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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增配协议书

时间:2017-04-12 17:40:13 协议书

廉租住房增配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廉租住房增配协议书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廉租住房增配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经甲方认定,乙方家庭原住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室(该房性质为____________),核定安置乙方家庭_________人为廉租住房安置对象。

  乙方家庭成员具体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此,乙方表示认可和接受,并且经乙方家庭成员全体一致同意,由乙方代表家庭全体成员与甲方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经乙方自愿选择,采取以实屋配租方式解决乙方家庭住房困难。

  第三条 甲方提供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室房屋,解决乙方家庭住房困难。具休居住方案由乙方家庭与该房屋所有权人(物业管理单位)自行协商,另行订立房屋租赁协议。

  第四条 乙方原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室房屋,原产权、租赁关系不变,但原住房一并视作廉租房。在乙方家庭承租甲方提供的增配廉租住房期间,原住房不得擅自买卖、交换。原住房如要出租,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五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将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5.1 乙方家庭的人均收入连续二年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2 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拖欠租金、改变廉租住房用途,且拒不改正;

  5.3 转租或转让承租权的;

  5.4 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

  第六条 如乙方因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虚报情况而迁出已配租住房,甲方将取消乙方在三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第七条 陈述和保证

  7.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7.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的责任

  (1)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则乙方可要求按本协议履行;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8.2 乙方的责任

  (1)如果乙方未按本协议履行,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九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廉租住房增配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协议附件

  11.1 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

  11.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五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通知

  16.1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6.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6.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八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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