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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

时间:2020-09-15 19:39:09 承包合同

【精华】承包合同范文汇编五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承包合同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华】承包合同范文汇编五篇

承包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方现将坐落于 的一栋 层房屋的施工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 现就有关事项协议如下:

  一、 承包方式。甲方以包工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承包价格按每平方 元结算,乙方按建设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相应要求,乙方提供劳务〈泥工、木工、钢筋工、架手工、付工〉和施工中所有的机械设备及施工工具〈升降、搅拌机、震动泵、切割机、模板、架管、灰桶、钉子、铁丝〉及全部施工用的工具,施工间乙方员工生活自理。

  二、 承包项目: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施工,房屋主体以砖混结构,楼面现浇,屋顶后半部份上树盖瓦,前半部份为平台屋面, 粉刷方面是天井和前后照面镶瓷板,踏步和一楼地面及前后阶基沟渠化粪池为水泥沙浆光面,厨房和卫生间为水泥沙浆,其他地方为水泥沙浆加白灰盖面。

  三、 面积结算:乙方按照甲方建房的实际面积结算,阁楼算满层,屋顶上树盖瓦部份按 面积结算,超高则按满层结算。

  四、 付款方式:甲方按照乙方的工程进度付款

  五、 质量要求: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确保质量达到甲方标准,如果因乙方施工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预留 作为质量保证金,房屋交付使用满一年后,如果房屋没有质时问题,甲方结清所有工程款。

  六、 安全问题: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着胶鞋,不允许穿凉鞋、拖鞋及高跟鞋,不允许酒后者和带病者进场工作, 架子工空中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如果因乙方施工人员的违章或不规范施工和乙方所有施工设备出现问题或造成的安全事故,甲方一概不负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果。

  甲方:

  乙方:

  日期:

承包合同 篇2

  甲方: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将座落在金座A区11号楼下(北1号门市1、2层连体,面积约280余平方米)门市承包给乙方使用,为维护双方的利益,特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期为20xx年4月10日至20xx年4月10日,承包期为叁年,年承包租金为35万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整),于签订此协议时一次性付清第一年承包金;

  二、从第二年起直至承包期满,每年3月10日向甲方交纳5万元(大写伍万元)定金,4月10日向甲方交纳年承包金,3月30日不交纳年承包金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取消承包协议,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大写伍万元),乙方无条件在4月10日前将房屋归还甲方;

  三、甲方提供现有设施,乙方承包水、电、暖管理费、物业费、房屋出租税等。乙方承诺,装修时不改变梁、板、柱、承重墙等房屋主体结构,使用时,保护好暖气、管道、防水、消防、电路、灯具、玻璃门、窗等设施并对造成的缺陷和损失负责;

  四、本门市只限于经营服装类,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改变经营项目,不得转包他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不退承包金;

  五、如因乙方违约甲方不负责赔偿乙方损失;

  六、如因整体拆迁、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必须终止协议时,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甲方按日返还乙方承包金;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承包合同 篇3

  托运方(甲方): (以下简称为甲方)

  承运方(乙方):**市龙杰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运输法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双盈、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特制订本服务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 合同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的业务范围如下:

  1、货物的快递作业,包括货物配送业务以及退货的回收业务:配送是指乙方将货物从乙方物流配送中心分送到甲方指定的客户所发生的运输业务;退回是指经甲方同意的客户退货回乙方仓库(包括由乙方仓库退返回甲方仓库);

  2、货物:指甲方同意交付由乙方组织运输、仓储、配送的物品。

  3、货物的计量单位原则上均以重量计费,特殊情况下若改由其它方式(体积等)计费必须在托运前得到双方的签字确认,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运费或乙方有权拒收货物;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主要权利

  a、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及其附件规定提供相应的物流服务;

  b、甲方有权对乙方为甲方提供物流服务的设施提出改进要求;

  c、甲方对交由乙方提供物流服务的货物具有所有权和最终的处理权;

  2、甲方主要义务

  a、按双方达成的速递费用结算标准和乙方实际的服务量,按时向乙方支付运费;

  b、每天以快递单准确、清晰地向乙方提供详细的发货通知单据;

  c、甲方应保证货物交付乙方时外包装完好;交付地点为甲方仓库。

  d、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要求客户及时接收货物并办理签收手续。

  3、乙方主要权利

  a、乙方有权按照双方的结算标准和向甲方提供的服务量,按时向甲方收取运费;

  b、乙方对甲方无货物运单、或与货物运单上所列不相符的货物有权拒收;

