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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时间:2017-05-11 19:21:27 房地产商合同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  ];代理[  ];咨询[  ];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    )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 (    )  
  2、营业执照;编号[    ] (    )  
  3、房地产权证;编号[    ] (    )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 (    )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 (    )  
  6、其他证明或资料[    ]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 (    )  
  2、营业执照;编号[    ] (    )  
  3、房地产权证;编号[    ] (    )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 (    )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 (    )  
  6、其他证明或资料[    ]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___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  
  2、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___%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____%一次性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___%计算支付;  咨询服务的.支付________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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