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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民工劳务合同

时间:2017-05-12 12:46:40 建筑合同

建筑民工劳务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兹有乙方现承包甲方发包的装修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内容:工作量清单。
  4、承包范围:水电工、木工、漆工、瓦工。
  5、承包方式:包清工,电动工具及零配件由乙方自备。
  6、质量要求:gb50210-XX《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31/30-XX《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7、工期要求: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方工作:
  1、甲方指派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相关事宜,全面、全权负责现场的管理工作,对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用料、安全文明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向乙方提供临时水电。
  三、乙方工作:
  1、乙方为驻工地代表,常驻现场,负责履行合同范围内的应尽职责,按照甲方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服从甲方工地代表的监督和管理。
  2、做好承包范围内各相关工种间的交叉配合工作,竣工验收交钥匙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
  四、关于质量的约定:
  1、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和施工图纸、作法说明及设计变更等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要求,相关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XX、gb50303-XX、gb50242-XX、gb50327-XX等)作为本工程的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如因乙方责任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不能通过验收,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3、如因甲供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本工程质保期为壹年,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须无偿履行保修责任。
  五、关于工期的约定:
  1、如因甲方不能按约给付乙方工程进度款而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2、如因乙方责任造成中途无故停工、窝工而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3、因业主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六、关于价款和结算的约定:
  1、双方商定本工程合同承包价格元(人民币)。
  2、本承包价格包含人工费、机械费、进退场、垃圾清运、材料上运费等。
  3、付款方式:a、开工后8日内,甲方付款30%元作为乙方的前期进场费。b、水电工程隐蔽验收后,甲方付款30%元c、瓦工及木基层、木饰面验收后、漆工进场时,甲方付款15%元。d、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付款20%元。e、余款5%元待壹年保修期满后结清。
  七、关于材料的约定:
  1、甲方负责同业主联系及时提供乙方所需材料,并按时到场。经乙方验收入库后,由乙方负责保管。如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
  2、乙方须在预算定额范围内使用材料(包括临时电),材料损耗按定额计,超支的不合理材耗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在承包价格中相应扣减。3、所有进场的'业主供材,乙方不得擅自挪用。
  八、关于安全生产的约定:
  1、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安全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和物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以及对文明现场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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