  4、乙方主要义务

  a、提供条件良好且清洁的运输工具以及仓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

  b、提供免费上门提货和码货;

  c、配合甲方反馈货物配送及客户签收情况以及快递服务中的突发事件及异常情况;

  f、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包括客户情况、货物种类、流向和流量等。

  三、代收货款和运费结算

  1、 乙方有义务保管甲方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回单和收款凭证,乙方在提交对账清单前须提交各类回单和收款凭证。

  2、双方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物流各项费用按月结算,每月由乙方在20号之前提交上月对账清单及有效发票,甲方安排专员负责审查核对无误后,甲方在次月10号前以支票或现金形式进行结算或电汇到乙方指定的账户上(如因乙方对账清单的提交时间滞后,或者发票原因,甲方不承担运费结算滞后的责任),甲方无故扣押运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诉讼法律。

  3、遇下列情况,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与甲方联系,按甲方要求处理,若由此额外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未与甲方协商处理,擅自退回或取消货物派送,甲方不承担此笔运费和额外增加的费用:

  1)收货人原因,收货人或委托收货人无理拒收货物;

  2)收货人或其委托收货人不能证明其身份或代理权;

  3) 甲方提供的资料错误查不到收货人;

  四、提货和送货时效

  1、提货时效:工作日内乙方安排专人每天分两次上门收货,上门收货时间:上午11:00前,下午20:30前,遇临时变更以甲方通知为准。

  2、乙方在接到甲方发货指令后按双方协议承诺时间将货发送到客户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遇道路维修,雾、雪等特殊情况造成的延误除外)。

  五、保密条款

  合作期间,双方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商业信息、技术、公司政策、价格、客户资料以及货物情况等。任何一方如违反本条款向第三方透露对方的相关秘密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损方可提出取消合作。

  1、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赔偿以运费的三倍,文件为300/票。

  2、对于以下原因造成甲方货物损失的,乙方不负责赔偿。

  (1)货物外包装不完好或甲方货物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2)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3)因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或甲方的代理人行为造成的损失;

  (4)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六、合同生效和取消约定

  1、本合同自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个月,一个月内甲乙双方均未出具书面文件解除合同,该合同继续生效,直到双方书面确认本合同无效为止。

  2、甲乙双方必须有诚意的合作,若因乙方原因停止运输或解除合同,乙方必须提前叁个月提供有效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叁个月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运和合作;否则因托运方面不按以上约定终止合作造成的一切影响甲方生产、出货、客户索赔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其他

  1、在执行本合同时出现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无法协商的,双方均有权诉诸法律解决。

  2、本着市场的变化和本合同合作的发展,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提出对工作范围、作业流程和标准、费用清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变更要求,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可作相应变更。

  3、本合同正本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市龙杰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表: 负责人:

  公章 公章

  日期: 日期:

承包合同 篇4

  一、建设方代施工方扣缴水电费的税收风险及控制策略

  (一)税收风险分析

  在实践中,由于水电费用都是由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委托其开户银行进行代收,实际承担水电费用的主体是水表和电表的所有权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往往是租用或借用甲方的水表或电表,因此,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所消耗的水电费用,往往是由水表和电表的所有权人建设方或甲方进行代缴,并于今后与施工方进行工程结算时,从应给予施工方的工程款中进行扣缴。 这中由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水电费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无法扣除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的水电费。因为,施工方承担的水电费用,由建设方进行代扣代缴,而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收取水电费用后,开具的发票台头是建设方的名字,建设方把该张发票交给施工方进行账务处理。根据国税发[20xx]40号和 国税发[20xx]80号文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票和非法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因此,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收取水电费用后,开具发票台头是建设方名字的发票,该发票给予施工方入账是不可以在施工方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二)控制策略

  为了控制和化解建设方代施工方扣缴水电费的税收风险,应采取以下控制策略:施工方与建设方在签定建设总承包合同时,必须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方代施工方缴纳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所消耗的水电费,并与今后与施工方进行工程结算时,从工程结算款中进行扣缴。建设方必须把扣缴的水电费发票或水电费分割表和扣缴的水电费发票复印件交给施工方进行人账。

  二、“甲供材”合同的涉税风险及控制策略

  所谓的“甲供材”是指建设方(或称为甲方)基于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从事施工的考虑而由建设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一种建筑工程现象。由于“甲供材”分为建筑施工合同的甲供材、装修合同的甲供材和安装合同的甲供材,三者涉及到建筑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对甲方和施工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现分析如下:

  (一)建筑施工合同[①]中甲供材的税收风险及控制策略

  1、建筑施工合同中“甲供材”的税收风险分析

  (1)营业税风险

  “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体现在施工方没有就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价格没有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由于“甲供材”中的建筑材料是建设方或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供应商肯定把材料发票开给了甲方,甲方然后把购买的建筑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施工,在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材”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而漏了营业税。例

