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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的证明书

时间:2019-02-21 08:14:44 证明书

有关租地的证明书

   租地合同之一

  租地合同

  甲方:石林县大可乡水尾村委会老马地村小组村民

有关租地的证明书

  乙方:云南弥勒县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石林大平滩磷矿

  1、老马地村小组村民现将老房箐大凹子自用土地大约 亩,按树大约 棵(上接广东人黄俊华承包地、下接吴家良的土地)出租给乙方挖矿使用,乙方一次性补偿给甲方人民币 元( 元整)时间自2010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补偿款付清后,乙方可在甲方大约亩左右的土地上自由开采磷矿,地面的按树(农作物)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得到施工现场在提出任何要求。

  3、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及地方政府等所收取的一切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如出现甲方和他人的四至界线产生纠纷甲方必须出面解释清楚,如出现谎报将承担纠纷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

  4、在土地使用合同未终止以前,甲方代表及家庭成员无权到乙方租用的土地上面种植任何农作物及树木,如有出现乙方有权铲出。

  5、乙方在本租用土地合同的有效期间若出现更换法人,本合同同样产生法律效力。

  以上条约甲、乙双方自觉遵守,如出现违约的,请求法律解决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违约方将承担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签约地点:

  甲方(代表):

  证明人:

  乙方(表代): 证明人: 年 日 月

  租地协议书之二

  租地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方便服务企业的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用土地从事建造民爆物品储存库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土地

  乙方承租甲方位于 的山地,用途为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2009年06月01日起至2019年05月31日止,共计10年。

  第三条 租金

  本合同租金实行一年支付制,租金标准为2000元/年,于每年的6月1日支付。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提供该土地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

  2、处理、协调有关土地所有权人与周边村民的工作、关系。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

  3、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并按规定制订的各项管理制度。

  4、应按期支付租金。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可解除合同:

  1、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经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或本仓库没有实际存在价值的。

  3、进行其他违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4、逾期120日未支付租金的。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土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

  第八条 续租

  租赁期满后,甲、乙双方自行商定。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场地在租赁期限内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本协议签订前,甲乙双方于2009年6月2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条款实质内容继续有效。相关的责任、义务内容按该协议执行。

  3、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由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农村租地协议书之三

  租地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将村东长宽米租给乙方,每亩租金1500元,每年7月1日前交纳下一年租金。

  租赁期限为到下次大型承包或土地调整时止,如有变动,再和村委会另行协商。

  如地价需要调整,应根据左邻右舍租地价格为参考。 乙方如不继续租赁,恢复地原貌。如甲方不租给乙方,甲方须将地上一切建筑物一次性买断。

  如遇拆迁,地上建筑物归乙方,地皮归甲方。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日期:2013年 月 日

  租地合同样本之四

  征收土地协议书

  甲方:清远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清城区东城街道长埔村委会螺坑村民小组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甲方需征收乙方部分集体土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有关政策法规,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征收土地协议:

  一、 甲方征收乙方位于大界陂、手踭笃、颜船肚、大帽公、大白肚(土名)等部分土地,面积100.5378亩,大写(壹佰点伍叁柒捌亩,以测量队测量为准。)

  二、 征收土地类别及补偿金额。

  类别 面积(亩)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元/亩) 青苗(元/亩) 综合单价(元/亩) 补偿金额(元)

  养殖水面 100.5378 32400 2000 34400 3458500.32

  小计 100.5378 32400 2000 34400 3458500.32

  大写叁佰肆拾伍万捌仟伍佰元零叁角贰分。

  三 、农民实业用地按征收面积的10%(毛地)计算返还面积,即10.05378亩,具体位置安排由双方商定。甲方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至村小组名下,办证费用由甲方负责,并将该土地填平,标高以周边道路为准。

  四、甲方承诺在本次征地范围内,各村征地补偿均执行同一标准。如出现不同标准,以最高价格结算,由甲方补回差价给乙方。

  五、付款方式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三十天内一次性付清总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款、青苗款,即3458500.32元。

  六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负责办理征地手续的所有费用及一切税项。

  2、 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划设计要求分期开发和建设。

  3、 负责征地范围内一切青苗费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确保征收土地权属没有争议。

