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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

时间:2021-03-29 13:44:49 赠与合同

【热门】赠与合同范文汇编8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赠与合同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热门】赠与合同范文汇编8篇

赠与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

  赠与人: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一条赠与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价值

  (一)名称:_________

  (二)数量:_________

  (三)质量:_________

  (四)价值:_________

  赠与的财产属不动产的,该不动产所处的详细位置及状况:_________。

  第二条赠与目的:_________。

  第三条本赠与合同(是/否)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所附义务是:_________。

  第四条赠与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指赠与物的_________。

  第五条赠与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_________。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当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_________生效。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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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人(章):│受赠与人(章):┃

  ┃│┃

  ┃住所:│住所:┃

  ┃│┃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

  ┃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

  ┃电话:│电话:┃

  ┃│┃

  ┃邮政编码:│开户银行:┃

  ┃│┃

  ┃│账号:┃

  ┃│┃

  ┃│邮政编码:┃

  ┗━━━━━━━━━━━━━━┷━━━━━━━━━━━━━━━━━━━┛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

  4.价值:_________

  三、赠与目的: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的条件:_________(写明将来合同生效的条件)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当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赠与人: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历史博物馆

  一、赠与人_________自愿将多年来珍藏的_________、_________无偿赠与受赠人_________历史博物馆。

  二、赠与的_________和_________,于赠与合同正式生效时一次性交付。由_________历史博物馆派专人负责清点接收。

  三、为保证该批_________和_________得到妥善保存和利用,_________历史博物馆应当建立专门的藏室和展室;并建立严密的保安措施。保管所需费用,由_________历史博物馆自行解决。

  四、_________历史博物馆决定每年安排一次公开展出,向社会公众展览。内部展览根据有关研究单位和学者的请求,不定期举行。展览所得收益用于赠与物品的保管。

  五、该批赠与的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历史博物馆不得变卖、转让、捐赠,但可以小批量的复制,复制品可以出售,出售所得,可用于馆藏服务。复制品应精工细做,不得粗制滥造。不得以高额赢利为目的,大批量复制。

  六、赠与物品交接地点为:_________。

  七、本合同经过公证之后正式生效。

  八、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在赠与人逝世后,由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期满之后,可以由赠与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与_________历史博物馆协商,确定有关事宜。

  赠与人(签章):_________受赠人(盖章):_________

  赠与人亲属(签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

  │鉴(公)证意见:│

  ││

  ││

  ││

  ││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

  │年月日│

  ││

  ││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

  └──────────────────────────────────┘

赠与合同 篇2

  赠与人(甲方):住所:有效证件号码:

  受赠人(乙方):住所:有效证件号码:

  甲方自愿向乙方定期提供,并与乙方达成以下赠与协议。

  第一条乙方获自甲方的赠与只得用于,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条甲方于每年至分两次向乙方无偿赠与人民币各元整。

  第三条前述赠与自年计日时至时止。

  第四条合同履行其间若乙死亡,可继承其受赠者地位。

  第五条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所获赠与的使用,若乙方不当使用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改正。

  第六条如乙方疏于甲方有权撤销本合同。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签订日期:________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货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1.质量标准:___________

  2.交货(运输)办法及地点:

  3.质量检验及验收办法:

  4.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5.结算办法及期限:

  6.原材料供应办法:

  7.其他:

  违约责任:

  第一点:甲方承担

  (1)变更产品品种、质量或包装的规格给乙方造成损失时,应偿付乙方实际损失

  (2)中途退货的,偿储乙方以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的违约金。

  (3)自提产品未按规定日期提货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千分之___的违约金。

  (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予以顺延外,每日应偿付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5)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付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6)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无故拒绝接货的,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并付给运输部门违约金。

  (7)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8)其他

  第二点:乙方承担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同意收货的,按质论价;甲方不同意收货的,乙方应包修、包退、包换,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少交而甲方仍然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不需要的,可以退货,并承担损失;不能交货的,应偿付甲方以不能交货的货款总值____的违约金。

