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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县自治条例

时间:2017-04-12 10:48:58 条例

酉阳县自治条例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酉阳土家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境内还居住着汉、黎、侗、壮、彝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驻钟多镇。
  第四条  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鼓励创新,促进开放,自主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法制教育,实行依法治县。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自治机关强化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和社区民主管理制度。
  第八条  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九条  自治机关加强对全县各民族公民进行国防教育,做好征兵、优抚、安置、民兵预备役等工作,支持驻县部队建设,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十条  自治机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自治县各民族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本民族优良传统的自由,支持各民族改革不良风俗习惯。
  自治县各民族公民都有宗教信仰自由。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依法取缔邪教组织。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自治县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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