  2、 不能干涉、阻挠甲方的建设。

  3、 有维护和支持甲方建设的义务。

  七、甲乙双方签订协议,甲方付清补偿款后,乙方即交出被征土地给甲方使用。征地位置以征地平面图桩界、坐标为准。

  八、违约及违约处罚

  双方应当履行本协议的规定,如有违反,即视为违约行为。

  1、 如甲方逾期付款,不得进行开发建设,乙方有权收回全部土地。

  2、 如乙方不能依时交出已征收土地的使用权,或对村民干涉甲方建设的行为制止不力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要赔偿甲方损失。

  3、 征收的土地权属如发生争议,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上述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权属国家,乙方不能以任何借口干涉和阻止工程施工。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发布时间: 2010-05-12 00:00

  一、申报材料

  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

  ⑴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意见(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红线图);

  ⑵涉及林地、水域的,对安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提供相关部门意见;

  ⑶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⑷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或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备案表;

  ⑸标明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⑹标明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标明图幅号);

  ⑺ 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协议(草案)、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到会人员签名)、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县级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落实情况的 说明;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未收到听证申请的情况说明(申请听证的提供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纪要);市级以上劳动和保障局出具的社保意见;

  ⑻《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表》、《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表》及农林场职工代表会议纪要;

  ⑼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标注80坐标);

  ⑽补充耕地方案:垦造耕地项目验收意见、立项文件;委托补充耕地合同;垦造耕地项目现状图、竣工图(标注80坐标系);标明补充耕地范围的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标明图幅号);

  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单独选址项目:

  ⑴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表;

  ⑵年度计划批复;

  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红线图;

  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

  ⑸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⑹涉及林地、水域的、对安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提供相关部门意见;

  ⑺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⑻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或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备案表;

  ⑼标明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⑽标明用地范围的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标明图幅号);

  ⑾ 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协议(草案)、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到会人员签名)、听证告知书及送答回执;县级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落实情况的 说明;县级

  国土部门出具的未收到听证申请的情况说明(申请听证的提供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纪要);市级以上劳动和保障局出具的社保意见;

  ⑿《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表》、《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表》及农林场职工代表会议纪要;

  ⒀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标注80坐标);

  ⒁补充耕地方案:垦造耕地项目验收意见、立项文件;委托补充耕地合同;垦造耕地项目现状图、竣工图(标注80坐标系);标明补充耕地范围的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标明图幅号);耕地开垦费收据复印件;

  ⒂出让或租赁合同或作价入股(出资)决定书草案(划拨用地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地价评估报告及估价结果确认书(划拨用地不需要提供);

  ⒃县政府出具的划拨用地公示证明;

  ⒄1:500-1:1000总平面布置图(设计部门盖章);

  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标准:

  (1)征地管理费(上缴省部分):耕地40元/亩,其他用地20元/亩;

  (2)耕地开垦费:20元/平方米,基本农田35元/平方米;

  (3)耕地占用税:35元/平方米;

  (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4元/平方米

  (一)市县政府请示文件(原件一式两份);

  (二)用地申请表(原件1份);

  (三)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对上报征收土地的审查意见;

  (四)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编制的“一书三方案”(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原件1份)),若占用耕地要提供先补后占材料,若占基本农田的还需提供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等有关材料;

  (五)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原件1份);

  (六)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提供的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原件1份);

  (七)征收土地告知及确认材料或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及听证材料(原件1份);

  (八)市县人事劳动部门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情况审核意见;需上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出具审核意见(原件1份);

  (九)市县政府出具的被征收土地补偿合法性、安置途径合理性及征地程序说明(原件1份);

  (十)林业、环保、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意见(原件1份);

  (十一)涉及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提供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十二)市县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所在区域当年变更后的土地利用现状1:1万标准分幅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加盖公章);

  (十三)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或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绘制的不小于1:2000比例尺用地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报告书(一式四份,北京54坐标,加盖测量单位、国土部门公章); (十四)属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到土地供应的,还需提供《建设用地项目供地方案》、项目功能分区以及相关项目批准文件;

