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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相关知识介绍

时间:2019-01-26 08:10:39 公证书

公证书相关知识介绍

  篇一:什么是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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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公证,什么又是认证,公证认证有何关系?

  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只有首先办理了公证手续,才可以办理后续的认证,认证是相对于公证而言。这里所说的认证专指领事认证/使馆认证。

  1、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2、什么是认证 认证也叫领事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和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域外法律效力。领事认证通常只确认公证员、公证机关、负责认证官员及机关的签字和盖章属实,不涉及公证内容本身。

  由于目前中国尚未加入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简称海牙取消认证公约或海牙公约,因此无论外国文书拿到中国使用,还是中国文书拿到国外使用,都需办妥公证认证手续,即双认证,方可有效使用。

  篇二:什么是公证,公证含义

  公证是认证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办理了公证,从而才能办理认证。因此,在讨论认证之前,必须了解什么是公证,公证的含义是什么。公证简言之,即公家作证之意。公证是指由公证机构或公证人进行证明活动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在国外并没有专门的公证处或类似机构,公证通常是由公证员来完成的,公证员是由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加入公证人协会或类似团体的专业人士担当。在我国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作证明。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第三条指出:“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

  公证制度由来已久,远在古代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代,罗马人中已经有一种经奴隶主授权、专为办理其主人法律文书的奴隶,称为“诺达里”。“诺达里”有

  “书写人”的意思。罗马共和末期,在罗马法与罗马诉讼程序的形式主义统治下,罗马居民也感到需要一种从事拟定文书的法律行为的人为其服务,这样,在罗马就有了一种专门从事代书职业的人“达比伦”。他们给予当事人以法律上的帮助,不仅代拟各种法律文书,还签字作证明。他们具有法律知识,领取国家规定的报酬。这种代书人的制度被认为是现代公证制度的起源。 在4世纪,罗马帝国广泛流行着宗教公证,

  教皇、大主教、主教均有自己的书记,他们的活动从教会组织逐渐伸展到世俗人的民事法律关系范围里来,与代书人互相竞争。从9世纪到15世纪,随着皇

  帝与王公的世俗权力的加强,宗教公证从被限制到最后被剥夺,由国家建立了专门的机构公证处。公证处成为国家机关,公证人代替了代书人,公证人的活动取得了立法的确认。

  19世纪初,法国首先颁布了公证人法。其后,比利时、意大利、德国、日本、土耳其等国也都陆续实行公证制度。公证人由私人担任。他们自己设立公证事务所,在法院监督之下办理公证行为。意大利、日本、土耳其等国规定在没有公证人的地区,可由司法官员或其他地方官员办理公证行为,作为私人公证的一种补充。

  到20世纪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公证组织。法国、德国、英国的公证组织是欧洲公证组织的三种典型形式。

  法国公证组织的特征在于它把可争议事件的管辖权与非争议事件的管辖权截然分开,前者是法院的职权,后者是公证处的职权。法国的公证人是共和国总统以命令任命的国家官吏,公证人有自己的社团组织。在法国,凡有公证人参加制定的文书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以公证文书为根据的金钱请求,不须法院判决即可执行。

  德国在1933年法西斯党取得政权以前,公证是与法院密切结合的,有纠纷的诉讼和非讼事件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公证人和监督公证人的法官都可为公证行为。公证人是国家公职人员,在某些场合还可以兼任律师。公证人从属于审判机关,他们没有正式的公证社团组织。公证人的活动受所在地区的法院院长监督。 在英国,办理公证行为不仅是公证员的职权,而且依契约与文书的性质,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也有这项职权。在英国和美国,公证员在法律上只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的签字,或证明并制作已由证人证言证实了的文书。

  日本的公证人隶属于法务局或地方法务局,由法务大臣任命,接受法务大臣和地方法务局长的监督。公证人按照法务大臣指定的地点设置办事处。法务局在其管辖区域内如无公证人,法务事务官也可执行公证人职务。公证人非经法务大臣许可,不得兼做其他公务或经营商业。日本公证人的权限,是为法律行为及其他“私权”事实制作公证书或对私文书进行“认证”。 在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都有关于公证的立法,办理公证行为的机关是国家公证处。在未设公证处的居民点,由市、县、村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办理立法所规定的公证行为。国家公证工作分别由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司法部以及州、区、市人民代表苏维埃人民委员会领导。国家公证员不得在其他机关、组织和企业任职,但可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有公证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证处是国家机关,公证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全部活动旨在保护国家的利益,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

  综合各国公证组织体制,不外三种类型:一是公证机关统一行使公证职能;一是公证机关与法院并行;一是公证机关与地方政府并行。这是基于各个国家的历史背景和不同国情形成的。

  篇三:什么是公证?

