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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的概念

时间:2019-04-14 12:27:35 建筑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的概念

  篇一:建筑工程合同的定义

建筑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筑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了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恶化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条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证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向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建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因此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不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的交付施工方,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有所不同。在异乡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季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和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的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查、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

  通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时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责任。承包人根据不合格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扩建,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2.逾期违约责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是工程质量不合格,虽经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后,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导致工期逾期交付的,与一般的履行迟延相同,承包人应当承担延期旅行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篇二:合同术语定义和解释

  应用于建筑施工承包合同

  1 合同术语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系列词语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1.1 发包人(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简称甲方。

  1.1.2 承包人(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简称乙方。

  1.1.3 分包人:指乙方选定的并取得甲方批准的已分包了和将要分包本合同工程的一部分的当事人,或合同中指明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4 独立分包人:指甲方选定的并与甲方直接进行核算的已分包和将要分包本项目工程的一部分的当事人,或合同中指明作为分包本项目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 监理:由甲方选定、乙方认可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6 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7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县级以上人民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8 检测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由甲方或乙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材料或工程质量测试机构。如为甲方委托的,乙方无合理理由不得反对。如为乙方委托的,应经甲方先行批准。

  1.1.9 项目经理:指乙方书面委派常驻施工场地负责管理本合同和执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项目技术负责人:指乙方书面委派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和执行本合同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11 本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1.1.12 技术要求:指本工程应适用的国家规范、地方标准,以及本合同的《工程技术要求》的规定。两者以要求较高者为准。

  1.1.13 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并经甲方审批,满足乙方施工所需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14 《工程量清单》:指已标价、经算术性修正无误且经甲方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

  1.1.15 《工程计价表》:指根据工程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套用相应的工程定额,按约定的取费方式、取费标准和材料价格编制的工程计价文件。

  1.1.16 验收

  1) 内部验收:是甲方在本工程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事项建成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照本合同的要求,对本工程房屋建筑以及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质量的认定。

  2) 专项验收:指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卫生防疫、供水供电、煤气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本工程报建审批事项情况所作的检验和认可。

  3) 质量验收:指内部验收和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发生地质量监督检查站对本工程主体工程质量进行的检查,如果经检查合格,向本工程颁发相应的质量检验证书。

  4) 完工验收:指质量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乙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依照本合同的要求对本工程进行的检查,检查合格的,由甲方向乙方签发《完工证明书》。

  1.1.17 开工日期:合同签定后,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进场施工的日期,该书面通知通常提前七(7)天送达乙方。

  1.1.18 工期:指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从开工日期到完工日期的时间。

  1.1.19 完工日期:指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移交完毕之日

  1.1.20 工程进度款:对乙方已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甲方依据合同支付的按综合单价或综合合价计算的应付款项;预付款或其一部分此时已相应抵扣工程进度款。

  1.1.21 预付款:甲方在承包工程开始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的部分工程款。

  1.1.22 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期内质量保修责任所需的费用。

  1.1.23 合同价款调整:指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时,经甲方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价款。

  1.1.24 综合单价:指根据招标文件及图纸的内容,采取综合单价计费的项目。综合单价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利润、综合管理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可预见费、税金、风险(含政府政策、法律变化风险及工程风险)费等一切费用]。此费用经甲方确认后为该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综合单价固定不变。

  1.1.25 综合合价:指根据招标文件及图纸的内容,采取综合合价包干方式计费的若干项目。综合合价是指完成该若干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利润、综合管理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可预见费、税金、风险(含政府政策、法律变化风险及工程风险)费等一切费用]。此费用经招标人确认后为此子目综合合价,在合同执行期内综合合价固定不变。

  1.1.26 综合管理费:指乙方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或支出,包括现场及场外的管理人员的工资(这里指总收入)、差旅交通费、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与修理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工会与教育经费、企业财产保险费用、财务费用、工程开办费、工程定位复测费、检验试验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及其它与乙方相关的收费。综合管理费已经包含在综合合价及综合单价之内。

  1.1.27 总承包服务费:指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作为总承包单位,向各独立分包及协作单位提供各项相应管理、配合及协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水、电、垂直运输、设备使用、资料编制、临时设施等的配合),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中水、电费用另计)。总承包服务费包含总承包管理费、总承包配合费以及任何其他乙方向独立分包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1.1.28 行政事业性收费:指政府部门规定收取和履行社会义务的费用,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定额测定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建筑企业管理费、社会保险费等。

  1.1.29 不可预见费:指市场物价的不稳定因素、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调价因素、气候等自然条件的不利影响(不可抗力除外)、技术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如资源、劳力、交通条件等)、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影响、施工条件的变化、施工政策条例的变化、技术标准的变化、机电安装工程所有拆除及修改的安装费用,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等所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

  1.1.30 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的围墙、道路、施工通道、水、电、管线及散装水泥仓(或罐)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1.1.31 预算包干费:指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以费用包干的形式承担以下事件的所产生的费用:施工雨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20米高以下的工程用水加压措施、完工清场的垃圾外运、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水电安装(含独立分包水电安装)后的补洞、工程成品保护、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基坑

  挖土方的塌方处理、施工照明。

  1.1.32 变更:指本工程图纸或技术要求的改变,包括工程的增加、减少或改变及材料类别、标准的改变。

  1.1.33 施工场地:指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场所。乙方须于投标时仔细视察有关的施工场地,并确保符合乙方的施工需要。

  1.1.34 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乙方施工造成的工程倒塌、报废或机械设备毁坏、第三人财产损害,以及由于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事故。

  1.1.35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36 索赔:指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1.1.3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天”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38 货币单位:本合同所用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1.2 标题和目录:本合同条款中标题和目录不应视为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目录。

  1.3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另有规定之外,本合同中所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或予以批准、确认、认证,或表示同意、否定,或作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被无理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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