  (3)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赔偿。

  (4)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的,每延期一天,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5)不符合合同规定产品,在甲方代保管期内应偿付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造成的延期交货责任。

  (7)其他:

  本合同一式___份。

  有效期自____年__月__日到____年__月__日止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赠与合同 篇3

  甲方(赠与方):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乙方(受赠方):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物的状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括赠与物的名称、质量、数量、所在地等)

  2.甲方对赠与物应承担如下责任、义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明确甲方的权利担保,瑕疵担保义务及相关的责任)

  3.甲方享有的权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其他权利)

  4.乙方为接受赠与应履行下述义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应对所附义务有明确约定,乙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5.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赠与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

  开户行: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帐户: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交付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交付,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它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分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赠与合同 篇5

  所谓附义务赠与,是指受赠人负一定给付义务的赠与。史尚宽先生指出,附义务赠与,谓以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第三人负有为一定给付债务为附款之赠与①。因此,附义务赠与合同与一般的赠与合同最大的不同就是受赠人负有一定给付义务。这一“给付义务”在我国民法学界均称之为“负担”,我国《合同法》第190条明确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实践的生活中因为赠与关系的复杂性,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存在着许多的争议。

  一、概述

  (一)相关概念的辨析

  1.附义务赠与与附条件赠与。虽然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概念是明确的,但因为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的混乱,以至于附条件赠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附条件赠与指的是条件在赠与人一方的附条件赠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附义务赠与和广义上的附条件赠与构成了种属关系,而与狭义上的附条件赠与是一种并列关系。有学者这样区分:“附条件赠与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生效,而在附义务赠与合同中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生效。②”可见这里的附条件赠与仅仅是指狭义的附条件赠与。

  2.附义务赠与与目的性赠与。附义务赠与与目的性赠区别在于:第一,由于附义务赠与,在于使受赠人负有为一定给付之义务,因此如果其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诉请履行或撤销赠与;反之,目的性赠与,受赠人之行为并非义务,因此如果受赠人不为符合该目的之行为,赠与人无法诉请履行,只能主张双方之缔约目的无法达成,构成缔约基础丧失,而依不当得利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第二,义务是从赠与之财产中所为之给付,因此其给付通常是有财产价值之给付。反之,目的性赠与,受赠人所为之行为通常未必是财产上之给付。是以如果受赠人所应给付者与财产上之给付无关,而是劳务,则应属非义务,而是目的性赠与③。

  (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特征

  赠与合同的义务并非双务合同中双方均须履行的义务,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对受赠人使用赠与物的一种限制,但受赠人的履行行为不包括或不应是向赠与人支付某种利益。

  1.义务是赠与合同的内容。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约定的受赠人应负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而非另外一个附随于赠与合同的从合同。但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并非赠与财产的对价,两者之间不存在条件关系。

  2.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履行后之义务。原则上赠与人履行其义务后,受赠人始有履行其负担的义务。但当事人约定先由受赠人履行其义务的,是否为赠与,则主要看该义务是否与赠与财产形成对价,如果形成对价,则不为赠与合同。

  3.受赠人的义务,可以是对赠与人本人的义务,也可以是对第三人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其义务的,不管是对赠与人的义务,还是对第三人的义务,赠与人有权要求其履行。

  4.赠与所附义务,应当为有法律意义的义务。该种义务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

  二、对“义务”的分析

  (一)义务性质的辨析

  上述叙述已经说明了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特征,但是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给予的无偿性”和“合同的单务性”是赠与合同的本质特征。那么附义务赠与究竟是否因为其附加了一定的义务是否与其本质的特征相互违背呢?在此有必要阐释附义务赠与合同中的“义务”。

  对此问题学界存在着诸多的争议,有学者主张“附义务赠与仍为单务无偿合同”,认为“负担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负担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④”,因此其单务无偿性质没有改变。史尚宽先生认为“无偿即不受任何对价,是否为无偿,应视主观决定之。纵令使相对人负担多少之义务,如其负担较其所取得之利益为微小,当事人不以为有对价之意义的,仍为赠与⑤”。

