的减少在某种程度上会对特许人的商誉产生不良影响。从理论上说,如果受许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其权利义务;如果是突发精神病,则为了保护受许人本人的权益起见,其监护人应当享有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的优先权。但是,特许人无疑会担心受许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能否胜任经营活动,为此,可以由特许人与受许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受许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表示不放弃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特许人就应当对其提供指导与培训,所需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摊。

  10、第十条是关于解决争议的详细约定。

  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比较倾向于将协商、调解和仲裁约定为解决争议的方式,而不愿选择诉讼。因为许多特许人都拥有知名的品牌,在社会上影响较大,其一举一动很容易被人们宣传。如果发生诉讼,特别是多个受许人联合起诉特许人,不管具体的案情如何,必然引起人们关注。如果在法院未判决之前就造成误传,就有可能会给一部分公众或多或少留下不良印象。而在协商、调解和仲裁这三种方式当中,特许人又比较强调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争议,因为特许人是基于格式文本与受许人协商一致后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如果是个别受许人违约倒也罢了,只需特许人单独与该受许人解决即可,但如果是因特许人违反某一条款而被多个受许人提起仲裁,特许人就极容易陷入困境。不过,特许人如果过于强调协商或调解,有时候又容易使受许人要求过高而保持强硬态度。因此,既然不愿意选择诉讼,那么仲裁条款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就是必不可少的条款,只有有效的仲裁条款才能从根本上排除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性。 仲裁地点的选择对谁有利不可一概而论。例如,某一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是外国人,受许人是中国人,如果选择在特许人所在地仲裁,则在特许人违约时,受许人难究其责,从而处于不利地位;但在受许人违约时,即使特许人在其本国提起仲裁并作出受许人缺席的裁决,就目前的现实情况看来,在执行时也会困难重重,因而又对特许人不利。那么选择在受许人所在地进行仲裁呢?其实,这也得视特许人是否常驻受许人所在地而定,不过,只要特许人是知名的连锁企业集团,大都会在其受许人所在地设立办事机构。这样一来,解决起争议来就方便多了。

  11、第十一条是关于合同条款独立效力、通知、迟延付款等方面的约定。

  12、第十二条是关于合同文字及文本的约定。

  13、第十三条是关于适用法律的约定。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双方均为同一国籍,则适用该国的法律比较合适。对于不同国籍的当事人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既然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涉外特许经营的专门规定,所适用的法律当然也就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选择了。

  14、第十四条是关于受许人不得与他人另行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

  15、第十五条是关于在餐馆的经营过程中应当使用特许人所使用的语言进行交流的约定。特许经营中的许多具体经营活动诸如帐目往来、销售记录、培训项目、经营状况报告、通知等等既有受许人的参与,也有特许人的参与。例如,特许人的母语为英语时,特许人可能不愿意为众多的受许人承担高额的翻译费用,于是就会要求当受许人不能用英语进行交流时,应当自行承担翻译费用。

  16、第十六条是关于受许人确认特许人的任何员工、代理人、代表、附属机构等未向受许人作任何陈述。

  17、第十七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未曾向特许人的任何员工、代理人、代表、附属机构等提出过任何索赔主张。

  18、第十八条是关于特许人与受许人对于各自的偶然损失(例如因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损失、因餐馆的起哄、斗殴或抢劫而遭受的损失等)互不负责赔偿的约定。

  一般来说,偶然损失无非就是发生在受许人的经营场所,而一旦受许人的经营场所发生偶然损失,例如火灾或人为的破坏,则会令消费者对经营场所产生恐惧感,但有时候特许人的品牌难免也会被人与经营场所发生的事件联系在一起来看待,因此对特许人也同样不利。

  19、第十九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理解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20、第二十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不作其他牵涉到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陈述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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