  (十五)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租地协议之五

  厦门科技创新园污水源利用示范工程施工临时场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中联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因厦门科技创新园污水源利用示范工程施工建设需要,乙方就临时租用甲方土地从事建造污水处理厂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场地的`位置及面积

  租赁场地:位于厦门科技创新园污水源利用示范工程红线外8m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二、场地的使用

  1、租赁场地仅作为施工临时堆场及边坡支护之用,不得作为厂房、店铺等其他用途。

  2、乙方在租赁场地内建设建筑物应自行到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具体的报批手续,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备案,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办理报批报建手续之前,应将场地的总平面布置以及单体建设方案与甲方进行沟通,征地甲方同意。建筑物外缘至少应后退租赁场地边线1m

  3、租赁场地地上物料清理及场地平整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费用由乙方自理。

  4、乙方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护场地内的供电、供水设施。

  5、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用途,不得将场地、建筑物主体以租赁、出借、转让、抵押或任何其他形式提供第三方使用。

  6、乙方不得在租赁场所内经营、加工具有污染环境的项目和存储、堆放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的物品。

  7、乙方在使用场地过程中,应注重场地内及周边环境整洁和门面景观建设,共同建设和维护园区良好形象;租赁地块内只能设置自身招牌、标识和广告,且必须事先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租赁期限

  1、上述场地租赁期限暂按10个月计算,自2015年11月起至2016年止,如需延长租期,乙方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

  四、租金标准及缴纳方法

  1、租金标准

  租赁期限内租金为:人民币1.0元/m2.月

  2、租金缴纳

  乙方每三个月缴付一期租金,每期租金应在当期第一个月初10内转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若乙方逾期缴交租金,每逾期一日,甲方则按乙方应缴未缴部分的0.3%的比例计收违约金。

  五、供水及税费缴交

  1、甲方负责提供临时用水,由乙方从甲方指定的位置自行接入,水表由乙方自行安装,但水、电表的品牌型号需经甲方认可,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水费、排污费按厦门水务集团公司、厦门环保局当期收费标准计收,乙方每月应承担的水费按实际发生的水加上应承担的损耗分摊(即、;总表与分表之间的差额,按乙方实际使用量占总用水量的比例进行分摊)计算,且乙方应以每月发生的水费为基数,每月向甲方额外支付15%的水基础设施设备保障费用。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出具的缴交通知单后3各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若乙方逾期缴交水费和供水基础设施、设备保障费,每逾期一日,甲方则按乙方应缴未缴部分的0.3%的比例计收违约金。

  3、合同终止时,当月水费以当月实际用量按本条款第2款规定结算。

  4、乙方应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用水管理规定和办法。

  5、乙方承担的税费包括不限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收益金等,其中,土地收益金和土地使用税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后,甲方统一缴交。逾期缴交的,没逾期一日,甲方则按乙方应缴未缴部分的0.3%的比例计收违约金。

  六、租赁保证金

  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作为租赁保证金。合同终止时,经甲方确认乙方已按合同第十一条完成场地归还,则在扣除乙方应付未付的租金、费用及税款、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后,余额无息返还乙方。

  七、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提供应由甲方出具的相关资料,配合乙方办理租赁场地使用的有关手续。

  2、做好机场范围内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为乙方合理要求提供方便。

  3、对乙方经营活动是否遵守本合同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视情况采取包括停水停电等特殊措施予以制止或强制整改。乙方同意在其违反本合同未足额交纳应付未付租金、费用、税款、违约金、或赔偿金等期中任何一项时,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直至乙方交足有关款项。

  八、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否则,乙方自行承担违法、违规经营的一切后果。

  2、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基本安全生产的条件,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同时承担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为本租赁场所安全第一责任人。乙方应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履行租赁场所内安全消防、综合保卫、环境卫生等管理职责。若由此导致甲方受损、受罚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不得异议。

  3、乙方必须严格在合同约定的租赁范围使用场地,不得越界。若越界。甲方有权责令其退回规定范围或要求乙方支付越界范围的租金,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乙方在使用租赁场地的过程中(建设和堆放货物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乙方不得在租赁场地内经营加工具有污染环境的项目和存储、堆放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性的物品。否则,由此而导致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6、乙方自行承担解决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劳资等一切纠纷。