  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公证机关,是由国家设置的,行使国家公证职能的机构,我国的公证机关是关系,各自出具的公证书,都具有同等的效力。 公证处由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设立主任、副主任。但是,主任、副主任必须由公证员担任,并且必须执行公证员的职务。一切公证文书,都必须以公证员的名义出具。助理公证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通过公证国公民、侨胞在域外的合法利益,维护国家和法人在国际交往中的权利和权益;同时,也保护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公证处的业务如下:

  ⑵证明继承权;

  ⑶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状况、生存、死亡; ⑻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⑼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⑽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⑾保全证据;

  ⑿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⒀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怎样办理公证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申请,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是,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如果确有困难,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去办理公证事务。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代理人应当提出有代表权的证件。 公证员要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审查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如果认为不完备,或者认为有疑义,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当拒绝公证,并应当用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说明拒绝公证的理由,还应当告诉当事人对此不服的申诉程序。公证员不许办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否则,当事人有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

  公证与私证的区别 立遗嘱、分家析产、过继子女、进行信贷等,为了避免空口无凭,就由双方当事人订立契约,或者立出字据,写成书面的手续,并签名画押。同时,为避免一方抵赖,日后反悔,防止发生争执,往往邀请地方上有名望的人或其长辈到场见证,让他在契约文书上签字画押,以证明这个事实存在。人们通称这种人为见证人。见证人的见证活动就是私证。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私证已有几千年的历史,至今尚在民间广为流传。私证只能一般地证明有过这种事情,至于这件事处理得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合法,见证人往往不过问,也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所以私证不能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起不到预防纠纷和防止诉讼的作用。 与私证不同,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是一种法律制度。它不但要证明事实情况是否真实,而且还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证明是否合法,它能够有效地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纠纷,减少诉讼。所以,公证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司法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依法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办法,是国家指导、监督经济单位进行经济活动的一种措施。

  经济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实行监督的法律制度,是对经济合同实施法律管理和司法监督的手段。

  鉴证与公证,对合同的审查内容大致相同,两者以不同的身份、从不同的角度来审核合同,都具有鉴定和证明的作用,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鉴证与公证毕竟不同,前者是一种行政手段。而后者则是一种司法手段。

  作用。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对确认无疑义的公证文书,可以不经调查而直接采证。另外,如果当事人一方违约,需要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有给付能力拒不给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处认为无疑义且具备规定条件的,就可以证明原来经过公证证明的合同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与保证的区别

  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引起争议的事情是时有发生的。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有的到公证处要求公证机关保证合同的执行,当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说明公证的职能时,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公证处不负责任、公证毫无作用。其实,这是混淆了公证与保证的区别,是对公证缺乏正确、全面的认识。 保证是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所作的担保。保证债务人履行合同的第三人是保证人,被保证履行债务的合同的一方叫被保证人。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由保证人负责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人担保。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只具有证明的职能,而不具有保证的职能;公证机关所进行的活动是证明活动,而不是保证活动。因此,公证员在办证的过程中,不能与当事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担当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在办证的过程中,公证员只对出具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经过公证的合同,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进行回访,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检查、监督,但不负保证履行的责任。

  篇四: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的区别是什么

  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的区别是什么

  涉外公证和国内公证是我国公证活动的两个组成部分。其共同之处是:都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确认并予以证明,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相比,又有以下不同之处。

  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涉外公证的申请人除我国公民外,还有华侨、归侨、侨眷及外国人;而国内公证的申请人,只能是我国公民。

  2.提出申请公证的地点不同。涉外公证既可以在我国境内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境外向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而国内公证只能在我国境内提出申请。

  3.公证文书发往使用的地域和效力不同。涉外公证文书主要发往国外或其他地区使用,其目的是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国内公证书只在我国国内使用并发生法律效力。

  4.办理公证的程序有所不同。涉外公证一般要通过认证,并附有译文。

  5.保护的合法权益所受的法律约束不同。涉外公证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往往受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约束,有的甚至还要通过判决,才能得到保护,有的公证文书如不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则被认为无效而退回,而国内公证不发生此类问题。

  篇五:办理公证流程及所需资料

  继承权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可继承的财产范围: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办理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所有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墓地证等);

  3、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情况证明;

  4、遗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等;

  5、弃权人的身份证件(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时);

  6、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可处分财产的范围:

  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办理遗嘱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

  3、遗嘱承受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4、遗嘱涉及的财产所有权的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明等;

  5、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与遗嘱承受人有亲属关系时);

  6、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7、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是指公证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委托公证的方式:

  1、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2、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委托事项的依据,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

  3、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夫妇共同委托时;

  4、受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5、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1、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单并写明委托书的年月日;

  2、代理权限应注明是全权代理还是专项代理,有无转委托权;

  3、代理期限应注明代理的起止时间。

  是公证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

  赠与公证的形式:

  1、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 2 、赠与人的赠与书;是指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

  3 、受赠人的受赠书;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办理赠与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赠与人及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赠与人的婚姻状况,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

  3、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等;

  4、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1、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2、赠与人是公民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4、办理赠与公证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或监护人)的申请,证明自然人在我国境内出生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活动。

  办理出生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证明,如医院的出生或证居(村)委会证明;

  3、被证明人的父母情况证明;

  4、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1、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出生公证;

  2、当事人姓名要真实,一律采用简化字;

  3、当事人出生日期应具体写明年月日。

  4、出生公证只能证明在域内出生的事实,在域外出生的事实,公证处不予公证。当事人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区),地名要写全称。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以括号加注原地名全称;

  5、出生公证书中父母姓名只能是生父母的姓名。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同时注明养父母姓名,以及从何时起被收养。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应如实证明其生父、母的姓名,必要时可进行亲子鉴定,查证属实后再予以办理。生父母查找不到的,可注明父母不详。继父母不要注明。

  6、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出生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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