  从学者的观点中,笔者认为学者们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赠与合同中的一种是作出肯定的回答的,其无偿性的特征也得到了学者的肯定。但是参照国外先进立法,笔者却发现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那就是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却按照合同的双务性来解决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德国和日本即是如此。虽然如此,笔者仍赞同学者们的观点,即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具有无偿单务性的特点,它是赠与合同中的一种形式。合同以当事人是否有对价关系之债务为标准,可以区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各当事人互负对价关系的合同⑥。更确切地说,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对于他方,互有债权债务而彼此给付为对价关系的法律行为⑦。也就是说,成立双务合同,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双方互有债权、债务;二是双方的债务必须成立对价关系。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就是单务合同。尽管各国立法在制度的设计上突出了它的双务性特征,但笔者认为这是为了实践中操作的便利性,与理论中形成的观点没有直接的矛盾和冲突。更深入的研究我们发现,在各国立法中,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所谓的“双务性”与真正的双务合同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附义务赠与人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仅仅能在自己履行后以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为由撤销赠与。

  笔者认为,这种的义务的主要作用与双务合同的义务其所起到的法律意义是不一致的,此处“义务”是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加重了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从而实现了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利益的公平。

  (二)“义务”的效力排除

  义务内容是赠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它的效力将直接影响附义务赠与合同本身的效力。所以并不是所有附加的义务都能够成为赠与合同附加的内容。

  第一,义务不应当是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之间是并列的关系,当赠与人将法定的义务作为赠与合同中的义务加以约定时,笔者认为,这种义务的约定等于没有约定。笔者认为此时赠与合同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即赠与合同为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或者变更其义务的内容。.CoM

  第二,义务内容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虽然赠与合同中的附加义务与其他合同中的义务有所区别,但是义务的内容本身应当与其他义务一样,遵循法律适当的规制。如果义务的内容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有违公序良俗,则义务的内容应当是无效的。那么此时如何判定赠与合同的效力呢?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赠与合同所附之义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足以导致整个合同亦有违法之嫌者,无论其所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停止条件抑或解除条件,赠与合同自始无效。如果违反公序良俗之义务尚未足以至整个赠与合同违法时,依《德国民法通说》“于附停止条件之情形,由于停止条件系合同不可分离之部分,故该不法义务将使整个合同不生效力。而于解除条件之情形,因解除条件具有不同功能”,故“合同虽部分无效,但是除去该部分亦可处理者,其他部分有效”之规定得以适用⑧。

  第三,义务应当在合同形成之时可以履行。当赠与合同生效之后,发生义务不能履行之时则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如果在合同成立的过程中就发生了义务不能履行的情节呢?笔者认为,此时合同无效。

  三、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履行

  附义务赠与合同相比较其他赠与合同,具有其独特的复杂性。笔者参照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发现在附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受赠人如何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二是受赠人的利益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如何得到保护?

  (一)受赠人应当如何履行所附义务

  从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特征中,可以得出受赠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不构成合同的对价。一般而言,赠与合同中义务较之本身的财产价值是很微小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受赠人履行义务当然以赠与的财产价值为限。一旦所附的义务超过了赠与财产本身,其赠与合同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也就不再是赠与合同了。所以当超过财产价值限度时,受赠人可以拒绝履行超过部分的义务,当义务不可分时,受赠人可以拒绝履行,此时的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二)受赠人的利益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如何得到保护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要求赠与人返还财产。这是赠与人依法保障自己权利的方式。但是如果受赠人依约履行了义务,而赠与人却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时,受赠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呢?学者们认为,赠与应当先履行赠与,然后受赠人才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但是在实践中情形千变万化,赠与合同作为无偿合同,其本身具有着诸多的道德因素在内,如果强调必须先给付财产再履行义务,对赠与人而言,非常容易影响其积极性。