  7、乙方应认真做好租赁场地内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对该场地发生的火灾、消防及其它安全生产问题,必须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因此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乙方在该场地内从事经营活动,应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危险,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机场管理机构及甲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活动;乙方应自觉维护租赁场地内的生产和生活秩序,认真做好租赁场地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机场管理机构及甲方组织开展治安隐患整治活动。租赁场地内乙方所属财产的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

  8、乙方应认真做好租赁场所及周边的环境卫生工作,包括除四害。由于建设、经营等活动产生的垃圾、废弃物,乙方应自觉集中清运到指定地点倾倒,不得乱扔、乱倒;对于场地内日常产生的生活垃圾,乙方应向环卫部门申请设置垃圾桶集中收集清

  运。如随意倾倒垃圾及周边环境存在垃圾、废弃物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期限彻底清理干净,乙方不能在期限内清理的,甲方可直接雇请清洁人员清理,其费用由乙方负责。对屡次(三次以上)发生乱扔垃圾、废弃物,且劝说无效的,甲方可提前单方解除合同。

  9、乙方场地建设方案需经甲方同意,仓库等建筑物外立面及周边环境配套工程必须符合甲方统一要求,不得任意破坏公共设施,排放水需符合甲方要求。

  10、租赁期内,乙方负责缴纳承担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税、房屋房产税和其它因使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产生的税费(其中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代收代缴),如果乙方未按本款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由此引起的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文件,由甲方复印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乙方的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任何违约责任和补偿责任。

  九、特别提示条款

  1、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之内(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如果出现几次扩建、航空业务发展、规划调整(含政府公共设施建设)、土地政府收回、甲方经营管理需要等情况,则甲方有权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无条件终止合同,并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将租赁场地无条件归还甲方,甲方对乙方在该场地上的所有投入及经营损失不负责任何补偿或赔偿。

  2、乙方认可该租赁场地现状,并对投资成本和投资效益进行测算,认为可行的前提下,做出租赁该场地的决定;同时,甲乙双方同意机场扩建、航空业务发展、规划调整(含政府公共设施建设)、土地政府收回等情况的出现具有较强的政府主导特征,非甲乙方任何一方所能控制。

  3、鉴于此租赁场地为临时出租用地,其目的配套的排水管道主要满足日常普通需要,若遇暴雨、连续降雨天气,有可能出现排水不畅致使场地被淹的问题,乙方对于此情况已充分知晓,且自愿承担此风险,若遇暴雨天气,乙方应自行做好预防工作,若由于排水不畅给乙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对于上述特别提示条款,乙方已充分知晓,且自愿承担相应的后果。乙方盖章承认

  十、合同终止

  1、双方协商同意,可随时终止合同。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有本款第(2)、(3)、(4)项中任一情形的,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壹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应付甲方的租金、水费、电费、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税、排污费或水电排污基础设施、设备保障公摊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任一费用逾期30天未足额缴付的。

  (2)乙方擅自改变场地用途、场地建设方案未经甲方同意、或不按照甲方要求对建筑物外立面及周边环境配套工程进行整理的;或者未按建设管理部门审批的用地条件和甲乙双方事先约定的指标使用场地的。

  (3)乙方擅自将场地及地上建筑物转租、转让、抵押的。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1、2、4、5、6、8款或出现本合同第八条第9款规定情形的。

  3、按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终止。

  4、除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和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并应赔偿乙方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并退还乙方的租赁保证金。乙方也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应赔偿甲方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且乙方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一、场地归还

  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自行撤走其在租赁场地内的物品和设备,自行拆除在租赁场地进行建设所形成的临时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自行清理租赁场地内的垃圾和废弃物,将租赁场地整理清楚后归还甲方,以及恢复迁移或损坏的场地内外公共设施,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费用。如果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撤走租赁场地的垃圾和废弃物,则视为乙方放弃租赁场地内所有物品、设备、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所有权,恢复迁移或损坏的场地内外公共设施,甲方均有权任意处置,乙方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处置费用。

  十二、本合同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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