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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安服务合同

时间:2021-07-24 09:52:35 服务合同

北京保安服务合同范本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北京保安服务合同范本,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北京保安服务合同范本

北京保安服务合同范本1

  甲方:xxx实验小学(简称甲方)

  乙方:(简称乙方)

  为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确保全校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控制校园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件的发生,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安服务,为维护甲、乙双方的权利,经双方协商,特签定以下协议.

  一、乙方年龄不超过45岁(出具身份证,并将复印件交德育处),身体健康,道德品质良好,有一定文化程度.

  二、协议期限:本合同从xx年月日起至xx年月日止,有效期一年.

  三、甲方职责

  1、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配足配齐工作用具.

  2、按时发放工资,不得拖欠.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设备.

  四、乙方职责

  1、必须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遵纪守法,礼貌待人,热情服务,坚持原则,恪尽职守,细心工作,不擅自离岗,不无故请人代班,不迟到,不早退.

  2、执行勤务时,必须着装统一保安服装,佩戴统一保安标志,并持有保安人员工作证件.

  2、工作时间:每天上午6:30——12:00,下午13:30——18:00,星期天休息,长假及寒暑假与清洁工协商另行安排.工作时间若需调整,双方共同协商.

  3、必须做好每日值班记录,来客必须登记.接待来客要热情、大方、礼貌,并问清来意.

  任何车辆(摩托车、自行车除外)不得进入校园.

  4、做好门前三包工作,始终保持校门口周围的清洁,校门口严禁停放车辆和摆摊设点.如有不法人员进行捣乱、破坏,要及时打电话报告公安机关.

  5、按时开关校门,协助德育处管理早到的学生;上课期间关闭所有校门,进出人员经门房出入,严禁学生出校门;上学和放学时间维持好校门前的秩序。

  6、遇到学校重大活动或临时性活动,必须听从学校统一安排和调遣,协助德育处做好突击检查,随叫随到.

  7、物品出入须有学校证明,并做好出入登记,发现可疑情况可暂扣其物品和运输工具,并及时报德育处处理.

  五、待遇

  1、每月工资800元(含医疗和劳动保险).

  2、甲方为乙方提供早餐.每月享受20元电话费补助,若甲方安排乙方加班,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加班补助.

  3、乙方若有失职行为,发现一次从当月工资中扣10元.如因严重失职或渎职给学校和师生造成重大损失,出现一次,扣除当月工资,经教育不改,继续出现类似错误,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乙方如特殊情况需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两周提出辞呈.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德育处及总务处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即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章):乙方签字(章):

北京保安服务合同范本2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为共同发展遵义业务,依照《公司法》《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全体出资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二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出资目的:为在遵义市(包括遵义市管辖的区、县、市)范围内开展甲方经营资质内的业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决定由甲方在遵义成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成立分公司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出资各50%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成立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经营管理;

  第四条经营范围及方式:

  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在遵义市(包括遵义市管辖的区、县、市)范围内开展甲方经营资质内的所有业务”

  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成立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共同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承担风险、共负盈亏.

  第五条甲方负责出具成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各项手续,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被核准的营业范围应与甲方核准营业范围一致.

  第六条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其营业范围及相应资质合法有效且保证在甲、乙双方经营期间保持合法有效;

  2、经营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原因撤销对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注册登记,或不得单方对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注册登记进行任何变更;

  3、甲方任命乙方为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负责人;

  4、甲方负责对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接洽的业务进行工程设计、设备采购、设备安装、施工;同时甲方负责客户的售后服务及全程技术支持;

  5、甲方对其采购的设备及技术负责,若因设备质量及技术原因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6、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需要技术支持或者设备时,甲方必须及时提供;

  第七条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经营业务联系;

  2、乙方负责业务费用的收取及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日常运作管理,独立处理公司事务;

  3、乙方必须及时报告甲方业务发展情况,以便甲方根据需要及时准备设备、安排技术人员.

  第八条享有份额:甲、乙双方各享有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50%的份额,该份额不因任何一方出资额的变化而变化.并按50%享有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利益和承担风险.

  第九条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成立后,经甲乙双方约定或者经全体出资人决定,可以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但不改变双方各自享有的份额,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经营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和所有以贵

  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贵州金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财产.并由全体出资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经营期间,出资人不得请求分割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三条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四条经营期间,第三人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出资人所享有的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财产份额时,经全体出资人同意,可成为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股东,但应与全体出资人另行签定协议,并依照另行签定的协议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日常运作管理由乙方负责;但以下事项应经双方共同研究同意(同意方式;书面、有负责人签字的传真机或)后方可执行:

  1、业务单项费用支付超过元;

  2、新项目的开展及投资;

  3、与客户合同的签订;

  4、以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对外担保或者对外负担债务;

  5、确定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聘请人员(包括甲方及乙方)的工资;

  6、合作章程、协议约定的其他应经双方共同同意的事项.

  第十七条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有关事项的表决方式如下:对需要双方共同同意的事项,应当经双方同意(同意方式;书面、有负责人签字的传真机或)方能进行,未能共同作出决定前,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决定,如一方自行决定造成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财产损失的,自行决定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双方对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成本,支付方应在支付前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同意方式;书面、有负责人签字的传真机或)并于支付后的一个月内凭有效票据申请对方认可.

  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按照国家规定独立建立帐簿并申报纳税.

  双方每月召开一次双方共同参加的公司会议,审核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每月的财务报表及收支情况,评议运作状况,对前一时期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损害赔偿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出资人协商确定并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日常运作管理情况,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条出资人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公司帐薄.

  第二十一条出资人可以对其他出资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出资人共同决定.

  被委托执行公司事务的出资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出资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出资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二十二条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在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收益或亏损均由全体出资人共同享有和负责.

  第二十三条出资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公司事务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经营期间,贵州金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债务,应先以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剩余债务应由出资人各承担50%.

  如一方承担的债务超出应承担部分时,对超出部分可向另一方追偿.

  第二十五条公司经营期间,出资人不得以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财产或债权用于偿还或抵销其对第三人的债务.

  第二十六条经全体出资人同意,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可有偿接纳第三人参加公司经营,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出资人应当向新出资人告知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新加入的出资人与原出资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出资人对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债务应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退股

  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经营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下时,出资人可以退股:

  (一)协议约定的退股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出资人同意退股;

  (三)发生出资人难于继续参加公司经营的事由;

  (四)其他出资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间,出资人在不给公司事务的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出资人,并经其他出资人同意时可以退股.

  甲方不得单方提出退出合作,甲方退出的,乙方仍可继续使用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甲方不得申请注销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第三十条出资人退股的,其他出资人应当与该退股人按照退股时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并按出资比例退还退股人的财产份额.退股时有未了结的公司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三十一条退股人的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出资人约定或者由全体出资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三十二条退股人对其退股前已发生的公司债务,按出资比例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出资人不愿继续经营;

  (二)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出资人决定解散;

  (四)协议约定的合法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四条公司解散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出资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出资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出资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公司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三十五条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产生利润后,在提取利润20%作为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运作资金后,其余利润按照双方各自享有份额分配.

  第三十六条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可由出资人外第三人x经营,但每一x经营项目必须经双方共同同意.收取的管理费用双方按各自享有份额分配.

  第三十七条公司经营期间,因甲方的单方债务、单方行为或者履行合伙事务过程中的过

  错致使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赔偿.相反,甲方也可要求乙方赔偿.乙方以邹春艳个人全部资产及家庭财产对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甲方以贵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财产及——个人及家庭全部财产对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

  第三十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另行约定.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担保人):担保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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