  如,甲方与施工企业鉴定了一份100万元的“甲供材”建筑合同,假使甲方提供材料的价款为40万元,施工方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向甲方开具的建安发票是6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如果开具60万元建安发票,则施工企业就是漏了4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的营业税,应该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就没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为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基于此规定,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但不包括建设方或甲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存在漏报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另外,有些施工企业(装修企业除外)会与甲方签定纯建筑劳务合同,这也存在营业税风险.比如,一份建筑合同,“甲供材料”价款为30万元,建筑劳务款为70万元。在签订合同时,施工企业可能会与甲方签订70万元的纯建筑劳务合同。这样的话,施工企业只收取了甲方70万元劳务款,肯定开70万元的建安发票给甲方,甲方必然会以其购买材料所索取的30万元材料发票和70万元的建安发票入账,这样的合同和账务处理处理,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出,有可能要求甲方,也有可能要求施工方补交30万元材料款作为计税依据的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风险

  “甲供材”中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甲供材”部分的材料发票而不能够在税前扣除,从而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甲供材”中的材料是甲方购买的,材料供应商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了甲方,在实践当中,施工企业基于营业税风险的控制考虑,往往会把“甲供材”中的材料价款和建筑劳务价款一起开建安发票给甲方进行工程结算。例如,一项100万元的甲供材合同,其中甲方购买的材料为40万元,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施工企业必须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进行工程结算,才不会有40万元材料款漏缴营业税的风险。可是,施工企业开出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必须按照100万元记收入,基于此,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没有40万元的材料发票成本,尽管实践当中,不少施工企业会凭从甲方领取材料的材料领料单和甲方购买材料发票的复印件进成本,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当局是不认可材料令料单和甲方提供的材料发票复印件进成本的,因此,甲方需要多缴纳40万元乘以25%的企业所得税。基于以上分析,“甲供材”对施工企业来讲,企业所得税风险较大。

  2、建筑施工合同“甲供材”税收风险控制策略

  针对“甲供材”中的税收风险问题,施工企业应该如何应对,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二方面来规避。 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装修企业除外)与甲方签定的”甲供材”合同,必须给予甲方开具包含甲供材营业额的建安发票进行工程结算.而不能与甲方签定纯建筑劳务合同,然后只对建筑劳务款开具建安发票,因为, 建筑施工企业(装修企业除外)与甲方虽然签定纯建筑劳务合同,但在工程结算时,工程产值必须含有甲方提供材料的价值,这就决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装修企业除外)与甲方虽然签定纯建筑劳务合同时,甲方提供材料的营业税也要施工方承担.。

  另一方面,施工企业应该争取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只有签订包工包料合同,施工企业才不会存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如果甲方不愿意与施工方签定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可不可以按照以下办法来操作呢:

  首先,施工企业与甲方必须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

  其次,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可以由甲方去选择材料供应商,有关材料采购事宜都由甲方去操办,但是,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盖施工方的公章而不能够盖甲方的公章;

  再次,材料采购款必须由甲方划拨给施工方,然后由施工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如果材料采购款直接从甲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话,则甲方、施工方和材料供应商必须签定三方协议,协议上必须有三方签字,且协议内容是:施工方委托甲方把材料采购款支付给材料供应商。同时要注意的是,施工方必须对其委托甲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部分,视同收到甲方的预收工程款,给甲方开具建安发票。

  最后,材料供应商必须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施工方,然后由甲方交给施工方。

  如果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一方面可以消除甲方对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的顾虑,另一方面可以使施工方不存在以上分析的“甲供材”存在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但是,这种操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基于此规定,甲方如果与施工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就不能要求施工方到甲方指定的材料供应商那里购买材料。然而,该条规定是基于建筑承包人(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为保护施工承包者自行购买建筑材料而不受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商的干扰所进行的立法。如果施工方自愿放弃购买建筑材料而从中赚取材料差价的好处,与甲方达成协议按照以上分析的四个步骤进行操作,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合同订立原则,同时,对甲方购买材料部分依照税法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是合法合理的。因此,建筑承包人(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定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只要施工方自愿放弃购买建筑材料而由甲方购买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相悖,可以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起到规避“甲供材”给施工方造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另外,还要避免二种错误的做法:一种是甲方转售材料的现象。即甲方自购材料,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材料部分在“在建工程”中核算,列入开发成本。然后,甲方再将材料销售给乙方,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给乙方。乙方就工程造价合同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给甲方,并缴纳营业税。这种甲方平价买进平价卖出,给施工方开具的发票,表明上看来没有增加甲方的增值税和施工方有材料发票进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但是不符合税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销售商品所有权的行为才构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而甲方把购进的材料发给施工方进行施工并没有把材料的所有权转移给施工方,其所有权还是在甲方,不构成销售的法律实质,再说甲方没有建筑材料的销售资质或销售建筑材料的经营范围。

