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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二

时间:2017-05-11 20:42:11 证券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二)

    基金发起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二)

  目录
  一、前言
  二、释 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_____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_____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共29页,当前第1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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