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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时间:2021-03-30 10:29:12 劳动合同

【推荐】劳动合同模板6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推荐】劳动合同模板6篇

劳动合同 篇1

  编号:

  淄博市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委托代理人 户籍所在地地址在淄居住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

  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签订类别为 劳动合同。⑴新订、⑵续订

  第二条 本合同为 的劳动合同 。⑴固定期限、⑵无固定期限、⑶以完成一

  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 )止。其中:试

  用期 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上工作。

  第四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

  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⑴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每天工作

  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⑵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或者不定时

  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用人单位应当保

  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七条 甲方应按照规定依法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甲方按规定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或者乙方不能按规定休息休假的,甲方应按照

  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标准元

  (或)。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

  五、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按规定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患病、非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期间的待遇,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为无毒无害工作(或者为有一定毒素的工作岗位,容易产生 危害)。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照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或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七条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对乙方违章违纪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可以予以拒绝。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 甲方与乙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需安排加班的,甲方应按照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

  第二十一条 乙方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二条 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书由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甲方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书,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九、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中乙方的各项待遇如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按集体合同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劳动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新规定相悖,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劳动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约定增加以下内容:。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根据需要可另行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本合同书的附件如下: 。

  甲方(公 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2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聘用 (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外商投资企业劳动法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经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期限、试用期限

  1.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 试用期为 个月。

  3. 在试用期内,甲方将按岗位描述的标准对乙方进行评估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 工作内容

  1. 乙方在 部门担任 工作。乙方须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2. 乙方应按公司的要求及甲方的管理与安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己方指派的工作与任务,并依据乙方工作表现按规定给予奖惩。

  3. 甲方确因经营需要或因乙方的能力及表现,可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内容,

  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前,应该首先服从甲方安排。

  第三条 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

  1.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 5 天(40小时),休息 2 天的工时制度。每小时工资按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

  2. 甲方确因经营情况需要乙方加班加点时,应与乙方协商。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按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安排调休的除外。

  3. 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4. 甲方因特殊工种或因业务不正常时,本公司将执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 劳动报酬

  1. 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乙方月基本工资收入为人民币 元,其他部分(含伙食津贴、交通津贴、电话津贴、住房津贴、职务津贴、全勤津贴及特别津贴等)为人民币 元。

  2. 乙方的工资水准、奖金、津贴,按甲方有关规定确定。

  3. 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调整工资水准时,或乙方的工作岗位、职务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对乙方的工资待遇予以调整。

  4. 甲方发薪方式为次月发放上月工资。

  第五条 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1. 甲方按照当地政府规定为乙方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乙方也应按规定缴纳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工资内代扣代缴。

  2. 乙方患病或并非因工负伤,甲方按其病情及在公司工作时间长短,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间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乙方的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乙方享有中国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并享有婚假、丧假、生育假等带薪假期。详见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

  5. 甲方若为女职工,在孕期和哺乳期享受的假期和待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当地法规执行。

  第六条 劳动纪律、奖惩办法

  1. 乙方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种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 乙方在工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同时,乙方应随时无条件的服从甲方对其岗位及内容的调整。乙方如有违反劳动纪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行为的,甲方可以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于积极推动公司制度的乙方,甲方按规定予以奖励。

  3.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对于所有可能涉及公司业务和技术机密,包括下列资料,均负有保密义务,否则甲方将按照《人事管理规章》规定给予其纪律处分或与其无条件解除劳动,并追究其法律连带责任。

  1) 公司技术资料和业务档案。

  2) 公司及个人财务资料。

  3) 客户资料。

  4) 其他商业秘密。

  4. 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

  1) 以自己或他人名义经营与甲方业务或类似的业务。

  2) 担任其任何公司或单位的雇员,顾问(包括不取报酬的工作)等。

  3) 依法终止或解除合同时,乙方应将其管理的甲方的一切技术资料,业务档案,规章制度,计画,备忘录,客户名册,财务报表或培训材料等资料归还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副本。

  4) 甲方对于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工作成绩优异的乙方,应当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给予精神鼓励和特制奖励。甲方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不服从的乙方,可以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教 教育与培训

  1.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上岗前培训及职业技术培训的义务,如需乙方从事特种作业,应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2. 乙方应努力学习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3. 甲方出资培训乙方,乙方所取得的培训证明及相关证照应交甲方保存。

  4. 如甲方出资培训乙方,乙方须为甲方服务满规定的年限,否则乙方需承担培训费用,其数额按已服务年限递减计算。具体服务年限及递减方法参照甲方有关管理制度。

  第八条 续订、变更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即行解除本合同,双方依法办理退工手续。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乙方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失的;

  4) 在职期间,在外从事与公司所营相同性质之业务;

  5)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适当的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6) (注:此项不构成合同解除理由)

  7)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8)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在征求乙方意见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劳动条件的;

  3)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不得辞退乙方。

  1) 乙方因工伤或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期间的;

  2)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 实行计划生育的乙方(指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但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第(1)、(2)、(3)、(4)项规定的除外。

  5. 乙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者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不同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者解除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3)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按本条第(2)、(3)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乙方的待遇,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6.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自行解除:

  1)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2) 甲方宣告解散的。

  7.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解除本合同,均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但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1)、(2)、(3)、(4)项,第3

  款第(1)、(2)、(3)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必提前通知对方。

  第九条 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

  1. 乙方在合同期未满,由乙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2. 乙方在合同期未满,由乙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或以一个月基本工资代一个月通知。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1. 制定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若更改,本合同相关内容应作相应的修改。

  2. 劳动合同的修改若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生效:

  1) 通过协商,双方同意修改。

  2) 修订后的合同经原审批机关审核或报相关部门备案。

  3) 合同到期终止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甲方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都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由非违约方,根据违约责任者责任大小及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程度确定或者根据有关协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

  2.