  第二种错误做法是,甲方以材料销售发票入账就无税务风险。

  例如,某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包一个工程,工程价款1000万元,其中甲方供材800万元,乙方劳务200万元。该我公司以800万元增值税发票,200万元建安劳务发票入帐。800万元甲方供材是否需要缴建筑业营业税?由开发商缴还是由乙方缴?有无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公会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同时,《中华人民公会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

  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中华人民公会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担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依据上述规定,该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总价值为1000万的工程合同,其中工程合同内甲供材料800万,无论如何结算,建筑公司应按1000万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在建筑业征管中,由于特定甲供材料原因,工程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在投标报价及工程竣工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料的,工程承包方出具的建筑业专用发票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承包方一般以开具建筑业发票金额,缴纳营业税。甲方30日内又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告甲供材料金额。因此,甲方发包人应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应缴纳甲供材料费部分(800万元)的营业税额由工程发包方承担。因此,若与建筑公司签订总价值为200万的工程合同,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情形,建筑公司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

  (二)装修合同和安装合同中“甲供材”的税收风险及控制

  1、税收风险分析

  安装合同的“甲供材”实质是“甲供设备”,所谓的“甲供设备”是指建设方购买设备,然后把设备发给安装企业进行安装的经济行为。安装合同和装修合同中的涉税风险是包工包料的情况下,设备价款和装修材料费用必须要缴纳营业税,特别是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设备和材料款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还得缴纳营业税,存在重复纳税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6号)第三条(十三)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基于以上规定,装饰工程是由客户采购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可不计入承揽方的营业额纳税,但如果出现由承揽方采购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情况,还是要依混合销售的规定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控制策略

  针对装修合同和安装合同中“甲供材”的税收风险问题,必须采取以下税收风险控制策略: 一是非一般纳税人的安装企业必须与建设方或甲方签定“甲供设备”合同;装修企业必须与建设方或甲方签定“甲供材”合同;

  二是一般纳税人的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必须成立一家独立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设备和装修材料的销售、批发和零售业务,该子公司与建设方或甲方签定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合同,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与建设方签定安装合同和装修合同。

  三、建筑总承包合同违约金的税收风险及控制

  建筑总承包合同违约金现象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建设方违约而给总承包方支付的违约金;二是总承包方违约而支付给建设方的违约金。这两种违约涉及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一)违约金的税收风险分析

  1、营业税风险

  建筑总承包合同涉及的两种违约金现象的营业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收取违约金的一方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16号)文件还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如果建设方违约而给总承包方支付的违约金,总承包方向建设方收取的违约金是一种提供建筑劳务的价外费用,必须缴纳营业税,必须向建设方开具“建筑业”的营业税发票,否则是漏税的风险;如果总承包方违约而支付给建设方的违约金,建设方向总承包方收取的违约金不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不需要向总承包方开具发票,否则是多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2、企业所得税风险

  建筑总承包合同涉及的两种违约金现象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支付违约金的一方怎样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收取违约金是否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上面两种违约金现象的营业税风险分析,可知,支付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是决定支付的违约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关键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xx年第51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基于此规定,那么对未履约合同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而取得的违约金,属于企业的其他收入所得,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能履行合同按规定支付对方的违约金,是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又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 因此,建筑总承包合同中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

承包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

  一、甲方将占地100 平方米,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乙方,承建楼房二层,框架式。内外墙不砌砖墙。以框架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陆佰陆拾元(¥:660元)计算,实建实量。

  二、承包范围

  1、挖基础土方,⒈5米⒈5米1米。天然基础,分二级倒,第一级80厘米。

  2、地基、地梁、柱子、楼房板面用C25混泥土,一楼垫层填5厘米厚的石粉。

  3、地基垫层用C20混泥土。

  4、钢材用料,友钢;地网14厘米;柱18厘米,8条;板筋8厘米,梁铁根据楼房比例用料。

  5、土方回填由甲方负责。

  6、甲方负责水电到位。

  三、付款方式

  1、合同签之日甲方付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2、砌好地梁甲方付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3、一楼板面砌好甲方付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4、二楼柱子砌好甲方付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5、二楼板面砌好甲方付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6、二楼板面,拆模板一星期内甲方付清余款。

  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内容,此合同一式两份。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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