  笔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英美法系“允诺禁反言”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允诺禁反言是指:“于适当之个案或者情况下,使赠与人允诺或无偿之允诺生拘束力,而得加以强制执行之原则”。⑨该规则是基于信赖而产生的,成为非正式合同得到强制履行的`基础。由此,在附义务赠与契合同的情况下,受赠人因此信赖而履行了约定义务。尽管这样的义务似乎不构成对价,但赠与人仍然要求履行其财产给付义务。这样就把问题解决的方式提高到了法律精神的层面,不但在解决这个问题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解决其他法律问题时,方法本身也具有借鉴意义。

  当受赠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之后,赠与人不履行约定的赠与义务时,此时就可将此单独作为一个问题解决。笔者认为赠与人此时可以行使其法定撤销权,但是受赠人可以就因为相信允诺人的允诺而产生的信赖利益遭受的损失要求赠与人赔偿,尤其是受赠人为此蒙受了较大的损失而赠与人却因此获利的情形。

  注释:

  ①史尚宽.债法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138.

  ②费安玲.委托、赠与、行纪、居间合同实务指南.北京:知识产权出版.20xx.178.

  ③黄立.民法债编各论(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180.

  ④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65.

  ⑤史尚宽.债法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5.

  ⑥黄立.民法债编各论(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179.

  ⑦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3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36.

  ⑧赵守东,徐旭.附负担赠与合同性质辨析.边疆经济与文化.20xx(4).35.

  ⑨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4.

赠与合同 篇6

  兹证明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书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______的赠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签名章或签名)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赠与合同 篇7

  赠与合同

  赠与人: 男 岁 住 (下称甲方)

  受赠人: 男 岁 住 (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赠与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 房屋赠与乙方,乙方自愿受赠。

  二、赠与房屋的四至界邻为:

  三、赠与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四、乙方必须尽心尽力赡养甲方,为甲方养老送终。

  五、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不得随意撤销。

  六、本合同签订的同时该房的所有权随即转移给乙方。

  七、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赠与人:

  受赠人:

  见证人:

赠与合同 篇8

  赠与人:__________受赠人一: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受赠人二:________受赠人三: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受赠人四:________受赠人五: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赠与人、受赠人各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同意就有限公司股权期权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赠与

  1、赠与人为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本协议签订时赠与人占公司股权____%,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赠与人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同意将其拥有不超过公司股份总额____%的股票期权平均赠与给受赠人一、二、三、四、五,受赠人可在指定的行权日期即公司上市之日起享有公司普通股。

  3、 受赠人一、二、三、四、五同意接受上述赠与。

  4、本协议赠与标的股票期权生效之日为公司实际上市之日,受赠人于公司上市之日次日起可行使认购相应期权权利,即股权生效以公司上市为附加条件。

  5、受赠人有权在赠与期权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认购全部受赠期权。若期权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未认购全部期权,视为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则剩余股票期权失效,剩余股票权利回归甲方。

  6、受赠人在兑现股权后才能成为公司股东,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7、本协议旨在通过赠与公司股权的方式激励公司中高层管理员工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实现之前,赠与人将通过公司绩效考核标准审核受赠人的工作情况,如果成绩优异,则赠与人另向优异的受赠人赠与额外数量的股票期权,具体赠与数量由绩效考核表决定。

  第二条 受赠人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在本协议约定的行权实现条件到来之前或者受赠人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受赠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

  (2)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后没有继承人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第三条 受赠人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受赠人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其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转让其股权时,赠与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即本协议赠与人享有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的权利,转让价格为:

  (1)在受赠人受让股权后,三年内(含三年)转让该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格每1%股权,赠与人须支付认购款人民币元,且受赠人每年转让股权的比例为不得超过50%.

  (2)在受赠人受让股权后,三年以上转让该股权的,每1%股权转让价格依公司上一个月财务报表中的每股净资产状况为准。

  2、赠与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前述价格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受赠人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3、赠与人及其他股东接到受赠人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受赠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

  第四条 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受赠人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签订本股权期权协议是依照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赠与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实现之前或者受赠人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

  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3、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赠与人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第五条 附则

  1、本协议分别自各方签章之日起对其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七份,签字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保存一份,七份具有同等效力。

  赠与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受赠人一: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受赠人二: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受赠人四: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受赠人三: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受赠人五:________

  日期: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