  3.

  第十三条 其他

  1. 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2. 甲方须及时向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为乙方办理录用手续;乙方应主动提供本人的有关资料,协助甲方办理录用手续。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4. 如果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培训(含境外境内实习、进修)、提供住房或者从事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工作的,约定必须服务期等事项的,由甲乙双方另签协议。

  5. 本合同的条款如与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相悖时,以中国法律、法

  规政策为准,但允许有合理期限的过渡期。

  6. 对本合同条款的解释和修改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签名):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3

  甲方: ,负责人:___________ 经营地址 :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 性别 :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于年__月__日起,至__月__日止。基本工资元/月,月结,管吃不管住,甲方不得无故克扣,拖欠乙方工资。

  一、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

  2、泄露甲方信息机密和技术机密,造成重大损失的。

  3、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4、甲方要解除乙方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告知。

  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 方(公章) 乙 方:

  年___月 __日 年___月 __日

劳动合同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 篇5

  起止日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除了法定情形之外,劳动合同一旦到期,双方就应就是否续签合同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即应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但是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出于贪图省事等原因,在劳动合同中预先设置了自动顺延的条款。而根据法律规定,在一些情形之下劳动合同还必须自动顺延,直至这些特殊情形消除。

  以下,笔者就对劳动合同的顺延问题作一番解析。

  自动顺延条款

  在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预先设置了“自动顺延条款”,比如以下两个案例就是这样的情况:

  案例一:20xx年4月19日,王某与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本合同期满时,如王某仍在外聘单位工作,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长一个合同期,并以此类推。

  案例二:田某与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雇员的雇佣期为自20xx年8月8日至20xx年8月7日止,除非双方协商同意或者一方按有关条款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在雇佣期满时,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雇佣期,并依此顺延”。

  由此产生的争议主要是,劳动合同中的自动顺延条款可否取代新劳动合同。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中的自动顺延条款可以取代新劳动合同。

  另一种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自动顺延条款不能取代新劳动合同。 对此问题,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自动顺延条款能取代用人单位到期后和劳动者签订的新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就使劳动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种法定类型。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显然,没有“自动顺延”这种对终止期限似确定又不确定的劳动合同类型。 根据劳动合同类型法定的原则,超出的类型不具有合法性。

  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还涉嫌免除用人单位在原合同到期后续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排除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权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这样的的劳动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续订,属于最容易引发劳资纠纷的阶段,续订劳动合同原本属于难度不高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借口来推托责任。司法机关如果认定此自动顺延类条款能免除用人单位签订新劳动合同的义务,势必会导致更多的用人单位图省事,以顺延条款取代新劳动合同,这样导致的另一严重后果就是使更多劳动关系在顺延期间处于不确定状态。

  因为,劳动者无法仅凭具有顺延条款的劳动合同来证明顺延期间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工伤等劳动争议,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无法凭借顺延条款证明顺延期间的劳动关系,使劳动合同失去其最起码的功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因此笔者认为,即便用人单位已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顺延条款,单位仍应及时制作《劳动合同顺延登记表》、《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确认书》等文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书面确认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截止日期等,明确期间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法定顺延的情形

  劳动合同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间,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就是劳动合同的法定顺延。

  关于劳动合同法定自动顺延的规定,散见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之中。 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当法定顺延情形出现时,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者选择仲裁及诉讼,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

  通常认为,劳动合同法定自动延期应理解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自动变更,即事实形成而不需要双方再续签劳动合同予以确认,既然不是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就不应当算作是续签一次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期间应当理解为仍在原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有些用人单位担心,劳动合同顺延的法定情形到期之后,如果单位终止了劳动合同,会发生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问题。

  事实上,实践中也确实发生着类似案件,因此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并发生自动顺延情形时,通过制作《劳动合同顺延登记表》、《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确认书》等类似文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书面确认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截止日期等内容,这样就能有效防范因劳动合同自动顺延发生的劳动争议。

  而对于劳动者来说,掌握双方签字盖章的顺延书面材料,对劳动者的权利也是较为明确的保障,如此一来,双方就共同创造了诚信和谐的用工环境。

  

劳动合同 篇6

  劳 动 合 同 书

  甲 方(聘用单位):

  乙 方(受聘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聘用合同书并保证严格履行。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学历、职称、能力,聘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

  第三条 聘用期间若乙方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岗位,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 乙方工作量为每周5个工作日。甲方安排乙方执行课时及坐班工作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一、工作条件与劳动保护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教学用品,建立健全有关教学管理制度,确保乙方教学工作的正常安全进行。

  二、工作报酬

  第六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基本工资为 元/月。 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并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每月工资报酬

  三、工作纪律、奖励与惩处

  第七条 甲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负责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

  第八条 乙方应当认真履行法定义务,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甲方声誉;爱护甲方财产;按甲方的要求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园的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扣发工资,直至解除本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一)私自扣留、挪用或者侵占甲方公款或者财物的;

  (二)私下将生源介绍到其他单位的;

  (三)因乙方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者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健意识,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给甲方幼儿造成损害的;

  (四)乙方因违反工作纪律或财务制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使甲方单位利益受损的。

  第九条 乙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甲方予以表彰、奖励。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二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一)有违法的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达到解聘条件的;

  (四)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手段隐瞒个人重要事项的;

  (五)故意不履行岗位职责,给幼儿园工作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乙方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乙方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或教育教学辅助服务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四条 甲方符合裁员条件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甲方不得解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五、其他

  第十七条 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第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代签、涂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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